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时代法学教育的公共精神向度
2018-01-04冯果
冯果
摘 要:“培养什么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法学教育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近些年来,法学教育粗放式扩张带来法学教育工具理性的抬头和商业主义的蔓延,尤其是在工具理性的助推之下,产生了法律职业主义等同于法律技能训练的倾向。忽略公共精神培育,尤其是法律精神的煅造,已经成为法学教育的重大隐忧。法律职业并非简单的法律人谋生手段,它肩负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重任,兼具技术性和公共性双重属性。我们必须改变单纯技术主义的改革路线,以打造健全的法律人格为内核,将法律人公共精神的培育贯穿于法治人才培养的全过程。
关键词:新时代;人文精神;工具理性
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的重要讲话为中国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指明了方向,是新时代中国法学教育的行动纲领和思想指南。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要求我们法学教育必须面向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法治人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培养什么人”是法学教育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改革开放后,中国法学教育经历了恢复重建、快速发展和探索改革的不同发展阶段,为我国法治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然而,近些年来法学教育粗放式扩张带来法学教育工具理性的抬头和商业主义的蔓延,这一倾向应予以正视和加以警惕。
一、工具理性的兴起与法学教育职业主义路线的盛行
1.世俗社会与工具理性兴起的时代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社会开始摆脱宗教的束缚,快速步入世俗化社会。建立在工业化和物质化基础上的人类社会,不再有宗教意义上的终极的价值判断标准,人类“理性”越来越呈现出物欲化的色彩,工具理性逐步取代价值理性。工具理性,是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最直接、最重要的渊源是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所提出的“合理性”概念,其核心是对效率的追求。工具理性对于人类社会摆脱传统的宗教束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是启蒙精神、科技进步和人类理性自身演变和发展的结果,推动了现代工业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但工具理性的极度膨胀,片面追求有用性导致了人的异化和物化。
新中国成立后进入了一段充满革命浪漫主义色彩的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后,中国逐步向着市场化方向快速迈进。在对左的极端思潮进行反思的过程中,工具理性开始逐步取代价值理性。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中国进入了一个市场化和世俗化社会,功利主义开始盛行:“成功”已经成为今天中国社会的主流价值,而成功的标志却越来越简单化和物质化,某些稀缺财富和资源的拥有往往成为人生成功与否的主要价值评判标准。这样的工具理性人生观,同样从社会影响到大学,而且也逐渐成为一套主流价值观,学校过早地成为职场,高校的功利性和庸俗化倾向不断加强并广为诟病。问题是,功利性色彩浓厚的社会价值对高等教育的负面影响并没有引起法学教育界的足够重视,相反,在中国学术界对于传统教育模式弊端的不断反思过程中被不适当地加以强化,以培养技能为中心的法律职业主义路线开始在各高校盛行,而法学教育走向技术性过程中所应承载的公共性问题却被有意无意地忽视或掩盖,能否获取利润或回报竟成为评判法学教育成败的重要标尺之一。
2.中国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反思及职业主义路线的逐步形成
自清末以来,法学教育在中国走过了100余年。伴随着国家和社会的变迁和动荡,我国法学教育也走过了一段极其曲折的发展历程,呈现出间断性等鲜明特征[1]。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法学教育进入恢复和重建时期,师资和教育经验的匮乏决定了恢复重建后的法学教育基本上是以法律知识体系的建构和传授为中心,确立了知识灌输式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随着法学教育规模的快速膨胀和社会对法律专业人才需求的急剧增加,法学教育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逐步暴露并开始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一项旨在改变传统教育理念和教学模式的法学教育改革运动悄然兴起。这场法学教育改革运动将中国法学教育的航标明确指向职业教育[2]。诊所教育等技能训练课程开始在各高校引入,尤其是自2002年举行第一次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以来,法学教育服务于司法考试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司法考试指挥棒的功能不断加强,不少法科学生和高校不得不以司法考试为中心展开教与学[3]。各高校大规模与实务机构签约,改革课程体系,法学的实践性品格不断得到强化,法律实践性和技术性课程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来自英美式的职业技术路线开始受到高校推崇并成为主导
