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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建设分期与纠纷解决机制构建

2018-01-14袁达松张志国

关键词:争端仲裁纠纷

袁达松,张志国

一、 “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的需求分析

“一带一路”倡议作为中国应对全球经济变化的“中国方案”,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纵深发展提供了“东方智慧”,推动命运共同体由理念迈向实体化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它改变了全球经贸格局,亦会变革相关规则和世界经济法治运行。有学者认为,“一带一路”倡议有利于重构政府间国际贸易规则、国际货币金融规则、国际投资规则等,改变了全球经贸规则*张乃根.“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国际经贸规则之重构[J].法学,2016(5):94-96.。简言之,“一带一路”建设将改善沿线国家之间即“一带一路”命运共同体的经济法治,不仅包括经贸规则的实体法治,亦包括纠纷解决机制的程序法治。

(一) 构建“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分析

以“一带一路”倡议推进和“亚投行”建设为基础的“中国方案”,促进了全球经济合作与发展,推动了国际经济规则的变革与重构;现有世界经济规则体系与“中国方案”既兼容又存在冲突,需要新型的纠纷解决机制来包容和化解两者的冲突,以推动命运共同体建构和世界经济的包容性发展*袁达松,姚幸阳.命运共同体、“中国方案”与包容性法治[M]∥卢建平.京师法律评论:第11卷.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

理论上而言,法治与包容性发展是命运共同体这个硬币的两面,“一带一路”建设促进沿线国家经济包容性发展的同时*“一带一路”建设极大促进了贸易、基础建设等重大投资。2014年至2016年,我国与沿线国家贸易总额约20万亿元人民币;我国企业对沿线国家直接投资超过500亿美元;与沿线国家新签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3049亿美元。数据来源:贸易畅通:“一带一路”建设的重点内容[EB/OL].(2017-06-04).http:∥www.qstheory.cn/dukan/qs/2017-05/31/c_1121047809.htm.,亦会增加沿线国家间的经济纠纷,现有WTO、TPP等纠纷解决机制都难以应对“一带一路”纠纷解决的独特性和复杂性。所以,亟需构建“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以回应“一带一路”纠纷解决的新变化和新特点,以促进“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的经济法治迈向“一带一路”沿线命运共同体的经济法治。

从现实需求看,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对外贸易、对外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和对外援助等不断增加,摩擦与纠纷无可避免。争端与纠纷的化解离不开合理、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强权导向明显,程序透明度不高,仲裁人员亦缺乏独立性和中立性,中国应本着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建立“一带一路”国际投资贸易争议调解中心与仲裁中心*黄进.建立中国现代仲裁制度的三点构想[J].中国法律评论,2016(3):184-188.。“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是化解、解决“一带一路”建设中投资、贸易等经贸活动中纠纷的程序法治保障,是保障“一带一路”倡议顺利推进的公信力所在。其长远目标在于,通过法律构建,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命运共同体的经济法治,亦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经济法治的塑成提供“中国范式”。

(二) “一带一路”纠纷解决的独特性与复杂性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特殊的法制环境决定了“一带一路”纠纷解决的独特性和复杂性,这是构建“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逻辑基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复杂的法制环境根源在于,“一带一路”沿线多达64个国家,横跨亚洲、欧洲、非洲,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一,政治、法律制度、文化等诸多方面存在很大差异*袁达松,刘华春,张志国.“一带一路”中的中国律师业发展战略研究[J].中国司法,2017(1):38-45.;其次,沿线国家法系较为繁芜,大陆法系、海洋法系、伊斯兰法系等法系不一且法制内容各有不同;最后,沿线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整体法制建设和法治水平不高。这些因素,不仅增大了“一带一路”建设的法律风险,也使得法律风险的防控更加困难。风险一旦失控极有可能转化为危机,作为化解和处置风险与危机的纠纷解决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和非常必要了。

“一带一路”纠纷解决的独特性主要体现在公私纠纷兼存,商业化和援助性纠纷并存,国家之间、私人经济部门之间的纠纷交叉;其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一带一路”纠纷解决跨三大法系、跨多个法域、跨数个区域经济体和跨多重纠纷解决机制,这就涉及在多重纠纷解决体系中进行选择和协调的问题。因此,为促进“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争端的合理妥善解决,保障“一带一路”倡议及其具体项目的顺利推进,亟需建立基于“一带一路”法制实际和特点的纠纷解决机制。

