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非遗名录”的分类来谈中国非遗保护
2018-01-04伦敦大学学院考古研究所湖北天门431700
⊙彭 希[伦敦大学学院考古研究所, 湖北 天门 431700]
从“非遗名录”的分类来谈中国非遗保护
⊙彭 希[伦敦大学学院考古研究所, 湖北 天门 431700]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最重要的先行步骤,因为它可以帮助鉴定甄别值得保护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能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起到规范作用。名录对于非遗保护工作的开展如此重要,因此,就更应该重视名录对于非遗的分类、国家级非遗名录的申报评审以及后续的工作,最大程度地利用名录来推动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的展开。本文遵循、借鉴各国“非遗名录”以及国内各学者的分类方法,探讨其优缺点,力求探寻更合理的非遗分类方法。
名录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 分类方法
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信息传播技术的日新月异,部分资本主义国家隐约产生了“文化霸权”的趋势,先辈遗留下来的活态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便被挑了出来作为了无形的文化武器与之对抗。“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的提出和对其文化重要性的深度挖掘以及对其的保护,是历史的必然,也是时代的要求。
有前面1972年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89年的《关于保护传统和民间文化的建议》、2001年的《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等一系列的铺垫和准备,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组织的第32届大会上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开始,标志着全世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以及相关的保护措施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一样,都是一个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民族文化的表现形式和载体,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其定义为包括以下内容:
(一)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二)表演艺术;
(三)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五)传统手工艺。
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则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它的表现形式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重要性,和防止其消亡的迫切性,我国响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号召,积极开展了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而保护工作开展的首要步骤便是创立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一、名录与非遗保护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12条,要求缔约成员国都要建立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Inventory)。而且,随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便公布了具有长期性和权威性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筛选、鉴别具有代表性意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就导致了“名录制度”的出现。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不仅仅是个抽象活动,而是具有功能性的保护活动,在筛选和将非遗项目列入的时候就应该带着“保护”的视角。一旦通过名录确定了具有代表性杰出的非遗项目时,政府就应该开始实施非遗保护的行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建立非遗名录是保护非遗一种很必要的手段,因为它可以提高大众对于非遗文化重要性的认识和集体认同感。非遗名录的申报、评定、审核、公布等过程可以使大众有机会接触到名录,这可以提高非遗在群众中的认识度。
外国Staeheli(2012)认为,如“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这样的名录,是生来就具备信息储存和管理的功能,而且它可以作为信息交流的媒介,能够传达非遗相关信息给读者。与Staeheli观点类似,Smith和Akagawa认为名录的筛选和公布能够让非物质文化遗产被更多人知道,从而感受到非遗的重要性。Schuster(2003)则把它归纳为“一个具有明确目标的集合”,柏贵喜则把名录的功能总结为“鉴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而根据我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我国建立非遗名录的目的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加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中华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五)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国际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做出中华民族应有的贡献。
二、各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现状
世界各国响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呼吁,先后加入2003年的公约来保护各国的文化遗产,也建立了各自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笔者于ICHCAP网站抽样调查了几个国家的非遗名录的现状,将其详细列入了下表。
表1各国非遗名录现状
国家 名录 名录层级分类 名录分类国家级 地方级日本(2003年加入公约)民间非物质财产名录(2013年,更新时间不固定)1628项 市村町级6245项a.习俗(6个子类)b.民间表演艺术(7个子类)c.民间工艺(2个子类)a.物质遗产的保护技术(2个子类)b.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技术(2个子类)133项精选遗产保护技术名录(2013年,更新时间不固定)a.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b.表演艺术;c.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d.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e.传统手工艺韩国(2005年加入公约)重要非物质文化财产名录(2013年,更新时间不固定)34项 市村町级25项a.戏剧b.音乐c.舞蹈d.民间杂技e.仪式f.武术g.手工艺60项 未知土耳其(2006年加入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13年版,每年更新)活态人类财产名录(2017 年版,每年更新)30项 未知 未分类印度尼西亚(2007年加入公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09 年版,每两年更新)a.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b.表演艺术;c.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d.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1727项 无有州级、市级名录,具体数目未知哇扬戏名录由印度尼西亚民间的哇扬戏协会(Sena Wangi)组织申报评选的名录未知
