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机制:惟主动者强
2018-01-16于洋
于洋
目前,利用WTO争端解决机构成员间的争端仍是WTO成员维护其权利的主要途径。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全球贸易保护主义及单边贸易措施的实施。截至目前,高收入成员是适用WTO规则最为活跃的成员,其向WTO提起的争端案件最多,同时被诉争端案件也最多;而近十年来低收入成员几乎很少参与WTO争端案件。
中国在对外贸易得到迅速发展的同时,与贸易伙伴的贸易纠纷和争端也在不断增多,在WTO被诉的争端案件已经位居发展中成员之首。
WTO争端案件的特点和趋势
数据显示,诉诸到WTO争端案件总体呈下降趋势。来自worldtradelaw的数据显示,1995年~2017年,诉至WTO的争端案件532起,年均23起。在WTO成立的9年内,诉至WTO的争端案件305起,占全部案件的57%;2004年以来,诉至WTO的争端案件总体呈下降态势,但2012年诉至WTO的争端案件达到最近14年的峰值(27起),2013年诉至WTO的争端案件也高达20起;此后诉诸WTO的争端案件呈现下降趋势,2014年~2017年,诉至WTO的争端案件年均14.5起。
但值得关注的是,最近几年,涉及第21.5条执行异议问题的诉讼显著增多。1995年~2017年WTO成员提起的第21.5条执行异议诉讼58起,共涉及48个争端事项。
1.涉及GATT 1994、《反倾销措施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争端案件最多。在1995~2017年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的532起争端案件中,共涉及WTO下的26个协定,其中涉及GATT 1994的案件最多,共计427起,占比高达80%;其次为涉及《反倾销措施协定》的案件120起,占比23%;涉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案件113起,占比21%;其他比较多的还包括涉及《农业协定》79起、《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54起、涉及《进口许可程序协定》48起、涉及《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47起、涉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41起、涉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36起、涉及《加入议定书》和《服务贸易总协定》均为27起,及涉及《纺织品和服装协定》16起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技术性贸易措施领域的争端案件主要是涉及《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以及《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但是在2013和2014年新出现涉及《装运前检验协定》的争端案件,并且比较集中,高达5起。
2.涉及《服务贸易总协定》争端案件的提起方主要为发达成员,近两年案件突增明显。在诉诸WTO的争端案件中,涉及《服务贸易总协定》27起,提起方为发达成员15起;其中,美国提起的涉及《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争端案件最多,共计9起;其次是欧盟4起。涉及《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争端案件被诉的成员中,中国最多(6起),其次为欧盟5起,加拿大3起。值得一提的是,2007~2017年涉及《服务贸易总协定》的12起争端案件, 其中6起均是针对中国服务贸易措施提起的诉讼,包括电子支付措施1起、金融信息服务3起、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的贸易权和分销措施1起,及中国集成电路的增值税1起。
自2007年以来,涉及《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争端案件发案频率总体不高,除2008年有3起案件外,2007年、2010年和2012年均为1起,2009年、2011年、2013年和2015年均没有涉及《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争端案件。但2017年涉及《服務贸易总协定》的争端案件高达4起,达到历史高峰。2017年涉及《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争端案件中,卡塔尔发案3起(被诉方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巴林、沙特阿拉伯),涉及《服务贸易总协定》,涉及的其他协定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GATT 1994;俄罗斯发案1起,被诉方为乌克兰,涉及《服务贸易总协定》,涉及的其他协定包括GATT 1994、《进口许可程序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以及《入世议定书》。
3.近年来,涉及《农业协定》的争端比较集中,尤其是中国被诉案件争议条款覆盖范围比较广。 1995年~2017年,涉及《农业协定》的争端案件79起,由21个WTO成员提起。美国、欧盟、加拿大提起的涉及《农业协定》争端案件占全部《农业协定》争端案件的56%;其中美国提起的案件最多(27起),其次是加拿大和欧盟均为9起,其他提起案件较多的成员包括巴西6起、危地马拉5起、新西兰5起、阿根廷4起和墨西哥3起。
争端涉及《农业协定》的条款包括:第2条(产品范围)、第3条(减让和承诺的并入)、第4条(市场准入)、第6条(国内支持承诺)、第7条(国内支持的一般纪律)、第8条(出口竞争承诺)、第9条(出口补贴承诺)、第10条(防止规避出口补贴承诺)、第11条(加工产品),第13条(适当的克制)、第14条(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第15条(特殊和差别待遇)、第19条(磋商和争端解决)和第21条(最后条款)。
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涉及农业协定的争端案件发案比较集中,2009年~2017年涉及《农业协定》的争端案件占涉及《农业协定》全部争端案件的23%。尤其是中国被诉案件比较典型和复杂,表现在:案件的第三方数量几乎为所有争端案件第三方之最,争端涉及的条款覆盖范围广等特点。中国提起和被诉涉及《农业协定》案件6起,其中提起案件(DS392)涉及WTO协定的相关条款包括:《农业协定》第4.2条和第19条、《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2个条款、《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2个条款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13个条款。
