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分析与应对
2018-01-18谢伟瑜
谢伟瑜
(澳门科技大学,中国 澳门 519020)
一、引言
P2P网上借贷服务在飞速发展,中国产生了由线上走到线下,引入第三方担保、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多种创新模式。一个新兴事物的发展必定伴随着许多潜在的风险,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P2P网络借贷存在的风险及其应对方法非常值得探究,这将影响未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辛宪(2009)[1]将我国P2P网贷平台分成三类:以拍拍贷为代表的无抵押无担保模式;以宜信为代表的无抵押有担保模式;以青岛模式为代表的有抵押有担保模式。Steelman(2006)[2]提出,“匿名交易”会导致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为了降低P2P网络借贷所面临的风险,国外一般的做法是建立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Assadi和Ashta(2009)[3]指出,可以通过博客、聊天记录、好友评价来获得借款人信息。张正平等(2013)[4]认为我国P2P信贷行业出现问题主要在于监管制度不完善、运营机制有缺陷,并建议该尽快构建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个人信用认证系统。
相关利益主体所承担的风险是各个网络借贷模式中最重要的因素,是各个利益主体最关心的方面,但现有文献较少对此加以着重研究。本文将阐明P2P网络贷款平台各利益主体承担的风险,进而分析P2P网络贷款平台在项目的选择、实施、资金管理、平台监管这四个方面的潜在风险点,最后提出完善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几点建议。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现状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个人之间的借贷款和网络借贷款相融合的金融服务平台,由网络公司作为中间方,借款人在网络上发布借款消息,贷款者通过竞标的方法对借款人借出款项。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P2P网络借贷平台开始飞速发展。截至2016年年底,网络借贷行业平台达到了5877家,相比2015年底增长了756家,如图1所示。
图1 各年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数量图
由于准入门槛低,手续方便快捷,资金参与灵活,网贷平台可以容易为被银行拒绝的个人或企业提供贷款,贷款人也可以通过网贷平台获得比传统银行高的利息,所以很多急需用钱但又无法经过传统银行获得贷款的个人和微小企业会经过网络平台来融资。2016年网络贷款平台年成交量约为两万亿,比上年增加了一倍多。
在飞速发展的同时,P2P网络借贷平台所面临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由于缺乏有效的平台监管和法律监管,高贷款利率和低违约成本,导致坏账高居不下。P2P网络贷款公司的“跑路”事件和借款人不按期还款事件层出不穷,如“大大集团”事件和“e租宝”事件。新注册的平台大幅增加,P2P网络借贷行业的整改政策出台,许多平台有着不同程度的经营压力,2016年的一年中,出现停业和问题的平台有1741个。由此看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快速成长的背后隐藏的是混乱的行业环境和各种风险。
三、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利益主体承担风险分析
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中,共有借款人、贷款人、平台公司、担保人共4个利益主体。借款者、贷款者、平台公司、担保人之间的关系,如图2所示。借款人借出资金并支付担保人的担保费用和网贷平台的服务费;贷款人借出资金,获得利息收益;平台公司帮借款者和贷款者提供中介服务;担保者为借款者提供担保,若借款这违背约定,则代其偿还本金和利息。
图2 P2P网络借贷平台利益关系主体关系图
(一)借款者
借款者在借贷过程,主要承担个人信用风险。一方面是个人信息真实性。P2P网络借贷平台通常是经过借款者提供财产证明、银行流水账单等信息来评定信用等级。由于审查都是通过网络进行,且目前国内的征信体系和评级制度尚未完善,没有办法实地核查,没办法多方面了解财务情况。借款者为了更容易得到借款,可能会提供虚假材料,从而获得更高的信用等级。一旦借款人提供了虚假的个人信息获得贷款,就会造成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信息不对称,影响网贷平台对其的信用评价和贷款人对于借款方的选择。因此个人信用风险较大。
另一方面是高贷款利率与低违约成本以致于借款者违约率高。许多劣质借款人为了得到借款,愿意付比一般优质借款人更高的贷款利息来吸引贷款人。这些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比传统银行和一般优质借款人低。若借款者不能按时还款,贷款者的利益将会受到很大的损害。网络借贷平台也只能扣押借款者的押金与催促其还款。如果走法律程序来追讨欠款,耗费时间长,追讨成本高。相对比较低的违约成本,也促使劣质借款者恶意欠款。
(二)贷款者
贷款者在借贷过程中,主要承担逆向选择风险。劣质借款人通常是被传统银行拒绝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因为投资风险大,通常愿意支付更高的利息来获得借款,而优质借款者希望支付的利息相比之下比较低,失去吸引力。由于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贷款人并不能准确地了解借款人的真实情况。在利益的驱动下,更多的贷款人愿意把钱借给能给予他们更高收益的高风险借款人,就会产生逆向选择风险。此时,“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一般会出现。信用良好的借款者不希望给予更加多的利息,所以无法得到贷款;更多信用差的借款人就会进入市场。高的贷款利率和低的违约成本导致他们更容易拖欠贷款,违约率增加,网络借贷平台难以继续生存下去。
