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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协商治理理论与实践互动的背离及其应对

2018-12-21

关键词:协商从严治党话语

(上海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200240)

1980年,约瑟夫·毕塞特首次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使用学术意义上的“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一词①。西方学者在20世纪后期掀起了“协商民主”研究的热潮。在西方语境下,协商民主是相对于代议民主来说的,治理则是相对于新公共管理、新公共服务等而言的。二者被引入中国以后,实现了碰撞与交融,乃至成为显学,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中国政治协商制度已经实践了半个多世纪,这一本土资源易于与“协商民主”“治理”产生共鸣。

在统合“协商民主”与“国家治理”为“协商治理”的基础上,文章的立论依据为:当代中国协商治理是党领导下人民群众的共同治理,是当代中国治理的基本样态,是以马克思主义政治观为指导,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存在场域,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为生成基础,适合我国国情民意的公共治理模式,实现了理论、制度与实践的统合[1](26-45,204-205)。协商治理研究包含理论、制度与实践等内容,以创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治理理论以构建中国话语体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治理制度以完善中国制度体系,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治理实践以更好地扎根中国实践为旨趣。但是,需要认识到,当代中国协商治理研究存在意识形态泛化与排他性独立见解创设冲动等亟需正视的问题。

一、当代中国协商治理研究:意识形态泛化与排他性“独立见解”创设冲动

当代中国协商治理研究的意识形态泛化倾向表现为,或基于西方话语体系谈论中国协商治理,对中国协商治理的机理未有基本认知;或者不能平衡学术性与意识形态性,有强烈的创设“独立见解”的理论冲动。

第一,协商治理研究中的意识形态泛化。具体而言,意识形态泛化有两种表现:其一是依附于西方理论谈论中国的协商治理、协商民主。笔者认同,“协商民主应当由有思想、有能力的公民(或他们的代表们)深思熟虑地生成,这种深思熟虑就是协商民主的关键所在”[2](32-40)。但是,在中西方不同语境下对“有思想、有能力的公民”的理解,对二者“深思熟虑”的差异阐释是需要厘清的。应该看到,所探讨的中国协商治理理论与实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所形成的、基于中国本土的政治协商与社会协商的国家治理理论及其实践。21世纪前期,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协商民主的新理念,学术界相应做了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新概括。2012年,在党的十八大会议上,中国共产党将之前的探索统括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随后在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中国共产党明确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协商民主推进国家治理。学术界则相应阐发了“协商治理的中国逻辑”[1](26-45,204-205),“国家治理”与“协商民主”的“互动与融合”②,等等。现有研究很大一部分是基于西方语境下的“协商”“平等”“民主”“治理”等概念泛泛谈论中国的协商治理,这只能隔靴搔痒,毕竟中国人对协商治理及其理想样态的理解迥异于西方。其二是在协商治理研究中未能平衡学术性与意识形态性,以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掩盖学术导向。认为社会主义为中国协商治理提供了基本的生存场域,固然需要强调应然层面社会主义相对于资本主义的优越性。但学术层面的协商治理研究毕竟不是意识形态宣传,不能越俎代庖,替代意识形态宣传。对意识形态的过度倾斜极有可能冲淡协商治理研究自身的学术性,从而失去客观性。

第二,排他性独立见解创设冲动:意识形态释放的基本渠道。依照学术研究的基本规律,大多数学人无法创设自己独立的理论体系,更多的是衍用理论家的学说,“碎片化”地指导自己看待问题与现象,努力发挥传播知识的作用[3],这本无可厚非,但部分学者又心有不甘,非要试图创设属于自己的理论体系,排他性立论就成了便捷的路径,意识形态与学术研究之间的天平往往会倾向意识形态,意识形态释放的基本渠道就是排他性“独立见解”的创设冲动。简言之,就是在某一现象与问题上,通过创设一种与他者不同的、至少表面上不同的话语体系来获取存在感。

