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及其限度
——论吉拉尔的模仿理论
2018-01-18陈奇佳
陈奇佳 王 丽
法兰西学院院士勒内·吉拉尔(René Girard)在人类学、比较文学、神话学、圣经学、中世纪文献学、莎士比亚学等学术领域均有精深的造诣,享有很高的学术声望。本文将重点讨论其模仿理论,该理论在吉拉尔整个思想学说体系中居于拱心石的地位,他的研究理路及各种学术洞见大体是基于该理论的发展、变形、扩充和推衍。
本文第一部分是对吉拉尔式模仿论基本学理逻辑的梳理与概括。吉拉尔具有原创意义的观点是:人类因为其个体的占有天性引发了模仿冲动,人类社会的主要文化现象、尤其是与暴力有关的现象(如替罪羊等),均发自于此。我们承认吉拉尔的特殊深刻之处,但也认为他可能低估了人类模仿天性中的其他原初精神起源的重要意义,至少模仿中的认知天性和游戏天性等很难完全用占有欲来解释。论文的第二与第三部分即讨论了这两方面的问题。
一、吉拉尔式模仿观的精神本质:占有及暴力冲动
模仿论并不是新鲜的思想理论。古希腊的许多哲人都曾注意到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模仿现象,而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又发展出了自成体系的模仿理论,用来解释人类精神活动特别是艺术活动中的特殊运作机制。文艺复兴以来,伴随着近代经验科学意识的觉醒、透视理论与视觉技术的丰富与成熟,“自然”观在近代西方思想系统中被重新定位与解释,模仿理论在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学说的基础上得到了丰富和扩充,逐渐变得更加多元复杂。模仿论的影响范围尽管在很早的时候已超出了艺术领域,被一些思想家当作一般规律性的东西,但人们对模仿论的运用还是多集中于艺术领域,尤其是与感官感知直接相关的领域(如笛卡尔)。甚至到19世纪中后期,都很少有思想家把模仿“抬举”到人类本质属性、并以之构建人类世界本体的高度。
而吉拉尔的模仿论与前人有着根本不同,他多次强调指出:
在今天的人类科学和文化中,存在一个单方面的转向,亦即远离任何可称为模仿(mimicry、imitation)及摹仿(mimesis)之物。然而,所有或几乎所有人类行为都经由学习掌握,而且所有的学习都建立在模仿的基础上。如果人类突然停止模仿,所有文明的形式都将消失。精神病学家频繁地提醒我们,人类的大脑是一个巨大的模仿机器。[注]René Girard.Things Hidden Since the Foundation of the World.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7, p.7.
在吉拉尔的思想前辈中,英国学者J.G.弗雷泽与法国学者加布里埃尔·塔尔德对模仿的认知有一定突破。他们在《金枝》《模仿律》等著作中,充分注意到了模仿机制在人类把握世界(及自我)过程中的绝对功能作用。弗雷泽认为人类认识世界最初的也是最根本的两种思维模式之一就是“相似律”,亦可称作“模仿律”。[注]弗雷泽:《金枝》(上),2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塔尔德更是断言“模仿律”是自然、生命、社会的基本结构性规律,人类所有活动的基点均可追溯至“模仿”,“一切东西都是靠模仿实现的”[注]塔尔德:《模仿律》,165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但即使是这两人,他们与吉拉尔模仿说的差别也比较明显。弗雷泽强调模仿的重要性,但认为模仿律只是初民两大思维模式中的一项(另一项是接触律),所谓“模仿律”其实是一种不太严谨的说法。[注]弗雷泽:《金枝》(上),2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塔尔德尽管对模仿问题有很多直观的洞见,但他的论证带有19世纪斯宾塞主义比附论的思维痕迹。吉拉尔并不同意他们的学术立场或研究方式,他自信能够通过经验的、符合现代学术逻辑的方式证明:模仿就是人类原初的精神冲动,是人类主体意识生成的第一推动。吉拉尔试图证明:模仿——他强调模仿总是占有性的——是人类建构自我主体意识的始基,个体借助模仿且只能借助模仿,才能形成自我的主体意识;在模仿的基础上,个体才得以发展出与他者的关系模式;如果不考虑神启等宗教信仰因素,人类现有的共同体构造逻辑事实上也可以追溯至人的模仿本能。