(三)网络借贷平台
网络借贷平台在借贷过程中,主要承担平台信用风险。目前的网络借贷平台的抗风险能力比较弱。网络借贷公司需要通过借款者提供的财产证明、银行流水账单等资料来评定其信用等级。如果网络公司的信贷人员不够专业,或者公司内部控制出现问题,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将不可信,信贷交易风险就会变大。现在大部分的网络借贷公司规模都比较小,资金实力比传统银行弱。如果大规模出现借款者违背合同,不按时归还欠款,网贷平台需要替借款者偿还欠款。如果最后平台无法成功向借款人收回欠款,坏账增加,公司的资金流动很容易出现问题。资金链一旦断开,平台就会倒闭。
(四)担保者
担保者在借贷款过程中,主要承担借款者的信用风险。担保者根据网络借贷公司提供的借款者信用等级来判断是否给予借款者担保与担保金额的大小。若劣质借款人虚构资料,以获取担保资格和担保金,其有可能在未来违约,不履行其还款义务。此时,担保者需要替借款者偿还借款。
四、P2P网络借贷平台潜在风险分析
尽管P2P网络借贷公司采取了各种方式(如“风险备用金”计划)来降低风险,吸引用户,但是在借贷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不少风险。下面,我将从借贷项目的选择、实施、资金管理、平台监管这四个方面简述一下现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潜在风险。
(一)“自动投标”风险
在出借人出借资金的项目选择上,目前许多P2P网络借贷平台都推出了“自动投标”的功能,如拍拍贷的“自动投标”、人人贷的“U计划”。
用户确定选用“自动投标”功能后,资金将进入锁定期。在锁定期,系统将会根据用户预设的起投金额、借款利率范围、年化收益率等信息,自动将本金出借给多个借款人以分散风险。借款人每月还款后,再自动将本金和利息再次投标,直到锁定期结束。锁定期结束后,系统将会自动地资金进行债权转让,以实现退出“自动投标”,完成整个过程[5]。
许多网贷平台的自动投标功能没有贷款者预设的标的风险等级、是否有担保等要求。平台在帮助出借人自动投标后,仅会告知出借人借款期限期、预期年化收益率等基本信息,自动投标的标描述并不清晰,出借人不知道具体资金的流向和标的风险程度,这就会产生借款人和贷款者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也会增加了投资了空标、假标、流到了“资金池”的风险,从而使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二)“资金池”风险
“资金池”,指的是把资金集中在一个地方。许多平台都为投资人提供债权转让的方式。在债权转让的实施过程中,许多平台都可能会有“资金池”风险。例如,宜信CEO的唐宁,他以他自己的身份将钱借给许多个借款者,再把这众多的债权进行拆分,不同的期限组合打包,成为理财产品,通过宜信的网络借贷平台卖给不同的投资者。借款者与贷款者的联系被宜信网络平台所截断,宜信则成为中介方对双方的资金进行统一的调配。资金池里的资金不受借款者与贷款者双方监管,只受唐宁控制。如此一来,在唐宁的账户上就有巨额资金受其支配。若唐宁为了利益,在筹标期内但还未满标的资金,用于投资其他项目、进行资本运作等。当项目满标后需要发放贷款时,其它在筹标期内但还未满标的资金先用于发放贷款,形成一条资金链[6]。由于金额巨大,长期以往将会帮助平台带来巨大的收益。
但在这样的运作方式下,借款人和贷款人的信息不对称、对中介的资金运作能力要求很高。一旦因为资金的拆分与错配失误,或者中介挪用借贷双方的资金投资失误,就很容易引起资金链出现问题,甚至断裂。这将会造成资金流动性的风险,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损,甚至平台无法承担资金缺口,“跑路”事件的发生。
(三)“银行存管”风险
网络借贷平台在借贷双方的资金管理中,为了获取用户的信任,许多平台开始筹划与银行进行合作,将借贷双方的钱交付银行管理。银行帮助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客户开设了资金存管账户,让借贷双方的资金不通过平台,直接由银行划付,从而避免了“资金池”的风险。网络借贷平台资金银行存管流程如图3所示。
图3 P2P网络借贷平台资金银行存管流程
这种银行存管资金的方式看似可以规避平台对借贷双方资金的操控,但还是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存在。就算网络借贷平台开始使用银行存管服务,但平台依然可以通过虚构借款人和贷款人信息,在借贷双方的账户中套走资金。银行存管只是增加了平台运作的复杂程度,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平台挪用借贷双方资金的问题。银行只负责隔离平台和用户资金,对于借贷双方的资金流动不作核实,也没有权利监管资金划付是否是借贷双方的真实意愿。所以,在法律、法规尚未完善、银行存管服务还在起步的阶段,银行存管服务只能规避平台自设“资金池”的风险,并不能保证投资者的资金绝对安全和杜绝平台挪用借贷双方用户的资金、“跑路”的风险。
(四)监管缺失风险
网贷行业的违规行为是需要混业监管的。但是目前银监部、工信部、公安部分别对网络借贷平台的不同方面进行监管。网贷平台出现违规时,则需要将每个方面拆分开来追究责任。这样,难免会出现管理部门直接“踢皮球”的现象或者相互矛盾的现象出现。其次,监管各个地方的金融监管部门水平能力不一,执法人员能力不一,对于细则的执行效果可能会出现较大的差异。监管的权力越是下放到地方的管理部门,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效果可能会越不尽如人意。
五、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建议
