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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法治公共领域建构与演变

2018-01-11袁侃

今传媒 2018年10期
关键词:公共领域

袁侃

摘要:中国电视法治公共领域在社会发展、法治建设和电视变革三大因素的推动之下,主要经历了以间接对话空间为主导的开创期、以直接对话空间为主导的扩张期和以融合对话空间为主导的再造期三个不断探索、不断进步的演变基本阶段,分别产生了“记录体”“说法体”和“沟通体”三个截然不同又紧密联系的话语模式,并完成了空间功能的基本完善。

关键词:电视法治;公共领域;建构与演变

中图分类号:G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 - 8122(2018)10 - 0035 - 03

近40年来,中国电视涉法传播实践始终紧随国家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的坚定步伐,在节目理念、话语方式、节目形态等各个方面推陈出新,已经逐渐发展出了一种极其重要的电视节目类型,并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电视文化景观。

从规模体量上看,“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固定播出的电视法治节目已经超过300个”[1],并且有央视社会与法频道、长沙政法频道、河南政法频道等诸多电视法治专业频道,可谓蔚为壮观。而在节目形态方面,不仅有以央视《天网》为代表的纪实性电视法治节目、以央视《法治在线》和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为代表的新闻性电视法治节目,而且还有以央视《今日说法》、重庆电视台《拍案说法》为代表的说法类电视法治节目和以央视《我是大律师》《律师来了》为代表的谈话类电视法治节目等更多创新性的电视法治节目样态,节目形态的丰富度已经得到了显著的提升。从受众影响来看,中国电视法治节目“在观众经常收看的电视节目类型中高居前列,仅次于新闻节目”[2]。特别是央视《今日说法》栏目,更是曾经一度创造了收视率5. 41010、观众规模5919万、市场份额26.27%[3]的数字奇迹,并被社会各界亲切地誉为“中国人的法律午餐”。

毫无疑问,在国家“普法”的话语框架下,中国电视法治节目不仅是中国社会变迁、法治进程的历史见证者、点滴记录者,而且也是国民法治素养乃至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推动者,不仅是外界观察中国法治进程的重要窗口,而且也是国民法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公共领域”视角下的电视法治传播

“公共领域”主要是指“我们的社会生活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能够形成”[4]的精神交往空间,其功能主要在于通过社会成员公开而又理性地讨论的方式,以求得社会共识的达成,进而弥合社会的分歧、重构社会的秩序、克服公共权力的异化和维护公共权力的合法性。法治公共領域作为公共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也具有公共领域的这一主要功能。以哈贝马斯、胡克为代表的“程序主义”或“沟通主义”法哲学观就认为,合法的法律应当是“可以在一个商谈性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中被所有法律同伴所合理地接受的”[5]法律,“‘找到(假定的)某一正确的答案的方法不能为超级法官赫拉克勒斯所独享,而只能通过沟通性辩论获得”[1],这种沟通的范围涉及了立法、执法与司法等各个领域及其中的各个环节。并且,通过广泛沟通而形成的法治,能够有效促进公民对法治的理解与认同,使得公民能够将自己理解为“他作为承受者所要服从的法律的制定者”,增强法治本身的合法性根基。与之不谋而合的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明确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6]。由此可见,法治与公共领域之间的紧密联系,即法治自身的建构离不开公共领域的沟通赋能和合法性赋予。

