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环境资源法庭建设策略研究
2018-01-07王越
王越
摘要:随着国家生态环保法治体系的日益完善,成立专门化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成为全国上下的共识。深圳在新时期从内外需求出发,迫切有必要开展环境资源法庭建设,为城市生态环境提供一流的法制保障。
关键字:深圳,环境资源法庭,环境法
2014年以来,随着新《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追究的司法手段持续完善,各类环保违法案件数量大幅增长,为此,国家和地方先后成立了专门性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对于统一司法裁判尺度,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遏制环境形势恶化等,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深圳经过30多年的快速跨越式发展,既创造了世界城市发展史的奇迹,也不得不面临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在深圳开展环境资源法庭建设,成为主动顺应国家生态环保法治形势,全面推进一流法治城市建设,以最严厉的手段保障城市生态环境底线的必然选择。
一、国家和地方环境资源法庭实践
1989年以来,我国制定了以原《环境保护法》为首的一系列法律制度。2000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保护环境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2013年6月实施的“两高”司法解释明确了污染环境罪的量刑门槛,推动我国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显著大幅增长。2014年4月,新《环境保护法》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加大了环境违法责任,环境资源案件专门化审判的法律依据更加完善。
1、国家和地方环境资源审判庭建设
2014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各地人民法院也在环境资源司法专门化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为全面推进环境司法、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做出了积极贡献。截至2016年6月,全国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或者巡回法庭共计558个,有15个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了专门环境资源审判庭,贵州、福建、海南、江苏、重庆等地建立三级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全国法院共审结涉及污染环境犯罪和破坏自然资源犯罪的一审刑事案件37216件,生效判决人数47087人,审结涉及环境资源的权属、侵权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195141件,审结涉及环境资源类的一审行政案件57738件。
2、广东省环境资源审判庭建设
2016年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立案二庭正式更名为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审理环境合同、侵权纠纷以及高度危险责任纠纷等其他民事案件。该庭配备了法官18人、法官助理10人、书记员6人,其中硕士15人,博士3人。该庭主要负责对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对下集中指导,对外沟通协调。近3年来,广东法院系统共受理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4355宗、刑事案件2032宗、行政案件(包括非诉执行案件)4109宗,共计10496宗。全省每年新收案件3300宗左右。
二、深圳环境监管执法概况
深圳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作为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保障,构建了多部门协同并进、多途径坚决打击的总体格局,产生良好社会影响。一是持续加强“两法衔接平台”建设。2014年1月,率先实施了《关于做好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联合查处和移送工作意见》,建立了公安和环保市、区、街道三级对口联络机制。持续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2017年,移送行政拘留案件74宗,向公安部门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32宗。二是严格环境执法。综合运用新《环境保护法》赋予的有效手段,2017年对4家企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累计处罚金额1863万元,开出深圳历史上对单个企业的最高环保罚单1239万元;对130家企业实施查封、扣押,对36家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有效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三是积极探索深圳特色的环境监管执法新模式。2017年建立环保警察队伍,专职开展打击环境犯罪和两法衔接工作。2016年创设违法者主动公开道歉承诺激励制度,已有393家违法企业在媒体公开道歉承诺。创新开展“点菜式”随机抽查执法,组织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和环保专家等直赴现场开展突击检查。鼓励公众参与工业企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2017年查办有奖举报案件11宗,共发放奖金23.15万元。
三、深圳环境资源法庭的建设需求
1、深化“一流法治”城市建设的需要。
深圳要率先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各项任务,加快建成公平公正、安定有序的一流法治城市,让法治成为深圳新时期的核心竞争力,建立地方环境资源法庭是“一流法治”城市建设的必然途径。
2、实现全市生态环保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需要。
深圳由于城市空间先天不足,经济发展与市民生活、自然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单纯依靠增加环保监管人員数量难以从根本上杜绝生态环境问题,必须通过环境资源法庭的建设,实现对各类环保违法责任的全面、有效追究,形成对潜在违法行为的有效震慑。
3、回应各类社会主体诉求的需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随着全社会法治意识不断增加,依法解决纠纷、维护权利将日益成为企业和市民的重要途径。由于环境违法行为面临的处罚措施更加严厉,传统公众参与手段已经难以满足要求,环境资源法庭将成为企业和市民维护生态环保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救济手段。
四、深圳环境资源法庭构建对策
在国家环境司法的总体框架下,充分借鉴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设立和运行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深圳生态环保形势和环境司法运行情况,提出建设对策。
1、建设目标
以加快建成公平公正、安定有序的一流法治城市为目标,以最严厉的法治手段依法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建设美丽深圳和对标国际一流的城市生态环境,维护各方生态环境权益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到2020年,建立职责清晰、运行顺畅、人员完备的深圳环境资源法庭,并在实际案例审判过程中不断创新机制、优化职能。
2、主要原则
损害担责,恢复优先。以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为目标,坚持刑事处罚、经济处罚和修复生态三管齐下,畅通生态环保诉讼救济渠道。
预防为主,前端化解。加强提前介入、能动干预,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促进全社会树立生态环保意识,从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在审判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保障市民群众绿色福利;建立生态优先的环境司法机制,探索出一条经济发达地区破解资源环境紧约束的环境司法新路。
专业支撑,公众参与。加强两法衔接,打造专职专业的司法队伍,充分发挥专家意见对案件办理的作用;保障当事人相关权利,及时公开裁判文书,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3、具体措施
一是完善组织架构。根据深圳市审判工作实际,独立建制的深圳市生态环境保护法庭人员编制初定12名,庭长1名(正处级)、副庭长2名(副处级),审判人员9名(正科或副科级),另招聘配置书记员、法警各2名(不纳入公务员范围)。组成人员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市法院范围内,按照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原则统一调配。人员经费、日常办公经费及物质装备由深圳市中院解决;收取的诉讼费进入市财政。
二是明确基本职责。依法审判涉及深圳市辖区内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地质矿产资源保护、开发,森林、内河、湖泊、滩涂、湿地等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开发、利用的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环境公益诉讼、权属争议等类型的第一、二审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和相关执行案件;对审理的案件,在案件生效后负责相关执行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加大调解工作和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生态环保意识。
三是加强机制创新。借鉴国家及地方环境资源法庭建设经验,加强诉前、诉中和执行各环节的机制创新,就“三审合一”、“第三方监督”、“证据保全”、“前端调解”、“执行回访”、“专家介入”、“巡回审理”以及“诉前禁令”等先进体制机制,结合深圳实际进行创新和完善,形成本地化的配套制度。在此基础上,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建设管理及资金使用等,开拓深圳特色的建设和运行模式。
参考文献
[1]于文轩.环境司法专门化视阈下环境法庭之检视与完善[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7,27(8):62-68.
[2]罗书臻.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意见[N].人民法院报,2016-06-03(1).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环境资源审判[R].2016.
[4]尚黎阳.省高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N].南方都市报,2016-1-19(AA08).
[5]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员会.深圳市环境状况公报[R].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