吉拉尔赞同近代以来西方主体理论的一般逻辑:对象化过程是主体性自我意识形成的必要环节,主体需要自觉地将自我意识投射到客体对象上,完成主客意识的自觉分离,在此基础上通过辨析客体对象与自我的分殊以确立自我的特性。这个客体对象是与自我相关但绝非自我的差异者,它可能是自然世界,可能是具体的物,也可能是其他具有精神性质的东西。但吉拉尔又纠正说:就主体自我的形成过程来说,这种传统的主客关系逻辑未免太过粗糙了。他认为,在主体意识形成之初,主体不可能就其意欲达成的目的形成明确的意向性关系,这种意向性关系都是通过对某种事物的模仿而达成的。即使表面上看起来受本能控制的欲望同样如此,“我们当然有欲求,但是,为了令欲求变成欲望,我们首先得找到一个模体(model)。从某种程度上说,模仿性欲望(mimetic desire)可能是人与动物的差别所在,因为在动物那里欲望并不存在”[注]Phil Rose.“A Conversation with René Girard”.Contagion, 2011(18) : 25.。这样,传统的线性、对峙性主客关系就变成了主体、模体亦称介体(mediator)[注]吉拉尔在行文中存在介体、模体混用的情况。不过总的来说,模体可视作介体的一种功能作用,他有时用“模体—障碍体”来表示介体——即他人。在本文中,我们主要运用模体这个概念展开讨论。、客体的三角几何关系,主体对象化的过程就是主体对模体的模仿过程:“所谓我们的欲望是模仿(或模仿)性的,并不是说欲望根植于它们自己的客体(objects),抑或根植于我们,它们根植于第三方——即模体或者介体。我们模仿模体或介体的欲望,希望与他们变得相像,希望自己与他们的存在能‘融和’在一起。”[注]René Girard.“Mimetic Desire in the Underground:Feodor Dostoevsky”.In Robert Doran(ed.).Mimesis and Theory: Essays on Literature and Criticism 1953—2005.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p.246.在这种关系中,人类的模仿本能成了主体自我意识形成的第一推动:“主体为了获得存在,就需要其他人告知他自己的欲求之物是什么。如果那个已明显被赋予更高级存在的模体,欲求某一客体,那么该客体必然能给他一种更丰富的存在。”[注]René Girard.Violence and the Sacred.Baltimore and London: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77, p.146.
为了达成把握客体对象的目的,主体将与模体形成多层次、多维度的复杂关系说[注]基拉尔:《双重束缚——文学、摹仿及人类学文集》,64-65页,北京,华夏出版社,2006。,它们大致形成了这样的功能作用:当个体以模体为楷模时,其主体的构建包括自己的诸多欲求将成为对中介的跟随;但模体也可能成为障碍体,主体非得超越、克服模体作为范本的压力才能实现自己的目的亦即实现对象化。模仿的决定性作用于是凸显:因为模体的介入,主体对象化的过程经常会(如果不说“总是”的话)发生一种不经意的转折,对象化变成了模体化,模仿模体而不是成为主体原初意志就成为自我主体实现的主要动力。[注]René Girard.A Theater of Envy: William Shakespeare.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p.73.个人通过与模体的复杂关系——无论这种模体与主体的关系远近,无论这模体在主体现实生存中在场与否,无论这种模体实质是精神性或物质性、想象(虚构)性或实体性的,无论主体主观意愿对模体亲近或疏远,无论主体个体性的道德修养的高低——形成了主体的自我标定之点,形成了主体确证自我不可移易的立场。也可以说,主体通过模仿,通过自觉或不自觉的模仿另一个个体的(发生或即将发生的)行为以获得(或夺得)该行为所指对象的占有,占有了自我。