在公共领域的结构体系中,大众传媒的影响不容忽视。哈贝马斯在其《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中,不仅关注与考察了大众传媒对公共领域结构的影响,而且还明确提出了大众传媒既“影响了公共领域的结构,同时又统领了公共领域”[7]的理论判断。泰勒高度重视大众传媒在公共领域建构中的积极作用,将其称之为现代大型社会民主实践、公共讨论的“电子广场( electronicagora)”[4]。电视法治公共领域作为与法庭辩论、法官说法等并列的法治公共领域分支领域,因电视本身的强大传播影响力和电视法治节目传播者们积极的介入和长期的努力,而在整个法治公共话语空间格局中具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一直以来,对中国电视涉法传播的研究往往局限于经验主义的层面,难以跳脱就事论事的认知框架。然而,公共领域理论的引入,则以其“公众沟通、公共利益、民主参与”[8]等公共性思想视角,贯通了法哲学、传播学等不同学科,从而以更加多元、综合的全新观察视野,助力研究者们更加深入、透彻地理解、认识和阐释中国电视涉法传播的本质和规律,进而找到更加有效的传播变革路径。毫无疑问,以公共领域理论视之,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特别现场直播,到《社会经纬》故事化“记录体”话语表达方式的间接对话空间模式的确立,再到《今日说法》的“5分钟”直接对话空间模式的形成,以至《我是大律师》、《律师来了》的融合型对话空间模式的升级,近40年来的中国电视法治公共领域建构走过了一条从无到有、从逼仄到广阔、从结构不合理到结构逐步完善、从功能单一到功能逐步完善的不断演变之路,并且这种演变仍有强大的动力和变革的需求。

二、电视法治公共领域的发展阶段

198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公开审判正式开庭。在经历了长达两个多月的艰辛审理之后,于1981年1月25日正式予以了宣判。相关回忆资料显示,在这段公开审判的时间里,“人们都会早早吃好晚饭,守候在电视机旁,观看央视每晚7时的新闻联播,了解当天关于特别法庭情况的报道”[9]。

1980年7月,央视为了改变自身只有新闻报道没有评论探讨的话语传播格局,专门创办了一档名为《观察与思考》的电视评论栏目,其内容涵盖了“政治、经济、法治、文化、教育及社会道德等各个方面”,旨在“以当时社会上存在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为对象,进行较为深入地分析”[10]。节目播出以后,“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反响”,甚至有很多高校将其作为新生入学教育的教材[2]。

1994年4月1日晚间19: 38分,在央视一套,又一档名为《焦点访谈》的电视评论栏目腾空而出。在不经意间,《焦点访谈》栏目也因其大量的涉法节目报道和栏目对社会所产生的巨大影响而在中国电视法治公共领域的建构历程中书写了浓墨重彩的一笔。《触目惊心假发票》《雄县追车记》《巨额粮款化为水》《仓储粮是怎样损失的》等报道,直指当时社会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话题,层层抽丝剥茧、揭露问题,最后引起了国家权力机关的高度重视,推动问题在法治的轨道上得到了有效解决。

1996年5月16日,在央视内部几经曲折的独立电视法治栏目《社会经纬》以全新的面貌向全国电视观众予以呈现。该栏目仍以“普法”为主要节目宗旨,以法治题材为栏目主要内容,每周播出一期,每期时长45分钟,在观众中引发了较强反响,并带动了栏目收视率的明显提升[10]。

1999年1月2日,在央视一套的午间时段,一档名为《今日说法》的电视法治栏目正式播出,迅速引起了无数中国电视观众的广泛关注。可以说,在迄今为止数以百计的电视法治节目集群中,《今日说法》已经成为了电视法治节目最为主要的标志,其象征意义、话语地位无出其右。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进入了由速度型扩张向质量型发展的历史新阶段。在此国家思维模式的驱动下,“全面依法治国”被作为国家“四个全面”总体战略之一,沿着“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法治中国建设道路,在继续推进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的同时,更加注重在执法、司法等具体操作层面的建设,以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更加全面有效地贯彻实施。

这一系列重要因素的变化,促成了中国电视法治公共领域在原有空间形态基础之上,不仅进一步创新了其话语平台、丰富了其话语表现形态,而且还形成了一种全新的“沟通体”话语趋势,将其开放性、平等性、公共性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适应这一形势,央视社会与法频道相继推出了《小区大事》《我是大律师》《律师来了》等多档创新形态电视法治栏目。其中,《小区大事》将关注的目光投向社区这一社会的微观层面,以“记录”为主要的手段,真实呈现了一个又一个社区矛盾调解的生动过程,集中展现了法律素养提升背景下社区居民在“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原则下的自我管理自觉;《我是大律师》《律师来了》以“律师公益援助”为节目切入蠃,汇集了包括当事人、律师、评论员、观众、主持人等在内的不同参与主体,在开放、平等的电视公共谈话场中,以多角化的思维有力诠释了“法为绳墨”的精神要义。

