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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整体认读

2018-01-15徐祥民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特色

徐祥民

(浙江工商大学 蓝色文明与绿色法制研究中心,浙江 杭州 310018)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1]19。探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特征有助于发现这一思想作为理论成果的品质;①张文显先生专门讨论过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特征”。参见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特征》,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2期。回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过程有助于把握这一思想成果与具体的理论和实践活动之间的联系;②莫纪宏先生论文对此进行专门研究。参见莫纪宏:《习近平依宪治理思想的形成及其特征》,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5期。梳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新点有助于尽快了解习近平提出的不同于以往的理论观点;*李林、姜明安先生等都曾专题讨论习近平法治理论的创新点。参见李林:《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理论逻辑与创新发展》,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2期;姜明安:《习近平总书记法治理论的重要创新》,载《人民论坛》2017年第26期,等。对习近平论述比较集中的话题,比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或法治体系等[2-3],做专门评述,有助于对相关议题认识的加深和理论的发展。为了全面深入理解习近平的法治思想,对它做整体的或宏观的考查也一定是有益的。*以往已经有学者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做过某种整体性解读。例如,卓泽渊先生著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思路——习近平总书记相关论述的学理阐释》,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1期。本文是宏观解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尝试。

一、 丰富的法律思想中的习近平法治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人类法治探索的新发现,是人类关于法治学说的新发展,是崭新的法治智慧。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培育出的思想成果,是由我国一代又一代马克思主义思想家、理论家创造的以丰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为根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法治领域里的思想凝结,同时,它也是习近平同志丰富的法律思想聚变升华的理论硕果。

习近平同志长期关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作为党和国家的主要领导人,他积极开展理论创新工作,带领党和国家领导集体提出了丰富的法律思想。在担任党中央总书记之前,他也一直关心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事务,思考法制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了许多对其法治思想的形成具有奠基或萌发意义的新观点、新主张。习近平的法律思想可做以下分类:

1. 按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划分。习近平法律思想包括法学理论方面的思想和法律实践方面的思想。习近平同志对人类社会“共同价值”的倡导和对西方所谓“普世价值”的反驳是重要的法学理论创造[4-5]。他关于“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的思想,关于“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思想,关于“公平正义”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关系的思想等[6],是与社会主义制度本质相一致的法学理论主张。他对法治在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地位的认识,对国家治理发展规律的认识[7],他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的判断[8],等等,也都属于法学理论方面的思想。习近平关于司法改革的思想、关于法治队伍建设的思想、关于加强宪法实施的思想等,都是对我国法制建设实践和法治国家建设实践提出的问题的积极回应,都是法律实践方面的思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全面依法治国决定》)的设计目的之一是解决“法治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9]。关于如何解决“法治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思考所创造的只能是关于法律实践的思想。习近平关于政法机关“提高执法能力”的思想,包括“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科技信息化应用能力”等的思想[10],无疑也是关于法律实践的思想。

2. 按照法律运行过程的阶段划分。习近平法律思想包括立法思想、执法思想、司法思想、守法思想、法律监督思想等。习近平同志在对《全面依法治国决定》所做的说明中提到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对他的法律思想全面关照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律运行阶段的充分反映。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际出发,习近平非常重视我国的立法工作和法律体系的完善。他对古人“立善法于天下”的主张的接受,他提出的“立法先行”以便“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基本遵循”的主张[11],既有高远目标,又切合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实际需要。习近平无疑十分关心执法问题。在表达他的法律思想的多种文稿中,依法行政都是关键词。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就提出了“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都要“依法行政”[12]9。他带领党中央制定《全面依法治国决定》的重要背景是我国“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上存在的“不公”“腐败问题”“反映强烈”。*《中共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三章。为此提出的“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系列要求是对习近平等党中央领导人已经认识到的此类问题的积极反映。*《中共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章。司法也是习近平及其他党和国家领导人长期关注的领域,《全面依法治国决定》中的第四章就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中共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四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全面深化改革决定》)第32项是“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第33项是“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两者的目标都是完善司法。第34项名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但它指向的是“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不够“规范”,“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不够“健全”,“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仍待“严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九章。其建设目标也首先是司法的完善。习近平关于“改革司法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思想,包括“改革司法管理体制”的思想、“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思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思想等都是关于司法的思想[13]。“全民守法”虽然不是可以靠增减机构、添加或裁撤人员、增加或减少拨款之类措施就能立竿见影产生效果的建设任务,但也是习近平和其他党和国家领导人经常谈及的话题,是党和国家一些重要文件经常关注的对象。《全面依法治国决定》提到的我国社会存在的极为严重的“问题”是“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中共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章。习近平对法律监督更是做过许多深刻的阐述。比如,在一次谈“加快建设包括宪法实施和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的体制机制”时,他提出8个监督,即“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还进一步提出了“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的要求[11]。

