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酸吗啡片和硫酸吗啡缓释片治疗癌痛成本效果观察
2018-01-12赵兴虎
赵兴虎,薛 姣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第一人民医院药剂科,新疆 巴音郭楞 841000)
疼痛是癌症患者的常见症状,尤其是中晚期癌症患者,其癌痛更为明显,会给患者生活质量造成极大影响。对于癌痛通常以药物治疗为主,盐酸吗啡片、硫酸吗啡缓释片都是癌痛患者常用镇痛药物,为了解这两种药物治疗癌痛的成本效果,本文回顾分析了2015年1月~2017年1月收治收治的70例癌痛患者的临床资料,以便为临床选择经济有效的阿片类药物提供参考。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病例70例,均来源于我院2015年1月~2017年1月收治的重度癌痛患者,其VAS评分均为7~9分,其中胃癌疼痛16例,肺癌疼痛15例,直肠癌疼痛11例,食管癌疼痛9例,胰腺癌疼痛8例,肝癌疼痛6例,其他癌痛5例。随机分为两组,A组36例,其中男性患者19例,女性患者17例;年龄为39~73岁,平均(57.9±4.6)岁。B组34例,男、女分别为18例和16例,年龄为38-72岁,平均(58.1±4.4)岁。A组与B组一般资料对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对比价值。
1.2 治疗方法
A组应用盐酸吗啡片治疗,口服20 mg/次,每隔4小时服用1次。B组服用硫酸吗啡缓释片,口服30 mg/次,每隔12 h服用1次,两组均连续治疗12天。
1.3 疗效评定
使用视觉模拟评分法(VAS)对两组癌痛程度进行评价,得分范围为0~10分,得分越高疼痛越剧烈。根据患者服药24h后的VAS评分评定疗效,VAS评分降低至1-3分为完全缓解,服药后VAS评分在4-6分之间为部分缓解,评分仍在7-9分为未缓解。
1.4 成本效果计算
药物经济学成本包括直接和间接成本,由于药物间接成本计算困难,本研究仅计算直接成本,即患者治疗所使用的药品费用,并根据药品费用和治疗有效率计算成本-效果比,C/E越低说明产生一份效果所需的费用越低。
1.5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9.0统计学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计数资料以百分数(%),例(n)表示,采用x2检验,计量资料以“±s”表示,采用t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 果
2.1 两组效果及不良反应比较
A组36例患者用药后完全缓解10例,部分缓解15例,未缓解11例,总有效率为69.44%(25/36)。B组34例患者中17例完全缓解,14例部分缓解,3例未缓解,B组有效率为91.18%(31/34),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显著性差异。A组服药后发生恶心呕吐10例,嗜睡7例,便秘8例,眩晕6例,皮肤过敏5例。B组中出现恶心呕吐4例,嗜睡2例,便秘3例,皮肤过敏和眩晕各1例,B组不良反应显著少于A组(P<0.05)。
2.2 两组成本-效果比较
A组中药品费用平均为163.8元,其C/E为235.89,B组平均总药品费用为225.6元,成本效果比C/E为247.42,A组C/E略低于B组,但对比差异不明显(P>0.05)。
3 讨 论
癌症患者在进入中晚期后,往往需要承受较为剧烈的癌痛,给患者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均会造成较大影响。为缓解患者癌痛,WHO提出了“癌症三阶梯止痛原则”[1],其中吗啡就是治疗癌痛的首选药物,吗啡作为一种阿片受体激动剂,能够直接作用于神经中枢,并与体内阿片受体结合达到中枢镇痛效果。吗啡可以分为缓释剂型和即释剂型,其中硫酸吗啡缓释片属于缓释剂型,盐酸吗啡片属于即释剂型。缓释剂型是一种将药物分为数份,然后通过特殊方法使每份药物按不同时间释放的剂型[2],该剂型能够有效克服即释剂型每天服用多次、副作用多以及药物浓度变化幅度大等不足,具有较好疗效,且给患者造成的不良反应相对较少。
癌痛患者在承受疼痛的同时,还需要承担治疗所带来的经济压力,所以在对患者进行治疗时,还应尽量选择经济有效的阿片类药物,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改善患者生活质量[3]。本研究中,通过对两种药物治疗癌痛的成本效果进行分析发现,B组治疗的有效率显著高于A组,且B组不良反应相对较少,说明硫酸吗啡缓释片在癌痛患者中的治疗效果优于盐酸吗啡片,且安全性高。B组的成本费用比略高于A组,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所以经综合分析来看,硫酸吗啡缓释片具有较高应用价值。
总而言之,从疗效、安全性以及成本效果比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可将硫酸吗啡缓释片作为癌痛患者的首选治疗方案。
[1] 简晓顺.硫酸吗啡缓释片与盐酸羟考酮缓释片治疗晚期癌痛的药物经济学分析[J].现代医院,2012,12(12):53-54.
[2] 吴培钿,邓卓娟.芬太尼透皮贴剂与口服硫酸吗啡缓释片治疗中重度癌痛的效果、成本及不良反应观察[J].广东药学院学报,2016,32(3):387-389.
[3] 刘 娜,马天江.三种阿片类镇痛药治疗重度癌痛的成本效果分析[J].中国实用医药,2016,11(25):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