模式。
应该说,这些教育改革的探索,对于解决既有教育存在的问题,提升法律职业人的职业素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但也不能不承认,法律职业主义的这种技术性进路使本已浮躁的高校更加功利化,并加劇了法学教育的“去素质化”。
二、职业主义的误区与公共精神的缺失
当下中国的法律职业教育理论和实践呈现出的强烈的技术主义倾向,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所认知。学者陈欣将这种技术性倾向概括为法律知识的法条主义,法律技能的程序正义原则与技术、以及对职业伦理等公共性的回避和漠视[4]。周叶中教授认为中国法学教育的主要问题在于“重工具性轻价值性”“重职业性轻学理性”“重技术性轻人文性”[5]。这种以技术性为进路的教育改革,在某种意义上是对法学教育,乃至法学职业教育的一种误读。
尽管中国法律文化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但在清末以前,中国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大学,也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中国法学教育是随着西方列强入侵而不断借鉴西方法律教育经验的结果,具有很强的非自主性。在我国法学教育恢复和重建及反思改革的过程中,依然摆脱不了拿来主义的习惯做法。技术性导向就是境外职业教育简单复制或移植的结果。遗憾的是,当我们在对西方的职业主义教育模式大唱赞歌之际,欧美国家却开始对现代职业主义教育路线展开反思。
事实上,法律职业主义经历了一个复杂的过程,在其演进的过程中始终存在着公共性和技术性两大进路的分歧和冲突[6],围绕法律职业教育到底是只训练实用技术,抑或蕴含熏陶职业伦理、提高专业素质等内容,大家依然争论不休。如何实现技术性和公共性的统一,是西方在推进法学教育中始终面临的现代性难题。但毋庸置疑的是,坚持秉持“法律职业教育不应以法律的通识性和理论性为轴线,而应守成于职业技术传授的路线”的经验主义技术性路线因其对公共性关注不足及由此而带来的法学教育的商业化、庸俗化问题而不断遭到质疑,以美国为代表的的法律职业教育已经开始在技术性路线的基础上更多地融入公共性和伦理性的因素。当代的法律职业主义实际上在经历了批判主义思潮的不断洗礼后开始步入“后职业化时代”。
中国法律教育的技术主义倾向不仅是对国外职业主义的简单解读,也是对转型中国社会法律职业人本土化和多元化需求现状的无视。姑且不说以培养律师为目标的美国模式的法律职业教育与“轻法嫌讼”的中国现实需求是否相符,单就中国的法治进程而言,单一的职业技能训练就无法满足转型中国的客观需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基本方略的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升、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构建需要大量的多样化的法治人才,而不仅仅是以法官和律师为代表的司法或法律服务人才。
之所以要警惕单纯工具理性主义在法学教育领域的蔓延,是因为技术至上的技术主义路线极易导致法治伦理危机。伦理缺失的法学教育之下难以培养出有大情怀之人,在功利主义熏陶之下的法律人更多关注的是自己的得失,智商越高、能力越强,就越容易成为精致的利己主义者。不少司法精英将自己的人生套牢在“名缰利锁”之中走向庸俗乃至堕落。
之所以要警惕单纯工具理性主义,还因为技术化倾向将复杂而多变的现实生活简单化和教条化、肢解化。从“许霆案”“彭宇案”到“于欢案”,当事法官表现出的机械式的教条主义所引发的民怨,反映出脱离中国国情、缺少法学理论和基本素养支撑的判决对中国法治实践和司法公信的影响和危害,也从另一个层面说明中国式法条主义的“不管用”和纯粹技术主义路线的失败。
三、教育的真谛与超越法律职业主义
教育是“立人的事业”。教育是人的灵魂的教育而非理论知识和认识的堆砌[7]。北大老校长蒋梦麟曾经告诫我们:“教育如果不能启发一个人的理想、信念和意志,单单强调学生的兴趣,那是舍本逐末的办法”。英国著名教育家纽曼也明确指出,大学教育的目的是培养社会的好公民,大学应该实施博雅教育,“博雅教育就是要造就一个绅士拥有受过教育的心智、精致的品质,正直、公平和冷静的头脑,以及生活行动中的高贵而有理性的姿态”“一所大学的心智训练真正的和恰当的目的不是学问或者知识,而是作用于知识的思想或者理性”[8]。我国学者张国骥也秉持类似观点,指出:“如果一定要赋予大学一个切实的目的,我的主张是培养社会的好公民。大学教育的艺术就是社会生活的艺术,其目的就是使人适应这个世界。大学教育一方面既不应把着眼点局限于某些特定的职业上,另一方面也不应是造就英雄,培养天才”[9]。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强调,高校立身之本在于立德树人。因此,如果教育萎缩为职业的附庸和工具,那将是教育自身的悲哀。
法治是现代社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学是治国之学、强国之学、正义之学、权利之学,同时也是人性之学、自由之学。作为法治人才培养关键环节的法学教育,担负着法治中国建设的重任,中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提升离不开法学教育自我完善。法的精神,并不局限于具体的法律规范本身, 而是法律要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因此,法学教育不能成为法条的简单传授和运用,它必须关注学生人格的塑造,必须尊重和维护人的利益、需求、价值、权利和尊严。法律职业作为国家司法权的载体,其职业权力使他们拥有并掌握了影响社会的强大力量,而公众对法律人的信赖,不仅取决于法律人的知识,同样取决于法律人的独立人格和法律人的职业伦理精神。因而,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必须把法科学生公平正义的道德品格作为第一培养目标[10]。唯有如此,才能实现法学教育“德法兼修”的目标。可以说,超越以技术为导向的法律职业主义是新时代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的必然要求。
