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先行支付遇阻尘肺工人打赢官司拿不到赔偿金
2018-01-16
“煤矿关闭了,申请工伤先行支付也被拒绝,官司虽然赢了,可我们的赔偿金至今拿不到。”近日,郭顺林接受《工人日报》记者采访时,对自己面临的难题十分困惑。与他有相同遭遇的还有牛凤祥(已去世)、赵怀德、魏可才等一些尘肺工人。
郭顺林告诉记者,2000年3月,他从老家四川剑阁农村来到北京房山区的台西煤矿打工,从事井下采煤工作,一干就是9年多。
2009年底,郭顺林接到了煤矿将要关闭的通知。因此,在2010年春节后,他就没有继续到煤矿继续上班。
2010年5月,北京市房山区政府下发文件,对辖区内包括台西煤矿在内的16家煤矿进行关闭。同时,政府部门对关闭前在岗的煤矿工人进行了职业病体检,并对检查出患有职业病的工人进行了相应的补偿。
然而,在煤矿关闭时,像郭顺林这样的未在岗煤矿工人却没有接到进行职业病检查的通知。如今,患上了尘肺病的他们无法获得赔偿,唯一的希望就是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但这条路走起来也异常艰难。
寄希望于工伤先行支付制度
在煤矿关闭后几年的时间里,正值40多岁壮年的郭顺林总是感觉身体状况一天不如一天,浑身没劲,呼吸不顺畅。2015年,郭顺林在北京一所医院被确诊为患有尘肺病。彼时,尘肺病已经在他的身体里隐藏了6年。
郭顺林对记者表示,自己从离开煤矿后一直在家务农,再也没有接触过粉尘工作,尘肺病一定是和自己从事9年多的井下采煤工作有关。
尘肺病属于职业病的一种,如果通过有关部门的鉴定,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并获得工伤赔偿。
为了认定职业病,郭顺林要先确认和台西煤矿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经过劳动仲裁与一审两场官司,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最终确认他与台西煤矿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之后,郭顺林拿到了职业病诊断证明:尘肺三期。
2016年7月,他又拿到了 《工伤认定决定书》和 《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郭顺林达到工伤致残等级二级。
2017年3月,郭顺林向北京市房山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台西煤矿支付工伤待遇。
郭顺林告诉记者,当时他知道台西煤矿已经关闭,但尚未注销,因此仍可主张工伤待遇。
由于台西煤矿未给郭顺林依法缴纳社保,最终,北京市房山区仲裁委裁决台西煤矿支付郭顺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6290元,按月支付伤残津贴3613元。
裁决生效后,台西煤矿不履行仲裁裁决。于是,郭顺林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底,法院以台西煤矿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止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的目的不是寄希望于法院能够将工伤赔偿执行到位,而是希望法院尽早出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台西煤矿早已关闭,没有任何财产,拿到钱显然没有希望。”郭顺林对记者表示,他寄希望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
记者注意到,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可以申请先行支付。
社保中心不予先行支付
2011年7月1日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以下简称 《社会保险法》),首次确立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根据这一制度设计,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该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追偿。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这一制度主要是为了避免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因无力承担医疗费用而得不到有效救治,从而落下残疾甚至失去生命的现象发生,体现了我国工伤保险的保障功能和救济功能。
然而,现实告诉郭顺林,要想申请工伤先行支付并不是那么容易。
2017年12月18日,郭顺林向北京市房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房山区社保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2月21日,房山区社保中心出具的 《关于郭顺林工伤待遇不予先行支付告知书》 (以下简称 《告知书》)指出, 《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由于郭顺林所在单位未依法参保缴费,且该单位于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关闭,因此郭顺林的诉求应属于《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前的历史遗留问题,不适用 《社会保险法》。郭顺林可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对此,郭顺林指出,其2016年才被认定为工伤,2017年底经法院裁定执行终结, 《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工伤认定和法院执行终结均在《社会保险法》生效之后,其应当符合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
2018年1月15日,郭顺林将房山区社保中心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该中心撤销 《告知书》。6月11日,法院判决认为,郭顺林所受工伤符合申请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条件。判决撤销社保中心 《告知书》,判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郭顺林拿到生效判决后,再次找到房山区社保中心,希望其履行法院判决,先行支付自己的工伤保险待遇。然而,郭顺林没有等到先行支付的决定,而是再次拿到了一张不适用社会保险先行支付政策的处理决定书。
2018年7月12日,盖有房山区社保中心公章的 《关于郭顺林申请工伤待遇社会保险先行支付问题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 《处理决定》)依然写明,因接触粉尘并罹患职业病时间在 《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因此不适用社会保险先行支付政策。
为郭顺林提供法律援助的张志友律师对记者表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由此可以看出,房山区社保中心第二次作出的行政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
8月初,郭顺林再次将房山区社保中心诉至法院,要求其撤销 《处理决定》,并先行支付工伤待遇。目前,该案还在审理中。
社保中心缘何不履行法院判决?