3. 按与法律部门相对应的部门法学划分。习近平法律思想包括宪法思想、环境法思想、经济法思想、社会法思想、军事法思想等。习近平同志发表的报告、讲话、谈话,他所做的批示,他发表于报刊的文章,由他主持或领导制定的决定、建议等文件,涉及法学的许多学科,表达了习近平同志的多个部门法学的思想。比如,2012年12月4日,他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表的讲话集中表达了他的宪法思想。再如,他领导制定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他就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理念等发表的一系列讲话、报告等,表达了他极为丰富的环境法思想。作为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在领导军队和国防建设的过程中,他发表了不少关于军事法制建设的看法,形成了他的军事法思想[14]。习近平关于“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等的思想,属于民法思想。*关于习近平的民法思想,参阅耿林:《论法的安定性与民法法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部门法中的体现》,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5期。

习近平的经济法思想、社会法思想也十分丰富。对国家和社会管理的许多细节,比如文物管理所做的思考,*关于习近平与文物管理有关的法律思想,参见张舜玺:《习近平文物事业法治思想研究》(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4期)等论文。也都涉及法律,这些思考也成为他的法律思想的组成部分。

4. 按问题指向本国、外国、国际社会来划分。习近平法律思想包括关于本国的法律思想、关于外国的法律思想和关于国际社会的法律思想。毫无疑问,习近平法律思想主要回答的是中国问题,主要是关于如何解决中国问题的法学思考。他著作中的“法治中国”*张文显先生的文章《法治中国建设的前沿问题》(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4年第5期)、袁曙宏先生的文章《奋力建设法治中国》(载《求是》2013年第6期)等对习近平同志建设法治中国的思想有系统阐述。“法治浙江”*2006年4月26日中国共产党浙江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从此,法治浙江成为浙江省人民的建设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等等,都有中国问题的明显标签。他多次细心阐述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依法治国”[12]5,他对“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提出的要求[10],他为“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而对反腐败发表的看法[15],等等,都是关于如何解决中国问题的思想。然而,习近平的法律思想不只是中国实践引发的思想,不只是针对中国问题提出的思想。在习近平法律思想中,不仅有对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法律和法治的观点,而且有大量关于国际法*关于习近平的国际法思想,参见李墨:《习近平国际法治思想探略》,载《领导科学》2016年第1期。和国际秩序*关心国际秩序的建设和改善是中国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人类大家庭健康发展的需要。不管是出于我国自身发展的需要,还是为全人类的发展尽大国责任,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家的主要领导者都不能不积极成为理论创造者和实践方案的设计者。习近平的一些文章,如习近平:《顺应时代前进潮流,促进世界和平发展》(载《人民日报》2013年3月24日)等,正是履行这双重责任的成果。的阐述。至于上文已述及的人类社会“共同价值”等,其理论价值不只限于对本国实践的指导、对本国处理涉外事务的指导、对本国处理国际关系的指导,此类学术创造是对全人类的贡献。

在具备了这样丰富的法律思想的条件下,实现对人类法治学说的发展,创造崭新的法治智慧,就是水到渠成的收获。如果把习近平丰富的法律思想比喻成法律思想的高原,那么,他的法治思想是这一思想高原上隆起的思想山峰。

