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学术不端的隐性原因和防治对策论析
2018-01-05陆黎
陆黎
摘要:根据以往学者指出研究生学术不端的显性原因,分析了研究生学术不端的隐性原因,针对此提出诚信终身制,互动诚信,诚信法治三大对策借以构筑道德、实践和司法三位一体的科研诚信体系。
关键词:学术伦理;研究生;防治对策
通过诚信的科研品德建设维护高校的科研成果是促进学术发展的国际通行准则。2017年是科学技术部令第11号《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施行的第十一年,而2017年7月27日,科技部联合其他部门就国内的107篇论文被国际期刊撤稿一事进行了通报,处理了数百名专家学者。使得这一件事引起了较大的反响,对维护我国的学术声誉有较大的警示作用。这不仅需要引起广大学者的高度关注,也需要广大的研究生引以为戒,毕竟研究生的科研诚信是个人整个学术生涯的基础。研究生的学术诚信建设也是高校进行科研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研究生的科研诚信建设需要对其近年来的研究生学术不端事件进行原因分析,在政策上提出相关措施。
一、文献综述
关于我国的研究生学术不端的原因,我国的学术界对于此进行了一定量的分析和研究。居占杰,李平认为有研究生、导师、社会、人才培养机构和学术评价导向五个方面的原因。吴元周认为有社会的负面信息、导师、学生、学校的管理四个方面的原因。石立春等人则认为是研究生的道德教育缺失所致。江利平等人从导师和研究生以及监管部门三部分进行分析。基于研究生也是科研人员的角度,白新文等人从内部原因、外部原因、交互原因、特异情景原因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从学术界对于研究生学术不端的原因分析可以看出,对研究生的学术不端的原因分析,还是停留在研究生这个阶段来解读。众所周知,诚信是一个人的品质表现,是一个人应一以贯之的道德情操,不应仅仅停留在研究生这个阶段静止地进行分析原因,需要扩展到人的发展历程,甚至有必要对人的本性进行一个哲学的思辨,这样从更大的范围进行原因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
关于解决对策,从法制化的角度而言,在于2006年11月10日正式发布的《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公布的方法。科研诚信建设的法制化步入实质的轨道,但近十年来还未有进一步法制规定的出台。曹蓓等人认为应从教育部门的诚信教育和自律上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价体系上着手处理学术不端的行为。但王志英从研究生的考核角度出发指出,针对学术不端行为需要从预防的角度出发,而不是事后处罚,这样达不到科研诚信建设的目的。程孝亮将这两者结合从社会伦理的角度针对事前事后提出了加强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完善学术监督和加大处罚力度的建议。由此看出,学术界对学术的不端行为也有很多的建设性意见和措施,但是力度不够,违反伦理效益高成本小,无法从根源上遏制学术不端的行为。
以上表明,我国的研究生伦理治理时效是阶段性的,不是整体的;治理力度是贫乏的,不是富余的。由此,我国对研究生学术伦理治理是贫困的。
二、研究生学术不端的隐性原因
研究生学术不端是人性中恶的一部分,要想深入探讨研究生学术不端的原因,需要从人性观的起源、操作化和约束性出发。
1.人性恶没有得到有效引导
研究生的学术不端是一种不遵守社会契约的表现,按照自然法学派的观点,人最初的善需要社会契约进行约束。这里的社会契约既包括后来形成的法律法规,也包括自然中的公平正义。相对于人性本善的社会契约论,黑格尔则认为人性本恶。纵观历史上各位哲学家对于人性的讨论,人性是善还是恶是一个没有标准答案的问题。虽然如此,世界各国的文化传统对道德正义都有向往,而且为了防止人性恶的一部分,制定了许多社会规范来进行管理人性恶,使得人性善可以保存下来,于是就可以将人类的自我保存得以延续。
将研究生的学术不端看成是人性中恶展示的一部分,是因为没有一种社会的文化或者制度将人性中恶的部分进行有效管理,是人性善的部分没有发挥出来,給了人性恶展示的机会。我们进行科研诚信建设在于保存人性善的部分对于人性中恶的部分进行合理地引导。既然学术不端有合适人性中的一部分,只是这部分是恶的那部分,并不是意味着这种人性中的一部分不会得到有效的管理,众多的管理规则都从制度上着手进行。不论人性是善还是恶,社会对于人的教化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而这更是体现在中国独有的世俗文化中。
2.多种文化互动的威胁
多种文化互动的威胁,一方面表现在儒家文化的退化,但并不表现在儒家文化的生命力不强,而在于更多的人不再遵守儒家文化。正如众多学者认为的研究生学术不端在于他们追求声誉或者物质利益,希望在时间和难度上更方便取得成就。根本上说,这种不断升级的社会现象绝对是一种互动诚信问题。由于我们文化中的愤怒和暴力表现出来的是隐性的,当道德的社会责任积极干预学术不端时,面对实质的利益获取时,在多数情况下会发挥人类本来的能力。
另一方面,我们文化的多元化使我们的儒家文化对于规范人民的行为作用正在减少。比如,对诚信的更加包容。儒家文化中诚信力量的退化也给研究生学术不端造成了很大的麻烦。在目前研究生整个人生的生涯中,之前接受了各种价值观的引导,最为明显的是现在社会上普遍追求的是物质的一种价值,这需要我们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也要将之前的有利的文化价值重新利用起来。
