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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法律监管的完善

2018-01-18王顺

经营者 2018年1期
关键词:披露强制性法定

王顺

摘 要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完善对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基本内涵谈起,阐述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和法律框架,并结合国内外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提出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实质上是上市公司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博弈。结合我国实际,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当法定,采取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为主、自愿性披露为辅的披露方式,上市公司在不进行环境信息披露时应当遵循“不披露就解释”的原则。

关键词 上市公司 环境信息 披露 法定 强制性

2017年6月12日,环境保护部副部长黄润秋、证监会副主席姜洋共同出席《关于共同开展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合作协议》签约仪式并讲话: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方面责无旁贷,建立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也是资本市场稳健发展的重要制度、促进环境质量改善的新举措。合作协议着眼于执行层面,有利于形成完整的环境信息披露监管链条。认清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性质关系到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边界与方式,最终直接影响到上市公司的上市成本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基于此,研究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重大。

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基本概念、价值目标及现状

(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价值

1.保障公众知情权

这些信息披露主要关注一些有限种类的数据,以使公众在做风险决策、公益诉讼和参与式规划过程中能够获得有效的信息。这些规则一般由环保部门或其他部门来制定,如美国有毒物质排放清单(Toxic Release Inventory,简称:TRI)。

2.改善資本市场决策过程,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

这些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更加完整地理解公司年报中的经营风险和未来可能的收益,经常运用强制环境信息披露规则来监管企业的财务报告。对股市而言,营造一个长期稳定的市场发展环境是至关重要的,这就需要更多长期持续发展的企业在股市中交易,也需要更多投资者关注此类企业。

3.增强企业行业竞争力

这些信息披露通常由政府监管部门通过修改《公司法》或者《证券法》来管理,其目的是激励公司承担企业社会责任。所有这些环境信息的披露需要上市公司结合当前绿色金融的发展趋势来规划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4.保护投资者利益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就资本市场而言,其本质目的就是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上市环境信息披露的完善能够使投资者及时了解该上市公司的发展前景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从而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保护了投资者的投资利益。

(二)我国当前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状况

1.规范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法规制度[1]①现状

(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这是我国最早的对上市公司环境披露作出的规定。但是,此项法律没有明确且具体地对上市公司环境披露提出要求及相应的披露格式,使上市公司不能良好地履行环境信息披露义务,收效甚微。

(2)《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2003年6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对上市公司的环境披露作出明确的要求,由于它公开的主体只限于重污染的上市公司,并且它公开的对象也十分有限,并不面向普通的投资者及利益相关者,法律存在局限性。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200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该项指引首次将上市公司环境披露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上市公司发生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且可能对其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并且规定“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二日内及时披露”;第二种是“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等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公司”;第三种是“被列入环保部门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上市公司”,并规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两日内披露环境信息”。

(4)《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2010年,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环境披露的行为,国家制定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它是我国目前为止最为系统具体的关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指引性文件。该文件第三条指出:“上市公司应当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公众披露环境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四条指出:“上市公司编制和披露环境信息,应有利于债权人、投资者、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了解企业情况。”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对象不再局限于有关政府部门而扩大到公众。

2.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实际披露现状

(1)2015年发布环境信息报告的企业数量为747家,比2014年增加了39家,占所有上市公司数量的26.62%。同时,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总体水平与2014年相比基本持平,属于我国目前环境信息披露水平领先的企业群体,但仍处于发展阶段,整体水平尚存较大上升空间。沪市整体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略高于深市。

(2)行业间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水平存在明显差距,其中采矿业环境信息公开最好。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集体企业、公众企业及其他企业六类企业中,发布环境信息相关报告最多的为国有企业,得分最高的为外资企业;从区域水平来看,东部地区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最高,高于总体水平,西部地区高于中部地区;从得分率来看,环境绩效部分的公开情况最差。

二、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企业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博弈endprint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

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三位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乔治·阿克尔洛夫和迈克尔·斯彭斯分别就资本主义市场体系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进行研究,从而开创了一门新兴的经济学分支学科——信息经济学。那么该理论在证券市场上的应用就是上市公司尽可能完善地披露相关信息,以使投资者全面了解该上市公司的运营情况,以便合理地进行投资。法律制度就可以在信息披露制度发挥着自己的作用,当然也要考虑到法律发挥作用的适时性与适当性。[2]该理论认为环境信息披露的基础在于使广大投资者充分地掌握上市公司的信息,解决资本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二)社会责任理论

企业社会责任最早于1924年由Sheldon提出。Sheldon认为,企业应该将企业的社会责任与企业经营者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各种责任联系起来;企业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企业对社区的服务有利于增进社区利益。随后的几十年中,在学术界不断深化对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同时,社会各界开始普遍接受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同时,我国《公司法》第五条也要求公司在经营活动中要承担社会责任。

(三)正当性理论

正当性理论植根于政治经济理论,建立在“社会契约”概念的基础之上。根据社会契约理论,公司和社会之间存在一个社会契约。社会赋予公司法律地位,拥有和使用自然资源及雇佣劳动力等的权利,公司吸收社会资源,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并向外部排放废弃物。当社会认为公司的经营模式不可接受、不正当时,公司的生存将受到威胁。正当性被认为是公司赖以生存的一种资源,一旦管理者认为某种特定的资源关系到公司的生存,他们将采取各种战略以确保这种资源的持续供应,其中包括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更多的环境信息为其正当性辩护。[1]