这里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吉拉尔大概把占有当作了主体确证自我的一个不言自明的前提,那么没有清晰可辨的这个占有物,主体如何能够肯定虚空中的这一点就是自己而不是别的呢?黑格尔说过:“我对于一事物的权利不仅是占有,而且是作为一个人的占有,这就是所有物,即合法的占有,而占有事物作为所有物,这也就是作为一个人存在,这件事被安置在现象的关系中,即与另一个人相联系的关系中,就发展为他人尊重我的权利的义务。”[注]黑格尔:《黑格尔著作集10:哲学科学百科全书Ⅲ 精神哲学》,276-27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对于这类源自西方近代法、经济思想的自我/占有观,吉拉尔完全认同:“如果像一切似乎表明的那样,模仿确实在人身上起到一种关键的作用,那么一种占有性模仿(或者说独占性模仿——如果人们更愿意说这么说的话)必然存在。”[注]René Girard :Things Hidden Since the Foundation of the World.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7, p.9,8.他还说,大凡具有自觉主体意识的个体,“都期待从占有中获得自身存在的彻底改变”[注]基拉尔:《浪漫的谎言与小说的真实》,49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据此,吉拉尔把模仿论的核心直接界定为“占有性模仿”,他自认为这一洞见是柏拉图以来对模仿理论最大的推进:
柏拉图对模仿的解释没有提及关于占有的行为。显然,和其他所有生物一样,占有欲是人类行为可怕的一部分,并且这种行为是可复制的。在讨论模仿时,人们没有理由把占有欲排除在外;尽管如此,柏拉图还是这样做了。此外,从亚里士多德开始,柏拉图的所有继承者都追随他的引导,因此,这一排除之举被忽视了。正是柏拉图彻底地决定了模仿的文化意义,但这一意义对模仿有所简化,它是从占有行为的本质中撕扯下来的。[注]René Girard :Things Hidden Since the Foundation of the World.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7, p.9,8.
根据这种“占有性模仿”说,不管主体原初的意愿如何,所有的模仿形式最终都得归结到“替身”(doubles)[注]这是吉拉尔学说的一个概念,中文一般翻译为“捉对竞争”。但笔者怀疑该词实际来自“monstrous double ”(魔鬼的替身)这一说法。因此,文中涉及“doubles”这一概念时,均译作“替身”。参见基拉尔:《双重束缚——文学、摹仿及人类学文集》,13页注1,北京,华夏出版社,2006;René Girard.Violence and the Sacred.Baltimore and London: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77, p.160.这一关系模式上来。也就是说,主体与模体之间的关系归根结底是对抗性的敌我关系,并且,这一关系将随着自我主体性的深化而加强,因为这时主体陷入模仿漩涡的程度可能更深:“钦羡的模仿性越强烈, 人们就越是意识不到自己的模仿本性”,“也就越受模仿对象的‘奴役’”[注]René Girard.I See Satan Fall Like Lightning.Maryknoll: Orbis books, 2001, p.15.。这样,吉拉尔就得出了他关于人类主体特性的一个基本判断:唯其占有性模仿的本性,暴力天性是人类主体的基本属性,主体间关系也自然是暴力性的。这简直是必然的:如果模仿是人的本能,主体间的关系事实上就是一种互相模仿的关系;如果模仿是“占有性”的,它就具有一种排他性的功能,主体在克服他者达成“自我”的过程中就不能不对他者产生深刻的、几乎是根性的敌意;如果这种敌意是必然的,“我”和“他”之间就存在着莫大的恐惧,他人成了地狱。[注]基拉尔:《浪漫的谎言和小说的真实》,58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吉拉尔感慨道:“在模仿现象中,令人印象深刻的是,那些参与其中的人从不停止模仿他人,每个人都把自己转化成他人的影像。我们会在其中看到,区别产生自冲突的结果,即胜利一方和战败一方之间的区别。传统社会和原始社会强调冲突的相互作用,或者换句话说,即对抗者的互相模仿。使原始人意识到这一点的是竞争对手间的相仿、目标和战术的一致性、姿势的相似性等等”[注]René Girard.Things Hidden Since the Foundation of the World.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7,p.11,17,162.; “双方的一切都变得越来越相同的时候,人际关系就变得充满暴力、毫无结果,‘什么都处在对抗之中’。这是一种在危机中显示出来的捉对竞争(即替身)关系。”[注]基拉尔:《双重束缚——文学、摹仿及人类学文集》,192、8-9页,北京,华夏出版社,2006。
