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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营改增”后计价变化及对建筑行业的影响

2018-01-11

山西建筑 2017年36期
关键词:应纳税额税金进项

史 春 琰

(山西省机电设计研究院,山西 太原 030009)

在工程造价活动中,建设部和财政部关于建设工程项目费用的施工通知(建标[2003]2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标办[2016]4号)的要求,在现行的《山西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对原有费用定额及各专业计价依据进行了调整。

1 较原费用定额计价方式的变化

1)营改增中施行“价税分离”的工程计价规则,如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中均不包括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原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税金部分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附加教育”和“地方教育费”都是在管理费中增加的。两种税制下费用计价价格形式发生变化,营业税下费用项目以“含税价格”计价,增值税下费用项目以“不含税价格”计价,见图1,图2。

2)税金的定义变化:营改增后税金是指在建设增值税营业税的建设成本中纳入国家税法。税金计取内容差异,营业税下工程造价中税金以应纳税额计取,增值税下工程造价中税金以销项税额计取。

2 营改增后现行2011《山西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原有计价依据的区别

营改增后,对于现行的《山西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除了在对费用计取方面有较大变化之外,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需要,满足国有自检投资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计价依据的需要对现行的《山西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具体调整如下:

1)扣除材料预算价格、施工机具预算价格、其他材料费、其他机械费、摊销费、系统调试费、地模费、垂直运输及超高增加费中的进项税额,形成预算定额价目汇总表(《山西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版))。

2)材料价格信息。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内容调整为含税价格指导价和不含税材料指导价两个部分。

3)概算定额、估算指标。扣除材料预算价格、施工机具预算价格以及相关费用中的进项税额,以系数的方式调整。

3 工程造价与应纳税额增减平衡点分析

按照现行工程税金计算公式,以营业税3%,增值税11%,城市维护税5%,教育附加费3%,地方教育附加费2%为例,计算工程税金税率如下:

营业税下工程税金税率=1/[1-营业税率×(1+城市维护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1=3.41%。

增值税下工程税金税率=1/[1-增值税率×(1+城市维护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1=13.77%。

为了便于分析,假设:建筑工程造价(含税)=A,营业税(含税)=α×A,进项税率=β。

1)现行计价规则下工程造价增减分析。

营业税下工程造价C1=A×(1+3.41%)。

增值税下工程造价C2=A×(1+13.77%)。

因为1+3.41%恒小于1+13.77%,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工程造价显然增加。

2)现行计价规则下应纳税额增减分析。

增值税下应纳税额S2=A×13.77%-A×αβ/(1+β)=A×[13.77%-αβ/(1+β)]。

当S1≥S2,3.41%≥13.77%-αβ/(1+β)时,即α≥10.36%(1+1/β)应纳税额未增加。

3)价税分离计价下工程造价增减分析。

增值税下工程造价C3=A[1-α×β/(1+β)]×(1+13.77%)。

当C1≥C3,1+3.41%≥[1-αβ/(1+β)]×(1+13.77%)时,即:α≥9.11%(1+1/β)工程造价未增加。

4)价税分离计价下应纳税额增减分析。

增值税下应纳税额S3=A[1-α×β/(1+β)]×13.77%-A×αβ/(1+β)=A×[13.77%-113.77%×α×β/(1+β)]。

当S1≥S3,3.41%≥13.77%-113.77%×α×β/(1+β)时,即α≥9.11%(1+1/β)应纳税额未增加。

基于当前工程造价中涉及要素较为复杂,如定额基数、费用构成、计价办法、信息发布等多个方面,要更加细致的理解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仍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事件中总结分析,深入探索。

4 营改增后对建筑施工企业税负产生的影响

之前,建筑业营业税为3%,但营改增办法出台后,对建筑业规定的增值税率为17%,我们从绝对的数字上来,税率上升了,但经计算分析,实际征税额却不一定会增加。17%的增值税率看似比较高,却可以抵扣进项税。

下面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分析一下,在税率增加的情况下,施工企业所缴纳的实际税额是否增加。

一项建筑工程,工程毛利为10%,施工完成后,进行结算,其中工程成本如下:原材料成本55%,人工成本30%,机械成本5%,其他费用10%,假设该施工企业全年的营业收入为1 000万元,营业成本990万元,营改增前,应缴纳的营业税为3%,1 000×3%=30万元;营改增后,除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之外,能抵扣的进项税为990×(55%+5%)/(1+17%)×17%=86万元,销项税为1 000/(1+11%)×11%=99万元,这样应缴纳的增值税为99-86=13万元,相较原来营业税额30万元少了17万元,该企业的税负有所下降。

建筑行业是房地产行业的主要上游供应商,其演绎能力低于下游房地产企业。

在原经营税制下,建筑企业税负=(结算建设成本-分包成本)×3%,所有费用均为税费(其他附加的税率不变)。

在增值税中,只有当进项税率为大于8%时,增值税的公司税税率才低于原营业税税率的3%。但获得大于8%的投入税率并不容易: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销售额不含税。

建企的进项税额包括大宗材料和分包商。如果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可以扣除;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单税的方法,税收征收率为3%,这是不可扣除的。

分包商可扣除一般纳税人11%的增值税。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单税的方法,税收征收率为3%,这是不可扣除的。

综上所述,虽然增值税采取的抵扣进项税的办法,但抵扣进项税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从长远看,作为基础行业的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利于降低整个社会的税负水平,推动建设模式转型,推动建筑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与控制,加快转型升级。山西作为产业转型的重点省份,为配合国家转型政策的有力进行,营改增在建筑领域会起到更积极的作用。

5 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意义

5.1 促进建筑业规范的健康发展

1)促进劳动、材料、机械等成本的标准化和合法化。2)总包与转包之间的税收关系将有助于净化建筑市场环境,营造公平竞争的氛围。3)让建筑行业成为一个阳光产业。

5.2 有利于建筑业上下游产业的融合

1)促进行业标准和健康发展。增值税由发票扣除,使建筑业形成一个完整的扣链,从而带来上下游产业的整合。

2)增值税的实施使建筑行业的所有参与主体形成利益关系,有利于整个行业的规制和健康发展。

5.3 为了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外包管理”转型升级的弊端削弱了企业的管理能力,并限制了企业在强案例中做出大的管理。增值税后,它迫使企业从粗放式的经营模式转变为经营管理。

[1] 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Z].

[2] 茅洪斌.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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