(三) “一带一路”纠纷解决的重点领域

从某种程度上说,“一带一路”纠纷发生的领域是建立和完善“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的导向所在,纠纷的频发区、高发区应是“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重点关注的领域。“一带一路”纠纷公私并存,以投资、贸易、基建与援助等领域纠纷为主,集中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国际经贸领域。

“一带一路”建设促进了贸易往来和相互投资,与此同时,与贸易、投资相关领域的纠纷不断涌现。一般而言,国际经济纠纷可以分为三类:不同国家国民之间的国际经济贸易纠纷、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纠纷、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的纠纷多样,既有市场主体之间的,又有主权国家之间的,也有市场主体和主权国家的纠纷。基于此,市场主体之间经贸、投资领域也势必会成为“一带一路”的纠纷高发区。所以,建立“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应重视市场主体的经贸、投资等重点领域。

二、 WTO争端解决机制(DSM)及其在“一带一路”纠纷解决中的不足

WTO争端解决机制(WTO DSM)是WTO规则体系的重要内容,有“皇冠上明珠”之称。WTO DSM为WTO范围内贸易纠纷的化解和争端的解决提供了可靠路径,保障和促进了WTO成员之间贸易的高效运行。但WTO DSM与“一带一路”纠纷解决存在诸多的不相应,难以满足“一带一路”纠纷解决的需要。

(一) WTO DSM的内在缺陷及其对“一带一路”纠纷解决的不适应性

WTO争端解决机制在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其固有缺陷导致国际贸易纠纷解决的低效甚至无效。有学者基于1995—2011年WTO DSM运行的情况作实证研究,研究结果表明WTO DSM在近年来的WTO 争端解决中的利用率呈明显的下降趋势,其原因在于:首先,WTO DSM为多方妥协的产物,规则化改革效果欠佳,尤其是劳工和环境问题在WTO规则之外,无法通过WTO DSM来解决;其次,WTO DSM存在效率和公正问题,尤其是程序周期长,效率较低;最后,成员寻求WTO DSM程序解决问题的意愿不强*赵骏.“皇冠上明珠”的黯然失色 WTO争端解决机制利用率减少的原因探究[J].中外法学,2013(6):1242-1255.。笔者认为,一方面,WTO DSM的纠纷解决程序存在周期较长、成本过高等问题;另一方面,由发达经济体主导的WTO争端解决机制重视自身利益的保护,忽视发展中经济体的利益诉求。“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为发展中和欠发达国家或地区,“一带一路”建设秉承的共商、共享、共建原则理应构建更加高效和包容的纠纷解决机制。

(二) WTO DSM的客观不能和沿线国家使用WTO DSM的主观意愿不强

WTO DSM程序和规则适用的前提包括:首先,要求双方都是WTO成员,否则没有寻求WTO DSM解决纠纷的基础*WTO争端解决法律文本的第一条第1款规定:本谅解的规则和程序也适用于磋商和解决成员之间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在本协议中称为“WTO协定”)条款下的权利和义务的争端。此款明确了只有是WTO成员才得以适用WTO DSM解决争端。参阅WTO | legal texts-Marrakesh Agreement[EB/OL].(2017-12-01).https:∥www.wto.org/english/docs_e/legal_e/28-dsu_e.htm.;其次,WTO DSM程序的启动要求双方自愿。对WTO成员和“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进行分析可以发现,WTO共计164个成员,而在“一带一路”64个沿线经济体之中,就有14个为非WTO成员*WTO |成员和观察员[EB/OL].(2017-12-02).https:∥www.wto.org/english/thewto_e/whatis_e/tif_e/org6_e.htm.“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非WTO成员有:阿塞拜疆、白罗斯、不丹、伊朗、伊拉克、黎巴嫩、叙利亚、塞尔维亚、黑山、巴基斯坦、吉尔吉斯坦、东帝汶、乌兹别克斯坦、波黑。,WTO DSM在“一带一路”纠纷解决上欠缺全面适用的客观基础,即客观不能。同时,WTO DSM集中于WTO成员之间的纠纷解决,即经济体之间的纠纷解决,而“一带一路”纠纷更多发生在私人经济部门中,这也导致了WTO DSM在解决“一带一路”纠纷上的客观不能。

