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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民主制思想的再阐释

2018-01-13

关键词:阶级恩格斯马克思

(江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无锡,214122)

马克思恩格斯对民主制进行了深刻的分析与论述。但令人遗憾的是,目前国内学术界直接针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民主制论述的研究并不多。已有的相关研究集中围绕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国家民主制的论述而展开,主要探讨分析了马克思恩格斯对于民主制内涵以及资本主义民主制形成、意义、局限和发展前途的理解。例如俞可平教授的《马克思论民主的一般概念、普遍价值和共同形式》一文阐述了马克思对民主制的理解,“按照马克思关于国家消亡的逻辑,民主制是国家的最后形式。在民主制中,全部政治权力回归社会,国家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开始消亡。换句话说,要实现无国家的共产主义理想社会,民主制是必经的最后环节”[1]。以往学术界对民主制的研究取得了一些富有启发意义的成果,但总体来看尚存在两方面明显缺失:第一,研究主要聚焦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国家民主制的论述,缺乏对其关于社会民主制论述的关注,这容易使人们误以为马克思恩格斯所阐述的民主制即是国家民主制;第二,是研究缺乏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类民主制演进论述,特别是对他们关于前资本主义社会民主制演进论述的梳理分析,这也使得以往的研究未能全面揭示马克思恩格斯人类民主制演进思想,导致人们难以全面准确的理解和把握马克思恩格斯民主制思想。为此,本文将重点关点以往研究缺失,以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民主制演进的论述为主线对他们的民主制思想进行再阐释。

一、低级阶段的社会民主制:“自然形成的民主制”

马克思恩格斯阐述的人类社会最早的民主制形态是原始社会民主制。马克思晚年的“古代社会史笔记”特别是《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以及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运用唯物史观对原始社会民主制进行了科学的分析。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类在进入阶级社会之前经历了漫长的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社会,氏族是氏族社会赖以维系的根基,其在自然分裂过程中大致发展成为胞族、部落、部落联盟等社会组织形式,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形,在一些族人中间,“胞族可能是没有的,在多立斯人中间就是这样;部落联盟也不是到处都有成立的必要”[2](97)。每个氏族都有酋长,酋长是平时的首脑,一些氏族还有军事领袖即酋帅,酋长和酋帅都由氏族选举产生并可由氏族罢免。在氏族中,“全体成员都是人身自由的人,都有相互保卫自由的义务,在特有权利和个人权利方面一律平等;……自由、平等、博爱,虽然从来没有明确表达出来,却是氏族的根本原则”[3]。氏族都有议事会,氏族议事会同氏族一样古老,它是所有氏族成年男女均可平等参与氏族事务表决的民主集会。在氏族发展成为部落后,氏族议事会随之发展成为部落议事会,酋长和酋帅随之成为部落议事会成员。部落议事会“公开开会,四周围着其余的部落成员,这些成员有权加入讨论和发表自己的意见;决议则由议事会做出。按照通例,每个出席的人都可以随意发表意见”[2](90-91)。恩格斯将上述与原始共产主义经济基础相适应、氏族成员完全自由平等且能够直接参与的原始社会民主制称之为“自然形成的民主制”[2](104),并赞叹道“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呵!”[2](95)恩格斯指出,“自然形成的民主制”是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达到全盛时期的。经过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进入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自然形成的民主制”逐渐“衰落”为“军事民主制”[2](164)。恩格斯认为这种“衰落”从原始社会组织发展上看始于部落联盟的形成。“军事民主制”的主要组织架构包括议事会、民众大会和军事首领。此时,议事会主要由氏族长老贵族组成,民众大会主要由成年男子组成,军事首领成为常设职位、由人民选举产生。“军事民主制”的产生是顺应当时社会状态和社会成长的结果,因为,随着原始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开始出现,氏族人口随之增长并逐步发展成为规模更大的部落、部落联盟,一些部落和部落联盟又联合成民族,与此同时,财产差别开始出现,“随之也就在古代自然形成的民主制内部产生了贵族分子。各个小民族(Volkchen),为了占有最好的土地,也为了掠夺战利品,进行着不断的战争;以俘虏充奴隶,已成为公认的制度”[2](103)。在这种情况下,“军事民主制”的建立成为必然。不过,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人的谋生条件也在发生变革而这种变革又带来了社会结构的变化,于是就出现了这样一个社会,“它由于自己的全部经济生活条件而必然分裂为自由民和奴隶,实施剥削的富人和被剥削的穷人,而这个社会不仅再也不能调和这种对立,反而必然使这些对立日益尖锐化”[2](169)。这也就表明,在业已形成的对立冲突的阶级社会,“军事民主制”无能为力,陷于崩溃。