近年来国内学界对于构建中国本土话语体系表现出极大的热情,例如,提出“构建(新的)规范理论”“学界有必要对构成国际秩序的知识进行重建”“号召大家发展中国自己的理论”,等等[4]。但是,如何构建政治学的话语体系呢?现有的研究集中在梳理构建政治学话语体系的意义,强调从实际出发,挖掘传统资源,批判地借鉴国外政治学话语的有益成分,指出本土化、中国化是构建政治学话语体系的必然路径,要加快推进政治学话语体系构建。这些研究大多阐明了努力的方向,而对于如何从实际出发,如何挖掘传统资源,如何批判地借鉴国外政治学话语的有益成分,如何本土化、中国化,如何加快推进政治学话语体系构建,却语焉不详。

二、本土化:协商治理理论与实践互动的关键环节

当前,协商治理研究存在意识形态泛化与排他性独立见解创设冲动的缺陷。这种局面是协商治理理论与实践互动背离的直接表现,根源于本土化的缺失,未能科学理性地透析与解决真正意义上中国的现象与问题。事实上,“马克思主义必须和我国的具体特点相结合并通过一定的民族形式才能实现”[5]。“只要一门科学分支能提出大量的问题,它就充满生命力;而问题的缺乏则预示着独立发展的衰亡和终止。”[6]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根本是以中国现象与问题为出发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既需要关注理论问题,亦需要正视中国的现实问题。这从侧面说明,不能以一知半解甚至误读的西方理论来解读未被理性认知的中国实践。本土实践只能用本土的理论来阐释,本土理论只能基于本土的实践而形成,唯有如此,才能实现理论与实践的互动。

其一,协商治理理论与实践的背离:意识形态维度的紧张。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主流意识形态逐步实现了从超脱性向世俗性、排斥性到包容性的转变[7]。但是,包括协商治理理论在内对中国社会解析的诸多话语体系往往在超脱性与世俗性、排斥性与包容性的两极之间游走,极端的排斥性与无底线的包容性时常使得理论内部存在紧张的气氛。“超越”[8]似乎成为化解紧张的万能良药。其中不仅有对资本逻辑的超越,有从超越性、排斥性出发,应然地描绘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和谐图景,而且还有基于世俗性、包容性,探讨他者的“协同型政府”对“协作型政府”的“超越”,乃至“新公共治理”对“官僚制”的“超越”等。这里并不是说我们不可以使用“超越”一词,而是试图强调,尽管我们可以在话语上使用“超越”,但并不代表要以意识形态化的传统思维检视协商治理,完全拒斥其普适性。从另一个层面来说,需要做的是,批判西方治理中的新自由主义意蕴,正视中国协商治理的本土化。

其二,本土化的缺失:互动背离的深层根源。中国协商治理理论与实践互动的背离,根源于本土化的缺失。本土化既包括理论上的本土化构建,又包含实践上对本国现象与问题的认识与解决。应然层面上,对西方行政学理论与实践的援引、借鉴与批判可以起到启发的作用,可以通过比照、批判与检视发现中国的现象与问题,触发中国理论的形成,推进实践的深入。

本土化缺失条件下对西方理论的运用造成的结果还包括,用误读的西方理论解释中国现象与问题,使得研究沦为“语言的游戏”。例如,学界对协商治理中的“理性”“平等”“合法性”等从西方的视角分析,但中西方对“理性”“平等”“合法性”的理解并不一致,对此的深入剖析也较为鲜见。

三、全面从严治党:本土化下考察与推进③协商治理的基本语境

行政学要实现中国化,不仅“要在行政学的语言、术语上中国化,营造术语中国化的行政学语境和话语体系”,“而且更重要的是要在行政理念、行政思想、行政原则和行政目标等方面从根本上加以中国化”[9]。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从严治党型塑了有效推进协商治理的语境和话语体系,廓清了协商治理的理念、思想、原则和目标,提供本土化下考察与推进协商治理的基本语境。该语境下考察与推进协商治理可以看出:

其一,高压反腐之下问题的结构化与隐蔽化倾向:全面从严治党语境下协商治理的当下梗阻。当代中国协商治理是党领导下人民群众的共同治理。党领导下的协商治理需要人民群众的共同参与。但现实情况却不尽人意,正如中央巡视组的巡视所披露的那样:中国工商银行“近亲繁殖现象比较突出,总行管理的691名干部中,220名干部的配偶、子女共240人在系统内工作”;天津“市司法局 200名局处级干部的 440名亲属在本系统工作(含离退休人员)”[10],一些单位“近亲繁殖”手段不断翻新,越来越隐蔽,包括“萝卜招聘”、量身订制,履历造假、绕道进人,内部照顾、违规招聘等[11]。缺少人民群众参与,真正意义上的协商治理难以实现。