超越法律职业主义并非拒绝法律职业主义,而是要重视法律职业的社会公共属性。法律作为一种职业,自然有其自身的素质要求。法律职业主义对法学知识、思维及技能的强调,有助于增强法学学科自身的科学性和自主性,有助于满足社会对职业法律人的需求。相反,空泛的道德说教和公共性的过分强调,会对法律本身的形式性和法律职业的稳定性产生威胁甚或解构,从而削弱法学作为科学的根基。在学生实践能力普遍不强的当下,强化法学教育职业化导向尤其具有现实意义,但我们不能由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将法律职业混同于一般的社会职业。法律职業本身就兼具技术性和公共性双重属性。法律职业致力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的维护,法律职业群体往往在社会公共事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无论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都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推动力量。法律职业的公共性要求法学教育必须注重法律人公共精神的培育和塑造。
四、公共精神培育:一项必须贯穿于法治人才培养全过程的育人任务
公共精神是伴随着公民社会研究的兴起而形成的一个热门学术话语,意指孕育于现代社会之中的,位于最深的基本道德和政治价值层面,以全体公民和社会整体为皈依的一种价值取向,包含着对民主、平等、自由、秩序、公共利益和责任等一系列最基本的价值目标的认肯和追求[11]。公共精神以个体人格独立为前提,以公共理性为基础,以公共关怀为精髓,以秩序化的公共交往规则为条件。它不同于个体的理性主义,其强调个体站在公共立场,基于关爱社会共同体的初衷去思考与行动,并以民主、自由和秩序化的公共交往规则为行动指引。它要求法律人对公共生活和公共事务秉持一种积极善良的心理状态和保有积极参与的热忱,以推动善良社会的生成。公共精神的培育是法学教育的核心任务,这一任务的完成需要贯穿法学教育的始终。
首先,须强化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打造法治人才之魂。“德法兼修,德为先”。作为牵引人灵魂的中国法学教育首要任务是补强法律人的精神之钙。因为作为社会公共事务主要参与力量的法律人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追求公平正义。法科学生的道德伦理可以通过专业课程设置、师德师风引导、公平公正的考核考评、职业伦理教育、社团活动来养成,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其中的核心环节。尽管波斯纳等学者基于“道德哲学的教授的行为并不比他们的受众更加道德”以及“怀有理想主义接受伦理教育的毕业生毕业后即成为商业主义的奴隶”等现象,对职业伦理的可教育性持怀疑态度[12],但主流教育理论依然认为,一个人的道德素质与其成长的环境和所受的教育息息相关,是可以培养的。我国自古以来一直强调教育在道德感化中的作用,中国北宋学者、理学先驱、思想家、教育家胡瑗在《松滋县学记》中开宗明义地指出:“致天下之治者在人才,成天下之才者在教化,教化之所本者在学校”[13]。世界上的其他国家也无不把德道教育贯穿于整个教育过程。当然,伦理比法律更具有鲜明的民族性和地域性,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尊重中国的伦理和道德实践,基于并服务于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教学的核心内容。为此,新时代的中国法学教育必须服务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一宏伟目标,聚焦和服务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高等教育尤其是法学教育作为法治人才培养的关键环节,必须培养学生坚定的法治理想和信念,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始终坚守“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基本宗旨,把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的合法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作为未来法治实践的核心价值追求和衡量标准。
