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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2018-01-09张任伶

理论观察 2017年11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

张任伶

摘 要:目前随着大多数国家将该制度规定在本国的法律中,该制度的意义已被大多数国家认同。而该制度不仅在立法与司法上会体现法律的完善,也会在实务中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对比他国法律规定和本国各地区试点工作的经验,来简述我国该制度的合理性。因此通过对我国法律的了解以及我国的国情发展,未成年人要想被培养成国家的栋梁人才,不只是要求未成年人自身的努力发展,也要求家人和社会对其的关爱与帮助。因此要完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让未成年人可以在以后的生活里健康成长。

关键词:未成年人; 前科消灭; 消灭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7)11 — 0131 — 03

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概述

(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概念

前科,是指人们曾犯过罪,且有犯罪记录作为证据,也有刑事污点的说法。虽然前科制度的观念早已被人们所认知,但在法律、具体国情和人们思想的不同因素下,每个国家对前科的理解都不尽相同。当前,国际上在前科的定义方面也有着一定的分析,具体归纳起来如下:有一部分人认为只要是被判处了有罪就是属于拥有前科,但是另外一批人群认为不仅要被判处有罪,还需要承担了一定的量刑处罚才能够属于是拥有前科的范畴。

虽然前科制度的观念早已被人们所认知,但在法律、具体国情和人们思想的不同因素下,每个国家对前科的理解都不尽相同。当前,国际上在前科的定义方面也有着一定的分析,具体归纳起来如下:有一部分人认为只要是被判处了有罪就是属于拥有前科,但是另外一批人群认为不仅要被判处有罪,还需要承担了一定的量刑处罚才能够属于是拥有前科的范畴。我们国家,理论界的学者对于前科的概念进行了相关的研究但又由于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所以理论界的大批研究人员在这些定义方面同样存在着分歧。鉴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应对其制度明确以下几点:一,消灭主体应为法院,只有让法院代表国家帮助未成年人完成消灭前科的任务,才会产生的法律效力;二,消灭的对象应是法院宣告的法律事实,与客观存在的事实无关。

(二)我国设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必要性

1.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

在人类的生活中或多或少的存在着些许的矛盾,而公平与不公平则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矛盾。一部法律出台后,人们都在关心法律的适用对象、范围、时间、条件等问题,而对于有前科的未成年人的保护也是法律中的内在要求。

2.有利于未成年人的人权保障

我们需要认识到,在当前中国乃至世界各个国家层次,保障公民的人权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关键性的任务。不论是在哪一个方面,或是在哪一类人群里面,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显得非常的关键。所以,我们需要切实的保障这个方面的权利。

(三)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构建的意义

当未成年人涉入犯罪行列之后,不论其是否为社会危害性人群,社会都会为其标上“犯罪标签”,人们也习惯性的用有色眼镜猜测他们的人格与行为。近几年伴随着社会防卫论的推广,国家与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越来越关注,尤其是有过前科的未成年人,这对他们来说这是不公平的。其实在次步入社会的他们受到人们对他们的态度,将会影响到他们最终人格的形成,也决定了以后他们对社会的态度,这不仅会在心理上形成阴影,也有可能使他们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虽说前科的保留有利于社会对犯罪的预防作用,但是对未成年人进行“犯罪标签”的做法确实有着不当,社会应对其过错进行宽容,为其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虽然保留未成年人前科具有一定的预防性,但如果让未成年一直背负着前科的负担去生活,这无疑是弊大于利。

二、国外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探索与借鉴

由于未成年人屬于一种特殊的社会群体,所以世界各国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大都处于一种宽延的趋势。所以很多国家曾经进行了《儿童权利公约》等法律法规的制定,表示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已是国际社会通用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对于未成年人前科进行特殊的处理也符合各国的趋势。

(一)国外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1.法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法国作为第一个国家实施相应的未成年犯罪保护法律之后,我国以及国际上的发达国家也开始纷纷效仿。《刑事诉讼法》第770条规定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其规定的内容为:消灭的最后结果是撤销登记卡,但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才可以撤销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的登记卡,第一,对未成年作出的判决已经过来3年的期限;第二,对于相应的刑罚已经服刑完毕,且已经经过了教育改造并达到了成年人的年龄;第三,须本人或检察机关向少年法庭进行申请。从该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国对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期限、申请人以及条件都做出了相应规定〔1〕,法国这一开创性的制度规定不仅对其本国有实践意义,也对世界各国有不可言语的借鉴意义。

2.日本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日本《少年法》第60条规定:“少年时因犯罪被判刑,刑期执行完毕或者免于执行的,在适用于人的资格法令上,将来视为未受刑罚处分。少年时因犯罪被判刑而接受缓期执行的,在缓期执行期间,可视为刑期刑满,适用前款的决定,在前款的情况下,所宣告的缓期执行被撤销,在适用于人的资格法令上,可视为被宣告刑罚者。”

(二)国内法院对有前科的未成年人的实践探索模式

由于前科消灭制度在未成年人以后的生活中存在较大的社会意义,所以各地区在考虑具体情况下都普遍进行试点工作。实际做法是,对于那些未成年人犯罪的,尽最大的可能对其案件进行保密,而且法院还向学校建议不要开除未成年人,应对其进行教育并加强心理教育,让其重拾信心,走向一条光明的道路。之后又在2003年底提出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办法”的试行,到2004年的《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办法实行方案》,可以看出长安区法院对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适用主体、范围、条件等问题都进行了规定〔2〕。