3.法治化不健全
法治化的发展是社会契约自然形成的,关于学术领域的法治化发展最为重要的不是对于专门针对学术发展而制定的学术规范,而是整个社会对于我们的知识保护权利的重视,制定关于知识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这方面现实情况是逐渐向好的,但对于我们的现有的知识保护权利还没有建立健全知识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针对学术造假还没有很大的处罚力度。许多的处罚力度仅仅是撤销已经发表的论文。那么,对于侵害了受害人的权利,受害人没有获得一定的补偿。现有资料显示,很多的论文造假,一般是主管部门对于造假的人员进行一个处罚,而忽略了对提供造假的组织进行的处罚。例如,2017年7月27日,科技部联合其他五个部门对107篇的论文造假者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处罚,但论文造假的社会力量还存在。
三、防治策略
解决研究生学术伦理不端措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预防方面,另一个是治疗方面。预防需要在研究生之前,治疗需要对问题人和问题人所在的事件部门进行治理。另外,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我们还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学术管理经验。
1.诚信终身制
诚信意味着保持一以贯之的真实,一以贯之不是某个阶段某个时期,而是人的一生。在研究生之前,发生任何不遵守诚信的行为时,我们可以通过提供奖励和惩罚学生来证明诚信,并允许不讲诚信的人承认无知。但必须将不诚信的行为记录在册。当然,这是有原则的。第一是合理原则。合理意味着要以社会可接受的方式行事,有时不诚信并不违法,因为它是一个社会人本应有的特质,很多情境下也不会特别声明。在特别声明时,如果有人不遵守彼此之间的契约,那么我们就有理由将其不诚信的行为记录在案。保持这样做的原因是,尽量减少学生的敏感性,保持诚信的自然。第二是隐私。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说明,一旦有人创造了内心中的恶,但他依然可以分享他的善良。在我们生活中,这只是一个消除不诚信的解决方案,但我们都有自由意志,无论什么时候都有可能存在恶,重要的是在人生的轨道上阻止邪恶。
2.互动诚信
儒家文化中的诚信道德品质与经济利益的互动与其他文化的互动需要重新树立。由于研究生社会经历的不成熟,学术不端的物质利益动力在互动诚信中处于优势地位。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诚信道德品质与物质利益并不冲突,他们的互动天然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是相互对立,另一方面是相互协同。相互协同的标准在于过程和取得的结果需要一致。在生活中,我们的行为大多是经济决策的,而且我们很多的道德决策也在经济决策中。也有学者认为,通过道德决策促进经济决策。但显然,这种道德与经济的对立并不能很好地解决研究生学术不端的行为和思想。我们需要将他们进行统一的互动,简单而言并不是谁决定谁,而是相互彼此存在,共同进化。
3.国外诚信法治借鉴
笔者的研究中心目标不仅仅是在理论层面上审视研究生学术不端,而是回应学术不端的具体问题。经济和道德的基础提供了可能的方法来试图在我们生活中治理学术不端。但最为有效的是法治,法治是在那些方法不起作用时的最后屏障。诚信法治主要是对道德权的管辖,这是对道德实践的控制。正如研究生的学术不端,除了预防,还有治疗,治疗也是为了控制学术不端行为。
由于西方的学术水平作為学术领域的一个标杆,我们在向其学习的同时,在学术领域又有许多可以值得借鉴的地方。
丹麦成立了丹麦学术不端委员会(DCSD),这是丹麦政府负责科研诚信建设管理和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的专门机构,它的特点是这种做法有利于克服科研机构自查存在的各种弊病,提高科研诚信水平。我国对于学术不端还没有专门的调查委员会进行管理,我国可以借鉴丹麦的做法成立由政府牵头的第三方机构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客观科学的分析和调查,从而有助于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有效治理。
对于机构的设置不仅要有主管机构,还需要监督机构。美国对于监管机制的设置具有以政策法规为基础的政府层级监管机制和以学校自身特点为依据制定的高校学术监管机制以及以职业道德为核的专业协会学术监管机制。我国对于研究生的学术不端可以设立社会的监督平台,还可以设立高校间进行互动的一个监督平台。西方对于违反科研诚信的做法已经进入了刑法的一个范围,我国在法律制度上面可以借鉴将学术不端行为纳入到法律更加严格的规定。
四、总结
本文根据当下的论文造假事件进行了一个理论上的分析和研究,指出现在的论文造假原因中存在显性的原因和隐性上的原因,对于解决对策则采用了诚信终身制,互动诚信和诚信法治的方法。这对于保障我国研究生培养质量很重要,对于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