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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留守儿童人身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2018-01-09孙睿一

中文信息 2018年11期
关键词:人身权法律保护农村地区

孙睿一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留守儿童群体的人数正在不断扩大,逐渐成为了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留守儿童教育效果不良、教育手段的缺失等,都给留守儿童人身权法律保护带来了很多不利的影响,要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完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人身权法律的保护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监护制度;强化社会责任,完善权利社会保护制度;强化家庭责任,完善权利家庭保护制度。

关键词:农村地区 留守儿童 人身权 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8)11-0-01

引言

自我国2012年城乡深入结合发展开始,我国城市中出现了大批来自于农村的劳动者,这部分农村劳动力也成为了城市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但是随之而来的便是农村家庭教育的问题,农村留守儿童数量的急剧上升。由于农村地区的大量劳动力背后都有着一个家庭,父母外出工作,能够让家中的老人照看儿童,或是让儿童独自生活。这也就造就了农村留守儿童这样的一个特殊群体,由于父母无法携带儿童外出工作,一大批农村儿童被迫留守农村,直接对其生活质量、教育情况等起到了限制作用。

一、我国农村留守儿童人身权法律保护现状

儿童本身就是一类社会中容易被伤害的弱势群体,加之农村留守儿童的个人问题突出,很容易就被犯罪分子视为侵害的对象。我国一项有关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的调查表示,我国绝大多数农村留守儿童都曾经受到过老师、同学、家人的侵害。一项关于贵州地区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教育的调查数据显示,在被调查的监护人中,仅有四成左右的监护人能经常对儿童进行安全教育,超过六成的父母极少或者漠视安全教育,由于缺少了父母的安全教育,导致了留守儿童对于人身安全知识的认知程度较低,留守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差,同时留守儿童自我约束比较弱和缺乏约束管教,人身安全和生命易受到威胁。有超过半数的留守儿童都是与(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并且大多数老人体力、精力、财力极其有限,同时老人文化水平较低,也没有参加过正规安全演练,不懂教育孩子怎么样面对危机情况,从而使留守儿童安全意识十分薄弱,面对危险不知如何处理,导致意外事故发生。在种种因素的叠加之下,加重了农村留守儿童被害的可猎性。

二、农村留守儿童人身权法律保护不足的表现

1.农村留守儿童的受监护权缺失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死亡、离婚、再婚,往往是由家庭成员缺乏引起的,或一个父亲或母亲,或没有父亲或母亲,父母,家庭结构的失衡所造成的,这种情况将直接导致儿童人身权无人保护的生活,缺乏家庭生活,缺乏温暖,失去安全感。使未成年人的人格发展受阻,很多的暴力事件中的受害者,往往都是父母离婚的留守儿童。同时,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很少对其进行辅导和监督,由于长时间处于劳动工作状态,对于儿童的期望值并不高,只要求孩子能够正常生活即可;又或是年龄过大、观念陈旧和行动不方便,在日常的生活中更加偏重于照顾儿童的日常生活,因此,这也就加重了留守儿童人身权得不到有效保障的问题。

2.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的受教育程度较低

大部分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都是农村的当地人,这部分监护人群体的受教育程度較低,很大一部分监护人不清楚也不知道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同时,由于父母长时间工作在外,其与父母见面的机会很少,在这种情况下,许多留守儿童难以与父母见面,不能在遇到问题的时候帮助其解决。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很多留守儿童的家庭便会出现不和谐的现象。当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积累起来的时候,会直接导致留守儿童封闭的心理、自卑感加重。

三、完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人身权法律保护的策略

1.完善和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制度

从我国现阶段针对儿童保障的立法现状来看,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然而,针对于留守儿童的社会保障法律仅仅只有地方性法律、法规,而地方性法律受到地方社会发展的影响较大。因此,要建立起留守儿童监护人监督的专项法律,对于一些监护人滥用其监护权利的,需要加以处罚;对于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需要加以法律的惩处。以此来及时发现留守儿童人身权保障中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同时,还要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首先,留守儿童的父母需要加强对其子女监护力度。父母在子女成长教育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不仅表现在给予他们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更重要的是情感上的关心、教育上的引导、以及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正确的教育责任观,明确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责任,不能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即使在外地务工,也可以通过其他各种途径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监管。其次,主动与孩子的任课老师、学校加强沟通交流,了解孩子最近的学习、心理情况。

2.强化家庭责任,完善家庭保护制度

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保护制度,简而言之,就是需要以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为保护机制设立的基础,留守儿童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应当建立在家庭之上,所以,家庭保护制度是留守儿童人身权法律保护开展的前提和条件。在家庭保护制度中,留守儿童的监护人是保护制度开展的重要主体。面对我国留守儿童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的问题,我国城乡地区的政府应当强化家庭责任,将家庭责任进一步纳入到地区性的政策规定中,如:规定任何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或是外出务工人员的子女,必须受到监护人经常性的看护和照顾,对于一些长期在外的务工人员,需要积极主动地与当地的公安机关、村委、乡委取得联系,办理儿童联系卡。

综上所述,留守儿童人身权的保障与社会、家庭、法律之间的关系是紧密的,消除监护问题、法律缺失问题、提高社会对于留守儿童人身权的关注度,是加强留守儿童人身权的保障的重要手段之一,与此同时,需要学校、家庭、社会多方面的努力和协作,加强留守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监护人的守法意识,基于此,才能营造一个良好、稳定、安全的生活环境,帮助留守儿童的成长和学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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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梁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制的政策:缺失、完善与探索——《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解读与修正[J].理论探讨,2016(06):143-1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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