从各地区的试点工作中我们也能得出如下结论:其一,虽然各试点地区对于制度的名称不同,但其实际意义相同,都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其二,适用的对象范围逐渐广泛,不在仅仅是过失犯罪或初犯,而是排除严重的暴力犯罪;其三,对于行为人的申请条件逐渐具体,不单单考虑未成年人的主观认罪态度,也考虑是否发现新罪等情况;其四,对于前科消灭的法律效果,各地区也不尽相同,但都在尽可能的保障着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就业与普通青少年相同〔3〕。

三、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一)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构想

虽然我国在《刑法修正案(九)》以及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对有前科的未成年人进行了相关的保护,但其还存在着不足,因此对我国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提出以下看法。

1.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条件

主体条件:在犯罪时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人〔4〕,但是并不意味在这个年龄段的人都适用前科消灭制度。主要有两个限制条件,第一,未成年人触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如果未成年人触犯此类罪名则表明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大,需要改造;第二,未成年人是累犯的,因其并未反思自己曾经所做过的行为,主观没有得到改变,仍需加强教育。

时间条件:未成年人刑罚执行完毕或被宣告赦免后,在经过相应的考验期即可。但对于考验期法律不应规定具体的年限,因为未成年人犯罪人之间都是存在差异的,司法人员应结合未成年人身上所存在的多种因素进行设定,例如改造的情况、心理状态,家庭条件等,而不应该过于僵硬,这样更能显示出我国法律的合理性。

悔改条件:由撤销机关在相应的考验期内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可为是否认真悔改,遵纪守法,在此期间是否又有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受害人是否寻得其原谅。这一系列问题都将体现未成年人的思想政治是否良好,行为表现是否异常,有利于司法人员对其做出法律评价〔5〕。

2.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程序

该制度是否需要申请,目前有两种争论,一是不需要申请,直接自动消除;二是需要申请。但是在我国各地的试点工作中的各个法院大多都是以申请为条件,申请主体大多为未成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但由于未成年人在许多方面还存在着不足,保障自己权利的意识较弱,因此也规定其近亲属或学校也可作为申请主体。

申请时间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一个是设定了申请的起点时间,即未成年犯罪行为人的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可进行申请,但没有规定申请的终点时间;另一个是在执行完相应的刑罚后,给予一段具体的时间进行申请。针对这两种规定,如果只规定开始时间而没有限制时间,那么是否也是一种资源浪费的现象呢?因此,需要对此设定一个申请时间段,但应符合实际,例如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的几年内。

在国外的法律中一般规定由法院或少年法庭受理以及做出裁决,而在我国的试点法院中做法确实多种多样的。例如由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或者评审小组,或者直接由多个单位共同试行,在法院的少年法庭设立专门的部门,由该部门负责此类案件〔6〕。

3.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法律后果

建立该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重新恢复原有的权利,充满自信的步入社会。那么我国建立该制度应达到以下的法律效果:首先,犯罪记录以及司法程序记录全部消灭,不存档且不在他们的档案中加以记载;其次,取消报告前科的义务,前科的消灭意味着刑罚上相应后果履行完毕,不在有刑法上要遵循的义务;再次,不构成累犯,且其前科不参与之后的刑罚情节;再有,恢复其因前科所丧失的法律与社会上各个方面的权利,使未成年人与普通公民拥有平等的权利;最后,人们不得在以未成年人具有前科为由对其进行歧视,在工作上,学习上都应平等对待他们〔7〕。

(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配套制度的完善

1.保障隐私权

在我国,隐私权越来越备受关注,不论是目前比较流行的人肉搜索还是人们之间的相互揭露,都在提醒我们隐私在中国没受到更好的保护。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国家还是给予了他们保护,例如在《刑事诉讼法》中曾规定,对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行为人不予公开审理,且在满足一定情况下,对其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在這一制度下,那些参加案件司法工作人员是知道的,因此我们应明确相应的法律规定,知道情况的司法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应对其保密,如因其泄露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则进行赔偿〔8〕。

2.完善我国户籍制度管理

最初建立户籍制度只是为了证明人们的身份信息以及国家的人口普查,而现在我们却给户口簿增添了太多的附加功能,而其中的弊端之一就是户口簿记载了人们的前科情况,尽管这样有利于查询成年人的前科记录,但是这样也容易导致未成年人的信息泄露,这严重影响了前科消灭制度的法律效果。虽说户口制度有其积极的存在意义,但对于记录前科的问题是否正确还是值得我们商榷的。

3.大力发展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是利用社区的人力、物力来对犯罪人员进行相关的教育,与监狱改造相比较为柔和的制度。前科消灭体系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群的未来发展的保障,但是还需要通过加强教育工作,从思想上来获得这批特殊人群的认同从根本上杜绝这类人群的再次犯罪,保障社会的稳定运行。当未成年人刚刚从监狱步入社会,他们在许多方面都与社会产生隔离,不能很好的适应社会的环境,这时就需要社区矫正来当桥梁将他们融入到社会生活中。

〔参 考 文 献〕

〔1〕张利兆.检察视野中的未成年人维权〔N〕.北京:中国检察院报,2011,(04):70.

〔2〕孙云晓.当代未成年人法律译丛〔J〕.北京:外国史研究,2010,4(04):207-208.

〔3〕王莉.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探析〔D〕.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2014,(12):30.

〔4〕刘凌梅.关于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的思考〔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3,4(01):35-36.

〔5〕曲新久.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09):30-48.

〔6〕韩涛.论文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完善

〔D〕.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3,(03):9.

〔7〕刘远.探析我国前科报告制度〔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03):30-40.

〔8〕刘泽龙.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探析〔J〕.商品与质量.建筑与发展,2013,(02):45-46.

〔责任编辑:陈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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