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综艺节目侵权现象及原创综艺发展举措探讨
2018-01-08王颖清
王颖清
摘 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综艺节目成为人们主要娱乐方式之一。但近来中国综艺市场频繁曝出的抄袭声音,不仅导致国内综艺市场秩序混乱,更是让中国陷入处理跨国抄袭问题的窘境。改变综艺市场,规范原创秩序,让优质作品重回大众视野,是本文探索的命题。
关键词 综艺节目;原创;节目模式;制度规范;跨国抄袭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8)225-0039-02
在2018年的戛纳电视节上,中国某档大型选秀类综艺节目被国际节目模式保护协会指为抄袭,且抄袭相似度高达88%,一时引起世界舆论轰动。这档因抄袭而站上风口浪尖的综艺节目在节目理念及结构、赛制、视觉设计等节目模式的各要素上,均被韩国综艺节目版权方认定存在抄袭现象。
国际节目模式保护协会具备行业权威性,能够接受世界各地节目模式所有者的申请,从而为其节目模式的诞生提供注册登记,让节目模式的版权方在遭遇侵权争议时,能够有效证明其创作时间及原创性。但归根结底,国际节目模式保护协会是民间性质,其裁量无法发生直接法律效力,需要与各国法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相配合,方能解决版权方的实际问题。因此,即便88%的数据令人心惊,这一判定并未直接引发法律上的惩治效果。
1 中國综艺版权侵权现象频生的原因
1.1 著作权法中的“思想——表达”二分法
中国综艺版权的侵权现象与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思想——表达”二分法有着密切的联系。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保护表达而非思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指出,综艺节目模式是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而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的,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综艺节目中的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这种“思想——表达”二分法将我国综艺节目版权保护范围明确地界定出来,但现实中,频繁受到抄袭侵犯的,反而属于《解答》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综艺节目思想性内容。比如包含着综艺主旨、嘉宾和选手设置理念、节目各环节活动内容的节目流程;又如一档综艺节目中贯穿着的创意点,可能会是嘉宾们需要挑战的游戏、任务,情节翻转的固定套路;还有在后期制作过程中,镜头选取的方式、制作的理念原则等。
1.2 中国综艺版权抄袭问题原因及现状
基于国内著作权法的特殊规定,中国综艺市场往往明目张胆地抄袭原版综艺的思想性内容,对表达性内容作出规避法律的改造。譬如对海外综艺的实体内容进行本土化改变。人们之所以大费周章地去对原版综艺,尤其是海外原版综艺抄袭、借鉴,是因为这些原版综艺本身已经经过市场的检验,获得一定的观众认可,可以大幅降低山寨综艺的制作投入风险。另外,这些原版综艺能够进入山寨综艺制作方的视野,往往有足够多的创新点,这些创新因素是山寨制作方丰富综艺内容、提升收视率的重要保证。加上在目前著作权法制度规范下,山寨综艺制作方找到了规避法律制裁的办法,通过大胆地进行所谓“本土化改造”或“思想借鉴”,分走正规版权综艺节目的收视率。并且,国内观众尚未形成健全的版权意识,他们中的多数更是对部分被抄袭的海外综艺闻所未闻,因此对于上述山寨综艺的抄袭行为,观众们很少发起抵制。而资本市场对这些低投入、低风险、高收益、高口碑的山寨综艺也颇为青睐,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也让这股山寨风潮愈演愈烈。
2 中国综艺版权制度的争议及反思
由上述内容可知,中国综艺版权问题之所以存在如此多的争议,与国内有关综艺节目版权保护的制度,如著作权法有很密切的关系。归根结底,问题在于综艺节目制作方最为看重的节目模式中思想性质的内容在中国国内法律中没有得到作品地位,失去了作为原创作品被法律保护的机会。这意味着所有综艺节目制作方在任何思想性内容上做出的创新努力,都存在着被其他制作单位剽窃使用而无法维权的风险。
2.1 “思想——表达”二分法保护方式争议
