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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信息不对称下的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问题研究

2018-01-04王芙蓉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7年6期
关键词:债务人账款贷款

王芙蓉

(无锡开放大学,江苏 无锡 214021)

基于信息不对称下的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问题研究

王芙蓉

(无锡开放大学,江苏 无锡 214021)

以信息经济学为理论基础,详细考察了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过程中基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信用风险种类,并提出了健全统一交易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及失信惩戒制度、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等多重措施以解决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信息不对称;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道德风险

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当前,我国GDP总量的40%,就业总量的75%,出口总量的60%均由中小企业创造,但长期以来,中小企业在获取银行贷款方面总是遭受各种不公平待遇,与中小企业对我国经济所做的贡献极其不匹配。尽管政府一直以来都在为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找出路,也出台了很多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政策,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始终都没有得到有效解决。2007年我国出台了“物权法”,为中小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国外经验,全球有83%的国家都开展了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其中美国以应收账款主体的动产质押融资占中小企业融资的70%(姚金楼等,2011),成为美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我国一直以来中小企业应收账款占款严重,物权法可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提供充足的质押物,充分利用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显然有望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国内外一些学者从多个角度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问题进行了研究。张文强(2009)研究了应收账款证券化定价方法;姚金楼等(2011)利用因子分析法分析了影响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主要因素,并得出社会信用环境、出质人自身素质以及对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能力与意愿的判断是影响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发展的前三位原因;李峰,王全弟(2011)从中美两国物权法的差异分析了美国应收账款担保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Fabbri&Klapper(2009)以及Shenoy&Williams(2011)研究了发展供应链金融解决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问题;江伟,姚文韬(2016)分析了不同金融发展水平以及不同性质企业获取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差异,得出国有公司和所处地区金融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公司会更多的利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以上学者多从法律与会计的角度从某一侧面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问题进行研究,缺乏从经济学角度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进行分类研究,本文以信息经济学为理论基础,详细考察了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过程中基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信用风险种类,并提出了包括健全统一的交易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及失信惩戒制度、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等多重措施以解决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一、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影响因素分析

为了解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现状,本文在全国范围内对400家中小企业发放了相关问卷,收回有效问卷165份,问卷主要调查项目有:应收账款融资金额、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难易程度、企业偿债能力(用资产负债率衡量)、盈利能力(总资产收益率来衡量)、可供给抵押能力、可质押应收账款规模、 应收账款融资占企业负债融资比率等。

根据以上变量建立以下回归模型:Y=C+a1x1+a2x2+a3x3+a4x4+u

其中,Y是因变量,x1、x2、x3、x4是自变量,各变量含义及赋值结果见表1,u是随机变量,C代表常数项。

表1 变量赋值结果

将样本数据代入回归方程,估计结果如下:

表2 方程回归结果

其中R2为0.924 665,DW值为1.827 903,F=586.96,P=0,可知方程拟合程度高,不存在自相关。由各变量的显著性检验结果可知,在5%的临界值水平下,x1、x2、x3均显著,x4不显著,说明可供质押应收账款能力对企业贷款难易程度没有直接影响,商业银行对企业提供贷款时,主要来考虑企业的盈利能力与企业能否提供合格的担保物。

从近几年的贷款实践来看,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不仅规模很小,而且发展速度非常缓慢,其主要原因在于信息不完全下企业逆向选择行为与道德风险使得银行对该业务的开展充满了风险,在一些已开展该业务的银行中,出现多起伪造应收账款骗取银行质押贷款的案例,在没有找到规避这两种风险的有效办法之前,一些银行出于对风险控制要求,尽量回避这类贷款。

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中信息不完全表现

美国经济学家阿克洛夫最先对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行了开创性研究,后经斯蒂格利茨、斯宾塞等经济学家的发展,该理论构成了主流经济学市场失灵理论中很重要一部分,阿克尔洛夫以二手车市场买卖双方对车况掌握的信息量不同从而导致二手车市场交易失灵为例,研究了商品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斯宾塞在其博士论文《劳动市场的信号》中着重研究了劳动力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针对劳动力市场上用人单位与应聘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他提出“信号法”可以有效纠正市场失灵。比如名牌商品向消费者提供产品产量良好的信号,好大学毕业的学生向用人单位提供工作能力更强的信号等。斯蒂格利茨以保险市场为例对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行了研究。现代金融市场频发的企业骗贷、出口骗退和银行呆坏账等问题都与金融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问题相关,本文主要对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行了研究。