全面从严治党语境下,中国问题突出表现为政治问题与腐败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根弦不能松,腐败问题是腐败问题,政治问题是政治问题,不能只讲腐败问题、不讲政治问题。干部在政治上出问题,对党的危害不亚于腐败问题,有的甚至比腐败问题更严重。在政治问题上,任何人不能越过红线,越过了就要追究其政治责任。有些事情在政治上是绝不能做的,做了就要付出代价,谁都不能拿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当儿戏”[12]。需要高度警惕政治问题与腐败问题的蔓延呈现出结构化与隐蔽化样态固化的趋势。结构化与隐蔽化腐败主要是体制内部透过交易的腐败,大数据时代,这会加剧政府的污名化,进而损害其执政合法性,势必成为党领导人民群众协商治理的梗阻。

其二,“让全面从严治党成果惠及群众”:协商治理的基本指向。党的十九大报告将新时代社会治理界定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指明了我国协商治理应蕴含“共建共治共享”的基本内涵。中国协商治理是党领导下人民群众的共同治理,协商治理与全面从严治党是完全契合的。“让全面从严治党成果惠及群众”是全面从严治党与协商治理的基本指向,没有群众的“共建共治共享”,协商治理只能是一句空话。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要认真纠正和严肃查处基层贪腐以及执法不公等问题,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让群众更多感受到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13]。通过全面从严治党保障协商治理中人民群众的“共建共治共享”。推进协商治理,就是要科学认识与破解高压反腐之下问题的结构化与隐蔽化倾向,“让全面从严治党成果惠及群众”。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破解高压反腐之下问题的结构化与隐蔽化倾向,“让全面从严治党成果惠及群众”,实现协商治理的机理是什么?这是接下来需要探究的问题。

四、外在触动、内生机理与主导因素:协商治理的当代中国基础架构

一定程度上,触动中国现代转型的因素是外在的,但转型的机理依然是内生的,党的领导是外力发挥作用与内在逻辑持续运行的主导因素,外在触动④、内生机理与主导因素型塑了协商治理的当代中国基础架构。

第一,外在触动与内生机理:协商治理中的普适性与本土性。“一方面,中国迈向现代国家,不是自我成长使然,而是外力作用所致;另一方面,中国迈向现代国家,不是在传统大型帝国分崩离析后的国家碎片上进行的,而是在神散而形不散的大型国家躯体上进行的。这两方面就足以使中国建构现代国家的逻辑起点和历史任务完全区别于西方国家。”[14]很大程度上,中国建构现代国家的逻辑起点在于外力作用,当代中国对协商治理的研究与实践有外在的动力,因此不能忽视西方协商治理理论与实践对我国的启发意义与价值。我国的协商民主形式发端于民主革命时期,到 20世纪中期通过政治协商会议在制度层面框定下来,总体上迟于西方。从研究层面来看,西方可借鉴之处在于阐发协商治理的核心要义。从实践层面来说,需要善于从对照中找寻自身的短板与不足,不能以“特色”为借口拒斥合理化的借用。

对中国语境下“现代国家”建构历史任务的认知与推动需要认识到其“神散而形不散的大型国家躯体”的要义。“神散而形不散的大型国家躯体”的“神”与“形”的博弈与平衡在普通中国人日常生活⑤之中随处有体现,演变为“情理”“人情”“关系”等一系列构造“中国人行动的逻辑”⑥的基本枢纽。透过对“情理”的分析,可以看出协商治理在普通中国人日常生活的基本体现。“所谓‘情理’,简单说来就是‘常识性的正义衡平感觉’……什么被感觉是正义的,什么被感觉为衡平的呢?当然其内容在中国和西洋必然是不同的东西……概言之,比起西洋人来,中国人的观念要顾及人的全部和整体。也即是说,中国人具有不把正义的标的孤立起来看而将对立的双方——有时进而涉及到周围的人们——的社会关系加以全面和总体考察的倾向;而且中国人还喜欢相对的思维方式,倾向于从对立的双方都多少分配和承受一点损失或痛苦中找出均衡点,等等。”[15]贯穿中国协商治理的是中国人“常识性的正义衡平感觉”。对治理主体发生联系机理的研究不能无视中国人行动的逻辑。