在此情况下,“为了使这些立于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2](170)。这样,原始社会民主制就被适应形势需要而产生的国家制度所代替。马克思恩格斯揭露了国家的本质,“它在一切典型的时期毫无例外地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并且在一切场合在本质上都是镇压被压迫被剥削阶级的机器”[2](176)。但他们同时肯定了阶级国家制度取代原始社会民主制的历史进步性,在他们看来,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文明社会的概括”[2](176),人类社会从原始民主制进入国家制度也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生产力水平极端低下、人的活动严重受制于大自然、个人高度依存于共同体的原始状态,这是因为,原始社会民主制是建立在极不发达的生产力基础之上,是建立在个人依存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基础之上,是建立在“小国寡民”基础之上,也是人类社会初期相当简单和粗糙的制度设计。

二、低级阶段的国家民主制:“不自由的民主制”

原始社会解体后,人类社会出现的首个国家类型,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是奴隶制国家。古希腊特别是希腊雅典城邦被认为是西方民主政治的发源地。在雅典城邦国家形成初期,政治权力一度为氏族贵族所掌控,这使得贵族与平民之间处于对立状态。为化解这一困境,政治家梭伦、克利斯提尼以及伯利克里相继进行了政治改革,通过他们的改革,雅典逐步确立了被后世认为是西方现代民主制源头的雅典城邦民主制。这一制度的主要特征是国家由部落所选出的“代表组成的议事会来管理的,最后一级的管理权属于人民大会,每个雅典公民都可以参加这个大会并享有投票权;此外,有执政官和其他官员掌管各行政部门和司法事务”[2](116)。不过,恩格斯在考察后发现,在雅典城邦全盛时期,“自由公民的总数,连妇女和儿童在内,约为9万人,而男女奴隶为365 000人,被保护民——外地人和被释奴隶为 45 000人。这样,每个成年的男性公民至少有 18个奴隶和 2个以上的被保护民”[2](117),因此,他认为,从形式上看,雅典城邦实行的是民主的国家制度;但从内容上看,它实行的实际上是奴隶主民主制。马克思恩格斯都承认奴隶社会取代氏族社会的历史进步性,但他们同时认为奴隶制包括奴隶主民主制也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走向消亡,因为“自由和奴隶制形成一种对抗”[2](538),奴隶制一方面“封锁了这种生产方式的出路,而另一方面更加发展的生产受到了奴隶制的限制,迫切要求消灭奴隶制”[4]。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奴隶社会走向解体,人类进入封建社会。在封建社会,国家最普遍的形式是君主制。对于封建君主制,马克思指出,“在君主制中,整体,即人民,从属于他们的一种存在方式,即政治制度。”[5](39)他同时指出,“在中世纪,财产、商业、社会团体和人都是政治的;国家的物质内容是由国家的形式设定的。每个私人领域都具有政治性质,或者都是政治领域;换句话说,政治也就是私人领域的性质。在中世纪,政治制度就是私有财产的制度,但这只是因为私有财产的制度就是政治制度。在中世纪,人民的生活和国家的生活是同一的,人是国家的现实原则,但这是不自由的人。因此,这是不自由的民主制,是完成的异化”[5](42-43)。由于国家的存在本身是一种制度存在,所以马克思在此将组成政治国家的国家制度称之为“政治制度”。马克思在此使用“不自由的民主制”称谓中世纪国家制度,究其原因在于,在他看来,“民主制是国家制度的类”[5](39),“民主制是作为类概念的国家制度”[5](280),作为类概念国家制度的民主制,其本质规定性在于:国家是人的自由的产物,“人创造国家制度以保证每个人的自由不受他人的威胁和侵害。人是创造国家制度的主体,人创造国家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自身的自由,因而,国家制度本质上是基于人的自我规定而形成的”[6]。类概念国家制度民主制所规定的人与国家之间的这种关系要求人民在创造国家之后必须掌控国家权力,使之服务于人民,只有为人民所掌控、服务于人民的国家制度才能称得上是民主制;此外,由于人天生是社会动物,人的生存和发展从根本上讲要落实于社会之中,所以国家与人的逻辑关系通常会转化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而在中世纪,国家制度背离了民主制的本质规定性,国家异化为社会的异己力量,束缚了人的自由,人民的生活与国家的生活相统一,人是不自由的人,所以,它是“不自由的民主制”。

