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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德国“双元制”实施校企合作应厘清的几个问题

2018-01-05李晓

职教论坛 2017年31期
关键词:企业制度双元制校企合作

摘 要:德国职业教育“双元制”是通过“校企合作”机制得以实施的。然而,目前我国一些职业院校通过购买机器设备,引进德国“双元制”教师进行教学,就称其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机制,殊不知这是对“双元制”及“校企合作”机制的一种误解。要实施“校企合作”机制,就必须厘清“校企合作”的本质、职业学校的职责以及德国“双元制”产生的背景等问题,基于此,才能提出新时期促进“校企合作”机制实施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双元制;校企合作;企业制度;职业义务教育;公共实训中心

作者简介:李晓(1982-),女,河南科技学院教育科学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职业技术教育。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7)31-0040-04

德国职业教育“学徒制”,又称“双元制”,其核心内涵主要体现为实施过程中的“校企合作”机制。目前,我国一些职业院校通过购买机器设备,并引进德国“双元制”教师进行教学,就称其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机制,殊不知这是对“双元制”及“校企合作”机制的一种误解。要实施“校企合作”机制,就必须厘清以下几个问题。

一、“校企合作”本质上是一项企业制度而不是教育制度

德国职业教育“双元制”,是通过“校企合作”机制得以实施的,“双元”体现为“学校”和“企业”两元,是通过学校和企业的紧密配合才能够完成的。但是,“学校”和“企业”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认为“校企合作”就是企业要主动投入人力、物力、财力促进职业学校的发展,这种看法是有待商榷的,因为这是将“校企合作”理解为一种教育制度,事实上,从德国职业教育“双元制”的演变过程来看,“校企合作”更应该理解为一项企业制度。

在德国,“双元制并不是细致规划和发展的产物,它是经历了错综复杂的历史过程才演变形成的有机整体”[1]。“双元制”来源于中世纪行会的“学徒制”,现在依然有“双元制”就是“学徒制”的说法。学徒制本身是中世纪行会为了规范师傅和学徒之间的关系而形成的一种契约(或称合同),它规定了学徒的晋升等级(学徒可升为工匠、工匠可升为师傅)、学徒的资格、师傅的守则、学徒的学习期限、满徒的要求等。尽管当时学徒是在师傅的家庭手工作坊中进行学习,但它是以作为家庭手工作坊主的师傅为主要管理者,因此并不是一项教育制度。即便是在16、17世纪出现衰落迹象,在1873年三轮社会危机中面临极大困境,“学校职业教育”由此滋生,学徒制也没有成为一项教育制度,因为此时的职业学校并不具有职业教育培养的目的,而只是缓解社会危机的工具。1897年,德国颁布《手工业者保护法》,确立了德国职业教育是“经济界”的责任这一重要原则。1953年,德国颁布《手工业条例》,再一次确定了企业界对学徒制的职权。1969年双元制确立以后,企业就完全处于主导地位,主要体现在企业“自愿”提供培训岗位,雇主直接招募学徒,并与学徒签订学徒合同,企业保证在培训期间为学徒提供学徒津贴,并按照职业培训条例中对职业知识和技能的要求培训学徒。学徒在培训期间完成中期考试和结业考试后,才能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成为企业正式的员工。在此期间,联邦政府、州政府、雇主联盟以及工会在合作协商的基础上,制定职业学校教学的框架性文件,以配合学徒制培训的进程。为了保证学徒的基本利益,1960年,德国颁布《青年劳动保护法》,“规定企业有责任保证青年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法定职业学校义务;不允许企业在青年进行职业学校义务学习期间不支付学徒报酬。”1969年《劳动促进法》规定:“企业至少应有5名员工代表参与职业教育的实施”,1972年《工业宪章》“规定了企业在职业教育方面的咨询、参与与决定的权力和义务”。这些都说明了德国职业教育“双元制”中,企业本位一直是其本质。