二、 法治国家建设实践催生的习近平法治思想

不同的思想观点、思想成果在思想家头脑中的激荡不仅会产生新思想,而且还会导致思想的升华。习近平的法律思想也在不断丰富、不断升华之中。对习近平的法律思想做论点、议题、焦点的分类处理,我们会发现,法治是习近平法律思想的中心议题。考查习近平法律思想不断创新、升华的领域、方向,我们会发现,他的思想的创新、升华的主要领域是法治,基本方向是法治建设。习近平法律思想在法治上的聚焦,朝法治方向的展开,是由思想家所处的历史时代,思想家面对的时代主题所决定的。

习近平的法律思想主要是在21世纪刚刚走过的十几年的时间里以谈话、讲话、报告、论文、党和国家的决定等文件形式表达出来的。而这十几年恰好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十几年。以下几个事例就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主要里程碑:

(1)1997年9月12日至18日召开的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做出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判断,制定了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以及“怎样建设”这样的“政治”提出了具体要求。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上的报告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其中包括“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第四章。自这次大会开始,我国走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这个判断可以从习近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报告得到印证。例如,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发表讲话。这篇讲话就有“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的说法。参见习近平:《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动全党全国共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载《党建》2015年第3期。

(2)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该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这时起,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治国方略。

(3)1999年11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确立了“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引言。从这时起,依法治国方略开始在我国行政系统全面贯彻。

(4)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确定了四个方面的“奋斗目标”,其中之一是民主法制建设目标,而民主法制建设目标包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第三章。

(5)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内容之一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执政水平”。*《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第五章第一节。

(6)200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出“新要求”,其中包括“依法治国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16]19-21。大会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出的要求之一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6]30-31。

(7)201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对“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建设任务[17]。

(8)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决定》就“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做出规定。法治国家建设成为我国“深化改革”的重要领域。

(9)2014年6月6日,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司法改革全面展开。

(10)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全面依法治国决定》规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章。

(11)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确定了“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的“总体目标”。*《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中发〔2015〕36号)第一章第三节。

(12)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纲要》设专章规定“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第十八篇第七十五章。

(13)201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方略”之一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1]22-23。

习近平的法律思想是在这样的历史时代形成的思想,是作为这个时代构成部分的思想。习近平同志作为党和国家的主要领导人或党的担任中央或地方重要领导职务的成员,需要解答推进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或出现的问题,需要规划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需要认识法治和法治国家建设的一般规律,需要探索在中国国情和中国制度下实现法治、建成法治国家的路径、办法,习近平的法律思想的主体部分就是实施上述“解答”“规划”“认识”“探索”的思想创造。“解答”“规划”“认识”“探索”法治的思想只能是法治思想,只能是关于法治的法律思想、建设法治的思想。一方面,我国法治国家建设是客观存在的建设实践,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对这一实践的反映。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实践推动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另一方面,我国选择法治、实施建设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等都首先是思想成果[13],然后才变成轰轰烈烈的法治建设实践。在这个意义上,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

三、 以“建设”为品格特征的习近平法治思想

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之组成部分的习近平法治思想,除关于中外学者普遍论及的法治、关于法治一般原理的运用等思想外,*习近平对权力与法律的关系多次做过论述,对权力应当守法更是做过反复的申说。他提出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口号得到学界、政界的强烈回应。这些思想都是珍贵的,回答的问题是古老的,或者说是常见的。权力不守法,笔者也把这种现象称为“权力逾法”,是一切法治论的共同话语,也是一切法治论共同面对的难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思想,是回答如何“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的思想[11]。一句话,是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

习近平同志发表于《求是》杂志上的一篇文章中指出:“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11]习近平的法治思想就是在寻找这条道路、在这条道路上探索前进、沿着这条道路不断攀登新高峰的过程中形成的。