需要进一步探究的是,通常认为欧洲中世纪的国家制度是专制制度,马克思为何要特别使用“民主制”来称谓它呢,仅在其前面加上了“不自由的”限定词。这就涉及马克思对国家民主制的另一重理解。马克思认为作为类概念国家制度的民主制“对其他形式的国家制度的关系,同类对自己的各个种的关系是一样的。”[5](40)也就是说,在他看来,一切国家制度形式都是类概念国家制度民主制的“种”,包括君主制,只不过君主制是它变异的“种”,坏的“种”,正如马克思所说,“君主制则只是国家制度的一种,并且是坏的一种”[5](39)。根据马克思的阐述自然可以得出下面结论:民主制的基因存在一切国家制度形式之中,只不过在不同的国家制度形式中体现的程度不同罢了,进一步说,对于作为类概念国家制度的民主制而言,不同的国家制度形式都是其不同的“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说,“一切国家形式在民主制中都有自己的真理,正因为这样,所以它们有几分不同于民主制,就有几分不是真理”[7](282)。既然一切国家制度形式都作为类概念国家制度民主制的“种”而存在,所以也就有了马克思恩格斯经常使用不同的限定词加上“民主制”的词根来称谓不同“种”的国家制度形式,比如前文提及的以“不自由的民主制”称谓中世纪国家制度。

不过,马克思并未称谓奴隶社会国家制度为“不自由的民主制”。这是否意味着他认为奴隶社会国家制度不属于“不自由的民主制”呢?当然不是。马克思在论述奴隶制时指出,“在奴隶制关系下,劳动者属于个别的特殊的所有者,是这种所有者的工作机。”[8](462)很显然,马克思这里提及的“所有者”是指奴隶主。他同时指出,“在古代国家中,政治国家构成国家的内容,并不包括其他的领域在内”[5](41)。这里的“古代国家”指的是奴隶制国家,正如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中所说,“现代国家承认人权同古代国家承认奴隶制是一个意思。就是说,正如古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奴隶制一样,现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中的人”[9]。列宁后来在马克思论述的基础上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奴隶占有制国家可以是君主国,贵族共和国,甚至可以是民主共和国。管理形式确实是多种多样,但本质只是一个:奴隶没有任何权利,始终是被压迫阶级,不算是人”[10]。基于马克思的阐述可以看出,在奴隶制国家中,国家是奴隶主阶级的国家,它同样异化为社会的异己力量,现实的人是被国家剥夺了类本质的人,是不自由的人,正如马克思所言,“现代意义上的平等和自由所要求的生产关系,在古代世界还没有实现,在中世纪也没有实现”[8](197),因此,奴隶制国家制度也是“不自由的民主制”。当然其与中世纪“不自由的民主制”是存在差别的,前者代表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后者代表封建主阶级的利益,前者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最终为后者所取代。恩格斯鉴于“不自由的民主制”的巨大局限性,认为“它标志着国家发展的低级阶段”[2](173)。换言之,“不自由的民主制”是国家发展低级阶段的民主制,或者说低级阶段的国家民主制是“不自由的民主制”。伴随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资产阶级的兴起和壮大,新兴资产阶级与封建统治阶级之间的矛盾日趋尖锐,这样,一场由资产阶级领导的政治革命进入了人类历史,国家与国家民主制也由此迈入更高阶段。

三、高级阶段的国家民主制:“政治民主制”