(一)事前的信息不完全与银行的逆向选择行为

企业向银行申请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时,为了尽量满足银行对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要求,一般都会尽量提供贷款有利信息,隐瞒或是谎报对贷款不利的信息,银行就无法完全掌握企业应收账款全部信息甚至会掌握一些虚假信息,这种贷款取得之前企业与银行间所掌握信息上的差异称为事前的信息不完全。在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实践中,具体表现为以下事前信息不完全的情形。

1.用于应收账款质押的基础合同不合法。我国合同法第52条明确指出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五种情形签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以无效的基础合同去向银行申请应收账质押贷款,一旦银行由于缺少信息没能发现并对该企业提供了质押贷款,银行就会面临很大风险。

2.用于应收账款质押的基础合同存在多重质押的问题。一些企业的应收账款基础合同在已经质押给第三方的情况下,为了获得银行贷款,再次利用该债权向银行质押申请贷款,或者该债权已经向银行质押申请贷款的情况下,再次利用该债权向第三方申请质押贷款,两种情况下都有可能使银行在应收账款到期后,银行不能拥有应收账款的优先受偿权,使银行面临收款风险。

3.一些中小企业为了获取银行贷款,可能采取一些欺诈行为,中小企业大多属于私人企业,投资人与管理者往往合二为一,企业的生产经营与财务收支不太透明,有些中小企业老板故意利用这种财务上的不透明采取欺诈的方式从银行获取应收账款质押融质,根据已经发生的案例,这些欺诈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别:(1)伪造应收账款合同,既包含企业单独伪造应收账款合同的情形,也包含企业与他人合伙伪造应收账款合同的情形。(2)虚增应收账款合同金额。一些企业为了尽可能多的向银行获取贷款,通常会串通债务人虚增应收账款合同金额。(3)篡改应收账款账龄,一些企业的应收账款由于债务人没能按期偿还或是其它账龄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不能满足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对账龄的要求,私自篡改或是串通债务人更改应收账款账龄结构。

4.企业故意隐瞒或是谎报企业自身和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应收账款的按时收回是企业能够向银行按期还款的重要保证,因此,为了确保应收账款能够及时收回,银行一般要了解债务人的经营情况,如果债务人经营存在困难,银行估计该笔应收账款违约的风险很大,银行也不会提供给企业贷款,此外一旦应收账款因债务人违约企业无法收回,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就成为企业还款的重要保障,因此银行在办理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时,也会对企业以及债务人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考察,而企业一般在无法收回的情况下也会按期向银行还款,因此企业一般会夸大其与债务人企业的生产经营信息,隐瞒或是谎报企业自身和债务人的生产经营不利情况。

(二)事前的信息不完全与道德风险问题

如果银行对企业的应收账款以及企业的经营情况具有完全信息,银行就可以确定企业是否具有欺骗行为,以及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偿还的可能性大小,对于具有欺骗行为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银行可以拒绝贷款,对于不具有欺骗行为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银行可以根据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偿还的风险来制定相应的贷款价格,确保低风险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实行低利率,高风险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实行高利率,银行面临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就会大大减少,相应的收益就会更稳定可靠。但由于企业为了获得质押贷款,一般都会故意隐瞒或是谎报企业应收账款以及企业与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使得企业的应收账款面临较大风险,此外,不完全信息还给银行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贷款利率的定价造成了困难,如果贷款利率过低,银行显然不会有太高收益甚至亏损,如果贷款利率过高,一部分生产经营活动良好,还款能力强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优质客户就会选择其它贷款利率较低的贷款形式,从而退出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市场,而一部分生产经营情况较差只能选择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或是一些专门以欺骗的手段获取应收账款贷款的客户则不会在乎贷款利率过高,这就使得优质客户的比重随着利率升高下降,劣等客户的比重上升,银行应收账款贷款不能收回的比例就越大,银行应收账账贷款不能收回的损失如果超过了利率上升的收益,银行就会亏损。在银行给企业提供应收账账贷款质押贷款后,银行也无法监管到企业的一切行为,贷款企业可能会做出一些有损银行经营行为,这种情况称为事后信息不完全而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擅自改变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用途,银行出于安全回收贷款的目的,往往会在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中规定贷款的用途,而一些中小企业在银行无法有效监督生产经营情况下,可能会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用途,将应收贷款用于其它风险更大的项目,一旦企业生产经营失败,银行无法收回这笔贷款的可能性就会增加。

2.将已经用于贷款的债权再次进行质押,一些企业为了获取更多资金的需要或是为了偿还其它公司的债务等原因,有可能将已经用于应收账款质押的合同再次甚至是多次质押给不同的对象,造成银行无法收回这笔贷款的可能性就会增加。

