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流程及会计管理办法
2018-01-18蔡小玉
蔡小玉
摘要: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是新时期新阶段对农村"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是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优化配置农业生产要素、实现农民共同富裕、提高农村公共服务能力、完善农村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也是挖掘农村市场消费需求潜力、培育农村经济新增长点的重要手段。本文根据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结合实际,制定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的流程以及开展各种业务的会计管理办法。
关键词: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流程;会计管理办法
一、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流程
具体流程见图1,说明如下:
①省财政厅向县(市、区)财政局下达文件并拨付省级试点资金。
②县(市、区)财政局下达经批复的试点村资金文件。
③各试点村根据县(市、区)财政局下达资金文件开具收据。
④县(市、区)财政局将批复试点资金直接下达指标给县(市、区)牵头单位。
⑤牵头单位将收到的试点资金(指标)分别向试点村开具收据。
⑥—1牵头单位将试点资金拨付市场运营主体(包括国有或国投等国有企业),购买优质店面或经营场所(赚取租金)。
⑥—2牵头单位将试点资金拨付市场运营主体,包括国有或股份制企业,投资入股(赚取固定比例的红利)。
⑹—3牵头单位将试点资金拨付市场运营主体(包含试点村创办和牵头单位创办),创办经济实体(包括利用资源开发、项目带动以及提供服务等形式),进行投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赚取利润或取得分红。
⑦市场运营主体按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将收取的租金、合股应分的红利拨付牵头单位(试点村和牵头单位自行举办经济实体除外)。
⑧牵头单位将市场运营主体支付的租金或分红按受益试点村平均分配(仅指财政拨试点资金投资所得)并及时足额返还试点村(试点村自行创办经济实体例外)。
二、试点资金的管理和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关于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闽财农改[2017]8号)及《福建省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改[2017]10号)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就试点村、牵头单位以及市场运营主体等单位如何做好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和会计处理谈谈个人想法:
(一)试点村:
试点村要建立健全试点资金使用的村民民主决策机制,实行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严格按照试点资金的管理要求和村集体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做好项目的议事、申报、投资和收益的合理使用以及资产的登记确认和管理等工作。
1.投资。根据投资方式不同,可分以下几种情形:
(1)由县(市、区)级牵头单位统一运营试点资金。根据县(市、区)财政局下达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文件,开具收款收据,并与县(市、区)牵头单位收到财政拨付省、县(市、区)两级试点资金开具给各试点村收据,一并记账(目的是为了简化试点资金从县(市、区)财政→村集体→牵头单位→市场运营主体的繁杂手续和流转过程,以及满足资金管理办法中要求村账要体现收到试点资金和进行对外投资业务的过程),借记“长期投资”,贷记“补助收入——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
(2)条件好的试点村,可吸收当地的村民或其他投资者入股,以当地资产资源为优势,发展休闲旅游、现代农业,利用各级财政的试点补助资金作为启动资金创办经济实体。创办经济实体又分两种情形:村级组织自主经营和委托他人经营。但无论哪种情况,都应按以下步骤进行:①应对预备投资入股的资产资源进行价值评估,如果评估的资产是村集体账上原有的,则根据评估后的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评估价)/公积公益金(评估后的资产价值小于资产原账面价值部分)”,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原账面价)/公积公益金(评估后的资产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部分)”;如果投入的资产是原账上没有的,则按评估价,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贷记“公积公益金”。②收到县(区、市)财政局拨试点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 贷记“补助收入—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③投资时,如果是村集体自主经营,则应将投资入股的资产进行账务处理,借记“公积公益金(投入资产价值)/补助收入—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贷记“资本—股本—村集体组织”;收到农民或其他投资者投资入股资产,借记“银行存款/存货/固定资产等”,贷记“资本—股本—个人部分”。如果村集体将投入资产委托他人经营,则村集体组织需要将投资入股的资产转入长期投资,借记“长期投资”,贷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
2.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1)发生的经营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等”,贷记“经营收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外)。
(2)发生经营、管理和其他支出以及上缴税费等,借记“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发放工资福利等,借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现金”。
3.收到牵头单位拨入的租金或投资分红等收益,借记“现金/银行存款”,贷记“投资收益”。如果投资分红中的一部分是现金,另一部分作为追加投资,则借记“銀行存款(现金部分)/长期投资(投资分红扣除现金分红后的追加投资部分)”,贷记“投资收益”。
4.年末结转。
(1)收支结转:先将收入类转入本年收益,借记“经营收入/补助收入/投资收益等”,贷记“本年收益”;其次将支出类转入本年收益,借记“本年收益”,贷记“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等”; 将“本年收益”科目的余额转入“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如本年收益余额在贷方,则借记“本年收益”,贷记“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如果本年收益余额在借方,则做相反分录。endprint
(2)收益分配:
①弥补亏损,借记“公积公益金”,贷记“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
②按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应付福利费,外来投资分红(利),进行农户分配等时,借记“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贷记“公积公益金/应付福利费/应付款/内部往来等”。
5.收回投资。投资期满,如果收回的投资大于原来的长期投资账面价值,则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贷记“长期投资(账面价值)/投资收益(收回投资大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部分)”;如果收回的投资小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则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投资收益(收回投资小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部份),贷记“长期投资”。