从WTO DSM的运行来看,发展中经济体使用WTO DSM解决纠纷数量较少。有研究表明,尽管发展中经济体在WTO时期较之GATT(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时期提请申诉的数量有明显上升,但发展中经济体在其内部也极端不平衡,运用WTO DSM的总体水平相对较低*王军.WTO争端解决年度报告(1995—2010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在发展中国家中,印度、巴西、阿根廷、中国和泰国表现得较为积极,占发展中经济体成员全部申诉量的近一半。。有学者进一步指出,发展中国家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不充分可以归因于:事实调查困难、成本高,私人产业同政府缺少必要的联系及对发达国家政治或是贸易报复的担忧*陈咏梅.发展中成员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困境及能力建设[J].现代法学,2010(3):132-134.。正是基于自身能力不足、高昂的程序成本等综合因素的考量,发展中经济体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意愿不强,即主观不愿。

当然,这并不等于说“一带一路”建设中WTO DSM完全没有适用的空间和可能性。WTO成员之间依旧可以将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产生的纠纷,通过WTO DSM来化解。再者,WTO DSM作为通用的国际经贸纠纷解决机制,对当前构建“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也有所裨益,尤其是涉及“一带一路”沿线主权国家间的纠纷解决时,WTO DSM依旧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三) 小结

WTO DSM的固有缺陷难以满足“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纠纷解决的全面覆盖需求,存在机制本身不能;其次,“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有超过20%为非WTO成员,适用WTO DSM缺乏客观基础,即客观不能;最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缺乏利用WTO DSM的能力和意愿,即主观不愿。所以,“三不能”导致WTO DSM难以满足“一带一路”建设的客观需求。这为构建“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机会和空间。

三、 TPP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对进展及其对“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启示

2016年11月5日,经过多轮谈判,以美国为主导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以下称TPP)最终得以签定。尽管在2017年1月23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了上任后的第一份行政命令,正式宣布美国退出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TPP),但是,不可否认TPP协定下的争端解决机制相比WTO争端解决机制已有明显的进步,对构建“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借鉴意义。

(一) TPP争端解决机制文本的相对进展

首先,适用范围扩大。有学者在综合分析TPP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文本后指出,TPP争端解决机制是典型的“国与国”纠纷解决机制,但其适用范围已经拓展到了私人经济部门;虽无上诉复审程序,但在其他方面强化了司法性,促进了效率与公平的良性共进;在具体的法律适用、法律解释规制方面更加明晰,提升了其法律技术的可操作性*龚红柳.TPP协定下的常规争端解决机制:文本评析与启示[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6(1):89-91.。

其次,在规则适用和程序规则上更加透明。基于对TPP争端解决机制文本的研究,有学者指出:1. TPP争端机制法律适用更为明确,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纳入文本,条约的解释和具体适用更加明晰,也更具有法理说服力;2. TPP协定28章第12条规定在满足保密性要求的前提下,专家组审理过程和陈述文本应当予以公开。这促进了专家组程序的透明化*许多.TPP协定下争端解决机制文本评析——以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为视角[J].南京社会科学,2016(8):146-149.有关争端解决机制的透明度问题TPP文本在28章争端解决条款进行了专门规定:TPP国家要遵循程序,确保提交的文件争议将公开,听证会将向公众开放,最后的决定将由小组公开。此外,非政府实体有权在争端解决期间向小组提交的意见。参见:TPP-Chapter-Summary-Dispute-Settlement.pdf[EB/OL].(2017-12-01).https:∥ustr.gov/sites/ default/files/TPP-Chapter-Summary-Dispute-Settlement.pdf.。而WTO DSM在磋商阶段,文件的公开程度不足和公众的参与权丧失,透明度不够;专家组阶段的专家组报告在透明度问题上的不足之处主要在于报告中审议意见的匿名问题*张湘兰,田辽.WTO争端解决机制中透明度问题研究[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48-51.。WTO DSM程序的透明度不足,有碍公正地解决纠纷。