第二,“党的领导⑦”:外力作用与内在逻辑运行的主导因素。党的十九大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的领导”表现为,在国家与社会领域缺乏明显界分的情况下,政党、国家与社会三者边界彼此重合,功能高度重叠;在国家与社会出现某种分离的情况下,政党与国家两者相互联结,作为相对于社会而存在的一个整合结构,压倒性地制约和影响着社会。这种融政党于国家并与国家权力高度结合的政党形态是“政党-国家”,或“党-国体系”(party state system)[16]。政党-国家的政治特征有三重面相:其一,政党是国家与社会政治运行及变迁的发动机;其二,政党是社会整合的基本渠道;其三,政党通过垄断暴力资源和大部分的人力、组织资源实现对国家的全面控制。

中国改革开放的过程是一个积极实现现代化、融入全球市场体系的过程。政党-国家充当了推动市场化改革与经济体制全球化的主导力量。社会主义价值理念驱动政党-国家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做出规划,并取得进步。但是,在偿试提高地方政府与国有企业积极性的行政分权政策使得地方政府与国有企业享有自由裁量权的同时,需要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财政负担与公共服务压力促使国家引入与发挥其他治理主体的作用,这并未改变政党-国家的政治面相。无论是作为外力作用的外在触动,还是作为内在逻辑的内生机理,都需要通过政党-国家的政治面相展示自身。我们知道西方治理理论的核心要义是多元主体,这在当代中国是基于政党-国家的主导作用而落地的。

五、基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协商治理:理论构建、实践前行及其微观视角

促成协商治理理论与实践的互动,要构建中国的协商治理理论,谋求协商治理实践问题解决制度的民主化、法治化,“让全面从严治党成果惠及群众”。这需要多元协商治理主体,特别是主导协商治理主体作用的有效发挥,其微观视角是“中国人行动的逻辑”。普通民众周围的政治“中心人物”要担负起权威性和正确性的代表,引导“常识性的正义衡平感觉”的形成,以“确保结构上的或形式上的主导性和谐”,该研究理路促成了治理普适性与本土性的结合。

当然,对“中国人行动的逻辑”的把握需要基本的确定性,这是学术研究的基本要求。但是,由于中国人的为人处世逻辑更多是遵循实践性自显,“许多深刻的道理无需多解释,其本身就将其运行逻辑自显出来”[17],对“中国人行动的逻辑”准确阐释充满困难。

第一,协商治理理论的构建:问题的理论解决。总体上,借用社会学中国化的厘定,协商治理的本土化应该包含如下内容:一是中国协商治理具有中国特色,密切联系中国实际,解决中国现实问题;二是中国协商治理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建设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协商治理理论;三是中国协商治理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建立面向人民的协商治理理论[18]。以解决中国现实问题为根本,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协商治理理论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面向人民。

从理论构建的层面来看,当下迫切需要做的是构建与阐释本土的学术概念[19]体系(见表1),构建依托协商治理实践本土化的协商治理理论是接下来需要完成的。这里仅以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会为例来管窥中国协商治理实践的多姿多彩,同时也说明构建本土理论的任重道远⑧。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会之基本程序是:镇党委、镇人大、镇政府、市镇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各种团体、群众等的观点→政府民主恳谈信息来源→镇党政人大联席会确定恳谈主题→办公室制订恳谈会实施方案→公布时间、地点、对象、主题、会场布置、人员分工及材料准备→民主恳谈会程序→报告恳谈目的、意义、主题及注意事项,报告主题内容,围绕主题开展平等对话(记录材料和整理建档)→领导班子研究落实意见建议→公布→政府组织实施→党委人大监督并征求反馈意见[20]。如此丰富的形式在各地有多种多样的呈现,共同组成中国协商治理实践,对类似协商治理实践的提炼是构建协商治理理论的基础性工程。各个层级的协商治理及其运行逻辑都应该成为协商治理研究的对象,进而形成中国本土的协商治理理论。

