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区教育治理体系的内涵探索
2018-01-13邵晓枫
□ 邵晓枫
治理理论自20世纪80—90年代以来风靡全球。治理是各主体平等协商,运用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各方利益进行协调,从而促进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民主、多元、协商是其核心要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也被提上了议事日程。社区教育是在社区内进行的社会教育,是学校教育之外的我国教育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社区教育治理体系是大势所趋。2016年《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教育发展的意见》明确规定,到2020年,我国要初步形成社区教育治理体系的总目标。在上述大的社会背景下,国内学术界开始对社区教育治理问题进行探讨,但数量不多,且大多涉及社区教育治理体系的构建、完善等问题,几乎没有人专门探讨社区教育治理体系本身的内涵,而要构建科学的社区教育治理体系,我们就要首先弄清“社区教育治理体系”究竟是什么。
对于如何理解治理体系问题,人们从多方面进行了探讨,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治理体系就是一种制度体系[1]3。二是把治理体系主要视为一种制度体系,但同时又包含了与制度有关的理念、行为等[2]。三是把治理体系视为是一个由多种因素构成的系统,这种观点占据了主流地位。如认为教育治理体系是由教育治理的主体、客体、目标、机制等不同要素组成的系统,最终目标是要实现教育领域内的善治。[3]还有人提出,现代教育治理体系是由谁治理,治理什么,以及如何治理三大基本要素及其十二个子要素组成的结构系统。[4]笔者更赞同第三种观点,并由此认为,社区教育治理体系应是在一定理念指导下,由谁治理、要治理什么、想达到什么目标、怎样进行治理、治理的效果如何等多种因素构成的系统。也就是说,社区教育治理体系应是由社区教育治理理念、治理目标、治理主体、治理客体、治理体制与原则方法、治理结果评价等方面构成的一个系统。下面,我们对这一系统进行比较详细的分析。
一、现代社区教育治理体系逻辑起点:社区本位、民主及多元理念
1.社区本位的理念
社区教育治理属于公共管理的范畴,而公共管理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特质,这就决定了社区教育治理不是政府一家的事情,而是整个社区共同的事,应以社区为本位。“公民自己才是幸福生活的主体。政府没有为公民的幸福生活提供客观条件是一种重大失职,但试图超越自己的能力去实现公民的幸福,或者试图替代公民去实现公民的幸福,则是相当危险的。”[1]74在我国当前的社区教育管理中,有着浓厚的官本位色彩,还未真正确立以社区为本位的理念,由此带来以下问题:一是由于政府担负的职能过多而能力和精力又有限,使其对所管理的社区教育效率不高;二是政府虽然是公共利益的代表,但其也会努力追求自身利益,进而影响到社区教育的公共性体现不充分。因此,我们在构建社区教育治理体系中,应顺应形势的发展和要求,确立以社区为本位的新理念。
这一理念主要有以下内涵:一是要以社区的特点和需要作为社区教育的出发点。长期以来,我国社区教育主要是从政府的角度出发,为配合政府的相关工作而开展。而社区教育理应是通过社区、为了社区的教育,社区是社区教育开展的基础。因此,社区的自然环境、经济水平、文化传统、历史习俗、人口结构等方面的特点,以及社区在新时期的发展需要是社区教育的出发点,社区教育管理、教学、课程设置等一切工作的开展都应从本社区的特点和需要出发。二是要把促进社区的和谐健康、可持续发展作为社区教育的重要目标,即社区教育要促进社区内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社会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社区健康发展;同时,社区教育不但要能促进当前社区的发展,而且还要使今天的社区教育成为本社区以后发展的根基和条件。三是要以社区居民为本,以促进社区居民的发展为终极目标,改变传统社区教育“目中无人”的现象。以人为本理念在教育中的最大体现就是要以学生为本,社区教育是以社区居民为对象的,因此,社区教育必须以居民为本,从社区居民的身心特点和需要出发,以促进社区全体居民的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为目标去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四是要以社区为主体,实现社区教育的主动发展。要让社区社会组织与居民真正获得主体地位,积极主动地参与社区教育,改变传统社区教育中社区社会组织与居民处于被领导者的被动局面。
2.民主的理念