最后,程序综合成本较低。通过对比TPP争端解决机制文本与WTO纠纷解决机制文本,不难发现,WTO纠纷解决机制属于“两审终审”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专家组的最后报告存在争议,争端双方有权向上诉庭提出上诉;WTO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常设的上诉机构,在某种程度上强化了司法功能及其司法主体地位。与WTO纠纷解决机制不同的是,TPP协定下的争端解决机制,通过专家组的最终报告以“一裁终裁”的形式解决争端。由此,在争端解决的效率上,TPP协定下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明显的优势,程序周期大大缩短,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

(二) TPP争端解决机制对构建“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的启示

TPP争端解决机制相对WTO纠纷解决机制有较大进步。首先,在规则适用和程序规则方面更加透明;其次,在具体纠纷解决程序上更加优化,程序周期相对较短,综合成本降低,便利了争端的解决。这些,可为当前构建“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参考。

TPP争端解决机制对构建“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的启示主要有两点:其一,TPP争端解决机制以“一裁终裁”的形式解决争端,程序周期较短。因此,在构建“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过程中应力取效率提高的模式,程序周期应保持在合理范围,以防止纠纷久而未决。其二,TPP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较为透明,构建“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也应当注重程序设计的透明化。争端解决机制的透明度是争端解决公正、公平的必要条件,既要求规则的公开和透明,也强调争端解决的三方介入与公众参与。

四、 “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框架

(一) “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的性质与定位

“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的性质是程序法,进而言之,是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程序法。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推进,沿线国家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程度不断加深,正在形成一个经济上的命运共同体或者是类经济共同体。“一带一路”倡议是开放的、包容的,在未来会吸纳更多的国家参与,长远而言是推动构建世界范围内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因此,“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是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命运共同体纠纷解决的程序法制。

就其定位而言,“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应是新型经济程序法治保障。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已经逐步发展成为一种开放、包容、共享的新型经济发展模式,“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旨在提供包容性的、法治化纠纷解决途径,以保障“一带一路”这一新型经济发展模式的顺利推进。所以“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是为世界经济包容性发展提供的程序法治保障。

面对“一带一路”这一“类经济共同体”,基于主权至上理论下的传统国际法理论有些捉襟见肘,“一带一路”倡议强调世界经济的包容性增长和全球经济治理新秩序,对于这些问题国际法理论尚未有可靠、有效的回应。因此,“一带一路”建设势必催生平等、包容、开放、法治的世界经济规则,即世界经济法治*袁达松,张志国.世界主义视角的经济法治和经济法学[C].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2017年会论文集.,“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应是构建世界经济法治的程序法治。

(二) “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的原则与目标

妥善解决“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各种纠纷是其应有之义,“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的理念要契合“一带一路”建设的目标和原则,坚持多元化、法治化、高效化的纠纷解决理念,要满足“一带一路”建设下纠纷解决的现实需求,符合纠纷解决和法治发展的规律。明确“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的原则与目标,对于具体制度的设定、构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 “一带一路”纠纷解决的原则

学界就“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的原则这一重要问题展开了较为充分的讨论。有学者认为,“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是中国参与和改善全球治理的重要手段,要坚持主导化、国际化、开放化、自治化、多元化、便利化和信息化的原则,将这些原则作为构建“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指引*蒋惠岭.建立“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的七项指引[N].人民法院报,2017-07-07(5).。也有学者认为,应当坚持公正透明、简洁高效和灵活多样的原则*黄韵.“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J].重庆社会科学,2017(4):96.。还有学者认为,“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应当立足于国际法规则和通用的国际商事海事规范,坚持平等协商、非对抗原则和沿线国家司法协作与合作等原则*刘敬东.构建公正合理的“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J].太平洋学报,2017(5):14-15.。可见,就构建“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原则的问题学界仍存在不少争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指出,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这为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提供了基本思路和方略。

笔者认为,“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还应符合透明化、兼顾公平与效率和包容性等原则。透明化原则是对纠纷解决程序和结果的双重要求,透明化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的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的公开。透明化是保障纠纷解决结果公平、公正的基本要求,是增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运用“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意愿的要求。该原则有利于纠纷的妥善解决,具体应包括强化仲裁双方的信息披露义务,明确信息披露的对象、内容和时限等内容。