表1 本土的行政学学术概念体系

第二,协商治理实践中问题的民主化、法治化的制度解决,以“让全面从严治党成果惠及群众”。尽管对协商民主与协商治理的认知,依然存有一定分歧,但在一些核心议题上,治理应具有普适性。比如,谋求民主化、法治化的制度解决是应对协商治理实践中问题的基本路径。而中国协商治理的本土化则在于应对协商治理实践中问题的基本路径,以“让全面从严治党成果惠及群众”为基本指向。首先,全面从严治党为协商治理实践中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可能。全面从严治党为中国式民主与法治提供了基本可能。协商治理问题需要在全面从严治党语境下通过民主与法治加以解决。其次,全面从严治党语境下协商治理实践问题的解决需要本土化路径。“四个意识”得以有效树立的形势下,有效实现反腐败的“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以切合“全面从严”,化解腐败的结构化隐蔽化倾向,“让全面从严治党成果惠及群众”,是当下急需面对的。

第三,主导协商治理主体作用及其有效发挥。协商治理研究除了理论研究、制度研究与实践研究的分类之外,还可以基于主体维度的不同分为民间、学术与官方等,形成相应民间话语、学术话语与官方话语等体系。当代中国的协商治理理论应该是官方话语主导下的多元话语和谐融合。正如上文所说,“全面从严治党”官方话语蕴含了政党治理的新表达,如“全面”“从严”等。这些重要的表达,只有得到学术话语的有力解释才能转换为民间话语,才能促成官方话语在协商治理主体中的有效传播。话语是制度与行动的外显,制度与行动才是话语的基础。全面从严治党语境下协商治理实践的有效推进必然依靠主导协商治理主体作用的有效发挥。全面从严治党语境下,党领导人民群众有效推进协商治理至少需要做到:“知势”,要认清协商治理发展的基本趋势,在推进协商治理中掌控主动性;“明理”,要明确推进中国协商治理的基本理路,明确其运行中的问题;“强责”,要强化推进中国协商治理的基本责任,积极引导多元治理主体的成长与成熟。

第四,不能忽视“中国人行动的逻辑”:考察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语境下协商治理的微观视角。需要强调的是,笔者并非“决定论”者,只是对协商治理研究缺乏“中国人和中国社会”视角的不满⑨。当代中国,不论是在国家与社会领域缺乏明显界分的情况,还是在国家与社会出现某种分离的情况下,国家与社会都不是对立冲突的⑩,而是契合共进的,这与西方治理有根本性的不同。故此,中国协商治理实践的发展更需要考察“中国人行动的逻辑”。当下,从来不缺少对协商治理的意识形态考量,缺少的是思考的微观视角。外在触动(特别是其核心要义)与中国式的内在机理共同借助主导因素得以支撑起中国协商治理的基础架构。贯穿“中国人行动的逻辑”于中国协商治理的要义是:首先,“常识性的正义衡平感觉”的获得需要重点关注。从人们的社会关系,哪怕是对立的双方加以全面考察;倾向从对立双方都多少分配和承受一点损失或痛苦中找出均衡点。其次,中国人在情境互动中总有寻求并确立中心人物的意向。中心的确定意味着权威性和正确性的确定,并可以建构出一种在互动中给面子式的关系,中国人的这种心理倾向可以用来确保结构上的或形式上的主导性和谐[17]。中国协商治理运行中,作为普通民众周围的政治“中心人物”,“全国优秀党支部书记”“全国优秀县委书记”[21]要担负起“权威性和正确性”的代表,引导“常识性的正义衡平感觉”的形成,以“确保结构上的或形式上的主导性和谐”。

中国知识界存有“殖民地的心理”[22]。意识形态泛化、排他性“独立见解”创设冲动与文化自信是相抵牾的。泛化意识形态给人以除了意识形态之外中国协商治理研究乏善可陈的感觉,急于提出一种创见,动辄构建新的理论或知识体系,而不是踏踏实实将本土的问题阐释清晰,亦是学术底气不足的表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效互动是二者健康发展的理想状态,准确厘清本土问题的协商治理理论可以描绘协商治理实践,阐释现象、解决问题以促进实践前行,协商治理实践则为理论提供丰富的素材。