P2P网络借贷平台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这背后隐藏着的是混乱的行业环境和各种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自身如何规范管理,如何提高平台的风险管理能力,如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支持网络贷款平台发展,是网络借贷这一新兴行业走向规范化和持续健康发展所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规范网络借贷平台管理
1.提高资金管理水平
目前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了保护客户的资金安全,大部分都采取银行存管的方式,将客户的资金和平台自身的资金分离,托管资金。在银行存管的方式下,平台还要建立关于资金的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平台的操作人员在管理资金时,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到相互监督,防止内部工作人员伪造资料,窃取资金。同时,工作人员还要对各个项目的资金去向定期监控,检查资金用途、资金明细等,以便于及时发现资金的异常情况,减少逾期支付和卷款跑路的情况发生。
对于网贷平台“资金池”中的资金,可以交由第三方公司管理这一部分的资金。在整个交易过程中,P2P网络借贷平台负责提供交易信息和交易平台,具体的资金结算交由第三方负责。如此一来,P2P网络借贷平台将无法接触用户的资金,减少了平台卷走用户资金的可能性,提高了平台的可靠性和规范性。
2.提高信息披露程度
目前,大部分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披露程度较低,客户无法了解该平台是否安全可靠。对于投资的项目而言,大部分的项目只简单地介绍了项目的目标贷款总额、预计还款利率、贷款期限等,但对于该项目的运营模式、公司业绩、经营状况并没有披露,投资者也无法了解真实的投资风险。这不利于投资者的资金安全。P2P网络借贷公司应该主动披露公司的运营状况、财务状况,披露放贷项目的运营计划和公司经营状况,增加借贷双方的信息透明度,减少信息的不对称。高透明度和规范化的借贷平台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才会使公司健康地持续发展[7]。
(二)完善外部市场环境
1.落实法律法规
2016年8月24号,专门针对网络借贷平台的法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8]正式出台,确定了网络借贷行业的基本管理体制和各个相关主体的职责,明确指出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的监管职责,由银监会负责对其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措施,指导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落实各项措施。
相关的监管机构要做好自身的监督工作,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网络借贷平台,要根据法律法规进行整改和处罚,不能因为不同的部门监管不同的方面而推卸责任。不同部门之间应该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对有违规的网贷平台做出处罚。
2.建立征信系统
P2P网络借贷是一个新兴的运营模式,通过网络完成整个借贷流程,借贷双方并不了解,容易造成借贷双方高风险的信息不对称[9]。为了保障借贷双方的利益和网络借贷平台的正常运行,建立一个征信系统是十分必要的。完善的征信系统可以帮放款者了解贷款者的信用等级,判断借贷的风险,做出更加准确的投资决定;可以约束借款者按时还款,否则将会影响他的信用程度;可以帮助网络借贷平台分辨贷款者的信用状况,审核借贷项目的风险高低,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征信系统的建立不仅依靠银行,还可以依靠P2P网络借贷平台。各银行提供用户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抵押资产情况、信用卡还款情况、是否有过逾期还款情况等;P2P网络借贷平台提供用户的借贷款信息,如是否按时还款等情况,统一上传到征信系统中。银行和网络借贷平台可以快速地对一个用户进行信用程度进行判断,明确借贷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规避风险计划。各大银行和网络借贷平台信息共享,扩大数据的搜集范围,统一信用评级标准,才可以建立一个完善的征信体系。
[1]辛宪.P2P运营模式微探[J].商业研究,2009(7):19-22.
[2]STEELMAN.Bypassing Banks,Region Focus,Federal Reserve Bank of Richmond ,2006:37-40.
[3]ASSADI,ASHTA.An Analysis of European Online micro-lending Websites[J].European,2009(5):154.
[4]张正平,胡夏露.P2P网络借贷—国际发展与中国实践[J].北京工商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87-94.
[5]冉晋.监管出台后,自动投标怎么玩?[EB/OL].网贷资讯,2016.1.6 http://tieba.baidu.com/p/4253458704.
[6]杨璐.P2P旧故事[J].新世纪,2013(45):12.
[7]张悦茹.我国P2P网络借贷市场的风险及其管理研究[D].昆明:云南大学,2016.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EB/OL].(2016-08-24)[2017-10-25].http://www.cbrc.gov.cn/govView_37D312933F1A4CECBC18F9A96293F450.html.
[9]李金阳.P2P网络借贷市场的兴起与发展问题研究[J].华北金融,2013(2):7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