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令是否可以直接进行不动产登记查询
2018-01-15
请问两个问题:律师提供诉讼当事人名字与身份证号码,要求查询名下房产,能否查询?律师持法院调查令要求查询名下房产,能否查询?
不可以,需要法院立案通知单;律师带齐手续和利害关系人一起来,可以查。
也就是说,有立案证明可以以人查房?调查令有什么法律依据?与《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没有冲突?
调查令是法院出具的,至于法院让谁来查询法院说了算。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也没说法院可以委托他人代查啊。
人民法院有调查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没说的东西多了,调查令、支付令慢慢都会走进生活,登记人会慢慢接触的。
我国立法机关只有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部门的叫规章制度以及地方性法律法规,最高法院不是立法机关,是依法裁判的机关。
最高法有司法解释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最高法院可以针对法律适用作出解释。《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有没有最高法院对调查令的解释?
这个还是征求意见稿,但马上要出来了。
既然是征求意见稿,为什么调查令现在就满天飞?
目前是各地高院的地方规定,调查令最早出现在上海,上海高院和上海市几十家行政单位联合下文了。
既然是地方的,就应该受地域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需要向案外人调查收集证据的,经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签发协助调查函,由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持协助调查函调查收集证据。这个制度很好,一个法官一年审理几百件案件,哪有时间调查?委托給律师去调查,节省时间,提高审判效率!最高法院这个司法解释出台了,会给国务院各个部委转发的。
问题是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关于登记资料利用的相关规定是否冲突?
调查令相当于法院在调查取证,一个制度出台,总是有过程的。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允许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点评
《民事诉讼法》《律师法》均没有对调查令作出明确规定,那么各地高院的实施办法又没有联合行政部门联合发文能不能得到认可呢?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来看,调查令实际上就是法院调查的延伸和便捷化的一种合理化方式,调查令只是法院让谁来查的问题,见令如见法官。
2015年陕西省高院发布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实施办法(实行)》第十一条规定,代理律师持令调查时,接受调查人核对调查令和执业证无误后,应当提供调查令所指定的证据。不能当即提供的,应当在收到调查令之日起五日内提供。可以看出,经过法院审核后出具的调查令等同于法院法官的公务行为,登记部门应该予以配合,并且对律师申请调查令也有明确的要求和限制,不是想象中的随便申请。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