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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延误及判定依据

2018-01-09孙腾晖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7年33期
关键词:航次

孙腾晖

摘 要 航空管理法中的延误类型涵盖航班类延误及航空类货物运输延误,其中航空货物运送延误与航班类延误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航空货物输送延误情形及判定基准在航空业管理法规中并未作出清晰的界定。司法案例及航空学理论研讨中曾拟定过约定性时间的说法。约定性时间的说法及规定限内说二者融合以及运送目标说,力求清晰界定航空货物输送延误的专业概念; 由于航空输送目标的差异性,本以运送目标说为基础对于航空运送延误的专属概念实施界定是极其合理的及必要的。航空客货输送延误是属于一种基本事实,须以航空传送合同内容为依据展开判定过程,把航空客货输送延误情况划分成正常延误及非正常延误两种类型新是极其必要的,本文对此展开研究。

关键词 航空输送 航次 正常延误 非正常延误 判定条件

中图分类号:DF934 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二零一五年七月10日,我国民用航局推出了《二零一四年民用航空业发展状况公告》。公报内容中说明:二零一四年我们国家旅客运送航空企业平均航次合格率是68.38%,平均滞后时间是十九分钟。公告除了通报我国民用航空业中的航次延误情况是比较严重的状态之外,尚引发人们的密切关注和深入思考:“航次迟误”是否相当于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中所描述的“航空运输延误”类型。我国民航管理法中也涵盖航次延误及航空货物运输延误两种类型之分,其两者是否属于一样的航空延误情况; 其航空延误的判定法理是什么,发生航空延误之后广大业务客户(乘客、货物托运人及货物收取人——后面沿用此称呼)的应有权益是否可以得到有效保障等等。探讨且处置好此类行业核心管理问题,不但具备深刻的现实意义,而且尚有非常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

1航空货物运输延误有别于航次延误

依照“中国知网”中数据查找结果可得出判断,学术期刊论文题目中融有“航次延误”的文章总共计有14.903篇,依照其所归属的学科类别进行分组,其中包括经济法文章344篇,民商法文章220篇; 关联着“航空运送延误”字眼的期刊文章共计为704篇,依照学科性质进行分类其中含有民商法律文章36篇,法学道理、法学历史文章16篇; 同时包含“航空货运”、“航次”及“延误”内容的共计有10篇。在深入品读此类可以搜索到的学术性期刊论文之后。本人可以做出判定,其中绝大部分航空学者都是把“航空货物运输延误”与常说的“航次延误”掺混到了一起。比如有些学者就提出,在飞机航次延误中乘客的权益及赔偿基准决定于很多的相关因素,航次起降时间精准无误历史以来一直是国内外针对飞机航班运行准时率进行判定的一个基本的衡量基准。倘若是国际范围内的航班即应当满足华沙“蒙特例尔航空运行管理体制”。倘若是我们国内飞机航班那么其乘客的出行保障权利及接受赔偿权利总体上应当满足于国内航空管理法律要求。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航空货物运输的延误情况和客运航次时间延误情况根本不是同一种类型。

2航空货物运输延误的基本定义

2.1法律条文界定

在现实的我们国家,“民航管理法”条文中并未对航空延误给出严格的定义; 《中国民航乘客、随行物品国内托运管理规则》、《中国民航货物国内航运管理规则》等多个行业管理规定和管理细则中也未对其做出明确的界定。

2.2学术道理说明

由于航空管理法规条文中并未对“航空延误”给予清晰的概念内涵界定,司法伦理不一致,所以多大部分专业学者均试图由学术道理上给“航班延误”一个明确的概念界定,只有极少数的学者提出:“前面学者试图对‘航班延误作出明确的定义,他们的思想追求是可以认可或称赞的,然而我们却认为,我们不适合对‘航班延误作出严格的概念界定。”而在当今法学问题研究中,“不建立精准的定义即做不到周密的议题考量、科学完整地认知”。对学术概念的争辩仅是法学界学者们平时具体工作中的一部分内容。本人认为,业者们应对这一专业的用语给出明确的定义。

3航空货物运输延误的判定基准

航空货物运输的延误是属于一种客观事实,欲精准判定航空货物运输过程是否出现延误状况,需依照运送目标和航空管理法律中有关承运者对业户承担圆满运输责任的期限等因素做出完整的判定。

3.1航空运输过程出现延误是不争的事实

在航空货物运输的经营环境条件中,“延误”状况无可防止,其是属于一种不争的客观事实。然而也有的学者提出: 航班过程延误是一种旅客主观感触很深的敏感术语,是说旅客在选取空中旅行此类快捷通行模式所正常期盼的期限出现了迟延。

3.2现有行业标准不宜借鉴

因航空法中对延误的规定过于概括,缺乏可操作性,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以及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纷纷制定行业标准,作为统计航班是否正常的技术性标准,也作为判断航班是否延误的依据。

4合理延误与不合理延误

研究航空运输延误,合理延误和不合理延误的界定是绕不过去的,因为这是区分承运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诚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 即使构成延误,也存在合理延误和不合理延误两种情形,承运人只需要对不合理延误承担赔偿责任。在笔者看来,对“正常时间”的判断仍应以航空运输凭证上载明的时间作为依据。

5结语

在全球性国际航空私法公约中进行清晰界定几无可能,因而作为国际航空运输现代化产与一体化的“蒙特利尔公约”并未对延误进行确切定义,留给各国国内航空法加以解决。美国、欧盟等国家已将航班延误的相关行业标准上升为法律规定,在航空运输延误中实现了“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 孙晓霖.略论航空运输合理延误下的承运人义务[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6).

[2] 袁治杰,刘宁文,陳玥,林家红.中国航班延误责任制度之完善——以欧盟立法与实践演进为鉴[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3).

[3] 杨宏亮.航班延误承运人责任有关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5(03).

[4] 杨帆.关于航班延误问题的法律分析及对策研究[J].烟台职业学院学报,2014(0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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