法治是一种治国方法。*笔者曾对此做过较为深入的探讨。参见徐祥民:《法治:把法律的本质要求普遍化——张国华先生法治论续展》,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4期;《亚里士多德的法治与先秦法家的法治》,载《法律史论集(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85-722页;《法治的反面是什么?》,载《齐鲁学刊》2002年第2期,等。习近平把法治看作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认为“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11]。他的法治思想是与作为传统的治国智慧的法治相一致的思想。*李慎明:《马克思主义话语体系中的人治和法治——学习习近平系列讲话精神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体会》,载《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5年第6期;陈永胜:《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的新进展》,载《科学社会主义》2014年第4期;胡锦光:《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解读》,载《人民论坛》2014年第28期,等,对这一判断都提供了支持。习近平的许多讲话、报告,党和国家的若干重要文件都把法治称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例如,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强调,“我们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参见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4年9月6日。早在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党中央就明确了这一认识。2014年8月19日,在就《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听取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领导人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和建议的座谈会上,习近平发表讲话,再次申明“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18]。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依法治国决定》把法律说成是“治国之重器”[19]48,这一比喻性判断与把法治理解为治国理政的方式是一致的。习近平在对《全面依法治国决定》所做的说明中称:“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9]因为法治是一种国家治理方式,所以才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正是因为法治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之间存在这样的依托和被依托的关系,所以,欲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必谋完善法治。《全面依法治国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以下简称“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表述就体现了这一逻辑关系。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关于法治的思想,是继承了前人治国智慧的法治思想,但他的法治思想不止于此。他的法治思想不是停留在对作为治国方式的法治的一般认识上,而是按照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现实需要而阐发的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总依据”下探索形成的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依据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当代中国的最大国情、最大实际”。习近平强调,“我们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牢牢把握这个最大国情,推进任何方面的改革发展都要牢牢立足这个最大实际。不仅在经济建设中要始终立足初级阶段,而且在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也要始终牢记初级阶段”。参见习近平:《紧紧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载《人民日报》2012年11月19日。习近平曾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做了“两句话”的阐释,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他对前一句话所做的进一步解释是:“前一句规定了根本方向,我们的方向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而不是其他什么道路。”[20]“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既是“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根本方向,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方向”——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而展开的思想,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而创造的思想成果。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本质是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习近平同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本质”的看法与我们的这个判断是一致的。参见《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动全党全国共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载《党建》2015年第3期。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关于法治的思想,是继承了前人治国智慧的法治思想,也是根本方向明确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然而,习近平法治思想不只是把法治看作是治国方式,接受法治这种治国方式,*习近平同志在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做的说明明确指出,制定《决定》是要解决改革发展提出的问题,满足改革发展的需要,而不是“就法治论法治”。参见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载《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不只是赋予法治以中国特色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一方向性,而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内容的法治思想,是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拼搏进取的思想。中国共产党人自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形成的法治思想,其突出的品格特征就是建设,是关于法治建设的思想。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确定具有关键作用的党的“十五大”、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就法治做的表述都有“建设”这个动态含义,其基本表述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两次会议所提倡的法治都是建设的对象。如果说法治是治国理政的“方式”,那么,通过建设才能采用这种方式。这是因为治国的方式是“治者”选择的结果,而非自然出现的现象[2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依法治国做出的决定的名字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一词表达了强烈的建设意蕴。《全面依法治国决定》开门见山,是“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作出”的“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部署”,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才制定这一《决定》,而该《决定》不是一般地讨论法治的理论和实践,而是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19]42。在习近平同志看来,《全面依法治国决定》就是一个关于如何建设法治国家的文件,是就如何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所作的“顶层设计”[9]。习近平的法治思想就是关于如何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思想,就是对如何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作“顶层设计”的思想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

四、 体系宏大的习近平法治思想

《全面依法治国决定》设定的“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此,该决定做了如下规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章。这一“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描述”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第二部分,“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第三部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第一部分可以概括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与特色;第二部分可以概括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第三部分可以概括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和运行。这个可以分成三部分的“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描述”也是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的反映。习近平的法治思想是由关于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和中国特色的思想、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思想、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和运行的思想三个方面构成的一个宏大的思想体系。