兼顾公正与效率原则。“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贸易、投资等纠纷频发将无可避免,关键在寻求一套设计合理、运行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以保障纠纷的妥善解决。纠纷解决机制是否有效,不仅要看对纠纷处理结果的正义与否,还要看其是否有效率。纠纷能否得到快速解决,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一带一路”的建设进程。所以,在具体的纠纷解决程序设计上在注重公正的同时,要简化相关程序,尽可能缩短程序周期提升效率,以提供高效的“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保障“一带一路”建设中纠纷的快速、妥善解决,推进“一带一路”建设。

多元化与灵活性原则。“一带一路”纠纷复杂多样,需多种手段协调、共用以促进纠纷的快速化解。既要创造性地构建基于“一带一路”的纠纷解决机制,也要发挥既有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

包容性原则或者兼容性原则,即发挥既有纠纷解决机制和构建新型纠纷解决机制相结合。有学者认为,“一带一路”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应照搬或直接适用既有的国际和区域性争端解决机制*蒋圣力.论“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1):76-79.。但是笔者认为,诸如WTO DSM、东盟等区域性纠纷解决机制依旧能够发挥作用;同时,可以根据“一带一路”建设的特殊性对既有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改造和完善,以适应“一带一路”建设的需要以及纠纷解决的客观需求;最后,基于“一带一路”建设的需要以及纠纷解决的独特性和复杂性,构建新型纠纷解决机制即“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本身。简言之,“一带一路”的合作理念是开放包容的,“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既要充分发挥既有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作用,又要构建新型纠纷解决机制即“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

2. “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的目标

建立健全“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旨在提供一套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有学者认为,构建“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要充分运用内国司法机制和商事海事仲裁机制,旨在促成多层次、立体化、相互配合、良性互动的争端解决格局的形成*刘敬东.构建公正合理的“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J].太平洋学报,2017(5):13 .。有学者进一步指出,“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不仅是一套规则,而是一个包容性法治体系,旨在促进国际合作和国际法治建设*肖金明,张晓明.“一带一路”与国际法治:机遇、新课题与互动之策[J].理论探索,2017(3):36.。学者初北平认为,“一带一路”多元争端解决中心的近期功能在于解决“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争端, 远期目标在于诚信文化沟通平台与“一带一路”区域仲裁机构的形成,以及国际化争端解决人才培养*初北平.“一带一路”多元争端解决中心构建的当下与未来[J].中国法学,2017(6):85-89.。笔者认为,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有两大目标:其一,直接目标是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法治化、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以促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顺利推进;其二,从长远来看,在于重塑和完善国际经贸规则,为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中国范式、贡献中国智慧。

五、 “一带一路”建设分期与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向和模式构建

总体来看,仲裁制度的创新和调解制度的引入已成为学界构建“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的共识和基本路向,但在具体内容方面又不尽相同。有学者在系统分析“一带一路”纠纷类型和性质的基础上*根据纠纷的类型可分为政府间、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间几种类型。按交易的性质划分, 则可分为商事争议、贸易争议和投资争议。,进一步阐述了现有商事纠纷、国家间经贸纠纷及其投资纠纷解决路径的缺陷以及其在应对“一带一路”纠纷解决的不足,并提出构建“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框架性建议,在现有国际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上,凸显中国智慧,对现有机制和机构进行变革,建立一套涵盖斡旋、调解与仲裁的制度*王贵国.“一带一路”争端解决制度研究[J].中国法学,2017(6):58-68.。也有学者认为,要构建以调解解决跨境争端的解决机制,并强化仲裁的执行*吴灏文.“一带一路”倡议争端解决机制的模式选择与构建[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5):78.。但就具体制度内容的研究尚不够深入。

就具体构建路径上有学者认为,“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可采取自下而上、先民间再官方的原则,创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构*王贵国.“一带一路”战略争端解决机制[J].中国法律评论,2016(2):37.。虽然,该原则对于新建“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纠纷解决机构和规则的科学性和可接受性,但新建争端解决机构是否应该采取自下而上、先民间再官方原则仍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首先,从国际经验看,无论是WTO争端解决机制还是区域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诸如欧盟范围的纠纷解决机制和TPP纠纷解决机制,都是由成员的行政机构主导完成,构建方式是自上而下。其次,构建“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自下而上、先民间再官方原则难以有效推进和最终实现。最后,最新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这是关于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顶层设计,从此可以较为明晰地看出,从国家战略高度去推动“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和机构建立是基本方向。