房山区社保中心缘何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记者从该社保中心提交给法院的《行政诉讼答辩书》上了解到,由于房山区从未有过先行支付案件,且像此类案件涉及单位多、人员数量大,针对这种情况,该中心在接到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后,于6月22日向北京市人社局报送了 《关于尘肺人员郭顺林工伤待遇先行支付问题》的请示后,依据市局答复向郭顺林出具了 《处理决定》。
记者注意到,该中心给出的两大理由是:
一是 《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出具的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表明:郭顺林在2000年3月至2009年12月在台西煤矿从事井下采煤工作,接触粉尘并患职业病时间在 《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故不适用社会保险先行支付政策,且北京市没有出台关于先行支付的实施细则,该中心无法操作。
二是北京市没有职业病先行支付案例,且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后还要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向用人单位追偿,因其所在煤矿已经关闭,煤矿无法承担赔偿责任,将给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带来巨大风险,因为此类案件人员众多,如果先行支付会引发示范效应。
对此,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副院长沈建峰对记者表示,社保部门以“引发示范效应” “地方未出台实施细则” “事后追偿难”等理由拒绝工伤先行支付,都反映出地方政府对开展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后基金安全的担心。事实上,这也是导致工伤先行支付政策在各地落地难的主要原因。
“工伤先行支付制度设计确实存在不足,有可能造成基金风险,但有关部门应该完善追偿方面的规定,而不是以此作为不执行的借口。”北京一位资深劳动法律师对记者表示,劳动者的弱势,也导致了社保部门在执行先行支付制度方面的压力和动力明显不足。
铲除村霸才能搞好乡村社会治理
惩治“村霸”需要多方合力。一方面要强化基层党组织建设,让村民自治有序运行,确保“村班子”公道行事;另一方面,要进行有效监管,对农村项目建设等严格把关,不给“村霸”留可乘之机;同时,还要斩断“村霸”借以维系嚣张气焰的“根”。
乡风文明、治理有效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两个重要维度。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公检法要形成合力,以“眼中不容一粒沙子”的态度,用最有效的措施,对“村霸”进行强有力的打击。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乡村是国家治理的“神经末梢”,乡村社会治理直接关系到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富裕。营造清净和谐的乡村生活氛围,既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所需,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所需。要瞄准靶心、下狠手、出实招,通过严惩“村霸”使国家治理向基层组织延伸,让乡村生活更加和谐安康。
(齐 健 汪 军)
辛辛苦苦种庄稼,没想到最终种子发芽率不足三四成,汗水付诸东流不说,还损失了七八万元。做出如此坑农行为的竟然是一名种粮大户。日前,芜湖市鸠江区法院对这起倒卖种子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据鸠江区法院法官介绍,姜某某等两人从江苏来到芜湖市某镇,承包了900多亩田,因承包时间较晚,且不熟悉环境,为避免错过播种时间,便找到老乡赵某联系购买小麦种子。
赵某帮助姜某某从种粮大户徐某某处购买了八万多元的小麦种子,为赶农时,姜某某在没有做出芽实验的情况下就将种子种下,然而让他没有想到的是最终种子发芽率仅有三四成,姜某某两人一下损失了八九万元。气不过的姜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侦查,这起倒卖不合格种子案浮出水面。
不合格种子坑了种粮大户无证倒卖种子获刑
鸠江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在没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两次向姜某某等贩卖小麦种子。 2016年12月,被告人徐某某先后以1.3元/斤的价格购买了小麦种子19500斤、以1.27元/斤的价格购买小麦种子30000斤,后按照1.6元/斤的价格通过中间人赵某销售给承包农户姜某某等两人用于种植,非法经营数额为79200元,违法所得约15750元。2017年6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审理中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鸠江区法院审理认为:徐某某未经许可买卖农业种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因其具有自首、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适用缓刑不致有再犯危险。遂做出以上判决。
据了解,在我国,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而倒卖种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对购买种子而言,从正规种子公司购买的种子质量更有保障,能较好地降低粮食生产、经营风险,选择种子购买途径时需认真考量。
(顾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