“校企合作”作为一项企业制度就意味着,对这一机制的规定和完善不应该是通过教育的法律法规来进行,不应将发展校企合作的重担放在职业学校的身上。2014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职业院校办学水平普遍提高。各类专业的人才培养水平大幅提升,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实训设备配置水平与技术进步要求更加适应,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这明显是要提高职业学校“实训”功能,是将企业的任务附加到职业学校头上。在这样的规定之下,无怪乎一些地方的职业院校会利用教学成本购买大量的实训设备,并从德国引入双元制教师,以为这样的做法就是推进校企合作了。但结果是什么呢?国内的设施设备与德国的设备并不相同,德国的双元制教师无法授课,同时,昂贵的设备又挤占了教学成本,致使职业学校理论教学质量下降。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结果,究其原因,就是有些人对校企合作的本质不了解,职业学校过度承担了企業应负的责任,反而自己该做的事情没有做好。

二、职业义务教育是职业学校应承担的主要职责

那么,在校企合作的过程中,职业学校的责任究竟是什么?让我们来看看德国“双元制”职业学校的成长过程。16世纪30年代,马丁·路德在普鲁士实施宗教改革,提出“全国儿童,不分男女、贫富,一律入学受教”[2],甚至一些家庭困难的孩子,也可以通过半工半读的形式来接受教育:“儿童应当每天花费一、二小时在学校学习,其余时间则在家里工作,学习手艺或做其他喜欢做的工作,使学习与工作结合起来”[3]。这是德国最早提出的儿童义务教育的主张,尽管此时提出的目的是让每个信徒都具有独立阅读和理解《圣经》的能力,但是“义务教育”却对以后出现的各类学校的影响深远。巧合的是,在那个年代,德国已经显露了资本主义的萌芽,家庭手工作坊开始向手工工场转变。在这个过程中,师傅不再参与生产劳动,也不需要亲自指导学徒,二者之间的关系开始演变成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的关系,这些雇佣工人需要具备基本的文化知识,才能成为廉价的劳动力。为此,16、17世纪,宗教界与实业界共同举办星期日学校,以补充手工作坊工人的普通知识和技能培训,学校分为传授普通教育知识的教会星期日学校和教授计算、绘图、机械和普通技术课程的手工业星期日学校两类。尽管实业界举办的星期日学校已经具有行业的动机,但是从教学内容和目的来看,还是具有普通教育的性质,后者可以称为教授普通教育的实科知识[4]。进入18世纪,德国开始进行产业革命,一些手工工场逐渐成为大型作坊,原来复杂的生产过程开始进行简单的分工生产。此时,星期日学校逐渐演变为职业教育的“进修学校”,并实施职业补习教育。1733年普鲁士地区的法令规定:只有具备一定素养(读、写、教义问答等5章)的人才有资格当学徒…师傅负有对学徒进行教育的义务,不得使学徒因帮助师傅从事家务劳动而妨碍其学习技艺。1794年一般国家法令又规定:被雇佣的学徒必须在读、写和宗教方面具备足够的知识,否则就必须把学徒送到学校学习。1869年《北德意志联邦工商条例》提出:不足18岁的学徒和工匠,有进入进修学校接受职业补习教育的义务。这些法律使得进修学校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所谓的职业补习教育事实上还是普及义务教育的结果。直到1900年,在大多数城市通过所谓地方法规,从法律上规定了进修学校的义务教育,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发展了一批按职业划分的进修学校,如工艺学校、制图学校、商业学校等,由此开始,进修学校才真正带有职业教育的性质[5]。1920年,德意志帝国教育会议将进修学校改称为“职业学校”,并依据德意志宪法第2章第145条,规定所有18岁以下的青年都必须在职业学校里学习。从最初的因产业革命的要求而必须接受基本文化知识的学习到必须到学校接受职业教育的学习,德国学校职业教育逐渐发展起来。

从德国学校职业教育的产生历程可以看出,义务教育是德国职业教育发展的源泉,学校职业教育只是义务教育在职业上的一种划分,没有义务教育的深入进行,就不可能有职业教育的出现。所以,学校职业教育所承担的责任,应该是义务教育时期由于职业划分所产生的基本职业知识和技能的传授。而且,这一责任只能由职业学校来进行,由企业来接手注定是失败的。一战前,德国企业曾经掀起了一场“企业内学校运动”,但这场运动以失败而告终。因为当社会生产需要的工人较少的时候,企业可以承担技术工人的培养;但当社会需要的技术工人较多时,让一个个独立的企业承担这个责任,存在规模不经济的问题。由于企业办学的高额成本,在面临经济危机时,企业办学就是不经济的。