也可以说,吉拉尔的模仿即占有说也便是模仿即暴力说。吉拉尔由此引出了他关于人类共同体基本性质的考察及其解脱之道。根据模仿即暴力的观点,吉拉尔判断人类社会的基本组织逻辑必然也是暴力性的。[注]René Girard.Things Hidden Since the Foundation of the World.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7,p.11,17,162.当然,剧烈而本质的暴力活动并没有摧毁人类的存在。吉拉尔解释说,人类的明智在于,它在暴力的基础上发展出了一种缓和暴力之道,这使得人类社会作为一个共同体得到了维系,而“牺牲”“替罪羊”便是这种根本性的“以暴易暴”“以暴抑暴”之道。共同体最终在漫长的历史性的博弈过程中发明了一种缓解共同体内部暴力的机制(手段),即将集体性的暴力诉求集中到某个个人(或某特定群体)上,从而既疏泄模仿占有造成的暴虐欲望,又使得社会结构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这个个人(或某特定群体)就是替罪羊;这个拣选替罪羊的过程就是牺牲机制。[注]基拉尔:《双重束缚——文学、摹仿及人类学文集》,192、8-9页,北京,华夏出版社,2006。
但通过替罪羊来缓解暴力并非正道。与其说它缓解了暴力,不如说为共同体生产了属于未来的、更为酷烈的暴力冲突。前代施加在替罪羊身上的暴力行径,正可以成为后代模仿的对象。[注]René Girard.Things Hidden Since the Foundation of the World.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7,p.11,17,162.
二、模仿的一种可能精神起源:认知天性
吉拉尔以占有性模仿为中心推衍、展开的整个学说框架博大精深,又涉及许多来自不同时代、不同地域的复杂语言文献资料,非本文所能评论。我们在此只追问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将事情追溯至主体诞生的原初,模仿是否必然是占有性的?换言之,我们可以这样设问:即使我们承认他关于主体、模体、客体三角关系的假说,也就是承认模仿本能在人类主体精神构建进程中的支配性地位,我们是否就能假定模仿的运作就如物权占有那样,必然是物欲的、零和的(我占有,别人就不能占有)、排他的?就如同黑格尔说的那样,“我把某物置于我自己的外部力量支配之下,这样就构成占有;同样我出于自然需要、冲动和任性而把某物变为我的东西,这个特殊的方面就是占有的特殊利益”[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9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以此,人才得到原初的自我意识,并“通过他的自我意识把自身把握为自由的,他才占有了自身,有了他自身的所有权,以对抗他人”[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11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
根据历代思想大师对模仿问题的讨论,我们认为,很难断定占有就是人类模仿本性的第一推动、人类由模仿而产生的各种现象最后必须还原到占有精神上。至少,模仿还和人类的认知和游戏天性相关,不能说占有也主导了这两种人类天性,更不能说这两者诱使人们用敌意眼光来看待他者。
我们先来看模仿与人的认知关系。亚里士多德早就注意到了这一点。在《诗学》中他有这样的著名论断:
首先,从孩提时候起人就有摹仿的本能。人和动物的一个区别就在于人最善摹仿,并通过摹仿获得了最初的知识。其次,每个人都能从摹仿的成果中得到快感……这是因为求知不仅于哲学家,而且对一般人来说都是一件最快乐的事。[注]亚里士多德:《诗学》,4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吉拉尔曾说柏拉图的模仿论,也就是行动模仿理念的观点实际已包含了一定程度的“替身”的意味。站在吉拉尔的立场我们能够相对理解这一说法,但是如何才能解释亚里士多德所指出的这种认知快感的现象呢?很难说孩童通过模仿习得某种能力并尝试运用这种能力理解外部世界的时候,他具有什么明确的行为意向,恐怕是因为通过模仿而把握外部世界这一事实让他感到愉快。如孩子模仿家长擦火柴的动作而点着火之类,让他愉快的是他能够生产火这一事情而不会是他赢得模仿竞争的隐微心理动机——如果有,这应当出现在一个更晚、更复杂一些的心理发展阶段。
吉拉尔批评前辈的模仿理论时,时常将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并举,但他在具体分析他们的模仿论时,指摘的往往只是柏拉图的模仿学说,很少正面批驳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显然,他不可能把亚里士多德的学说仅当作柏拉图理论可有可无的回旋曲。但为什么他在与前辈争锋的时候,亚里士多德的声音却又是沉默的呢?这是值得玩味的。
吉拉尔之所以低估模仿的认知作用这一面,可能与他强调主体与模体在形象学意义上的类同有关。[注]吉拉尔学术的开端源自他的文学研究,他是从莎士比亚、塞万提斯、司汤达、福楼拜、陀思妥耶夫斯基、普鲁斯特等作家的创作中洞察了一个人类精神运作的基本状况,亦即主体自我的确证,通常不是映照在其精神力图把握的对象身上,而是映照在其自觉或不自觉模仿的模体(介体)身上。他把小说当作人类学意义上类似于神话一样的文本对象来处理,在学理上并无问题,我们甚至可以说这一方法是对狄尔泰、早期卢卡奇“精神科学”的发展,但这一研究特色可能也形成了某种思维惯性,使他较少考虑抽象因素在模仿过程中的作用。另外,他还有把图像思维与图形思维混同起来的倾向。尽管具象性的形象不无认识功能——他可能因此顺理成章地推想人类的认识冲动也是由占有性模仿派生而出,但他还是低估了主体模仿实践中超脱模体束缚,其意向指向创新、自由、超功利的一面,而这些与人的认知冲动在类本质的一面上更有密切关系。他很少谈论模仿中的相似性、抽象性和工具(媒介)性等问题。这些问题均与模仿的认识功能紧密相关而与欲望导致的占有性较少牵涉。
首先需要讨论模仿与相似性的问题。这两者当然有所联系,并且相互印证、补充。但两者间究竟哪一个是更原初的人类冲动,哪一个是派生形式,学界颇有不同的看法。按照弗雷泽的观点,相似性更像是人类原初的精神冲动。吉拉尔当然强调模仿的优先性。我们姑且赞同吉拉尔的立场。但即便如此,我们还是需要指出,模仿与相似有着一些精神质量的区别,不能将相似简单看成是求“逼真模仿”而不可得的低级形态。吉拉尔强调模仿的“占有性”,其实就是强调主体与模体各有各的“格位”,个体正是需要占据那一个能够清晰标定其存在特异性的独特位置,才能成其所是;而又因为在精神层面模体总是已经占据了这个格位,主体需要排他性地占据才能获得这个位置,所以必然发生纷争。但这种假定已经预定主体与模体间必然是替代性关系,主体总是渴望整体意义上占取模体已经占据的那个位置。但人类模仿欲果真永恒地指向这种替代性关系吗?相似性普泛存在的事实表明,在完成替代性心理效应之前,主体对于模体的模仿常常会随意地终止于某一阶段。这种随意终止有时固然缘于主体精神意志的薄弱,但不少时候确是根于主体自由意志的裁断,就是说,主体根据自我自由裁量的意愿,判断对模体的模仿已经达成了其目的,他已经能够根据这些形似的东西来判断客体对象的真假与虚实。虽然较为理性成熟的人们可以抱怨说这更像是一种任性,但在主体精神诞生之初,却是一种必然。康德在谈论经验的类比时说:“它们的原则是:经验只有通过对知觉作某种必然连结的表象才是可能的。”[注]康德:《纯粹理性批判》,165-16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对原初的精神来说,只要洞觉到那些表象间存在某种“连结”——相似性无疑是最合适的一种连结形态,这就足够让他们做出类比判断了。[注]古德曼:《相似性的七点局限》,载弗雷德·奥顿、查尔斯·哈里森编:《现代主义,评论,现实主义》,131页,上海,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1991。有足够多的人类学文本能够凸显原始知识学积累形成时的这种境况。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这种不求逼真模仿只求相似的本能,为原初的精神带来了客观知识的原始形态,并在其中得到了自我肯定的愉悦之情。诚然,对吉拉尔来说,构建起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知识系统还需要漫长历程,在此过程中相似律也将暴露出其重大弊端并且必须为成熟的主体意识所扬弃,但其最初的认知推动作用仍然不能被低估。
