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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发热不简单 医院赔了40万

2018-01-16杨学友

中国医学人文 2018年12期
关键词:汪某医方鉴定人

文/杨学友

◎ 病例介绍

35岁的汪某因颈部疼痛并发热于2015年11月25日到某医院接受治疗。经医院导诊到耳鼻喉科住院治疗,诊断为急性颈淋巴结炎、发热待查。诊疗计划:1.完善心电图、胸片、血常规、尿常规、凝血常规、生化、传染病等各项相关辅助检查。2.给予头孢甲肟抗感染,静脉补液等对症治疗。3.观察病情变化。翌日13时51分,因汪某病情无好转,诊断为感染性休克住进ICU病房抢救,当夜23时抢救无效死亡。汪某2天的住院治疗与抢救,共计发生医疗费近10 000元。

汪某死后第二天,经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沈阳某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汪某因患有病毒性心肌炎,导致急性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法医尸检鉴定费、法医医药检测分析费用共计10 500元,由医院垫付。

事后因双方未能达成调解赔偿协议,汪某的妻子张某与儿子,以及父母亲四人以法定继承人之原告身份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90余万元。并在起诉同时申请医疗过错鉴定。

◎ 鉴定结果

未尽早诊断 错过最佳治疗时机

经法院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认为:被鉴定人入院后发热诊断未明确。11月26日检查报告提示被鉴定人心肌损伤严重,而医方未进一步行超声心动图、血气分析等检查,对被鉴定人病情估计不足,重视程度不够。被鉴定人入院后,医方曾于11月25日请皮肤科会诊,建议“如高烧不退,可给予激素治疗”,但医方未予足够重视。被鉴定人经尸检证实为“患有病毒性心肌炎,导致急性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本例被鉴定人为重症、高危病人,其死亡为自身疾病发生发展的结果,但医院未能尽早诊断被鉴定人疾病并有针对性进行治疗,客观上使被鉴定人错过最佳治疗时机,存在过失。综上,鉴定人综合分析认为:某某医院对被鉴定人汪某尽到诊治义务,但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该过失与汪某死亡间存在因果关系,起同等作用。

◎ 法院判决

医院按50%过错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汪某到被告医院接受治疗,双方之间的医患关系成立。参照鉴定意见,本院认为被告医院对汪某尽到诊治义务,但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该过失与汪某死亡间存在因果关系,起同等作用。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确定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方的各项损失为778 988.33元后,遂判决被告医院按50%过错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89 494.2元。

◎ 法官评析

水平问题致医疗纠纷案件占比不低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医方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检查报告提示:患者肌钙蛋白I为5463.9 pg/ml,乳酸脱氢酶286U/L,肌酸激酶358U/L,且心电图异常,提示被鉴定人心肌损伤严重,而医方未进一步行超声心动图、血气分析等检查,对被鉴定人病情估计不足,重视程度不够;二是患者入院后,医方曾请皮肤科会诊,建议“如高烧不退,可给予激素治疗”,但医方未予足够重视;三是对重症、高危患者未能尽早诊断被鉴定人疾病并有针对性进行治疗,客观上使患者错过最佳治疗时机。

据来自某法院办理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统计,因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医术水平,给患者造成损害引发的医疗纠纷案件占有一定比例。这类案件不仅给患者带来痛苦,也让医疗机构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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