3.企业隐瞒债务人还款信息,在一些没有设置应收账款收款人为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中,当债务人提前还款给企业,一些企业会向银行隐瞒债务人还款信息,故意拖欠银行贷款;或是在设置应收账款收款人为银行的贷款中,企业要求债务人改变付款路径,造成银行无法有效收款。

4.当债务人到期无法支付或故意拖欠应收账款时,一些企业并不主动采取法律手段积极催债,一些企业和债务人甚至合谋故意放弃债权,造成无法有效收回贷款。

5.企业用应收账款债权行使抵消权,在日常经济中,有一些企业因为业绩往来相互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已经利用某一应收账款债权向银行获取质押贷款,有可能会背着银行利用该债权行使抵消权,造成该债权的价值减少,银行利益受损。

三、解决信息不对称的方法

(一)健全统一的交易信息共享平台

信息不完全的最好解决办法就是尽可能地让所有市场参与者利用低成本获取全部交易信息,以此来消除市场由于信息不完全产生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近年来,电子政务的发展为多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提供了方便,为了防止企业利用虚假信息获取应收账款融资,工商、税务、物价、质检、海关、司法、银行等各部门应该相互协作,建立企业交易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对企业全方位监督,这样既可以确保交易合法性以及由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真实性,也为银行搜集企业交易信息提供了方便,节约了银行搜集企业交易信息花费的大量成本,降低了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成本。

(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及失信惩戒制度

企业信用等级是对企业过去交易信用的总体评价,在信息不完全情形下,它是银行提供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数量、评估风险、确定贷款利率的重要参考依据,良好的信用记录可以使企业以更低的成本、更简洁的手续、更快的速度以及更高的额度获得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相反,较差的信用记录则很难获得银行贷款,一旦整个社会形成了有效的信用约束机制,即使在银行信息不完全下,企业为了信用记录以便能长期从银行获取贷款,也会自觉按期还款。当前我国还没有建立一套统一的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人民银行应该组织各商业银行尽快建立一套统一的全国联网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信用体系不仅包括出质人,也应该包含债务人,分别建立出质人、债务人两套信用管理体系,当出质人到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以贷款银行将失信信息报送至出质人征信系统,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银行也有权力将失信信息报送至债务人征信系统。

(三)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

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专业化,供应链生产逐渐成为社会主要生产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处于核心地位的大企业主要专注于产品的研发与品牌的建设高端环节,而将产品的生产、组装、流通等低端环节外包给其它中小企业,形成围绕核心企业为主体,信息流、物流、资金流高度融合,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分工明确,协作紧密的供应链体系。在该供应链体系内部,各个组成节点信息被迫与其它节点共享,形成相互监督,利益共享的协作机制,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信息不完全下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行为,银行在审核单个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时,只要将其融入到整个供应链体系来考查,尤其是对供应链中核心企业考查,就可以准确地判断出单个企业的经营情况与经营前景,以及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应收账款质量,从而减少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现代供应链发展中,物流公司与电子信息平台掌握着中小企业交易总量、交易对象,库存变动等大量消息,以此物流公司还将业务扩展到代理客户代收代付货款,对客户进行信用担保等物流金融领域,银行可以与物流公司,电子信息平台密切合作,充分了解企业与债务人的经营信息,解决银行信息不完全问题。

此外,银行作为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的主要承担者,自身也要强化风险意识,加强对企业应收账款的合法性审核,严格把控贷款风险,定期对企业开展抽查,对于失信企业处于贷款利率惩罚,郑忠良、包兴(2014)的研究就表明,银行采取10%~20%的检验率、辅以1倍贷款利率的惩罚,能够有效降低虚假应收账款融资。

[1] 刘桂荣.供应链金融——应收账款融资逆向选择的解决方案[J].上海经济研究,2012,(10).

[2] 郑忠良,包兴.供应链金融应收账款融资的检查率和惩戒机制研究[J].经济评论,2014,(6).

[3] 张文强.论实体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风险与定价[J].金融研究,2009,(5).

[4] 李峰,王全弟.美国应收账款担保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复旦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

[5] 姚金楼,丁宏岳,王承萍,等.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实证研究[J].上海金融,2011,(8).

[6] 江伟,姚文韬.《物权法》的实施与供应链金融——来自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经验证据[J].经济研究,2016,(1).

[7] Shenoy,J.and Williams,R.Customer-supplier Relationships and Liquidity Management:The Joint effects of Trade Credit and Bank Lines of Credit’[R].Working paper,Ssrm Electronic Journel,2011.

2095-4654(2017)06-0010-04

2017-10-02

F275

A

胡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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