模仿时有抽象化的倾向:人类凭借自己天赋的抽象能力[注]皮亚杰在《发生认识论》中对人类语言的命名、指称、逻辑归纳、推理等天赋能力做出了科学实证的解释,已为学界广泛接受,此不详述。将对主体所观照的对象特点进行抽象、概括、提炼,在此基础上,试图模仿并复制这些抽象性特点。柏拉图所谓对理念的模仿就涉及了模仿的这一特性。这一特点多少与前面所论述的相似性问题有关,但更涉及人类天赋的心理能力(笔者认为让模仿止于相似更像是来自于自由裁量的意志),它也是模仿的基本作用方式之一,既不是吉拉尔强调的“逼真模仿”的低级版,也不是“逼真模仿”的高级版,而是主体意志通过各种模仿训练后的升华与发展。有很多人类学的证据能够说明这一点,如原始艺术中,人类最早的艺术家们都表现出了一种对抽象图案的迷恋,并不是说这时期的艺术家们缺乏精准造型、描绘的能力,而是抽象创造为他们带来了别样的愉悦之情。沃林格认为:几何学就是从这种抽象图形的制作、模仿、复制过程中发展出来的。[注]沃林格:《抽象与移情》,40-41页,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
就主体与模体的关系而言,在抽象化模仿中,主体与模体的关系是复杂的,但有一点似乎可以判定:在此精神过程中,心灵处理的模仿对象通常不是一个,而是一群、一类,有时还会把人类与动物,生命体与非生命体等不同事项的东西混杂在一起,很难设想主体精神狂妄到将它们一并归入竞争敌手的那种心理情感。
吉拉尔还可能低估了模仿中工具及媒介的作用。这里所说的工具及媒介指的是人类通过与外部世界打交道发展出来的物质性手段,不是吉拉尔所谓的“介体”。人类在与模体打交道的过程中,除了直接的精神性层面的因素,通常还需要和直接的物质性现实发生联系。比如描摹一个形象,绘画与雕塑就需要借助完全不一样的介质;就雕塑来说,使用泥土、木材、石头等不同材料所需要的主体才能也有很大差别。就是说,主体运用不同介质来完成模仿行动时,在付出直接的、巨大的、物质性的辛苦劳作的同时,也付出了极大的精神劳作。这种精神劳作,一方面指向各种物性的理解、各种具体技艺的掌握,另一方面也在开拓模仿的更大的可能性,使得人们用更多的手段、从更全面更具有包容性的范围里、在更精致、细密、深刻的程度上,来描摹这个世界,就像照相技术、电影技术发明后,人类模仿世界的视野大大被拓宽了那样。有必要指出的是,物质媒介的发明以及其对人们模仿能力的展拓,从根本上说是不可预测的。卡尔·波普尔早就指出:真正的知识是不可预测的,也就是说,在此进程中主体的精神活动没有什么真正的模体可言。
回到占有性模仿这个话题上来。我们即使假定占有性欲望是人类发展物质媒介技术的重要推动力,但不能说它就是第一推动。我们还必须承认,这种物质技术功能拓展的一面会在模仿过程中构成一个独立的维度,它自我娱乐、自我祝福、自成价值向度。主体倘若在自我精神形成过程中不能直面这一点,它的模仿便只能停留在任性而随意的层面,更容易因为占有性的暴力冲动而朽坏。
三、模仿的另一种可能精神起源:游戏天性
模仿和人类的游戏天性有所关联。虽然游戏与模仿两者间究竟何者更具有支配性地位——是模仿决定了游戏天性还是游戏决定了人的模仿行为——这问题不容易说清楚,能够肯定的是,游戏行为通常都伴随着一定的模仿现象。就其模体的不同来源,我们可以将游戏分为社会游戏、群体游戏和个人游戏。社会游戏的模体大致是人类社会的各种组织现象,如节日中的诸种狂欢;群体游戏指的是根据游戏者可直接观察到的群体行为发展出来的游戏,如儿童扮演的“过家家”游戏等,席勒等观察的儿童游戏行为大致都可以归入此类;个人游戏指的是精神自我通过想象力模仿外部世界的事情而获得快感,其模体大致来源于人类主体的意愿,既有想象综合的因素,可能还有其他更多复杂的因素,所谓的“白日梦”等就是个人游戏的典型形态。
一定程度上,我们正可以从个人游戏的相关现象中看见人类对于游戏的秉好。赫拉克利特较早就指出游戏具有自发意义上的人类本质精神蕴涵:“生命的时间就像儿童玩棋,王权是掌握在儿童手里的。”[注]汪子嵩等:《希腊哲学史》,第1卷,48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这里主要讨论个人游戏中的模仿现象。