同时,笔者认为在“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和模式选择上应当有所区分。具体而言,应根据“一带一路”建设的成熟度分阶段选择不同的纠纷解决路径。“一带一路”由倡议阶段逐步发展成为紧密的经济带并向类经济体不断迈进。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也应根据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寻求相应的纠纷解决路径。笔者认为,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目前的从“倡议”走向类经济带阶段,二是经过发展后的“准经济共同体”或“类经济体”阶段,三是或可发展成为经济共同体的阶段。

(一) 从“倡议”走向类经济带阶段的纠纷解决机制

“倡议”形态为“一带一路”建设的初始形态并逐步发展成为类经济带,该阶段的纠纷解决机制要以高效解决纠纷为目标,以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向“类经济体”发展,促成沿线命运共同体,完善全球经济治理。笔者认为,当前阶段应当构建以仲裁为中心的“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并加强仲裁裁决的互认与执行,发挥协商和调解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

1. 完善平等协商机制。平等协商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也是国际纠纷解决的重要手段。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应注重协商解决纠纷,并运用现代国际法规则。首先,纠纷各方通过平等协商能有效地化解纠纷;其次,平等协商可以大大降低“一带一路”建设中纠纷解决的成本;最后,通过平等协商有利于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

2. 推动“一带一路”调解机制建设。“一带一路” 倡议作为我国应对全球经济形势最新变化的中国方案,旨在重构全球贸易规则,寻求全球经济合作,促进全球包容性发展,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一带一路”的顺利推进,构建“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理应彰显中国智慧并提供中国方案。调解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具有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调解是谈判(交涉)的延伸;符合解决社会纠纷的一般规律,被广泛应用于我国民间纠纷解决和司法诉讼之中*袁达松,廖雅雯.经济程序法研究述略——兼论经济审判机构的恢复与拓展[M]∥张守文.经济法研究:第14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有学者认为,完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机制,要增强调解协议的执行力、加强调解机构的国际合作*漆彤,芮心玥.论“一带一路”民商事争议解决的机制创新[J].国际法研究,2017(5):36-40.。有学者进一步指出,还应制定统一的“商事调解法”并实施严格的信用惩戒制度,来保障商事调解协议的执行*祁壮.“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国际商事调解和解问题研究[J].中州学刊,2017(11):64-65.。

“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的成立,回应了“一带一路”沿线商事主体的司法关切和需求,是为“一带一路”沿线商事主体提供公正、便捷、高效的多元纠纷化解服务的有力举措*深圳前海“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揭牌成立[EB/OL].(2018-01-25).http:∥news.eastday.com/eastday/13news/auto/news/china/20180107/u7ai7322916.html.前海“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是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专门负责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相关工作的机构,通过加强与跨境商事调解仲裁的对接,发挥域外特邀调解员作用,完善涉外纠纷中立评估机制,拓展信息化涉外纠纷解决方式,为域内外商事主体提供便捷高效权威的纠纷化解服务。,这也为建立“一带一路”调解机制和机构提供了一定基础。

笔者认为,应推动统一的“一带一路”调解专门机构即“一带一路”调解中心的建立,调解的范围不仅局限于民商事还应涵盖劳工、环境等领域,确定并完善专门调解人员的任职资格与选任程序、具体领域的调解程序与执行的相关规则。同时,“一带一路”的调解,应当重视独立第三方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商会等民间组织的介入,注重调解全过程的保密,其程序还应当体现效率原则和成本优势。

3. 建立以仲裁为中心的“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一带一路”争端解决应考虑构建调解和仲裁相结合的制度*王贵国.“一带一路”战略争端解决机制[J].中国法律评论,2016(2):37.。笔者认为,从“倡议”走向类经济带阶段构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可行路径,就是建立以仲裁为中心的“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但初始阶段建立“一带一路”仲裁中心的条件尚不成熟,应加强仲裁裁决的互认与执行。