在德国,学校职业教育的责任是很明确的,即只具有教学计划的执行功能。而教学计划的制定,则是由联邦德国各州教育与文化事务部长联席会、各州的教育与文化事务部决定的。其中,前者制定和颁布用于指导各州职业学校教学的框架教学计划,后者则在框架计划的指导下,颁布本州职业学校的教学计划,并对职业学校的教学实施监督与管理,对职业学校提供经费支持。这就确保了学生能够在职业学校中获得最基本的职业知识和技能,因为在德国的观念和实践中,学徒制必须关注于“广泛的基础职业知识以及完成一项职业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术技能”,这样不致于使学徒沦为企业的廉价劳动力。而在我国,人才培养的规格是极为模糊的,这就容易造成职业学校为了节约成本而将培养人才的任务转嫁给企业。而企业的职责是培养熟练工,当她接收的人才规格不够时,只能将这些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来使用,因为企业也不會浪费自己的培养成本。因此,只有职业学校的职业义务教育做好了,校企才有“合作”的可能。

三、“校企合作”是一定经济社会环境下的产物

我们都认为“校企合作”是德国战后经济发展的秘密武器,但仔细探究就会发现,德国校企合作的成功与一定的经济、人口发展环境是紧密相关的。

首先从经济上来看,二战后,联邦德国作为战败国被英美占领军占领。在当时,德国的农业及社会生活领域的产品实行的是国家管制,以防止价格上涨,而在工业经济领域,则实行了自由主义。当时在大工业领域是实行国家管制还是自由主义有一个争论的过程,但英美占领军为了显示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优越性,极力促使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形成。自由资本主义促使德国企业在20世纪60年代左右实行了联合、兼并和接管,使得工业制造相对集中。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起,德国的造船业、烟草和矿物油工业占到了工业经济70%的份额,车辆制造、橡胶和石棉加工业为60%,铁和玻璃工厂几乎达到了50%,矿山、化学、电子技术和非铁金属工业略低于40%。1950年,联邦德国人口在工业领域的就业比例达到43%,1970年这一数据为49%,而且人们更倾向于到规模在200-999人或1000人以上的工厂就业[6]。工业经济的崛起、生产的相对集中及工场规模的扩大,就需要更多的学徒。而从1969年德国正式实施双元制到1990年,联邦德国每年仍然有大量空缺的双元制岗位,其中1980年有4.46万个,1985年为2.2万个,1990年更是达到了11.39万个[7]。

与工业经济发展对劳动力需求及劳动岗位大量空缺相伴随的,是德国劳动力人口的短缺。二战期间,德国在战争中失去800多万人,其中约690万人是男性,且基本是成年男性,德国丧失了大量的青壮年劳动力。而1946年的西伯利亚寒潮又致使大量婴儿夭折,1946年至1970年以来的人口出生率一直徘徊在16%左右,而人口的死亡率也维持在11%左右,此时人口的结婚率只有不到10%[8],因此,二战后德国的劳动力较为缺乏。

工业化的迅速发展及劳动力的短缺,促使企业更加重视学徒培养,开发企业内培训课程,研制《职业手册》,促进学徒培训标准化。因此,我们可以说,战后德国“双元制”的发展及校企合作的成功,与德国当时工业经济的集中发展对男性劳动力的大量需求以及劳动力的短缺有巨大关联。

然而,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德国产业结构发生巨变:从工业经济向服务业经济转变。在德国服务业就业的人数比例首次超过在工业领域就业的人数比例,此后,二者的差距逐渐拉大,到了21世纪初,德国工业领域就业的人数比例不到1/3,而在服务业就业的人数比例超过了2/3。与此同时,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实现,劳动力市场的筛选功能开始显露,于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更多的青年人选择上大学而不是接受双元制培训。因为双元制只在工业领域比较成熟,而在服务业领域,无论从传统和雇主参与度来看,还是从双元制教学自身的成熟度来说,都是不理想的。随着企业规模的逐渐扩大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此时也在分化,在社会生产还较为缺乏的年代,工业生产可以采取批量生产的模式,以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但是当社会生产较为丰富时,人们就更加追求产品的精细度和服务质量了。据说,当时一个汽车维修的工作程序说明书,就从1936年的60页,增加到2000年的200000页了[9]。而这样的工作素养,大型企业更愿意通过自己的企业内部培训来实现。