民主是治理这一概念的核心成分,“治理的本质在于,它所偏重的统治机制并不依靠政府的权威或制裁”[5]。也就是说,治理理念与传统的政府统治相对立,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其本身就意味着民主,其“根基在于协调协商而非上令下行、强加于人”[6]。社区教育治理体系的建立,当然应把民主作为其中一个最重要的理念。教育民主可分为外部民主与内部民主,在社区教育治理中,民主理念也体现在两个方面:在外部民主方面,表现为打破政府一元主体、一元领导的传统,促进社会组织和居民广泛而深入地参与社区教育,与政府共同规划、决策、管理社区教育事务,这也是社区教育中民主的最重要体现。按照科恩的定义,“民主是一种社会管理体制,在该体制中,社会成员大体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可以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7]。可见,居民积极参与是社区教育民主的必要条件。因此,在社区教育中应实现社区居民广泛而深入的参与,包括要扩大社区居民参与的广度、深度与范围,这是增强居民在社区教育中民主权力的最直接的表现。在内部民主方面,主要表现为在社区教育教学过程中,把社区居民视为与社区教育机构管理人员和教师平等的主体,充分发扬民主。
3.多元的理念
多元是治理这一概念的另一核心内涵,正如全球治理委员会所表述的那样:“治理是各种各样的个人、团体——公共的或个人的——处理其共同事务的总和。这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通过过程,各种相互冲突和不同的利益可望得到调和,并采取合作行动。这个过程包括授予公认的团体或权力机关强制执行的权力,以及达成得到人民或团体同意或者认为符合他们的利益的协议。”[8]也就是说,治理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各种团体与个人组成的多元主体。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社区内出现了多种的利益主体,产生了多样的教育利益诉求,这时,仅靠政府用行政手段去平衡各方的利益是难以做到的,这就需要一种新的,即多元的治理理念,通过社区各主体之间的协商与合作,实现社区教育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社区教育治理的多元理念包括治理主体多元、办学体制多元、投资渠道多元、评价主体与方式多元等方面。治理主体的多元是其核心,其内涵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参与社区教育治理的主体除政府外,还有社区居民、社区社会组织等多个主体。社区教育中多元主体的参与使社区各方教育利益能得到较为充分的表达,使社区教育的决策更为科学合理。同时,在社区教育中,明确居民及社区社会组织作为治理的主体,实际上是对居民现代公民身份与权利的强调,而社会体制改革的“核心价值取向就是构建现代公民身份制度”[9]。其二,参与社区教育治理的各主体是一种平等的主体间性关系。即是说,首先,政府、社区社会组织与居民个体都是参与社区教育的平等主体,没有高下之分;其次,参与社区教育治理的各主体是互动合作的,因为在社区教育中各主体有着各自的利益需求,这就需要大家通过沟通协商,形成合力。
二、现代社区教育治理体系目标:社区教育善治
善治是一切治理的目标,最终是要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我国社区教育治理体系的目标也就是要实现社区教育的善治,使社区教育公共利益最大化。具体而言,这一目标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提高社区教育效率,满足居民多方面的教育需求
效率是指投入与产出之比,提高效率即是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以满足人及社会的不同需要。我国当前社区教育的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都还很有限,提高社区教育效率,最大限度地用好相关的教育资源,增加居民接受社区教育的机会,满足社区居民的多种教育需要就显得更为重要,应成为社区教育治理体系的重要目标。社区教育效率的高低,是衡量社区教育治理体系科学性的重要标准。因此,除政府部门外,还要调动社区内各社会组织及个人的积极性,鼓励他们积极参与社区教育活动,分工协作,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规程,提高社区教育的效率。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参与的主体多元,其相互的沟通与协调需要一个过程,可能会在短时期内降低教育效率,但从长期来看,这种民主机制是必要的,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化,使社区教育实现可持续发展,从而实现长期的效率,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满足居民教育需求的目标。
2.提高社区教育质量,促进居民的全面发展
