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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点在于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如何定量

2018-01-17高吉喜

瞭望东方周刊 2018年1期
关键词:测算损害赔偿司法

高吉喜

生态损害并不总是由污染物直接作用于环境产生的,往往是众多污染源在经过自然环境的累计、转化作用下所引发的复合污染。因此,与一般民事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同,生态损害形成的过程非常复杂,而且潜伏周期长,不易被发现,不易查清源头。当生态损害后果发生时,往往很难追究损害相关主体的责任。

我国幅员辽阔,生态环境状况及受损后恢复能力的差异性很大。比如,一片草地的生态系统损害,在不同地方应该有不同测算方法:在牧区应主要对其提供饲料的功能损失进行测算;在城市则测算重点在其景观功能;在具有侵蚀问题的地方,其防止土壤侵蚀的功能就应该被考虑。

在对造成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的机理和过程不完全清楚,对不同尺度、空间的生态环境基线情况不完全掌握的情况下,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定量化肯定会比较困难。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损害赔偿制度的技术保障,选取符合实际的评价指标体系与技术方法就显得至关重要。

尽管环境保护部已经先后发布了两版《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客观上为环境司法、执法与管理活动提供了科学依据,但在具体操作层面还缺乏必要的工作程序规定。实践中应该选取哪种推荐方法,具体的计算参数怎么确定等都是难点。如果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将直接影响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效果。

自2011年起,国家相继在山东、江苏、重庆等10个地方开展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试点。2014年,环保部向社会公开推荐了一批12家具备为环境管理和司法提供技術支持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但要真正落实“谁污染,谁埋单”,国家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是必要的前提。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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