马克思积极评价了资产阶级政治革命所带来的政治解放。他认为,“政治解放当然是一大进步”[5](174)。一方面它实现了宗教与国家的分离,国家摆脱宗教而得到解放。“人把宗教从公法领域驱逐到私法领域中去,这样人就在政治上从宗教中解放出来。宗教不再是国家的精神”[5](174)。信仰宗教完全成为个人私事。另一方面它实现了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它“把国家事务提升为人民事务,把政治国家组成为普遍事务,就是说,组成为现实的国家;这种革命必然要摧毁一切等级、同业公会、行帮和特权,因为这些是人民同自己的共同体相分离的众多表现。于是,政治革命消灭了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5](187)进一步说,它“完成了从政治等级到社会等级的转变过程,或者说,使市民社会的等级差别完全变成了社会差别,即没有政治意义的私人生活的差别。这样就完成了政治生活同市民社会分离的过程”[7](344)。当然,政治解放所取得的最现实的成果莫过于它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的自由、平等、私有制不可侵犯等人权,“人身、新闻出版、言论、结社、集会、教育和信教等等的自由,都穿上宪法制服而成为不可侵犯的了。”[11](597)

马克思将实现了政治解放的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制度称之为“政治民主制”[5](187)。相对于“不自由的民主制”,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政治民主制”是国家民主制发展的高级阶段。作为国家民主制高级阶段的资产阶级民主制主要包括两种政体: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共和制。黑格尔曾在《历史哲学》中提出历史将终结于君主立宪制的论断。恩格斯反对这一论断,他认为,历史的进程好比螺线,“历史从看不见的一点徐徐开始自己的行程,缓慢盘旋移动;......不时擦过它的旧路程,又不时穿过旧路程。而且,每转一圈就更加接近于无限”[12],所以它不会终结于君主立宪制。不仅如此,恩格斯还认为,君主立宪制是不彻底的资本主义国家制度,在资产阶级尚未与君主专制政体完全决裂之时,君主立宪政体是资产阶级统治的适当形式,但只有民主共和国才是资产阶级统治的彻底和最后的形式。马克思进一步指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相对于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政体的进步意义,在他看来,普选权、人民权利等“这一切美妙的玩意儿都建立在承认所谓人民主权的基础上,所以它们只有在民主共和国内才是适宜的。”[13](314)“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13](356)。

马克思恩格斯同时指出了政治解放的局限性。政治解放实现的所谓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就是说,无非是利己的人的权利、同其他人并同共同体分离开来的权利”[5](182)。一句话,在市民社会中人是异化了的人,市民社会对于人而言是异化的社会。在市民社会,“人决不是类存在物,相反地,类生活本身即社会却是个人的外部局限”[5](173),社会成为个人逐利的战场,人的世界是互相隔绝对立的个人世界。在政治国家,“即在人被看作是类存在物的地方,人是想象的主权中虚构的成员;在这里,他被剥夺了自己现实的个人生活,却充满了非现实的普遍性。”[5](173)也就是说,国家作为普遍利益的共同体是虚幻的,它实际上只是代表“普遍利益”形式掩盖下的资产阶级的利益。这表明,政治解放尽管实现了社会与国家的分离,但却带来了新的问题即人的两重化,也就是,人作为抽象的人存在的政治生活表面上是平等的,而作为具体感性的人存在的物质生活事实上是不平等的。人的双重生活使人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中均失去了真实性,国家和社会因分立而对立,人并没有摆脱国家的限制,国家对人而言依然是异己的力量,人依然是不自由的人,无法过上类生活,实现自由自觉的类本质。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结果?根本原因在于私有财产。马克思认为,“在私有权关系的范围内,社会的权力越大,越多样化,人就变得越利己,越没有社会性,越同自己固有的本质相异化。”[14](29)私有财产“这一项权利就是自私自利的权利。这种个人自由和对这种自由的享受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础,这种自由使每个人不是把别人看作自己自由的实现,而是看作自己自由的限制”[5](184)。需要指出的是,政治解放尽管从政治上废除了私有财产,表面上实现了人的政治平等,但“从政治上废除私有财产不仅没有废除私有财产,反而以私有财产为前提。……国家还是让私有财产、文化程度、职业以它们固有的方式,即作为私有财产、作为文化程度、作为职业来发挥作用并表现出它们的特殊本质”[5](172)。这是因为,“资产者不允许国家干预他们的私人利益,资产者赋予国家的权力的多少只限于为保证他们自身的安全和维持竞争所必需的范围之内;因为资产者一般以国家公民的姿态出现只限于他们的私人利益要他们这样做的范围之内”[15](412)。一句话,在私有制社会不可能出现作为真正普遍物、内容和形式相统一的民主制。因此,要突破这一困境,就必须消灭私有制。

