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棉花加工资格许可后如何加强棉花质量监管
2018-01-11王全春
王全春
2017年1月,国务院取消了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放松对棉花加工企业的质量监管,而是要转变管理方式,采取事中事后监管的一系列措施和办法,推进棉花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笔者就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谈点浅见。
加强收购环节的监管
(一)通过检查收购站点试轧室、棉检室、留样室、籽棉大垛和抽查收购台账、票据,判定企业是否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棉花收购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并有效运行;是否具备实物标准、合格的检验技术人员、棉花检验所必备的经检定合格的设备、工具和场所;是否有排除异性纤维和危害性杂物的措施;是否依据棉花标准确定棉花的类别、等级和数量;是否对超过水分标准棉花进行技术处理;是否分类型和等级置放棉花。
(二)要以县市为区域,根据当地推广棉花品种的衣分,制定当地每吨籽棉加工皮棉出品率的合理区间,作为预防“转圈棉”的重要指标。就是在籽棉收购加工期间,对棉农交售的籽棉小样和企业籽棉大垛抽取的样品进行试轧,积累原始数据,确定企业收购籽棉合理的公定衣分率。以此为基准,在棉花收购加工结束期通过加工的皮棉折算企业全年的籽棉收购量。对于公定衣分明显低于同一地区其他企业的,要提高检查的频次,防止企业低开籽棉公定衣分获得籽棉收购增量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行为。
加强加工环节的监管
(一)检查加工车间、生产线,判定加工设备、配套装置和其他质量保证条件是否符合《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技术条件》(GB/T 18353)规定,强制检定设备是否通过计量检定;判定在线回潮检测装置、自动称重装置检测结果是否准确;检查棉包是否单面切割样品。
(二)检查所有厂房及周边环境,判定企业是否对生产线进行了非正常改造以及安装有开松设备或再生棉加工设备,是否使用禁用设备加工棉花,是否将回收棉、棉短绒等物质混入皮棉中。
(三)检查籽棉大垛和条码系统,判定同一生产线不同喂花口同时加工的籽棉质量是否一致,条码系统设置参数与正在加工的籽棉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排除异性纤维及危害性杂物。
(四)检查棉花加工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查看信息管理系统中棉花打包时间间隔与生产能力是否相符,在线回潮检测数据是否有连续雷同的数值,是否存在空打条码的行为。
(五)检查加工台账、生产记录等,判定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将生产的棉花送入监管仓库进行公检,是否对成包皮棉异性纤维含量进行定量检验。
(六)检查成包皮棉,判定每包棉花是否附有条码;棉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入库公检的要求;条码、异性纤维含量标识是否与棉包实物相符。
加强监管库公检环节的监管
(一)检查棉包包装、条形码、标识是否符合入库公检的要求。
(二)在库公检机构在进行测水、取样的同时,核查棉包是否存在取样痕迹、棉包回包、双层包布、包头布切割、有盖公检章等异常现象,并做好核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三)加强出库管理。检查棉花销售或移库手续,并做好出库棉花及车辆去向的检查登记,严防“转圈棉”。
加强棉花加工结束后的监管
企业加工结束后,为更加准确、真实、有效地统计新疆棉花产量,防止虚开籽棉收购发票套取国家棉花补贴资金的行为,确保国家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资金的顺利发放,还必须对棉花加工企业棉花收购量、加工量、公检量进一步核查,坚决打击虚开籽棉收购发票及“转圈棉”行为。
加强销售环节的监管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问题。对各环节发现的质量违法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严重质量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棉花经营加工者的法律责任。
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一)要健全棉花加工企业信用分级评价体系,科学评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对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监管。
(二)要完善棉花加工企业公示制度,建立“黑灰名单”。每年新上市前,要配合自治区发改委、工商局等部门对符合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政策要求的棉花加工企业进行联合公示。未经联合公示的棉花加工企业不纳入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信息平台,开具的发票不作为兑付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的有效票据。同时,根据上年度棉花加工企业的棉花收购经营情况和诚信记录向社会公布列入“黑灰名單”的棉花加工企业。对严重失信及虚开发票参与操纵“转圈棉”套取棉花补贴资金和虚打、套打、空打条码等违法违规的棉花加工企业纳入“黑名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对违规行为轻微的棉花加工企业纳入“灰名单”,加大对企业的日常监控和检查频次,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接受整改的企业纳入“黑名单”。
(三)对列入“黑名单”的棉花加工企业要暂停或取消企业公证检验条形码和参与入库公检的资格,并在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银行贷款等方面采取限制或禁入的联合惩戒,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促进棉花加工企业诚实守信。
(作者单位:哈密市纤维检验所)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