三、结语

作为中国电视法治公共领域的重要结构性元素,其话语体系也伴随着上述阶段性的变化而呈现出不同的显著性特征。在开创期,中国电视法治公共领域在经历了漫长的摸索之后,最后发展出了“记录体”的电视法治公共话语表达形式,并且以“故事化”的方式体现出来。其中,“记录体”以纪实风格为总体特征,强调真实性、非介人性和新聞性,其背后体现出的是中国国家公权力对电视法治公共领域的话语强势,但另一方面也标志着中国电视法治公共领域在诸多探索实践中最终找到了电视法治公共领域与国家公权力的关系平衡点,找到了电视法治公共领域的实践边界与功能边界,从而探索出了一条符合中国特色的电视法治公共领域可持续发展路径;“故事化”则适应了这一阶段中国公民在法律素养方面的普遍不足,从而以其传统乐于接受的“听故事”习惯达成了电视法治公共领域的对话。在扩张期,中国电视法治公共领域因中国公民在法律素养上已有一定提升的客观现实,创造性地推出了“说法体”这一全新话语模式,这种话语模式不仅吸收了故事化“记录体”的合理成分,而且还依托于节目的“包装”和“主持人”两大核心元素,建构起了更加具有亲和力表意系统,并且通过公共议题选取的“点滴”思维、公共讨论设计的开放色彩、“姥姥文化”的话语表达追求,从而为中国电视法治公共领域注入了强劲的活力。尽管这一时期的“说法体”中的直接说法仅有短短的5分钟左右,象征意义大于实际价值,尽管相当部分节目的“说法”并不是那么成功,但是其却实实在在地具备了场内空间的公众意见交流功能,并因此而将中国电视法治公共领域的发展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在再造期,中国电视法治公共领域的“交流”特色变得更加明显,在其所塑造的空间范围内,平台更加开放,参与主体愈加广泛,表达手段更加多样,观点交流时长得到有效满足,观点的碰撞日趋激烈,使得整个空间的议题呈现和观点讨论功能变得也因此更加成熟。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电视法治公共领域在不同时期所开创的不同空间形态,并非是一种形态对另一种形态的替代,而是呈现出相互叠加、不断丰富的结构演变过程。在开创期,中国电视法治公共领域仅有单一的间接对话空间形态。而到了扩张期,则已经出现了直接对话空间这一全新的空间形态,并与间接对话空间形态并存或交融。进入再造期,在保留原有间接对话空间形态和直接对话形态的同时,还通过网络手段的引入,发展出了融合对话空间这种全新的空间形态。如果说间接对话空间形态仅仅承担的是议题呈现功能的话,那么直接对话空间形态则已经具备了意见交流的公共领域核心功能,而融合对话空间形态又进一步强化了议题呈现和意见交流两大功能,从而实现了中国电视法治公共领域在功能结构上的日趋完善。

参考文献:

[1] 李金宝,电视法制节目的流变及发展趋势——兼论中国电视法制节目的形态与模式[J].现代视听,2011(8).

[2]游洁,郑蔚.电视法制节目新论[J].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7(5).

[3]张瑜烨,《今日说法》节目标题的四定位[J].当代传播,2004(5).

[4] 黄月琴.“公共领域”概念在中国传媒研究中的运用——范式反思与路径检讨[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 (6).

[5](比)马克·范·胡克著.孙国东译.法律的沟通之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6]人民出版社编.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7] (德)于尔根·哈贝马斯著.童世骏译.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8]黄月琴,公共领域的观念嬗变与大众传媒的公共性——评阿伦特、哈贝马斯与泰勒的公共领域思想[J].新闻与传播评论,2008 (12).

[9] 大河网,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审判现场录[EB/OL]. http://newpaper. dahe. cn/jrab/html/2010 -01/27/content__ 278785. htm.

[10]赵化勇.中央电视台发展史[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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