四、最高阶段的国家民主制:“民主制”

消灭私有制,重要的前提和任务是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11](293)在他们看来只有如此,无产阶级才能在发展进程中创建一个没有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联合体以代替旧有的阶级社会。可以看出,马克思恩格斯把无产阶级统治作为废除私有制的重要前提和保证,同时他们也表达了另一观点:即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后要利用自己的统治尽快增加生产力总量,进而使社会的形式能够消弭存在的阶级分化,从而消灭以之为基础的国家机器。需要指出,前文他们所说的“争得民主”就是指建立无产阶级民主,也是指无产阶级专政,其国家制度呈现是无产阶级民主制。对于无产阶级专政在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的角色和作用,马克思认为它是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转变的政权过渡形态。

接下来的问题是,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应该实行什么样的民主制呢?马克思恩格斯对此没有详细的描述。他们唯一见证过的无产阶级政权是短暂存在的巴黎公社。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总结了巴黎公社政权建设的经验并给予了肯定:“公社是一个实干的而不是议会式的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13](55);“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选出的市政委员组成的。这些委员是负责任的,随时可以罢免。其中大多数自然都是工人或公认的工人阶级的代表”[13](55);它废除了以往高官显贵所享有的特权;在公社,“一切社会公职,甚至原应属于中央政府的为数不多的几项职能,都要由公社的勤务员执行,从而也就处在公社的监督之下”[13](121),等等。马克思的总结阐述了无产阶级民主制的一些建构原则和措施:行政与立法职能合一即“议行合一”的公社,实行普选制、罢免制、监督制、废除官僚特权制等。马克思最后评价道:“公社的真正秘密就在于:它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生产者阶级同占有者阶级斗争的产物,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13](58-59)恩格斯则更是提出:“巴黎公社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了。”[16]

既然如此,那么巴黎公社是一个什么意义上的国家呢?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它就是巴黎无产阶级在二月革命时提出的“社会共和国”。当然,在他们看来,社会共和国是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进行最后决战的国家形式。尽管都是民主共和国,但相较于资产阶民主共和国,社会共和国是消灭资产阶级统治、废除私有制、不断把国家所夺取的一切力量归还于社会、实现从政治解放走向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正如马克思所说,“共和国只有作为‘社会共和国’才有可能存在;这种共和国应该剥夺资本家和地主阶级手中的国家机器,而代之以公社;公社公开宣布‘社会解放’是共和国的伟大目标,从而以公社的组织来保证这种社会改造。”[13](104-105)可以看出,社会共和国要以公社取代少数有产者控制的国家机器,这就使得人类在进入阶级国家后第一次实现了绝大多数劳动阶级的民主,尽管它仍然以国家的形式而存在,但“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了”,它是消灭阶级、迈入无阶级社会的政权过渡形态,是国家最高和最后的形式。正因为如此,所以恩格斯将这种国家制度称之为“民主制”[17],很显然,恩格斯这里所称谓的“民主制”不是指作为类概念国家制度的民主制,而是指作为“种”的国家制度形式的民主制,具体地说,是指无产阶级民主制。恩格斯的这一称谓与马克思对“民主制”的理解是一致的,这一点从论文开头引用俞可平教授对马克思民主制思想的阐述可以明显看出。

五、高级阶段的社会民主制:“真正的民主制”

如前文所述,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专政是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消灭国家的最后国家形式,人类进入共产主义社会也就意味着进入了无私有制、无阶级、无国家的社会。当然,从逻辑上讲,人类首先进入的是低级阶段的共产主义。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低级阶段的共产主义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因为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13](304)。共产主义低级阶段实行的是按劳分配,“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13](304)。不过,马克思认为低级阶段共产主义存在的种种不完美之处对于刚刚脱胎于资本主义社会的低级阶段共产主义社会而言是不可避免的。