如果不考虑意识形态幻象欺骗等玄学问题,对于一个正常心智的人来说,他在一般情况下都能够分清主体身处游戏状态和身处现实环境时的根本差别,这是谈论游戏问题的先决条件。就游戏来说,主体固然能够时时构拟一些貌似真实的情境,但他也能很随意地从这种情境中撤离。而现实环境是规定性的、单一的,不论主体意愿如何,他只能身处其中。就如一个孩童,可以忽而设想自己得到了一个极大的宝藏,忽而又设想自己成了小伙伴中最风光的一位等等,但这不妨碍他明了自己正在挨训的事实,他绝不会援引自己想象游戏中的处境来辩驳长辈对他的训斥,对孩童的心灵来说,这是一个自明的问题。
这样,我们首先要指出的是,游戏中的主体是一种不完全的主体,发动了游戏活动的主体是处在一种特定游戏状态中的自我。在此状态中,自我显然投入了个体的感情与意识,“想象必然就是关于自己的想象”[注]。但这一想象又有其特殊性,主体精神在参与这一活动时,本身是不完全的,至少是不求完全的。[注]沃尔顿:《扮假作真的模仿:再现艺术基础》,42、42-4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比如说,当一个孩童根据一幅较抽象的素描图自由想象上面可能究竟画了些什么时,他在把它想象成是象、是马、是驴等等时,多半根据的是主体的瞬间意愿;但如果这是一场考试,他就会调动其主体的全部能力,如知识储备、社会意识(例如考砸后的后果)等等。在后一种情境中,即使是一些很小的事情,主体调动的自我资源储备都是全面的、整体性的,至少其意愿如此。
那么,何谓不完全主体?它又具有怎样的运作规则?这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笔者认为,培根所谓的市场假象、洞穴假象、戏剧假象[注]培根:《新工具》,18-1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等观点,大体能够说明那些主体因其不完备而耽于游戏状态所能得到的乐趣,限于篇幅,我们于此暂且略过不谈。游戏中的模体也是一种不完全的模体,就是说,如果某个事物被游戏中的主体当作了模仿对象,因为主体的不完全性质,它因此就有些随便或随意的含义。在这个意义上,它毋宁被称作“道具(prop)”。这被称作道具的模体在游戏行为中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第一,道具化模体的功能主要是生成性的,是主体完成游戏目的的中介,模体自身的内容属性在此过程中容易被扬弃。比如说一个孩童假想自己扮作了熊,吓了友人一跳,扮熊这个过程在心理作用中经常会被轻易省略,让孩童感到有趣、喜闻乐见的是他那友人因此被吓了一跳的结果。[注]帕斯卡尔说过:“孩子们害怕自己所涂的鬼脸。”(参见帕斯卡尔:《思想录》,52页,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4)这个现象大致接近于我们所分析的游戏心理。当他追求将这熊扮得更惟妙惟肖,意识到这道具的真实才能引发后果的真实,已是他主体意识发展到较高层次而出现的精神追求了。
第二,道具化的模体排他性比较弱。在游戏想象中,道具的主要功能是引发主体对游戏情景的认同感,而不是让主体注意力单单集中到道具这一点上。[注]沃尔顿:《扮假作真的模仿:再现艺术基础》,5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比如孩童假想自己是一头熊,但并不意味着在这个场景中就只有这熊。他还可以假想孩童甲就是一只鹿,孩童乙则是一匹马等等,这些想象自然也是其心灵模仿的产物。在此期间,模体/道具的存在主要彰显的是其精神的自由转化能力,而不总是抠住对象的一枝一节作想象上的占有克服(就是说:一个想象自我在假扮熊的时候还可以扮别的,这个想象自我在扮熊时也不一定寻求这个扮熊的角色在整个游戏过程中就要占据优越的地位)。
第三,道具化的模体较少引发移情体验。如前所论,既然道具容易被克服扬弃,且排他性不一定很强,模体在模仿过程中就不一定被凸显为一个绝对的异己的标定点,也就未必引发主体高度认同的所谓“同一化”的体验热情。[注]里普斯:《论移情作用》,载古典文艺理论译丛编辑委员会编:《古典文艺理论译丛》,第八辑,48-49页,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64。