教育的本质是培养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社区教育也不例外。社区教育作为一种校外教育,与学校教育相比,其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中有着自己的独特性:社区教育除包括儿童青少年的校外教育外,主体部分是成人的继续教育,其与终身教育结合更加紧密,有利于弥补学校教育的不足,满足居民终身学习、终身发展的需要;社区教育能给具有不同教育需要的人提供更具个性化的学习内容与学习方式,使居民实现个性发展,而个性发展恰恰是马克思主义全面发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点与要求;社区教育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教育,是一种与现代大工业生产紧密结合的教育,而按照马克思主义全面发展理论,与现代大工业生产结合,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途径。因此,社区教育不但要尽量多地给居民提供教育机会,而且还要注重提高教育质量,使居民实现全面发展、个性发展应成为社区教育的重要目标。
3.实现社区教育外部功能,促进社区治理
社区教育治理是社区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说培养人,促进社区成员的全面发展是其内部功能,促进社区治理则是其外部功能。首先,通过社区教育活动,加强政府、社区居民及社区社会组织三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增强相互之间的信任感,建立协商合作的规范和网络体系,而信任、规范与网络正是社会资本的核心要素。由于社会资本的状况决定着社区治理的成效,因此,社区教育的重要目标之一是要增加社会资本,重建社会秩序,促进社区治理。其次,通过培养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包括让社区居民了解现代政治知识,特别是有关治理的知识与理念,培养现代公民意识、公民道德及社区意识,提升居民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等,为社区治理的实现奠定基础。再次,培育社区治理所必需的知识阶层、大量的社工人才和志愿者,同时,在当前还要特别注意培育社区社会组织,促进社区居民有秩序有组织地参与社区事务,从而提高公民社会的成熟度,推进社区治理。最后,提升社区政府相关管理人员和社会工作人员献身社区工作的专业精神,热爱社区工作、吃苦耐劳的专业道德,有关社区工作和治理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交流沟通、策划管理、调查研究等方面的专业技能,使社区治理走向专业化。
三、现代社区教育治理体系主体:政府、社区社会组织及公民
如前所述,社区教育治理的核心是多元治理,即多主体治理。这些主体主要有两大部分:
1.政府
“在所有权力主体中,国家无疑具有压倒一切的重要性,任何其他权力主体均不足与政府相提并论。”[1]3在社区教育治理中也是如此,政府代表国家作为办好社区教育这一公共事业的最大责任主体,具有其他主体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查门与亚斯平指出,政府在社区教育中应该做到:协调活动,迈向共同目标;分享资源;提供有关询问职业训练及个人发展的最多资源管道;提供广泛的资讯及其他资源;不同主体合作以确保学习资源的足够。[10]美国虽然是典型的分权制国家,但其联邦、州及地方政府,仍然担负着社区学院治理主体之责,主要表现为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社区学院提供主要的资金,监督社区学院的办学情况。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政府主体在社区教育治理体系中的主要作用有:营造良好的治理外部环境,如建立社区教育治理必须具备的民主政治体制,通过宣传使民主、多元的治理理念深入人心等;为社区教育治理体系的建立提供政策和法律保障,如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激励、规范和保障社区教育的发展;提供社区教育所需的主体资金;统筹规划本区域的社区教育治理工作,明确社区教育的发展目标,统筹教育资源,促进各组织、各部门及各种教育形式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建立教育社会一体的教育体系;指导、评估社区教育工作,促进社区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等等。
2.社区社会组织及公民
社区社会组织与公民个人作为社区教育治理主体有其理论及实践依据。从理论上看,公共权力存在于社会公共领域,以对公共事务的处理为内容。公共权力体系可分为国家权力与社会自治权力两部分,行使公共权力的主体也可相应划分为作为国家机构的政府和非国家的社会公共机构和组织。[11]社区教育属于在社区内的公共事务,对社区教育的管理权属于公共权力,因此,除政府主体作为国家的代表者以外,社区社会组织及公民理应成为社会自治权力的代表者,即治理主体。而且洛克、卢梭等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早就指出,政府的权力来自民众,是民众将自己的权力让渡出来,以契约的形式委托给政府,使其代理民众行使公共管理的职责。这就意味着民众是公共权力的主人,政府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时,必须遵守契约,即要还权于民。党的十九大也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这些都为把社区社会组织与公民个人作为社区教育治理主体提供了理论依据。