中国被诉涉及《农业协定》的争端案件5起:(1)DS511案件涉及《农业协定》第3.2条、第6.3条、第7.2(b)条。该案专家组阶段的第三方为: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等26个成员。(2)DS451案件涉及《农业协定》第3条、第9条和第10条,《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2个条款,《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共16个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一部分第1.2段;《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从第18段到第324段中的39个段落。(3)DS390、DS388和DS387案件涉及《农业协定》第3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和第19条;《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条和第4条;《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条、第4条和第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2.1段和第1.2段;《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4条和第22.1条;《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第234段。endprint
4.高收入成员提起的WTO争端案件最多,同时其被诉的争端案件也最多,是适用WTO规则最为活跃的成员。根据世界银行的划分标准,1995~2017年,高收入成员提起的WTO争端案件共318起,被诉WTO争端案件303起;中高收入成员提起的争端案件117起,被诉103起;中低收入成员提起的争端案件87起,被诉102起;低收入成员提起的争端案件26起,被诉24起。
从近10年的数据统计来看,高收入成员发案和应诉案件基本保持变化一致的态势,发案较多的2012~2014年,同时也是应诉最多的年份。总体上看发案的数量略高于被诉案件的数量。中高收入成员发案和被诉的变化趋势没有规律,总体看发案的数量略高于被诉案件的数量。中低收入成员发案和应诉案件基本保持变化一致的态势,但应诉的案件高于申诉案件。低收入成员的发案和应诉案件都非常少。由此可见,高收入成员运用WTO规则最多,低收入成员几乎很少运用WTO规则。
中国提起和被诉WTO争端案件的特点与趋势
1.中国提起和被诉WTO争端案件的主要对象为美国和欧盟。1995年~2017年,中国在WTO提起争端案件15起,被诉39起,作为第三方参与WTO争端案件141起。我国2002年提起首起WTO争端案件,2007年提起第2起,截至目前除了2014年中国没有提起争端诉讼外,中国每年都向WTO提起争端案件。其中,向WTO提起争端案件的高峰出现在2009和2012年,均为3起。中国提起WTO争端案件的对象为美国和欧盟,其中对美国10起,对欧盟5起。
在中国被诉的39起争端案件中,被诉集中的年份为:2012年高达7起,2008年为5起,2007、2009、2010、2016年均为4起。截至目前,中国被诉的WTO争端案件大部分是由发达成员发起,美国、欧盟、加拿大、日本共发起34起,占比高达87%;其中美国发案21起,欧盟8起(均发生在2010年以后),加拿大3起,日本2起。在发展中成员中,墨西哥发案4起,危地马拉1起。
2.中国被诉争端案件涉及争议协定条款的法律点比较集中。截至目前,中国被诉的39起争端案件主要集中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加入议定书》《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反倾销措施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农业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10个领域。其中涉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最多为32起,其次为涉及《加入议定书》24起、《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16起、《反倾销措施协定》8起、《服务贸易总协定》6起、《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和《农业协定》均为5起。
中国被诉争端案件涉及协定条款的法律点相对集中。比如:(1)涉及《加入议定书》的24起案件中,援引频率较高的条款包括:第7.2和7.3条(非关税措施);第5.1和5.2条(贸易权);第8.2条(进出口许可程序);第10.3条(补贴);第11.3条(对进出口产品征收税费)等等。(2)涉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16起案件中,援引频率较高的条款包括:第3条(禁止),主要集中于第3.1(b)条和第3.2条;第1条(补贴定义);第2条(专向性);第12条(证据);第14条(以接受者所获利益计算补贴的金额);第15条(损害的确定)等等。(3)在涉及《反倾销措施协定》的8起争端案件中,援引频率较高的条款包括:第3条(损害的确定),第6条(证据),第2条(倾销的确定),第9条(反倾销税的征收)等。
3.我国提起的第21.5条执行异议诉讼2起案件仍在进行中,美国和欧盟的执行情况不容乐观。在第21.5条执行异议诉讼的58起案件中,中国被诉争端案件2起;中国提起案件2起。中国提起的2起案件目前仍在进行执行异议程序,诉讼程序持续的时间比较长,表明美国和欧盟的执行情况不容乐观。
截至目前,第21.5条执行异议诉讼被诉方主要是发达成员,其中美国(24起)和欧盟(8起)被诉案件占第21.5条全部被诉案件的55%,这表明美国和欧盟等发达成员在很多情况下都未能在合理期限执行DSB的裁决。从第21.5条提起磋商到执行完成的时间来看,美国执行DSB裁决的时间都比较长。由此,亟待深入研究发达成员的执行情况,以便采取有效的应对策略。
中国应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端
截至目前,中国提起争端诉讼的大部分案件的主要主张获WTO争端解决机构支持。比如,在DS392、DS397、DS399案中,中国在争端中提出的大部分主張均得到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支持。在DS405案中,专家组除了基于司法经济原则对我国提出的6项主张未予以支持外,其余大部分主张均予以支持。在DS379案中,专家组针对中国提出的“双重救济”诉求,认定美国并未就是否在本案提起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中出现了“双重救济”展开调查,违反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9.3条、第10条和第32.1条。
因此,中国要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我国与贸易伙伴的贸易争端,合理有效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维护产业安全。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