以上我们主要讨论的是个人游戏中想象力作用机制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可能还有其他一些因素参与了人类的游戏天性,比如身体姿态的模仿欲望值得特别关注。已有研究者这样强调身体模仿的特殊性:“从古希腊悲剧时代起,演员的艺术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体现了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之间,说话模仿与身体姿势、身体动作的模仿之间的双重对抗。理想主义的演员一般偏爱于口头价值,而现实主义者则忽视演讲的美,迷恋于身体的表现力……表现在身体上的是整个心灵状态而不只是飞逝的纷乱而已,就仿佛灵魂真的是身体的理念一样……完全从身体反映出来的内心过程。”[注]德索:《美学与艺术理论》,306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近年来,思想界越来越重视身体姿态的塑造与人的自觉主体意识构建存在相当深刻的关系——尽管这种关系的实质现在还很难得到准确的描述。但有一点能够肯定,人类能够从姿态的模仿中得到某种直接的乐趣,而这种乐趣并不一定来自占有性模仿竞争得胜的感觉。人们模仿傻子的举动或动物的样子,模仿得越像越开心(即使无人旁观亦如是),但这种开心多半不是来自与傻子或动物竞争得胜的成果,也不是为占据了傻子或动物那一个“格位”而沾沾自喜,更可能是人类于此觉察到人类行为、姿态包蕴生命活力的缘故。在这个问题上,可能还是柏格森的解释更有说服力:“所谓模仿别人,那就是把他身上机械自动的部分抽取出来。这也就是使它变得滑稽。”[注]柏格森:《笑》,22页,北京,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2005。
简而言之,游戏中想象性的模仿或姿态模仿并不是一定要构成占有性竞争关系。正如卡尔·施米特指出的那样:“spiel(游戏、比赛、玩耍、演出、演技、演奏等等)……打开了无限多的观点……小孩子和淘气的猫尤其热衷于玩耍spiel;但那时他们的游戏spiel的魅力在于他不是遵守一定的严格的规则,而是完全自由地玩耍这一点。”[注]施米特:《哈姆雷特或赫库芭:时代侵入戏剧》,53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布洛赫因此高度赞美人类做白日梦的天性,他认为此中包含了一种至为可贵的人性秉有的积极精神:“重要的白日梦中的幻想图像并不制造任何虚幻的泡影,相反,它敞开心灵之窗,在这方面至少蕴含着可以形态化的白日梦世界……白日梦本身来源于向前的自我扩张和世界扩张,到处都想拥有更美好的东西的愿望,到处都想知道更美好东西的愿望。”[注]布洛赫:《希望的原理》,第一卷,99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或许,布洛赫这种说法有些过于浪漫的成分,但还是无可争议地指出了人类精神运作的一种可能的价值向度。
二战以来,越来越多的思想者开始重视人类精神在运作初始状态便自然具有的暴力本性。[注]德里达的观点较具代表性,德里达认为:当人们产生了逻格斯冲动,和美的灵魂即遭破坏,文字的发明就是人类暴力本能的开端。参见德里达:《论文字学》,47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吉拉尔的占有性模仿论在这一思想大潮中无疑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如伊格尔顿、齐泽克等都明显接受过他的一些观念。伊格尔顿著名的《甜蜜的暴力》的后半部分更试图直接把替罪羊理论解释成现代悲剧及现代悲剧文化的核心运作机制。阿甘本关于“赤裸生命”“牺牲”的洞见,与吉拉尔学说有着明显的呼应联系。本文所欲争论的则是:即使我们接受吉拉尔关于人类模仿天性、模体与主体说等一些论断,他的那些关于人和人类共同体无可化解的暴力冲突必然性的论断是否也具有必然性呢?我们的看法是,模仿固然有其指向占有、指向替身的一面,但这未必是模仿的唯一属性。诸如模仿中的认识冲动、游戏冲动等,未必都能归结于占有欲这一点上——并且吉拉尔对相关问题的认识,也带有明显的偏颇。[注]依笔者查阅,吉拉尔对于游戏现象似无专门研究。我们因此不妨说,模仿天然具有自反的属性。套用瓦格纳《帕西法尔》中的一句格言就是:为神矛刺伤的伤口,惟神矛能治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