2013~2016年儿童遭性侵案例分析报告
2018-01-19张明霞王世慧王佳婷
张明霞+王世慧+王佳婷
【摘 要】2013-2016年我国儿童遭性侵的案例逐年递增,本文列举以下案例,并对案件进行数据及原因分析,继而提出减少此类案件发生的建议及对策。面对如此严峻的局面,加强儿童性教育势在必行,让孩子进行自我保护,减少猥亵、性侵事件的发生。
【关键词】幼童;猥亵;性侵;性教育
儿童遭到性侵案件的不断发生,给家庭带来了伤害,也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本文所称性侵儿童犯罪依照《性侵意见》中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第236、第237条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广义来说,性侵包括强奸和猥亵,法律上严格区分了强奸和猥亵。本文从家庭、学校、社会三个角度,对案件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建议。根据刑法第237条,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本罪的对象必须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包括男女儿童。客观方面表现为猥亵儿童的行为。猥亵行为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对儿童鸡奸或者让儿童为其手淫等。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刑法第236条,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典的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因此强奸罪的对象也包括不满14周岁的幼女。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
一、媒体报道典型案例
本文案例从基本案情、裁判结果,两方面呈现。现今社会各界对此类案件越来越关注,关注案例的发生与法院审判的结果,更关注案件背后的原因。由于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的疏忽,更体现出对儿童进行性教育的必要性。由此表现出我们必须要共建家庭、学校、社会三道防线,最大可能的预防、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一)教师性侵女童
基本案情:杨某某系河南桐柏县黄岗镇一村级教师。2013年5月23日,桐柏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经过调查,确认从2012年开始,其先后在租住处奸淫女生两名,在教室当众猥亵女生20名,这些女生均为一至三年级学生,年龄在6~11岁之间。
裁判结果: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杨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陌生人猥亵儿童
基本案情:2016年5月24日晚上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到一麻将馆打牌的途中,看到几个小朋友在一起玩耍,四周无人看管。杨某某遂萌生实施猥亵的念头,先后对3名儿童进行猥亵。孩子大哭,引得附近村民关注,杨某某见此立刻离开现场。村民们立即跟被害人家长联系,告知当时情形。法庭上,孩子老师证明,受害的孩子现在听课时有点恍惚,精神状况不好,会被陌生人吓到,陌生人接近会害怕。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满足自己的性心理需求,强制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杨某某曾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被告人杨某某猥亵多名儿童,在当地造成极坏社会影响。2016年5月27日,杨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再次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汨罗市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4年。
(三)官员奸淫幼女
基本案情:2013年8月24日,郭某某酒后搭乘朋友的车回家,行至大关县城顺城北路与县扶贫办家属区岔口处下车,见被害人王某某(女,未满四周岁)在路边一机电维修门市前玩耍。郭某某遂起奸淫之心,欲将被害人王某某抱走实施奸淫,因王某某哭喊,郭某某将其抱回原处。其后,郭某某再次将王某某抱至位于县扶贫办家属区四楼家中卧室内实施了奸淫。
裁判结果:云南省大关县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8年。
二、案例数据分析
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发布了《“女童保护”2016年性侵儿童案件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据“女童保护”统计,2016年平均每天曝光性侵儿童案例1.21起;农村地区曝光案件首次高于城镇;熟人作案近七成,超过六成性侵者为多次性侵。
2016年全年媒体公开曝光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例433起,受害人778人中,有719人为女童,占92.42%;有59人为男童,占7.58%。女童是主要受侵害的对象,同时也存在男童受侵害的案例(见表一)。
在2016年433起案件中,收侵害者年龄最小不到2岁,被侵害儿童以7~14岁居多见表二。
公开报道的案件中,这是2013~2016年中,农村(乡镇及以下)地区公开报道的案件首次高于城市(含县城)地区见表三。
报道的433起案件中,熟人作案300起,陌生人作案127起。熟人作案比例近七成,警示我们一定也要重视针对熟人性侵的防范见表四。
2016年全年媒体公开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例433起案件中有以下几个明显特点:一是熟人作案比例相对较高,;二是有性犯罪前科者再次实施性犯罪的比率也较高;三是因犯罪未及时被发现,受害人往往被侵害的次数多、持续时间长;四是农村地区儿童受侵害较为严重。我国在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中,任然有一些问题,如性教育缺失、校园安全管理存在不足以及家长的监护看管疏忽。我们应进一步加强对儿童的性教育,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三、案例原因分析
本文从家庭、学校、社会,三个角度对案例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
(一)從家庭角度
家长的教育观念。中国的大多数家庭还存留着保守的思想,大多数家长没有对孩子进行防性侵教育的原因大概有:认为孩子还小,等长大了他们自然就知道了;认为这是学校的事,学校会教育孩子;怕教坏孩子,所以直接不教;想教育却又不知道如何教,怕用错方式。家庭性教育极度缺失,导致部分低龄儿童不知自己已被性侵。因为没有了解到性知识、生理常识,他们对于这方面是完全空白的。在受害者当中不仅有女童,也有男童,男童被性侵的现状同样是不可忽视的,家长不能因为自己家是男孩子就觉得“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这样的想法的极其错误的。endprint
(二)从学校角度
(1)学校相关课程的欠缺。在学校教育中,基本没有开展专门的性教育课程,部分学校甚至没有开展《生命与健康常识》课程,有的学校即使有这门课程,多数也都是自习,或者是被语文、数学之类的正课换掉。因此学生无法在学校里学习了解性教育知识。
(2)师德建设被忽视。不得不提的是在儿童遭到猥亵、性侵的案件之中,教师性侵学生的案例尤其多,教师利用自己在学生那里的权威性(尤其是小学的,学生对于老师说的话更是遵守)对学生进行猥亵、性侵,并威胁学生不能告诉任何人。由此看来,学校在性教育方面的重要性更为突出了。
(三)从社会角度
(1)城市与农村相比之下农村的性教育相对落后。大多数人会说,农村孩子单纯、淳朴,教给他们性知识岂不是破坏的他们的纯粹,可事实并非如此,农村孩子遭到猥亵、性侵的案例较城市案例相比更多,犯罪份子并不会因为他们单纯而放弃伸出他们的魔爪。也正是因为他们不懂性知识,性安全教育的必要性才更突出。
(2)儿童获取性知识的途径有限。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孩子将会从其他地方获得这些知识,而这些渠道让他们接触到的很多可能都是被歪曲的。
四、建议及对策
学龄前后至小学阶段的儿童是性侵案件的主要受侵害对象,然而面对如此严峻的局面,我们又要如何防范呢?