总而言之,在任何国家进行“双元制”或校企合作,都不得不考虑经济因素和人口因素。如果说在工业领域,有规范的能力标准可以参考,那么在服务业领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要求会逐步提升,那么,服务的质量也是无止境的。目前,我国已进入以制造业经济占核心地位的经济模式中,先进制造业的发展意味着一国制造工业品和生活消费品的能力大大提高,正在不断通过革新营销服务手段,提高人们的使用效率。如果说,传统工业对人才的需求还倾向于实用化和效用化,而制造业对人才的需求更倾向于增加服务类人才的数量。那么,服务类行业实施校企合作的目的与工业化社会是一样的吗?在我们的调研中,服务类行业实施校企合作的目的更可能是增加机构分支,宣传自己的服务品牌,而随着这类校企合作项目的开展,工业领域的“校企合作”会朝着更加专业化的企业内培训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要求企业进行校企合作的设备投入也是不合理的,而公共实训中心的建立则显的更加必要。

四、公共实训中心是新时期推行“校企合作”机制的路径选择

在德国的“校企合作”机制中,企业处于主导地位,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德国企业都会坚持“自愿原则”提供“双元制”培训岗位。一个国家的企业可以划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一个技术工人的成长也要经历具备一点基础知识和通识技能、初级工人、熟练工三个阶段。在流动的劳动力市场中,大型企业因其自身的优越性,到小企业挖人的现象是存在的,而且这样做还可以节约大企业的培养成本,因为他们录用的必然是熟练工,这样的熟练工往往是在中小企业成长起来的。因此,到了21世纪初,越来越多的大中型企业不愿承担培训成本,小型企业反而成为双元制培训市场的顶梁柱。在这种情况下,德国的跨企业培训中心就起了较大作用。“跨企业培训中心”是为了满足没有条件单独承担培训任务的中小企业对培训的要求,在德国行业协会的幫助下成立的。德国《职业教育法》第22条以及1953年的《手工业条例》第23条规定,培训或想培训但无法完成培训课程所规定的所有内容的企业可以在培训场所以外提供补充培训。德国政府通过1973年的《跨企业培训中心资助条例》和1978年的《保证跨企业培训中心经常性经费条例》,对跨企业培训中心的经费予以资助。但这一措施的争论在于政府出资,而由行业协会组织管理,他们更倾向于将资助用于师傅培养而不是学徒的初级入门课程培训。

在经济学中,企业是讲求利益的,即便校企合作是一项企业制度,没有利益这项制度就无法延续,而利益又是和责任、权力相对等的。校企合作对于民众的贡献在于,她有利于实施职业义务教育,能够满足人们转换职业的基本知识和技能需求,因此对于国家也是有利的。校企合作的利益相关者是职业学校、企业、学生和政府,既然在流动的劳动力市场中,实施校企合作的中小企业存在着利益的可能损失,况且,目前我国的职业学校人才培养的规格还较为模糊,那么,为了促进“校企合作”机制的推行,政府就需要承担投资者的责任,应通过一定的区域划分,建立政府的校企合作的公共实训中心,以减轻企业投入的可能损失。

参考文献:

[1]Greinert,Wolf-Dietrich. The German system of vocational education:history,organization, prospects[M].Baden-Baden,Nomos Verl-Ges,1994:11.转引自关晶.西方学徒制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0:53.

[2]吴式颖.外国教育史教程[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250.

[3]西方古代教育论著选马丁·路德.给市长和市政官员们的信[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6:195.

[4]李其龙,孙祖复.战后德国教育研究[M]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95:117.

[5]李其龙.德国教育[M]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2000:118.

[6][8]卡尔·哈达赫.二十世纪德国经济史[M].扬绪,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151-152,218.

[7][9]关晶.西方学徒制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0:82.

责任编辑 肖称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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