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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撤销权

2018-01-11邵振华

山东青年 2017年7期
关键词:证明责任

邵振华

摘要:本文旨在通过对债权人撤销权性质、成立要件以及证明责任分配等方面进行分析,阐述债权人如何行使撤销权保全债权。

关键词:撤销权的性质;成立要件;撤销权效力;证明责任 行使期限

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是一项债权保全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称之为“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①我国在合同立法上亦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債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如何行使撤销权,在司法实务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分析,阐述债权人如何行使撤销权保全债权。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学理上有请求权说、形成权说等不同观点,笔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兼具请求权与形成权双重性质。债权人的撤销权不仅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而且请求第三人将财产返还于债务人,达到恢复债务人财产原状的作用,就其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而言,为形成权,具有形成之诉的性质;就其得请求第三人将财产返还于债务人而言,则为请求权,具有给付之诉的性质。债权人撤销权,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故学理上又称为形成诉权。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特征

(一)债权人撤销权是附属于债权的一项实体权利,为债权保全请求权,与债权具有不可分性。虽债权人撤销权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但并非程序法意义上的权利,而是实体法意义上的权利,诉讼方式只是作为该实体权利的程序保障而已,该项权利是基于债权这一实体法律关系产生,其行使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使因债务人的损害行为而归属第三人的权利自始无效,复归于债务人,达到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原状,这也是实体法上的法律效果。

(二)债权人撤销权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债权人撤销权是在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损害债权的情况下所行使的权利,效力及于原债权债务关系主体之外的与债务人发生关系的第三人。这种及于第三人的权利已不是合同法律关系,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但债权人的撤销权并非是对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而是一项债权保全请求权,同时兼具形成权性质。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一)客观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债权必须在债务处分行为之前就已经有效存在。2.债务人实施了减少其财产的处分行为。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若债务人的处分行为虽使其财产减少但仍不影响其对债权的清偿时,债权人则不能干涉债务人的行为。

(二)主观要件

依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第三人为恶意。若为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减少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失,就推定为有恶意。

四、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一)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主体及方式。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须由债权人以其名义通过诉讼方式为之。

(二)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权限范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以自身的债权为基础,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只能及于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为限,若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个提起诉讼,若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损害,则各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起诉讼,但其请求的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范围。②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亦明确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五、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被告

撤销权之诉的原告即为债权人,但关于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被告,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我国《合同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是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故有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在撤销权诉讼中,只应列债务人为被告,而受益人或受让人应列为第三人。笔者认为,《合同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并未明确规定受益人或受让人不可以列为被告。因债权人撤销权兼具请求权和形成权的性质,虽然债权人撤销权并非是对益人或受让人的直接请求权,但从效力上看,撤销权的行使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债的效力扩张至受让人或受益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使因债务人的损害行为而归属受益人或受让人的权利自始失其效力,复归于债务人,达到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原状,因此将债务人、受益人或受让人均列为被告,相比而言更合理科学,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的秩序。

六、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证明责任分配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证明责任分配,应结合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特殊性,在实务中结合案情加以合理分配。

(一)债权人的证明责任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中,债权人处于原告的地位,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旨在撤销债务人滥用财产处分权的行为,因而首先,债权人应对撤销权成立的要件承担证明责任,诸如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等撤销权成立之要件,应由债权人负担证明责任;但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的证明责任若一概由债权人负担,证明标准较高,证明难度亦比较大,在现实中,债权人一般很难了解债务人财产状况,无法确认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是否已经损害了债权,因此,一概由债权人对此负担证明责任,可能不利于保全债权,在司法实务中,可结合具体案情,一定程度可将此证明责任分配于债务人。其次,债权人应对诉讼时效举证,即债权人起诉时未超过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的证明。

(二)债务人的证明责任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中,债务人处于被告的地位,债务人对其提出对抗债权人的理由应负证明责任,主要是就债权的合法性、诉讼时效及债权人的撤销权是否成立等事项进行举证。

(三)受让人的证明责任

在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中,无论受益人或受让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为被告或第三人,因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就对抗债权人的理由负证明责任。首先,就债权的合法性、诉讼时效及债权人的撤销权是否成立等事项进行举证。其次,就其受让财产的主观善意性,即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财产进行举证。

七、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债权人的撤销权应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由此可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注释]

① 主要参照以下著作——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徐国栋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②主要参照——江平主编:《民法各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张维军著:《撤销权》探析,载《公司法合同法律师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参考文献]

[1]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王利明:《撤销权的若干问题探讨》,载《民商法研究》(第三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江平主编:《民法各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6]张维军著:《撤销权》探析,载《公司法合同法律师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7]徐国栋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作者单位:天台县人民法院,浙江 天台 317200)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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