建立以仲裁为中心的“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的立论基础。首先,仲裁作为效力最强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手段,在成本、效力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符合“一带一路”纠纷解决的客观需求。其次,1958年签订并生效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是国际上关于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最重要的公约,为一国仲裁裁决在他国执行提供了重要保障。截至2017年6月,《纽约公约》成员有157个*Status[EB/OL].(2017-09-25).http:∥www.uncitral.org/uncitral/en/uncitral_texts/arbitration/NYConvention_status.html.;笔者通过数据统计发现,“一带一路”沿线64个国家中有57个国家为《纽约公约》成员*“一带一路”沿线64个国家中有6个国家为《纽约公约》非成员,分别为伊拉克、也门、阿联酋、马尔代夫、土库曼斯坦和波黑。,这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提供了适用空间和法理基础。简而言之,建立以仲裁为中心的“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不仅是可行的亦是有效的。但是,由于《纽约公约》不能全覆盖沿线国家,这也为下一步“一带一路”仲裁中心的建立提供了机会。

2017年10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已正式实施,这是中国仲裁机构第一部国际投资仲裁规则,也将为“一带一路”建设中对外投资争端提供程序法治保障。研究该规则文本不难发现,该规则增强仲裁程序的透明度,注重引入中国仲裁的经验和传统做法,包括“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等。该规则面向“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现实需求,借鉴国际投资仲裁经验,融入中国特色,体现国际化和实用性;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保障仲裁庭的独立裁判,保证仲裁裁决的公信力;贯彻灵活、高效、经济的仲裁理念,立足服务当事人,体现机构仲裁的特色优势*贸仲委《投资仲裁规则》说明及规则文本[EB/OL].(2017-09-28).http:∥www. cietac.org/index.php?m=Article&a=show&id=14467.。无疑,该规则进一步完善了国际投资仲裁制度,丰富了国际投资法治体系,为“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提供了一个选择。

4. 加强仲裁裁决的互认与执行,这个纠纷解决路径在倡议阶段具有法理依据和实现可行性。首先,“一带一路”沿线64个国家中有57个国家为《纽约公约》成员,为仲裁的互认与执行提供了法理依据;非成员可以通过签订双边协议来实现仲裁裁决的互认与执行。其次,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在“一带一路”沿线64个国家中,有34个国家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蓝本制定了自己的仲裁法,创造了“友好仲裁”的环境,这有利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了解并利用仲裁制度解决纠纷*朱伟东.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J].求索,2016(12):7-8.。最后,在不突破国家主权前提下,在中后期力促“一带一路”仲裁中心的设立,会更加有利于制度的建立和纠纷的解决。

(二) “类经济体”形态阶段下的纠纷解决机制

“一带一路”“类经济体”的生成以规则为前提,在此规则体系中,纠纷解决法制应当包含其内。该阶段的“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应以较为统一的纠纷解决法制体系为前提,在完善初级阶段纠纷解决路径的基础上,可以设立“一带一路”仲裁中心。有学者认为,海上丝路的核心区为东盟10国*赵磊.一带一路中国的文明型崛起[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6.,且从“一带一路”贸易合作大数据报告(2017)来看,“一带一路”东南亚、东欧、西亚北非地区的贸易比重相对较大,东南亚11国占比高达32.1%以上*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合作报告(2016)[EB/OL].(2017-12-01).https:∥www.yidaiyilu.gov.cn/wcm.files/upload/CMSydylgw/201703/201703241243039.pdf.;同时,东盟与中国地缘相近,合作程度深,中国、东盟现已达成共识,共同推动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在一定范围内的“类经济体”已经初步显现。总体来看,现阶段中国与东盟之间合作成熟度较高。

1. 设立“一带一路”仲裁中心并建立相关规则体系。有学者认为,应创建“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并论证其现实的必要性和法律上的可行性,可通过制定和缔结《“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公约》来确立“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的合法地位。具体而言,可以借助亚投行推动公约的制定和缔约*鲁洋.论“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的创建[J].国际法研究,2017(4):90-95.。也有学者指出,应以亚投行相关法律文本为基础构建“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设计一套符合“一带一路”特点的投资纠纷解决机制,来促进纠纷的解决*张卫彬,许俊伟.“一带一路”与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创新——亚投行的角色与作用[J].南洋问题研究,2017(4):78-79.。由此可见法学界对“一带一路”投资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存在一定共识,即可以在亚投行相关法律文本的基础上向前继续推进,建立“一带一路”投资仲裁中心。

