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银行及其宏观审慎监管的中美对比及启示
2018-01-15李怡霏
李怡霏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影子银行同样迅速膨胀,其所带来的风险尤其大不可控,而对于其的审慎监管同样成为议论中心,文章经过联系中美影子银行宏观审慎监管方面的发展近况,选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分析了我国影子银行因其潜在危机而存在的监管问题,并针对该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影子银行;宏观审慎监管;中美;监管部门
一、引言
影子银行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在其发展之初便成为了美国金融业的高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提升了美国金融资源使用效率,同时促进了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优势的形成。影子银行的实质是传统金融机构利用针对金融问题而形成的工程化技术开发对各类资产进行经济效益凭证化,将仅存、贷、存三大传统业务的存贷模式转变为货币市场批发-零售融资模式。近年来,影子银行也在我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出现了各种能够代替传统商业银行货币借贷职能的新的金融机构及活动。2007 年美国发生了次贷危机,之后影子银行引发了理论和监管的关注。我国同样开始监管行为,但由于尚有较多不足之处,一直未能有效规避其风险。如何认识我国的监管不足,并通过借鉴美国的监管经验来处理此问题,是一个十分具有研究性意义的问题。
二、影子银行宏观监管的中美比较
(一)司法方面
我国对影子银行的部分重要业务潜在的危机颁发了相对应的监管法律,如2013年3月我国颁布的针对银行人民币等理财产品“8号文”、2014年3月温州市颁布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2013年年底颁布的首部影子银行专门法——“107 号文”等。在上述法案中,虽然我国一再强调要对影子银行因迅速发展而日益膨胀的规模进行控制,但对委托贷款、民间借贷、融资类信托与银信合作理财等未做到有效监管,其规模反而在持续膨胀。而对于美国,出台《多德—弗兰克法案》,从多个方面加强了对美国影子银行体系甚至于美国传统金融体系的监管,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维持美国和世界金融体系的稳定。 但是《多德 - 弗兰克法案》存在许多问题。
首先,《多德—弗兰克法案》没有明确提出针对保险公司和政府支持企业的监管措施,这些企业在影子银行体系中占据相对重要的地位。其次,《多德—弗兰克法》的实施取决于国际监管合作与协调,协调将继续导致“监管套利”。 此外,还有许多其他问题,如如何衡量组织的制度重要性,如何对外国公司进行监管等中美影子银行的发展特征比较:美国从1970年首次发行以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资产的抵押贷款证券,到2012年已经有四十多年的历史,成为世界上影子银行规模最大的国家(2011年35%的比例)。相比之下,中国资产证券化历程还刚刚起步,依据本文的统计,我国影子银行的规模大约为27.93万亿人民币左右,占2013年GDP的56.88万亿元的49.1%,远远落后于美国的发展程度。并且不同发展阶段的机构运作模式,以及资金运作模式投融资方向都有很大差别。此外,监管对象还包括银行自有交易范围。然而,衍生工具的监管仍然存在差距,这不涉及利率互换、信用违约掉期、资产交换总额和其他衍生工具的监管。次贷危机后公布了《多德 - 弗兰克法》,更加全面地加强了对影子银行的监管。
(二)监管环境
1995年,我国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根本模式。与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相比,我国分业监管体制逐步建立起来。1992年12月17日,国务院决议建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这两个机构分别掌管证券市场的宏观政策拟定以及证券业与证券市场的监管。1998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被推翻,同时,人民银行对证券机构的审批监管权也划给证监会。从此以后,证监会正式成为一个集中统一的监管机构中国证券业。1998年,我国建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这是人民银行被隔离出来的保险监督职能。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业监管职能被隔离出来,作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員会而存在。在这一点上,中国的“三线”监管框架正式形成。对于美国,2009年12月12日和2010年5月20日,美国参议院分别通过各自版本的财政改革法案。次贷危机发生后,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弊端原形毕露,美国金融体系缺乏宏观审慎监管及系统性危机监管机构。为此,美国金融监管框架中的《多德—弗兰克法案》做出了重要变化,撤销了管理局的保管人,新成立了金融稳定管理委员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联邦保险办公室和金融研究办公室。形成的较完备的审慎监管体系。
三、中国影子银行的监管难点
(一)监管方法的成效无法进行科学评价
当前,各国针对影子银行采纳了一系列变革政策,如创立法律条文、加强信息表露、创设防火墙等等,然而,这些措施,是否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和规模的措施的作用是未知的,不能有效的评价,使措施,改善和调整出现盲目。而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机制,是我国现下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缺乏一套完整的监管机制
金融监管尚未建立有效的金融风险预警、防范、监测和评估机制,预警和控制无法实现,监管信息不能得到有效利用,在风险后处于繁忙的处理,为了有效防范和减少金融风险,需要建立系统的风险预警机制。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影子银行监管存在漏洞;没有明确的影子银行的定义;没有明确影子银行的风险在何处,也未明确风险存在的方式;资产证券化,财务管理和其他新事务,由监管机构监督;影子银行监管仍然是行政监管,被质疑的有效性不能有效地确定。因此,有效识别新转化对监管机构来说是一个挑战。
四、启示
(一)建立有效科学的评估体系
政府所建立的体系应对监管部门出台的监管方案及其效果进行准确而符合我国经济发展规律的评估体系,例如:委托贷款作为影子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规模的大幅上涨会放大金融系统的风险。通过选取委托贷款与社会融资规模的比率这个指标可以反映委托贷款的变化趋势。并建立诸如此类的各项比率,综合具体地进行评估。endprint
(二)建立成套的监管机制
首先要加強不同金融监管部门间的监管协调,各金融监管部门各司其职,运行机制能够良好运作的前提是各部门高效的合作与分工,如此不仅可以提升金融监管效果,还能减弱受监管者的包袱、使监管成本下降。其次,从整体来看,监管属于行政引导,监管力度有限,要建立成套的监管体系,应全方位加强影子银行的监管,确立针对网络金融之类的新生实体的监管机构。对于政策的逐步完善,以及法律的不断规范,是我国面临影子银行潜在风险而仍想从中获取经济高速发展的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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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陕西省西工大附中)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