从实践上看,如前所述,由于社会的发展,公共事务大量增多,不能仅靠政府去满足社区成员的多样化教育需求,这就需要民间团体及公民等多主体的加入。这些政府之外的主体在社区教育治理体系中的主要作用体现在:首先,社区社会组织与公民个人是参加社区教育活动的主体,如果没有他们的参加,社区教育便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如果他们参加的范围不广泛,社区教育也不会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并得到可持续发展。其次,社区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与政府主体一起,对社区教育进行规划、决策与管理,使我国社区教育从当前这种自上而下的传统行政管理模式逐步向自下而上的现代治理模式发展,满足国家、社会、居民个人等不同主体的教育需要,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对于上述两大主体,我们应确立以下立场与观念:一方面,政府主体在其中起着主导的作用。尽管一些人对政府“元治理”所产生的消极作用提出了批评,但我们不能因此否定政府主体在社区教育治理中的主导作用。我国有着长期的集权传统,属于后发外源型现代化模式国家,社会变迁是自上而下进行的,政府在治理体系中一直是重要的元治理者,在治理中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特别是我国当代社区教育发展时间短,实践经验不够丰富,如果照搬美国等国的社区教育治理经验,其强调多元而否定政府的主导作用,显然不符合我国国情,且很可能降低社区教育治理的效率。美国的社区教育治理模式建立在其充分发展的市场经济和较为成熟的公民社会基础之上,而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还远说不上充分,公民社会还比较弱小。因此,如何有效发挥政府在社区教育中的元治理作用,又适当引入现代治理理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教育治理体系,实现社区教育从传统的管理模式向治理模式的过渡是需要我们深思的问题。另一方面,我们不能因为主张政府在社区教育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就否定社区教育治理的多元主体性。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其一,不能以任何借口否定社区教育多元治理的规律。实践中我们固然要坚持中国特色,但治理中的民主、平等、多元等是人类社会所应共同遵循的,我们不能拒绝先进的理念和做法。其二,不能以居民的素质不高来反对推进社区教育治理。这种观点是本末倒置的,“从根本上说,是政治制度决定公民素质,而不是相反”,因为从唯物史观来看,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国家制度是社会存在,公民素质属于社会意识。[1]209
四、现代社区教育治理体系客体:明确边界、规范运行
社区教育治理体系的客体,也即是社区教育治理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政府、社区、居民三者的边界及职责关系
这是社区教育治理的核心内容。从世界发达国家看,社区教育中政府与社区、政府与居民个人的关系受本国政治管理体制的影响而有多种模式,既有政府主导作用发挥较大的模式,也有社区自治程度更大的模式,还有这两种模式的混合体模式,但不管哪一种模式,它们都对政府、社区和居民各自的权责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即使是政府主导作用较强的国家,政府对社区教育的管理也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社区社会组织及社区居民也必定有着参与社区教育管理的权利与义务。目前我国政府与社区、居民个人在社区教育中各自的职责不明,特别是社区社会组织及社区居民在社区教育中的主体地位未得以明确,造成了政府在社区教育中的越位,表现为政府在社区教育中包揽一切,把本属于社区自身的权利和本应该由社区自身办理的教育事务都收归政府,使居民参与不足,不利于社区居民主体性的培养和民间组织的培育;同时,由于政府的职能不明,又造成其在社区教育中严重的缺位现象,表现为政府对社区教育的法律与政策支持不到位,对社区教育的投入不到位,对社区有关民间组织、机构支持和培育不到位,对社区教育的师资建设与培养不到位,对社区教育质量监督评估不到位等等。
2.明确社区教育与各教育形式之间的边界及关系,合理统筹、规划与管理资源