但是,“一带一路”纠纷复杂,不仅局限于投资领域,建立“一带一路”投资仲裁中心对投资纠纷的解决具有重大意义。但很显然,这无法反映“一带一路”纠纷及其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全貌。所以,应当构建统一的“一带一路”仲裁中心,同时,可在该中心下设贸易、环境等专业委员会。

在“一带一路”仲裁中心设立的路径上,笔者认为在“一带一路”成熟度高的地区进行纠纷解决机制创新和实验,待“一带一路”建设整体达到一个高水平即形成“类经济体”时可在沿线国家之间适用新的纠纷解决机制。具体而言,可以考虑在推动RCEP进程中先试先行,在该区域设立的“一带一路”仲裁中心,以推动命运共同体的制度建设。

但是,现行的仲裁规则亦无法满足“一带一路”纠纷解决的需要。在建立“一带一路”仲裁中心的同时,需要进一步优化仲裁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仲裁人员的组成、仲裁申请条件、期限等程序性问题,以建立高效、透明的仲裁制度为旨归。当然,亦可尝试发展“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规则。

2. 强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司法合作。“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法制体系复杂,法治水平差异较大,必要的司法合作有利于沿线国家之间司法信息的畅通,以更好地促进“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纠纷的解决。故而,强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司法合作亦是构建多元化“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的内容。中国已在积极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司法合作,2017年6月第二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通过《南宁声明》*在声明第7条规定:区域内的跨境交易和投资需要以各国适当的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机制作为其司法保障。在本国国内法允许的范围内,与会各国法院将善意解释国内法,减少不必要的平行诉讼,考虑适当促进各国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尚未缔结有关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国际条约的国家,在承认与执行对方国家民商事判决的司法程序中,如对方国家的法院不存在以互惠为理由拒绝承认和执行本国民商事判决的先例,在本国国内法允许的范围内,即可推定与对方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与阿富汗、巴基斯坦、斯里兰卡等国最高法院签署司法交流合作谅解备忘录*第二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南宁声明》[EB/OL].(2017-09-24).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7372.html.。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与东盟国家及南亚国家法院间的交流与合作。

进一步完善民事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机制。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2条确认了:“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最高院也在积极制定有关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司法解释,旨在进一步完善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机制*张勇健.“一带一路”司法保障问题研究[J].中国应用法学,2017(1):106-165.,以推动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促进“一带一路”建设中纠纷的解决。2015年最高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指出,“要促进沿线各国司法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要在沿线一些国家尚未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协定的情况下,根据国际司法合作交流意向,对方国家承诺将给予我国司法互惠等情况,可以考虑由我国法院先行给予对方国家当事人司法协助,积极促成形成互惠关系,积极倡导并逐步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EB/OL].(2017-09-24).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4900.html.。此外,沿线国家之间可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民事司法协助合作书,以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民事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的实现。进而言之,待相关条件成熟后,可以制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民事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的司法协作意向(协定)书》,以促成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强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司法合作是推动纠纷妥善解决的必然选择,为此,需要加强司法合作的制度建设,以期形成长效的司法合作和纠纷解决机制。具体而言,在短期内可通过双边或多边司法合作协议来实现;长期来看,应当促成《“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司法合作框架或协议书》的签订,中国在此过程中应扮演重要推手角色,以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长效司法合作和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

(三) 区域经济体阶段与“一带一路”法院设想

“一带一路”倡议发展成为一个区域性的经济体,虽然只是一种可能,但也值得预期。“一带一路”倡议取得长足发展后,沿线国家间联系将更加紧密,长远而言,有望形成区域性的经济体。

区域经济体形成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政治互信增强、经济更加融合、文化趋向包容,其纠纷解决机制也将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具体而言,沿线国家的司法合作更加紧密、高效;“一带一路”仲裁中心运行也将更加完善,待条件成熟时,可以尝试筹建“一带一路”法院并构建相关规则和制度。至此,多元化、法治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基本形成并走向完善,经济程序法治保障的制度功能也将进一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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