(二)牵头单位
根据《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一般采取县级报账制,由县(市、区)牵头单位做好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的统一运营、管理、收益分配、资产交接、台账登记、以及资金监管等工作。牵头单位根据文件精神应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设立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专项指标,分村设立明细账,如实、完整、准确地核算各级试点资金的收入、使用和收益分配等情况。
1.签定协议。试点村、牵头单位及市场运营主体签定三方协议。
2.投资。根据市场运营主体的不同形式,管理和相应的核算方式分为三大类:
(1)购买优质店面和其他经营场所。由牵头单位直接向国资公司、国投公司等市场运营主体,购买优质店面或其他经营场所自行出租,也可委托国资、国投等市场运营主体代理收取租金。牵头单位凭借购买资产协议、三方协议等相关手续,向县(市、区)财政局相关股室申请下达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专项资金指标后,前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办理购买店面等资产的支付款业务,并根据支付款回单等手续,借记“事业支出—其他資本性支出”,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项目支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同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并分村做好固定资产的登记和备查账。为了简化过户手续和节约过户费用,牵头单位在办理资产过户时,应将所购买的资产直接从出售方过户给各试点村,牵头单位在投资期间只拥有经营权或使用权(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
(2)投资股份制企业或民营企业等市场运营主体,获取稳定投资收益。由牵头单位将各级财政拨付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投资入股,以股份合作形式,投资入股国有或民营股份公司,按股分红取得分红。收到和拨付各级财政试点资金入股的程序同上(1)购买店面等资产程序一致,但账务处理不一致,借记“长期投资—股权投资”, 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项目支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同时借记“事业基金”,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
(3)举办经济实体。根据创办经济实体的主体不同,又可将市场运营主体分为两类:一是村集体利用现有的各种自然资产资源创办经济实体,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村集体本身作为市场运营主体或联营方。这类业务,试点资金直接由县(市、区)财政直接拨付试点村,牵头单位无需进行账务处理;二是牵头单位利用各级财政试点资金作为启动资金,创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自主经营,牵头单位将试点资金作为长期投资进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同上(2)。
3.收到投资收益。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
4.按试点村分配并返还投资收益。借记“其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
5.年末结转收支。
(1)第一种投资方式期末收支结转。
①试点资金的结转。借记“财政补助收入/项目支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贷记“财政补助结转”;同时,借记“财政补助结转”,贷记“事业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结转后无余额。
②投资收益结转。借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贷记“其他资金结转结余”,同时,借记“其他资金结转结余”,贷记“其他支出等”, 结转后无余额。
(2)第二种投资方式期末收支结转。
①试点资金结转。借记“财政补助收入/项目支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贷记“财政补助结转”,结转后“财政补助结转”余额在贷方。
②投资收益结转。投资收益结转同上第一种投资方式,结转后无余额。
(3)第三种投资方式期末收支结转。
①试点资金结转,村集体创办经济实体的,牵头单位不需要结转;牵头单位投资创办实体经济的,试点资金结转同上(2)①。
②投资收益结转。村集体创办经济实体的,牵头单位不需要结转;牵头单位投资创办经济实体的,投资收益结转同上(1)②。
6.投资期满,牵头单位按照投资方式不同,分别按下列情形将资产和有关资料等移交试点村。
(1)第一种投资方式(购买优质店面或经营场所的),将产权证和有关交接等手续直接交于各试点村,并核减代管资产价值。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贷记“固定资产”。
(2)第二种投资方式(投资股份或民营企业获取固定收益的)。收到市场运营主体退回投资本金,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长期投资”,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贷记“事业基金”;退回试点村投资本金时,借记“财政补助结转”,贷记“银行存款”。
(3)第三种投资方式(举办各类经济实体的)。村集体自行举办的,由于试点资金未经过牵头单位,因此,无需进行账务处理;牵头单位举办的,应协助实体单位办理资产和账务的移交手续,账务处理同上6(2)。
(三)市场运营主体
无论是国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还是村集体或牵头单位举办的经济实体,作为市场运营主体均应严格按照协议要求,对试点资金或试点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加强管理,并按期足额将收取的租金或分红收益拨付牵头单位或试点村。投资期满时,做好资产的评估、续投或退回等后续工作,以保证村级集体资产安全、完整、不流失。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企业、小企业会计制度或各种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对投入的资金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收支、收益分配等情况如实、完整、准确地进行反映。
总之,为做好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乡镇财政所、服务中心或经管站应按规定做好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收支的账务处理、收益的使用和台账的登记等工作(按试点村分村登记和管理),随时接受上级各部门的监督检查。牵头部门应对照上级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项目资金,及时按上报方案组织实施,做好项目的报账和分村台账登记管理,将收益及时分配、返还给试点村,督促试点村将试点收益用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生产、生活困难、保障村集体成员能够共享增值收益,保证试点资金安全、高效、合法使用。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对试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试点工作绩效评价机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试点按时完成,让财政资金为扶持和壮大村集体经济发展,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巩固农村基层政权注入新活力。
(作者单位:福建省光泽县财政局)
责任编辑:凌玉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