进入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13](305-306)高级阶段的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人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而且保存了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14](120)。此时,自由平等的生产者联合体按新方式组织生产的社会,“各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15](84),“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身的主人——自由的人”[13](760)。此时,公共权力真正回归社会,但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依然存在,每个人通过联合体的管理工具自由平等地的参与联合体事务的管理,这是“真正的民主制”[5](41),是原始社会民主制的“复活”。当然,这个“复活”如恩格斯引用摩尔根的话所讲,“将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复活”[2](179)。换言之,共产主义“真正的民主制”是高级阶段的社会民主制,事实上也是民主制发展的最高阶段和终极形式。

需要指出的是,如前文所述,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低级阶段也即我们现在所讲的社会主义是没有私有制、阶级和国家,但从中国现实来看,却是存在私有制、阶级和国家。为何会出现这一反差?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中国发生社会主义革命的现实基础和具备的条件与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存在重大差别,其中核心的差别体现在生产力的发展程度上。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社会阶级的消灭是以生产高度发展的阶段为前提的”。[13](756)19世纪中期他们曾设想社会主义革命首先在欧洲几个生产力发展水平较高的资本主义国家同时发生。不过,众所周知,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是在生产力十分落后的情况下发生的。时至今日,经过多年发展,中国的生产力水平总体上已大大提高,但仍达不到消灭阶级和私有制所需要的程度,所以这就决定了当前中国的根本任务仍然是发展生产力。为了进一步发展生产力,当前和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中国不但不能消灭私有制,而且还必须在坚持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同时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而这也就决定了现阶段中国不可能消灭阶级阶层,这样自然也不可能消除阶级阶层之间以及他们内部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包括对抗性的矛盾,此外,由于我们也不可能完全消灭破坏和敌视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加之西方国家从未放弃“和平演变”中国的图谋,所以,这些就要求中国必须坚持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只有坚持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才能为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而这种保证直到生产力发展达到消灭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程度才会消失。

六、结语

综上可见,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民主制的论述集中于社会与国家两大组织空间,遵循着“社会民主制→国家民主制→社会民主制”的演进主线。在国家产生前和消亡后的无国家时代,民主制是作为社会管理工具的社会民主制;在国家产生后和消亡前的国家时代,民主制是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民主制。国家民主制包含两种理解:一是作为类概念国家制度的民主制,这是规范意义上的民主制;一是作为“种”的国家制度形式的民主制,这是经验意义上的民主制。民主制演进的历史起点是低级阶段的社会民主制,终点是高级阶段的社会民主制,其间大致经历低级阶段、高级极端和最高阶段的国家民主制。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民主制演进的根本动力是生产力,直接动力是阶级斗争。民主制作为上层建筑的范畴决定并服务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并最终决定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阶级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生产力有了一定程度发展但又未能充分发展的产物。在生产力极端低下的原始社会,不存在阶级,生产力的发展使得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出现阶级国家,而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达,人类终将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到那时,全人类将得到自由全面发展,阶级与阶级国家也将消亡。在阶级社会,不同阶级间在经济上的根本对立集中体现在政治斗争上,而正是这种阶级间的对立和斗争直接推动了民主制的演进。

如前文所述,国家是由人创造的。但遗憾的是,人民在创造国家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却没能掌控它,以至于国家沦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异化为束缚社会和人的自由的力量。人真正开始自由理性地按着类概念国家制度民主制的本质规定性去建构具体国家制度形式的民主制则始于近代。因为只有到了近代,政治革命实现的政治解放才使人摆脱了对国家的依赖、实现了自由和自主并获得了掌控国家的地位。不过,政治解放及其实现的“政治民主制”存在巨大局限性,为此,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推翻资产阶级民主制、建立无产阶级民主制并最终过渡到共产主义“真正的民主制”的民主制建构目标以及一些相应的原则和措施。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带领中国人民从实际出发经过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以及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后的社会主义政治建设,最终建构了符合自身国情、符合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这一制度存在巨大优越性,但仍有待健全。中共十九大提出要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并明确了相应的原则、落实思路与举措。就当前中国民主制建构而言,重要的任务是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从而为“真正的民主制”的最终实现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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