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实施及应用探析
2018-01-18张乐娜郑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
□ 张乐娜 郑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众对于食品安全的要求逐渐提高,尤其是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屡屡曝光的背景下,如何利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加强食品安全保障则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基于此,本文从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如何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给出相关建议。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其目的是为识别食品中有害物质的含量,探究有害因子对人体以及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2009年我国颁布了《食品安全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长期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立法方面的不足,并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提供了科学依据。但是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国内外经济交流的深入,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每一次食品安全事故都能够引发全社会对于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质疑。
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覆盖范围有限,食品生产设计多个链条,某一链条上的安全漏洞都会影响最终产品的质量,但是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评估制度主要针对规模以上企业,而这部分企业的食品生产占据市场的60%~70%,对于规模以下企业的安全监管存在盲区,而其面对的消费者却不在少数,从而使得食品安全,尤其是小规模企业、流动商贩的食品安全难以纳入风险评估体系中来。第二,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严重,例如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消费者对于食品的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等缺乏基本判断,在商品选择上处于劣势;监管部门与生产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目前我国的食品生产尚未形成集约式规模,监管中企业处于利益需要存在信息造假的问题,而监管部门在这一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消费者与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监管部门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形式单一,缺乏力度,一些繁杂拗口的专有名词造成了理解障碍,消费者无法及时获取食品安全评估信息,影响理性消费。第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难以独立行使职权,出于与政府部门的隶属关系,其在风险评估中受到经费的限制,以及领导者主观意识的影响,甚至出现寻租行为,严重影响了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在公众心中的形象;第四,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科研水平较低,食品安全评估需要建立在严格系统的科学分析基础上,但是目前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更多的是沿用西方标准,在人才培养中也缺乏针对性,使得评估过程难以与国内实际情况相符,影响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评估信息的理解与信任。
实施及应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相关对策
完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的职权关系
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决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成立三个司分别负责生产、流通、分析预测;通过制度规范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地方监管检查机制将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奠定基础,并保证中央对地方的集中领导;根据《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地方组建专门的食品安监管理机构,实现政策的上传下达,避免权力分割造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漏洞。
保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部门的独立性
我国应积极借鉴美国、德国、日本在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方面的经验,利用多元手段,保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环节的独立。例如:积极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政府监管工作的评估,利用第三方的专业意见,提高公众的认可和信任;政府内部应合理规范职责范围,控制某些部门领导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干预,保证科研与评估工作经费充足,在行政执法分离的背景下提高食品安全评估的权威性。
提高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科研水平
重视科研工作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的重要性,加强与科研机构的合作,根据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实际情况,规范评估程序,对食品中的有害物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完善评估系统;积极借鉴国外的科研成果,融合到我国食品安全评估中来,细化评估内容,提高评估水平,逐渐推动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符合国际化标准。
发挥公众与社会团体的监督作用
政府支持相关社会团体的发展,为社会监督提供通道;公众应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意识,利用媒体、网络等渠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以及地方监管机构的官网中及时反馈食品安全信息,推动政府将事后监管转变成事前预测与监督,提高安全评价效果;利用消费者协会等社会机构调解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实施与应用是保证人们基本生活质量的基础,但是由于我国在食品安全立法方面起步较晚,制度建设存在一定漏洞,因此,相关部门应积极推动立法,完善监管,提高民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