(一)从家庭角度出发
(1)教孩子保护自己。从儿童的认知与接受能力的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这样做,在一张纸上分别画出男孩和女孩,再用红色的笔分别用圆圈画出男孩和女孩身上的隐私部位。在解释“隐私部位”这个词时不必直接说出隐私部位四个字,而应解释说:红色圆圈画出来的地方是不可以随便让人看,不可以随便让人摸的部位。告诉孩子,你也不可以看或者摸别人红圈画出来的部位(隐私部位)。并且告诉孩子,如果有人碰红圈画的地方,首先要想办法离开那个人,然后第一时间告诉父母(最信任的人),孩子说的话大人也要充分信任并及时帮助他们,给予孩子足够的信任以及安全感,这样如果侵害者威胁孩子不能告诉任何人,只要孩子对父母有足够的信任与安全感,孩子还是会选择告诉自己的父母的,避免孩子再次受到猥亵、性侵。
(2)如果孩子被性侵,家长要及时发现。多注意孩子的言行与平时是否有异常,在给孩子洗澡时应留意孩子的下身与内裤,如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3)正确的性教育的重要性。对孩子进行正确的性启蒙对孩子形成良好的生理心理卫生习惯,形成对性正确的意识或观念,使学生正确认识自己的发育过程。
(4)做好孩子的心理辅导工作。家长要注意疏导孩子的情绪,呵护好孩子的隐私,必要时带孩子进行身体和心理健康的检查。
(二)从学校角度出发
(1)性教育的课程开展。学校切实开展儿童性健康教育课程,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孩子进行不同程度的性教育,教育内容也要有具体规定。
(2)师德的建设。学校在教师招聘中,不仅要注重教师的师能,更要注重教师师德。对教师的知识、才能、品德、作风进行综合考量。教师要正确看待性教育,并用最好的教学方式把性知识教授给学生。
(三)从社会角度出发
(1)社会保障方面的建设。要建立受侵害后儿童心理辅导部门,给受创孩子心灵抚慰,降低他们受到的心灵上的伤害。
(2)保护儿童的合法权利。建立儿童性侵犯救助机构和研究机构,及时处理儿童性侵案件和对性侵案件进行研究。
(3)加强网络媒体等对儿童防范性侵的宣传工作。社会各界人士对儿童遭猥亵、性侵的案例越来越重视,作为社会上的一员,我们可以从自己身边做起,教育孩子如何正确的保护自己,加强对性安全的教育,提高孩子自我保护意识。
五、结论与倡议
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甚至有的孩子遭受到了性侵,自己却不知道。家长一但发现孩子被猥亵、性侵,应做到理智,有条不紊,做到真正保护孩子,把孩子受到的心灵伤害尽量减到最低。切勿私下解决,绝不能有“既然事情已经发生,再闹下去也没什么用”的想法,我们绝不让犯罪份子逍遥法外,更不能放任侵害者再继续性侵下一个人。孩子遭到性侵后,帶来的不仅是身体上的伤害,心灵上的伤害更是严重。这种心灵伤害是一生的,给儿童天真烂漫、纯洁无暇的心灵蒙上了阴影;对于受害者整个家庭的伤害也是致命的。我们不能眼睁睁的看着此类事件的持续发生,更不能让犯罪分子变得如此猖狂。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DB/OL],2013-10-23
[2]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
[3]胥扬.恶性不改,七旬老汉再次猥亵儿童获刑[N].今日头条中国汨罗网,2016-10-25
[4]程楠.中国少年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举办座谈会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呼吁对性侵儿童犯罪人信息进行适度公开[J].中国社会组织,2017(6)
[5]罗书臻.最高法通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N].人民法院报,2017-6-2(1)
[6]杨惠菊.预防儿童性侵犯之建议[N].湖北科技学院学报,2014(6)
[7]巫群.浅谈小学开展性健康教育的必要性[J].科学咨询(科技·管理),2017(4)
[8]佚名.从两起猥亵、强奸未成年人案例谈幼童防性侵教育[J].牡丹区人民法院,2017-8-8
[9]王巧,吴燕倪.100例儿童青少年性侵案调查与分析[J].医学综合探讨中国妇幼健康研究,2016(1)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