要明确社区教育与普通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等各类教育形式之间的边界及关系,着力解决几者混淆不清,社区教育没有明确的学科地位和实际法律地位,管理混乱,各自为政等问题。社区教育在我国是一种比较新的教育概念,不少人没能厘清其与普通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的关系,国家也没有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对之加以明确和规定,这就导致其管理部门不明。从教育部层面看,社区教育的宏观管理归属于综合改革司下的继续教育办公室,其具体的日常管理部门则是职业与成人教育司。但事实上,教育部职成司只管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办公室也只管学校教育之后的继续教育,而社区教育不仅包括由社区所进行的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与继续教育,而且还包括由社区所进行的学校校外教育等。显然,社区教育与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继续教育都是交叉关系,用其中一个的主管部门去管理与其具有交叉关系的教育形式是不妥当的。另外,社区教育本质上是一种在社区内进行的社会教育,教育部门又如何能统领社会其他机构与教育力量?由于社区教育与上述教育形式的边界不明,造成管理部门不明确,难以统筹本社区教育力量及教育资源等问题。
3.规范社区教育内部课程、教学、师资、教育质量等问题
课程、教学、师资和教育质量是社区教育内部体系运转过程中的核心问题,也是建立社区教育治理体系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因此,必须对上述方面进行规范。在课程方面,要改变课程设置随意,不能满足大多数居民需要的现状,成立由社区教育机构教师与管理者、社区居民代表、课程专家等组成的专门的社区教育课程开发团队,形成课程开发的规范流程,即要对社区教育课程的设置及内容的选择进行系统的调研、分析,对课程实施效果进行科学的评估,不断完善和修订课程计划与内容;在教学方面,要针对社区居民的不同特点,特别是要从社区居民的学习心理及生活需要出发,对社区教学的方式方法进行系统的研究,采用多种灵活的教学组织形式与方法,提高教学的有效性;在师资方面,要明确社区教育教师的身份和地位,建立和完善社区教育教师的准入制度、培养培训制度、福利保障制度和职称晋升体系,使社区教育教师走向专业化;在教育质量方面,要建立系统而规范的教育质量评估体系,提高社区教育质量,实现社区教育的内涵式发展。
五、现代社区教育治理体系运行保障:合理的治理制度与原则方法
制度是指组织机构系统及其运行的规则,社区教育治理中的制度是指社区教育的组织机构系统(主要包括社区教育的管理体制、办学体制、投资体制、政策法规体制等)及其运行的规则,与治理的原则方法一起构成社区教育治理体系的具体运行保障。
1.构建现代社区教育体制,确立合理高效的运行规则
好的制度应具有合理性(正义性)、有效性、廉价性、开放性等特点。[12]51-59按照这个标准,首先,社区教育制度的设计要坚持正义的原则。罗尔斯早就指出:“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13]这一原则表现在社区教育制度设计中就是要从社区大多数人的利益出发,要有利于促进社区及社会的进步。如在社区教育管理体制上,其管理机构成员应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民等各方面的代表组成,要努力使社区大多数居民参与制度的设计与实施。再如,社区教育的相关政策法规是社区教育系统运行的高级别规则,特别是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最具权威性的运行规则,因此,我们在制定这些政策和法规时,特别要注意把正义原则放在首位,充分考虑社区居民的利益和社区的发展。社区教育只有坚持正义的价值理念,才能得到社区居民的认同和维护。其次,社区教育制度应是高效而低成本的。社区教育体制结构和运行规则要合理,要以最小的成本去满足社区及居民对教育的多种需要。这就要求我们在管理体制上,明确社区教育的主管部门,改变当前政府对社区教育管理“越位”与“缺位”的混乱局面,明确社区教育治理各主体的责任和边界,理顺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办学体制上,打破公办社区教育机构垄断的局面,实现政府与社会、团体与个人等多种办学体制并举,提高办学效率;在投资体制上,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力量多种投入的投资体制;在政策法规体制上,所制定的规则应具体且可操作。再次,社区教育制度应是开放的。不管是管理机构的组建,还是运行规则的制定与修改,都必须公之于众,让社区更多的居民参与进来,建立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同时,社区教育制度必须与时俱进,不断根据社会、社区的发展变化和社区居民的需求作出合理的变革。只有做到上述几个方面,才能真正落实2016年《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教育发展的意见》中提出的,“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统筹、教育部门主管、相关部门配合、社会积极支持、社区自主活动、市场有效介入、群众广泛参与的社区教育协同治理的体制和运行机制”[14]。
2.具有科学的社区教育治理原则与方法