这样一种与原创综艺制作方价值判断相悖的法律规定,引发了原创综艺市场的广泛争议。在“思想——表达”二分保护的问题上,人们分成两种阵营。其中一种阵营支持继续著作权法中对于“思想——表达”的区别保护,原因在于,他们认为对于思想性内容的过度保护,可能会导致原创综艺市场产生垄断现象。人们在制作综艺的过程中,难免会在部分思想性内容上,如流程安排等方面,存在一定相似性。这些没有过多创新空间的思想性内容,一旦被锁定为某一家制作单位的原创作品,其余制作单位可能会陷入创作困境,导致国内的文艺市场无法繁荣。其次,思想性内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并不会导致综艺节目抄袭成风,这是由于思想性内容并非是综艺节目的全部,表达方式上的选择可以改变节目最终呈现出的效果,而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更是会让每一家制作单位在品质把控上具有自己的要求。
不支持现有制度对“思想——表达”区别保护的综艺节目制作方认为,电视节目模板中的很多内容看似属于思想性,没有一种固定下来的形式载体,但是换一种思路,将电视节目本身看作多种元素汇编的结果,这些原属于思想性内容的元素,通过有序排列的方式,最终汇编一起,与表达性内容共同呈现了一档完整节目。当我们看着节目里相关的流程、内容、形式有规律地重复,意味着这些看似无形、思想性居多的综艺模板元素获得了复制,并有了规律性的固定形式,就像是一个无形的汇编作品,呈现在综艺节目当中。当电视综艺模板思想性内容获得了无形的汇编作品这样一种呈现载体,它便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这样一种保护举措,不会导致人们所顾虑的市场垄断现象,还会通过健全的版权保护体系,不断激励人们在综艺领域做出创新,让原创制作单位能够劳有所获,让原创综艺市场不再疲软。
2.2 关于中国综艺版权制度的反思
中国之所以会存在综艺节目版权制度的争议,是因为中国的综艺节目尚处于发展阶段,还没有培养出一个成熟的市场和秩序保护体系。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向综艺市场十分发达的韩国做出借鉴,也可以向国际标准看齐,在未来越来越频繁的国际综艺文化交流过程中,减少因理念落后于国际标准而引发的跨国矛盾障碍。同时,也可以利用他国在综艺市场规范领域的探索经验,帮助中国国内综艺市场向着创新、创意的方向健康有序发展,为大众带来更好的综艺作品。
3 关于中国原创综艺发展可行举措的讨论
在原创综艺频繁被抄袭的问题上,最需要改变的是抄袭方对于原创综艺侵权问题的态度。我们要深刻明白,任何一档综艺节目的创作,根本目的不是纯为其背后潜在的市场价值、经济利益,而是追求它可以带给观众的娱乐审美体验,以及它对创作者个人能力、理念的呈现。很多抄袭其他综艺的行为都是为了抬高节目发行后的收视率,为资本投入提供回报保障,这无疑是将综艺节目创作目的本末倒置。而在抄袭综艺背后推波助澜的资本也是需要被规范的对象,这不仅需要依靠综艺节目制作单位本身的自省,也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更加强有力的监管。
国家有关部门强有力的监管离不开相关制度上的改进。如果中国在原创综艺保护上依旧秉持“思想——表达”二分法方式,再严格的执法也對目前部分猖獗的抄袭行为无益。中国需要意识到综艺节目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文艺领域,针对它的保护需要创设一套新的标准,单纯套用“思想——表达”二分法,可能无法收到最好的保护效果。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向韩国等综艺发达国家,以及国际上的保护标准学习借鉴,与国际先进保护理念保持一致,为中国综艺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正确指引。
此外,中国民众作为综艺节目的观众,需要提升版权保护意识,了解抄袭综艺对原创综艺市场的破坏效果,从而以社会监督的方式抵制抄袭行为。同时,我们还可以支持、鼓励相关原创综艺活动的开展,如原创综艺编导、制作人、宣发培养活动,如原创综艺成长基金会,原创综艺创业投资基金等,以社会大众对原创的趋向,矫正综艺市场抄袭成风的错误心态。
中国综艺节目市场抄袭现象频生,与综艺节目制作方没有坚守创作初心、资本力量推波助澜、法律监管体系不健全、观众版权意识薄弱有密切的关系,尽管这些多元因素的改变任重道远,我们依旧应当从现在开始,携起手来,期待能够集合社会各方力量,各司其职,各尽其力,为中国综艺市场注入原创血液,让中国综艺能够重新回归原创舞台。
参考文献
[1]李冰.海外节目模式的“引进热”与“冷思考”——2014年电视综艺节目盘点[J].中国电视,2015(2):30-34.
[2]郭嘉诺.电视综艺节目的创新研究[J].新闻传播,2016(13):98.
[3]李海潮,郝晶晶.论综艺节目著作权保护的急迫性——从抄袭对节目引进的冲击谈起[J].今传媒,2016(7):35-37.
[4]窦新颖,刘静.国产综艺节目为何频繁被指抄袭[J].中国知识产权报,2015(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