围绕协商治理实践形成协商治理理论,协商治理理论指导下开展协商治理实践,透彻厘清与分析中国协商治理需要关照触动(外力作用)与机理(内在逻辑)两个基本面,此基本面的主导因素是“党的领导”,昭示出“全面从严治党”与“协商治理”的必然关联。全面从严治党语境下,“中国人行动的逻辑”是考察与推进协商治理的微观视角,其中对“平衡”的理解与追求构造起协商治理运行的基石。这需要充分发挥普通民众周围的政治“中心人物”的“权威性与正确性”的代表作用,引导“常识性的正义衡平感觉”的形成,以确保结构上的或形式上的主导性和谐。因此,实现协商治理理论与实现互动的基本理路是推进立足“中国人行动的逻辑”的协商治理实践,构建基于协商治理实践的理论。

注释:

① 陈家刚在《协商民主与政治协商》一文中对此曾有考证。谈火生在《协商民主:西方学界的争论及其对中国的影响》一文中对“deliberative democracy”一词译介纷争做出阐释的同时,指出由于易于与本土资源相结合,大陆学界几乎高度认同将该词译为“协商民主”。参见陈家刚.协商民主与政治协商.学习与探索,2007(2):85-91;谈火生.协商民主:西方学界的争论及其对中国的影响.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3(7):7-11。

② 常桂祥、赵俊梅在《互动与融合:国家治理与协商民主的内在逻辑》一文中明确指出,“国家治理的本质是协商治理”。参见常桂祥、赵俊梅.互动与融合:国家治理与协商民主的内在逻辑,行政论坛,2017(2):20-26。

③ 这里使用“考察与推进”是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做的交融分析,既包含对协商治理理论的考察,又包含对协商治理实践的推进。

④ 词源学意义上,“触动”包含如下含义:其一,碰;撞;其二,冲撞;触犯。等等。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190。笔者此处用该词,是想说明外力与中国社会的接触(“碰;撞”)以及对中国社会的挑战(“冲撞;触犯”)。

⑤ 郭于华、沈原分析了作为国家治理重要内容的“日常居住生活”:“无论是改革前,还是改革后,中国社会背景下人们的日常生活始终弥漫着国家权力的渗透、构造和控制,从而使得人们的日常居住生活变成了一种国家事务,并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参见郭于华、沈原.居住的政治——B市业主维权与社区建设的实证研究,开放时代,2012(2):83-101。

⑥ “中国人行动的逻辑”关涉到中国人生活的方方面面,这里侧重于协商治理领域。参见翟学伟.中国人行动的逻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⑦ 黄杰在《国家建设模式的类型和中国的选择》一文中将“这种国家建设模式的逻辑”界定为,“党在国先、以党建国、国家政党化、以党治国、党国同构、党国一体”。参见黄杰.国家建设模式的类型和中国的选择.社会科学,2011(10):22-29。

⑧ 房宁曾以阿伦特为例指出,“我更不明白的是当下正处于实现现代化、实现民族复兴关键时期的中国有那么多真实的现实的重要的问题需要思考和研究,而我们学者们却津津乐道什么阿伦特,难得他们真的是找不着事干了吗?!难道他们真的那么擅长研究那位云里雾里的德国女性,而完全搞不懂或不在意我们的生活、我们身边的事情吗?!”实际上,其阐明的就是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背离。参见房宁.说不完的阿伦特,https://www.guancha.cn/FangNing/2018_01_23_444214_s.shtml,2017-12-20。

⑨ 翟学伟在《人情、面子与权力的再生产》一书中指出,“将社会与心理、结构与行为结合起来讲,可以统称为对中国人和中国社会的研究。”“现在中国社会科学界主要是采用西方的范式、理论及概念,或拿着实证主义的方法来研究中国人与中国社会的。”翟学伟.人情、面子与权力的再生产(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286.

⑩ 抗争实践中,行动者策略选择与话语运用的合法化建构是此关系的体现。参见郭于华、沈原、陈鹏.居住的政治——当代都市的业主维权和社区建设,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3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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