首先,要坚持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结合治理社区教育。制度可分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一般以正式的文字形式固定下来,包括法律法规、单位部门制定的管理规范等;非正式制度大多是约定俗成的,是不成文的,包括传统观念、风俗习惯等。正式制度虽然更具有强制性,但非正式制度由于形成的时间久远而根深蒂固,对人们的心理和行为有着重大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比之正式制度更加广泛深远。因此,在社区教育治理中,一方面,我们要建立健全社区教育的正式制度,特别是要建立完善社区教育的法律法规;但另一方面,又要认识到并不是有了这些正式制度就可以高枕无忧,因为非正式制度的存在,可能使人们并不立即执行或积极遵循这些正式制度。所以,在制度的确立时,要尽量把这两种制度统一起来,使人们更容易接受;同时,又要通过正式制度逐渐改变一些传统的落后观念,使正式制度最终取代那些非正式制度。其次,处理好社区教育制度建立中外来经验与本土化的关系。一方面,我们应广泛学习发达国家和国内发达地区社区教育制度建设中的先进经验,吸取其中民主、多元、合作等理念,以及一些好的做法。如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注重社区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完整、管理体制重心的下移、管理中的规范化等方面都很值得我们学习。但另一方面,社区教育治理又要依国情和区情进行。如前所述,我国具有自己的国情,不能盲目照搬国外的经验,不仅如此,每一个社区都有自己的区情,在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实际情况都相差甚大,社区教育发展水平也有极大的差距,同样不能照搬其他地区的社区教育治理经验。再次,要注重程序规则的建立。我国社区教育中建立了一些有关政府、社会组织、居民个人等行为的实体规则,但对于如何实现这些规则却语焉不详,如在教育部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多个文件中,都强调了政府及社会各单位负有支持社区教育发展的责任,但对于如何去实现这些责任则缺乏明确细致的程序规定,这就直接导致文件中的规定大多没有落到实处。有统计发现,一个制度或法律规范没有一半以上是程序规则的话,实际上是很难落实的。[12]32因此,我们应加大对社区教育程序规则的建设,使之形成一个细致周密的系统,这样才能提高社区教育制度的可执行性。
六、现代社区教育治理体系结果衡量:科学规范的评价
教育评价是对教育活动满足社会与个体需要的程度作出判断的活动,是对教育活动现实的或潜在的价值作出判断,以期达到教育价值增值的过程。[15]对于社区教育治理结果进行科学评价包括两大方面:
首先,有科学的社区教育治理结果评价标准。俞可平教授对有关国家治理的标准问题提出过一系列观点,认为我国治理评估框架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公民参与、人权与公民权、党内民主、法治、合法性、社会公正、社会稳定、政务公开、行政效益、政府责任、公共服务、廉政。[1]255-259结合社区教育的具体情况,我国社区教育治理结果的评价框架标准至少应包括以下要素:一是民主化,这是一条最重要的标准,也是评价社区教育治理的根本标准。其最重要的指征是社区社会组织及居民广泛而深入的参与情况,包括社区居民在社区教育管理机构中所占的比例、社区教育规划及重大决策的听证率、社会组织对社区教育的贡献率、社会组织及居民个体对社区教育活动的参与率、社
区居民对社区教育治理的满意度等。总之,社区教育应成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早就界定过的那样,“是社区的住民对教育拥有的决定权,以及为创造社区教育而负有的责任”[16]。二是正确处理政府、社区及居民之间的关系,建立理性的制度体系,使社区教育公共权力运行制度化、法治化,使我国社区教育摆脱“人在政在,人去政息”的“人治”现象。正如马斯·弗里德曼指出的那样,美国成功的关键在于“长盛不衰的法治和制度,正是这种制度使每一个人可以充分发展而不论是谁在掌权”[12]。三是效率与公平并举。一方面,社区教育是否能满足社区居民的教育需求,促进居民和社区的发展,是否以较低的成本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社区教育管理人员和机构是否对居民的要求作出及时的反应等都应成为衡量社区教育治理效率的重要标准。另一方面,社区教育是否使社区所有居民都有参与其中的权利,是否都拥有同样的教育资源,是否都能通过参与学习而得到适合自己的发展等内容应成为衡量社区教育治理公平的重要标准。
其次,有规范的评价机制。一是评估的主体应多元化,改变当前我国社区教育评价以社区教育管理机构和教育机构内部人员为主,公众参与不够的现状,使社区教育的评价主体多元化,并逐步过渡到把社区教育交由社会第三方专门的评价机构进行评价。二是要使评价流程规范化。从建立社区教育的评价机构、制订评价计划、设计评价方案,到实施评价活动与总结评价结果,都要有一套规范的流程。
综上所述,社区教育治理超越了传统的社区教育管理,体现了社区教育的现代特性。社区教育治理体系是以社区本位、民主、多元的社区教育治理理念为逻辑起点,以实现社区教育的善治为目标,以政府、社区社会组织及社区居民为多元治理主体,通过构建现代社区教育治理体制,确立高效合理的运行规则和科学的治理原则与方法,以明确政府、社会、社区及居民个人在社区教育中的边界和职责,明确普教、职教、成教间的关系,统筹各方教育力量和资源,规范社区教育课程、教学、师资、教育质量等为治理客体,并对社区教育治理结果进行科学、规范的评价而建立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