其次,摆脱机械式的法条主义,强化法律知识和学理教育,打造共同的法律理性。公共精神以公共理性为基础。法律人的公共精神同样是建立在法律理性的基础之上的,表现为对建立在良法善治基础之上的规则之治的认肯与遵守。法律的出现在根本上是依赖于人的理性的。如果没有理性就不会创立法律、制定法律,更不会完善法律、发展法律,由法律人所组成的法律共同体,更应该具有对于法律的理性认知。但是当下以法律条文为基础,概念化、抽象化的“法条主义”的法学教育,不仅导致学生知识支离破碎,而且因缺乏对中国社会发展及法治实践的关注和了解,而无法深刻地领会中国法治的需求,也难以确立真正的法治精神。我们必须明白,法律条文并非法律知识的全部,而法学院的目的也不在于组织大家学习僵死的条文,我们不仅要学生知道“法律是什么”,更应该让学生明白“法律应该是什么”;不仅要进行法律教育,更要加强“法律应该是什么”的法治教育,更加注重理解法律的法理表达,加强法学理论课程,夯实法律学生的人文素养,树立民主意识、程序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精神。法律理性的形成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大量的理论阅读和学理训练。为此,需要改变教学方法,促进知识想能力、素质和品行的自觉转化。一方面,要鼓励学生内省性和研究性学习,引导学生精读传统文化原典和中西方法学经典名著,使学生充分领悟蕴含于经典中的人文关怀和思想精髓,唤醒学生主体的内省意识,激发他们对人类命运的关切和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热爱,以及对公平正义等的追求和油然而生的使命感与责任感;另一方面,要在具体的理论课程中结合社会现实进行研讨式的学习,让学生形成不断追问和独立思考的习惯。
再次,以法律解释学的严格训练为核心锻造学生的法律思维与技能,增强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法学的知识对象是一种专门知识,法学教育是提供一种专业性的高级社会化过程,因此,面对初踏入法律世界的一般人,转变思维和形成身份认同是法学院的首要任务。法律思维的形成需要进行严苛的训练,法律专业的学生不能停留在从理论上到理论、从抽象到抽象的价值判断或纯粹的道德说教,必须能够解决具体而又复杂的现实问题。学生不仅要学会对法律文本的涵义、概念、术语、定义等进行正确分析和理解,还要能够熟练运用与具体个案相联系的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法律解释和推理,在法律规定空白或者不一致情况下,还能够解决如何创造或者补缺的问题。我国当前法学院在很大程度上停留在第一个层面上进行教学,与能够训练法律解释技术的法学教育有很大距离。在缺乏严格法律解释训练的情况下,不少法学院开始了系列的有关法律文书写作、案例研讨、模拟法庭等实务课,但这些课程更多地成了一种华而不实的噱头,与学生实践能力的提升和长远素质的培育并无太大的助益。法律思维和技能的训练,应该在课程体系中呈现出梯级状。法律解释正是法律知识和法律运用之间的桥梁。
最后,通过实践教学活动强化公共关怀,培育公共精神。知识并不必然转化为美德,说教难以内化为信仰。离开了学生的自觉体悟、内心认同和主动遵循,公共精神是无法落地生根、开花结果的。为此,需要积极引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开设必要的公益课,将参加法律援助等公益法律实践活动作为其毕业的必要条件,通过社会实践使其感受法律的尊严与价值,培养法的信仰和奉献精神,砥砺道德品行,增强公德意识,在實践中培育公共精神。
五、结语
中国法学教育在改革开放四十年间经历了由单纯知识传授到注重技能培养的可喜变化。不过在改革的探索过程中,在纯粹工具理性驱使下,法律职业教育简单化为法律职业培训的倾向越来越明显,伦理教育与法学理论教育受到了比较严重的冲击。没有法学理论和伦理教育的职业教育,是灵魂缺失的职业教育。即便是法律职业教育,也不是简单地开设基本实务课程那么简单和随意。我们不排斥法律职业教育,但需要超越法律职业教育,要以打造健全的法律人格为内核,以法律思维的生成为手段,构建起伦理、知识、思维、技能于一体的法律教育体系,从而培养出适合新时代法治需求的有公共道德和公共精神的高素质的社会主义法治人才。
注释:
[1] 蒋梅.中国法学教育演变的基本特征[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12(5).
[2] 朱新力.胡铭.职业主义法学教育与2+2+2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J].中国大学教学,2014(5).
[3] 杜莉.法学本科教育以司考为指挥棒的弊端分析[J].山西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12(4).
[4] 陈欣.超越法律职业主义——中国本科法学教育的反思与展望[C].中山大学法律评论第8卷第1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404-422.
[5] 周叶中.论法学专业人文精神之培养[C]//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5年第3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13-14.
[6] 李学尧.法律职业主义[J].法学研究,2005(6).
[7] 卡尔·西奥多·雅尔贝尔斯.什么是教育[M].邹进,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4.
[8] 约翰·亨利·纽曼.大学的理念[M].高师宁,何克勇,何可人,何光沪,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106,122.
[9] 张国骥.论美国的教育理念[J].求索,2005(3).
[10] 陈云良.新时代高素质法治人才法律职业伦理培养方案研究[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4).
[11] 袁祖社.“公共精神”:培育当代民族精神的核心理论维度[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
[12] 查理德·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1:80-87.
[13] 胡瑗.松滋县学记[EB/OL].http://www.chinavalue.net/wiki/showcontent.aspx?titleid=16209,2018-07-23.
[责任编辑:周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