(四)利益相關者理论

如今意义上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开始于弗里德曼的《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方法》一书,他认为“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受到一个组织实现其目标过程的影响的所有个体和群体”。Wilmshurst和Frost选取澳大利亚62位污染行业的财务总监为研究对象,发现企业管理人在作出环境信息披露决策时,首先考虑的股东的利益和法律规范的要求,而且在环境信息披露内容上,不以法律规范要求为主,而是以满足强势利益相关者(股东)的需求为主。

(五)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企业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博弈

结合以上关于环境信息披露的四种理论,笔者认为其核心就在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到底是尊重企业的成本还是考虑到其社会成本,并不是任何投资者(特别是中国的股民)都愿意花费时间去了解、分析环境信息。环境信息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更让普通投资者无法把握。从这个意义上讲,环境信息披露只会增加上市公司的成本。法律不应对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作出披露要求。[3]社会成本就认为,如上市公司不进行信息披露,那么可能就会造成从资本市场筹集而来的资金流向污染项目,造成环境污染,加大了社会成本,同时会误导投资者,导致社会闲散资金没有流向更优去处。

三、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意定or法定

笔者建议我国应当尽快制定完善相关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上市公司环境披露信息内容结合我国当前上市公司实际情况主要采法定的原因有:

第一,我国上市公司当前的股权结构较为集中,基本上重要事项的决策大股东的意见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小股东都有搭便车的心理,跟着大股东的步伐,而大股东只是着眼于降低企业成本,因此不愿意收集、制作、发布公司的环境信息,一是别的公司没有这样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言多必失,害怕社会公众从中挑出不利于公司的影响,二是害怕因此泄露公司的经营机密,给公司的经营管理带来负面影响。

第二,采法定的环境信息披露内容,可以建立统一的行业环境披露标准,以便于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进行总结和比较,省去上市公司自行决定披露的内容所带来的决策成本和审计成本,使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的披露存在外部性的压力,这样才能更好地履行义务。

第三,采法定的环境披露内容,可以吸收借鉴国际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准则,以便于更加科学合理地制定法定披露内容,使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标准国际化,有利于增强我国上市公司的国际竞争力。

四、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方式——自愿披露和强制性披露

笔者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为主,辅之以自愿性信息披露。理由主要有:

第一,根据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实际现状,②我国上市公司披露比例小,还处于发展阶段,而在所有披露环境信息的公司中外资企业做得最好,因此需要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来规范我国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的行为,逐渐树立上市公司绿色发展的意识。

第二,我国上市公司近年来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迟迟不进行信息披露,给投资者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③2010年7月3日,上市公司紫金矿业拥有的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发生铜酸水渗漏事故,造成部分汀江水域严重污染,但该公司直至7月12日才发布公告,瞒报事故期9天。对这一行为,中国证监会在后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为,在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后,作为一家上市公司,首先应当依法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将可能产生的后果及时告知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以利于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而不应受各种外部因素的干扰。

第三,通过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完善上市公司与政府部门的相关权责,减少企业因为环境披露准则模糊不清而造成的被动局面所引发的企业成本。比如,通过一些隐性的信息来判断是否需要披露环境信息,完全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指令来考虑披露的行为,产生了不必要的信息成本。

五、我国上市环境信息披露法律监管的完善

第一,将强制信息披露要求纳入法律法规。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要求企业ESG信息披露,如在《证券法》中增加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规定环境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和要求,通过环境报告和财务报表的形式进行展示,在披露报告形式上包括非公开和公开报告(如企业的废气废物排放量)。endprint

第二,加强法律制裁的责任,增加上市公司违反环境信息披露的法律成本,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1993年颁布了《92财务告示》,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现存或潜在环境责任,对于不按照要求披露或者披露信息严重虚假的公司将处以50万美元以上的罚款并且通过新闻媒体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曝光。此外,证监会还要求上市公司在财务报告中说明环境问题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竞争地位的影响。同时,证监会与美国环保署合作,及时交换信息,对存在环境问题的上市公司进行相应的制裁。

第三,为了降低上市公司制作、收集相关环境信息的成本,对于相关披露事宜可以采取灵活性的规定,遵循“不披露就解释”的原则,若不披露相关环境信息,年度报告中解释说明不披露的原因。

第四,构建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考核指标体系,对于考核等级为良好及以上的给予政策支持,如招标、采购、税收减免等方面的鼓励措施以及在IPO、再融资、绿色信贷等方面给予便利条件。

第五,加强投资者在选择投资时对投资对象的环境信息重视程度的教育。通过投资者教育,增加投资者本身对环境信息的重视程度,倒逼上市公司主动公示相关的环境信息,以在资本市场上获得更多的融资机会。

注释:①此处环境信息公开法律等规范性文件只列举针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针对一般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没有列出。

②详情见《中国上市公司环境责任信息披露评价报告(2015年)》,在本文第一部分有所论述。

③例如,2015年8月12日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发生危险化学品仓库爆炸事件,数百人受伤;2014年4月10日,兰州发生自来水苯超标事件,超过300万人受到影响;2011年6月,中国渤海出现油田溢油事故,840平方公里的海水降至劣四类;2010年7月3日,紫金礦业发生有毒废水泄露事件,9100立方米废水泄入汀江。

(作者单位为华东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 张秀敏,杨连星.环境信息披露的评价与监管研究——基于中国上市企业经验数据分析及相关政策建议[M].科学出版社,2016:10-20,114-116.

[2] Patrick J . Glen . Law as Asymmetric Information:Theory,Application,and Results in the Context of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s in Real Estate[J]. Berkeley Business Law Journal,2011.

[3] 曲冬梅.环境信息披露中的矛盾与选择[J].法学杂志,2005(06).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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