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最多跑一次”理念推进养殖场防疫规范管理
2018-01-19
(婺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浙江 金华 321025)
近年来,为切实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完善畜禽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根据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场防疫条件规范管理的通知》文件部署要求,金华市婺城区积极行动,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理念,着力推进养殖场防疫条件规范管理,开展养殖场防疫条件规范管理专项行动,将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作为美丽生态牧场创建的必备条件,进一步推进美丽牧场创建工作。2018年6月底,全区44家保留养殖场完成动物防疫条件整改,并全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现将我区的主要做法介绍如下:
1 强化宣传,提升防疫条件
从2013年开展沙金兰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养殖污染整治开始至今,婺城区共关停拆转“低小散乱”违建养殖场(户)3525家,处置生猪32万头、奶牛8400头、家禽154万羽,现保留畜禽养殖场44家(其中4家托管开发区),其中生猪养殖场32家、奶牛养殖场11家、水禽(蛋鸭)养殖场1家,全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持证率达到100%。有12家养殖场已通过省级美丽牧场验收(其中1家托管开发区)。
为切实推进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规范管理,让养殖场业主办证“最多跑一次”,全区高度重视养殖场防疫条件规范管理工作。区畜牧兽医局和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通过网站、农民信箱、告知书、养殖场每月巡查等多种方式宣传,重点对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方式、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自查和审查办法等环节的事项开展宣传指导,对不符合防疫条件的养殖场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养殖场提升防疫条件。
2 严格审查,依法规范办证
区行政服务中心农林局行政许可科,按照行政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及许可程序,负责畜禽养殖场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材料审核、受理、许可办证等工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命令(2010年第7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对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畜禽养殖场现场进行严格审查,主要审查动物饲养场的选址、场内布局、防疫设施设备、兽医人员配置等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从业人员是否患有人畜共患病,是否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报农林局分管领导审批办证,对不符合防疫条件的养殖场,提出整改意见,要求业主按时完成问题整改,超出整改期限未完成整改的,待其整改到位后再重新申请。
对于小部分畜禽养殖场由于城镇居民区扩建等原因与周边村庄距离较近,但经过多年的生产建设,养殖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已较为完善的,根据美丽牧场创建和饲养场办证的要求,结合我区拟保留养殖场的实际情况,于2010年4月30日前建场的畜禽养殖场,由于公路、铁路、村庄或养殖场间距离不符合新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而其他动物防疫条件都符合的规模养殖场,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养场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农办医函〔2011〕20号)精神给予办证。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场,结合美丽牧场创建和饲养场办证的要求,尊重历史,畜禽养殖场在2010年4月30日前建场的,适当放宽养殖场选址要求,在其他防疫条件都符合的基础上,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落实“一场一策”,助推畜禽养殖场依法经营、安全生产和美丽牧场创建。
3 规范管理,确保措施到位
根据目前我区畜禽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情况,依据《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和省、市主管部门的要求,按照动物防疫条件规范管理专项整治总体部署,加强督查力度,确保所有规模养殖场在2018 年6月底前全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1 加强监督,确保措施到位 规模养殖场是动物防疫工作的责任主体,实施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政策措施是养殖场主的义务,同时也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更是畜禽养殖经济效益的重要保障。对保留的每个养殖场落实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巡查,做到每月至少到场巡查2次,主要检查养殖场动物防疫,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畜禽污染治理及养殖档案记录等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督促畜禽养殖场主做好动物防疫设施设备的维护,确保防疫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督促防疫各项制度落到实处,提高自主防疫意识,确保防疫措施落实到位。
3.2 强化管理,年度报告到位 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度报告制度,畜禽养殖场主必须在每年1月份报告上年度动物防疫条件和动物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发现动物防疫条件或防疫制度执行情况有问题的,送达“动物防疫问题整改告知书”,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收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例如,在年度报告审核时发现,某养殖场执行动物防疫条件和防疫制度中存在问题,到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动物防疫设施设备损坏,不能正常使用,也没有执行防疫各项制度。我所即发出“动物防疫问题整改告知书”,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到期后,到现场核查,发现场主对存在的问题没有整改,再次书面限期要求其整改动物防疫问题,但该场主在限期时间内又不整改问题。因此,收回该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予以注销。待其整改到位后,再提出申请。
总之,通过动物防疫条件规范管理,养殖业主的防疫意识也有较大提高,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不断提升,目前我区所有保留场均已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有效推进畜禽养殖场规范化建设,为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