(一) 关于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和中国特色的思想

法治不只是治国方式。习近平的法治思想是有性质规定的思想。这个性质规定就是社会主义,更准确地表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全面依法治国决定》第一章的标题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19]42。这个标题代表了两个“重大论断”。习近平同志把它们解释为《全面依法治国决定》“鲜明提出”的两个“重大论断”。一个论断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另一个论断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9]。这两个“重大论断”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习近平关于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和中国特色思想的核心内容。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的第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和中国特色的思想,包括以下两部分构成:

1. 关于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思想。习近平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的开班式上谈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向要正确,政治保证要坚强……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动全党全国共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载《党建》2015年第3期。这是对他关于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思想的集中表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这些判断都不是简单地按逻辑关系推演出来的结论。习近平同志曾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因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共产党人正“坚定不移”地带领人民“走”的道路[9]。我们要实行的法治,我们要推进的全面依法治国,我们要建设的法治国家,本质上都是社会主义的。*这是方向问题。习近平同志也把这个问题叫作走对路。他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参见习近平:《加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求是》2015年第1期。自然,按照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等所揭示的社会主义原理,按照中国革命和建设所取得的历史经验,社会主义法治(这是“方向”)一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治建设(这是“政治保证”)。*习近平同志也把党的领导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的保证作用说成是“最根本的保证”。参见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载《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

2. 关于法治的中国特色的思想。习近平同志曾就“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出“五个坚持”。其中之一是“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他在文章中对“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阐述是他关于法治的中国特色的思想的经典论述。他谈到“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对怎样做才是“从实际出发”,他的回答是“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他还说:我们应当“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是,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11]。

(二)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思想

如果说关于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和中国特色的思想表达了习近平所主张的法治的本质,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反映社会主义要求、具有中国特色的治国方式,是一个复杂的体系,一个由不同支系统构成的大系统。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的第二个重要方面就是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思想。我们也可以把这个方面的内容称为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结构的思想。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而实现这个总目标需要一个“总抓手”。习近平同志对这个总抓手有深刻的认识和系统的论证。他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他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9]这个“总抓手”主要是5个“体系”,即(1)“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2)“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3)“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4)“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5)“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11]。

习近平也把这个“总抓手”称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既然是“总抓手”就应当紧抓不放;既然是“骨干工程”就应当倾力实施。习近平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结构的思想主要就集中在对“骨干工程”的规划设计上。

(三)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和运行的思想

法治是一种治国方式,习近平思想中的法治是“运行着的”治国方式。*法治也好,宪法之治也罢,都不是静态的政治品鉴,而是关于国家治理的设计,而且是关心治理效果的设计。笔者所著的《运行的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所阐发的法治运行的观点,就是在宪法需要运行的基本判断指导下设计完成的。它不仅具有性质上的独特性、结构上的完整性,而且离不开添注能量、改进工艺、优化流程之类的建设。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要求落实在运行中,法治的中国特色需要在运行中表达,法治的结构必须通过建设乃至推进才能实现其功能,只有通过不断的建设甚至推进才能逐步完善。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的第三个方面就是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如何建设和运行的思想。对这个方面的思想,我们可以称之为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运行的思想。

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运行,习近平既有战略性、框架性规划,又有具体建设项目设计。“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描述第三部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运行做了三项战略规划。这三项战略规划是:第一,“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第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第三,“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普遍提升。在谈如何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时,他提出需要“着重抓好”的几项工作。其中包括四个“加强”,即“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加强和改进法律实施工作”“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9]。这些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运行的具体建设项目。习近平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运行的思想就是关于上述战略规划和具体建设项目设计的思想。

五、 结 语

总体观之,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习近平同志丰富的法律思想滋养下生长出来的法治智慧之花,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学的新发展;是与我国法制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实践相依相伴的法治理论建设成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培育的、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为根基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是以如何建设法治、如何建设法治国家、怎样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问题为导向,具有明显建设特征的思想成果,是真正中国问题造就出的理论创新;是可以纵览法治国家建设大舞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全面理论指导的宏大的法治思想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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