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视角下国内上市茶企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探究
2018-01-19刘谱
刘 谱
(台州科技职业学院,浙江台州 318020)
我国当前的经济法对于上市企业大股东行为规范并不完善,大股东往往为了一己之利凭借其股权优势践踏中小股东的权利,势单力薄的中小股东大多会选择沉默以对,或任其为之或转让股权。上市公司为了融资会向社会募集股权,但是公司步入正规经营越来越好后,其股票的市场价值也会越来越高。然而,此时的上市公司并不会积极地对投资者给予相应的收益回报,甚至还会为了攫取更多的经济利润而萌发出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情。国内上市的茶企并不多,然而其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却依然值得我们重视与研究。特别是在风云变幻的市场经济形势中,茶叶巨头企业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需要我们深思。
1 经济法与股东权益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法制观念的普及,人文关怀理念之下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了广泛的关注。相较于上市企业中的大股东而言,中小股东则属于弱势群体。我国企业所采取的决策原则通常是少数服从多数,但是正如伏尔泰所说的一样“我不认同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即使中小股东是少数的存在,其对决策理念持有不同的看法,其合法权益也依然值得被保护。而经济法视角之下,一个制度是否合理,主要取决于其对于少数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若微乎其微的利益都得到了有效保护,那么该法必然会是一部良法,将会受到大众的欢迎也会被严格执行,而维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将会促进我国现代民主法治目标的实现。
1.1 经济法的价值
经济法是国家从宏观角度对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总和,其作为一个系统化的法律体系能有效地调解各种经济管理关系,而经济法的价值也体现于此。经济法通过国家政府的行为对市场经济的缺陷进行修正,以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具体来说,经济法提倡自由竞争理念,其主张不同市场主体进行有序竞争,而不是脱离经济规律的恶性竞争。也就是说一旦市场竞争行为超出经济法所规定的自由范畴之内,国家之手就会深入到市场竞争之中,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另外,经济法作为社会法的一个分支,其自然也秉承着法的价值理念——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人类永恒的追求。同时,其也是经济法所必须遵从的原则。市场中的非公平正义行为(例如:消费者的知情权被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非法窃取以及销售伪劣产品等一系列有失公平的行为)都会对社会的正义氛围产生严重破坏。所以,经济法通过支持消费者维权、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禁止伪劣产品的流通等经济法措施来弥补缺失的公平正义,从而促进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协调。
1.2 股东权益内容
股东权益是指股权所有者依据其所持有的股权而享受的权利和利益,通常情况下,股东权利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并且不同国家对此规定也不尽相同。但是我国法律规定股东权益主要包括身份认可权、参与决策权、监督管理权、资产收益权以及知情权与优先受让权等内容。其中,身份认可权是指公司自成立之后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以确认其股东身份从而为其日后参与决策经营与监督管理提供依据。而参与决策权则是指股东以股东大会的形式参与公司经营方针和决策管理的投票,根据每一股份所享有的一票表决权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股东也可以依法选取监事会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以投票选举的方式选取相应监督管理人员,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以维护所有股东的合法利益。资产收益权则是指公司盈利所得的收入分配,股东可以根据其出资额也就是所认购的股份依法获取利益。当然,股东身份不同于公民身份,其是可以转让与授予的,并且如果被转让人中有该公司股东,那么同等条件之下该公司股东可以享有优先受让权。
2 国内上市茶企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现状
2.1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意识淡薄
上市茶企的中小股东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其习惯了被欺压与被忽视。“物质决定意识,意识也是物质的一种反映”,上市茶企中小股东由于股权占有额较小,其在股东大会中的地位也不高,因而中小股东便成为了可有可无的存在。而且,由于上市公司作为一种新型现代企业制度,大众对其组织结构形式以及具体的运作状态还不甚清楚,也决定了中小股东难以树立坚定的维权意识。目前,我国上市茶企最突出的问题是中小股东权益意识淡薄,面对大股东的非法行为其不知拿什么向其抗衡,更不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些上市茶企的中小股东已经在沉默中变得畏畏缩缩,其不敢也不愿在股东大会中行使自己的权利,除非上市茶企大股东的行为对其造成了严重损害,否则大多数中小股东都会选择忍气吞声。而这一切的根源是我国尚未针对上市茶企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因而对于上市茶企大股东的行径其只能含泪咽下。
2.2 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上市茶企的主要监督机构是中国证监会,我国为了加强对上市茶企的管理而加大了证监会对其的管理力度以及监管水平。然而,由于上市茶企中小股东繁多,而且证券市场风云诡决,证监会难以充分实施监督管理举措。现实生活中,为了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证监会刚刚对上市茶企下达了某项通知后,市场经济形势可能出现瞬间转向。而如若上市茶企再继续贯彻该项措施,势必会对中小股东的权益带来更大的损害。此外,即使上市茶企设立了监事会以督促董事会的经营行为,但监事会往往沦为了大股东的“秀场”,因为监事会的组成以及人员的诞生与股权份额息息相关,通常情况下中小股东因为权利分散而难以成为监事会的成员。所以,监事会也一般为大股东所控制,在监守自盗模式下,大股东愈发恣意地干预公司的决策经营活动,其似乎可以不受限制地为所欲为,茶企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更是难上加难了。
3 经济法视角下国内上市茶企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措施
3.1 建立健全的茶企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体系
新公司法的颁布为上市公司茶企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形成打响了第一枪,虽然我国上市茶企中小股东的权益一直处于被轻视的尴尬境地,但是,在社会经济文明的推动之下,我国已经开始重视上市茶企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而面对波涛暗涌的茶叶市场,我国可以从经济法的自由竞争观入手,充分发挥国家无形之手的作用,对上市茶企的不规范行为进行合法调控,从中小股东的权益本位出发,结合上市公司的特点,在现有的经济法律体系之上对其进行立法修改与完善。首先,针对大股东的行为出台相应的规制约束措施,并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进行细化设定,通过敦促上市茶企增加公开公司信息的渠道来保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从而使其能切实地根据上市茶企的经营状况选择股权保留或是转让。而后,在制定经济法时也应该加大对上市茶企大股东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以严厉的惩罚来预防大股东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减少中小股东的损失。
3.2 积极引入国外的管理经验完善市场竞争法律机制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上市企业的管理组织一般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会三个部分,其实质上是一种权力分立的结构,三者相互促进而又彼此制约。而在上市茶企中,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与其所持有的股份是一致的,大股东则可以因其多数股权成为茶企的意见代表,而中小股东的意见则会被忽视。因此,国内上市茶企可以借鉴国外的公司治理经验,依据我国经济法的强制性特点,对股东大会中大股东的行为进行管控,要求其任何行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且还可以参照美国上市公司管理方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的便利优势,采用网络投票的方式保护中小股东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进而保护上市茶企中小股东的经营决策权。另一方面,上市茶企中某些大股东经常利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进行干预,使其成为自己利益的代言人,而置中小股东的权益于不顾。因此,上市茶企应该以经济法的宗旨为切入点,在公平正义理念的引导下,赋予董事会独立发言的资格,使其能切实成为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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