由上表可知,大部分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在名录种类上,土耳其按非遗的类型分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National Inventory of Turkey)和活态人类财产名录(Living Human Treasure National Inventory of Turkey);而日本将非遗按性质和种类细分成了三种名录:非物质文化财产名录、民间非物质文化财产名录,以及保护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术名录。
在名录的分类上,有国家如印度尼西亚直接采用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的分类方式,将自己的非遗项目列入联合国已经分好的非遗分类里;也有日本、韩国这样的国家根据自己国家的非遗形式和状态,对于分类进行重构和改造。
在名录层级分类上,土耳其只有国家级名录;印度尼西亚在有官方非遗名录的同时也有学术机构,非政府组织等列出来的非遗名录;日本与韩国都是在国家级名录之外还有地方性名录。
在名录的更新时间上,土耳其是更新最及时的,每年都会对非遗名录进行更新,而其余国家除了印度尼西亚之外,都是不定期更新。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审办法
我国出台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后面简称《办法》)来规范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评选工作。这个《办法》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定义,对其范围进行了划分。对于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条件和评审标准进行了说明。申报进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需要向负责名录申报评定工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提交申报材料。这些非遗项目在形式上应该是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者文化空间;或者在文化上具有杰出的价值(语言学、艺术、民族学、社会学、人类学等等)。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1.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
2.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3.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4.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5.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6.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同时,该《办法》规定了申报的项目需要提交切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和保护措施。而且还对保护计划和措施的几个必要的方面——“建档”“保存”“传承”“传播”“保护”进行了介绍。
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有关人员和非遗相关领域的专家会组成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各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项目申请书”“保护计划”和其他材料进行评审和咨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会将评审委员按评审标准评审推荐出的非遗项目,面向社会公示30天,并在公示期之后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办法》规定国务院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的非遗项目在收到各级政府的各种支持时,也要履行保护的义务,并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年度保护工作情况的汇报。与此同时,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需要定期组织非遗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对于已经列入国家级非遗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程度不同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现状
我国在非遗名录分类上采取了“十分法”,在2006年公布第一批非遗名录的时候将非遗进行了分类: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俗。而后在2008年公布的第二批名录中,将“民间音乐”改为了“传统音乐”“民间舞蹈”改为了“传统舞蹈”,将“杂技与竞技”改成了“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将“民间美术”改为了“传统美术”,将“传统手工技艺”改为了“传统技艺”。这是把名录类目的定义范围进行了调整,拓宽了各类目的具体包括范围。
表2 我国非遗名录分类及各类项目数
在2006年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之后,在2008年、2011年、2014年陆续又公布了三批国家级名录。
表3 我国非遗名录包含的非遗项目总数
我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和评审工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指导下展开,现已经认定了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和评选工作也正在进行中。
(三)我国非遗名录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虽然,国家级非遗名录已经公布了四批,也成功地引起了社会大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现在我国的非遗名录是完美的,它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以及改善提升的空间。
1.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分类标准单一,无法囊括所有的非遗形式,还会导致某些非遗项目归类出现混乱和不吻合。
目前非遗名录主要是按非遗的形式或是展示的方式进行分类,按形式划分为美术、音乐、戏剧等等。也有的根据社会行为和动机进行分类,如分为传统体育游艺与竞技、民俗等。这样按表现形式和社会行为分类,太过简单可能导致项目与分类不够匹配的情况出现。如刘三姐歌谣(国家级,Ⅰ-23),刘三姐对歌传歌是广西当地的民俗,而且其形式也是民歌对唱,但是它被归类为了“民间文学”。而且,这样的分类方式,并不是完全分类,在逻辑上不严谨连贯,会出现遗漏或是重叠情况。
虽然现在的分类已经非常丰富、考虑十分详尽,已经设置了多达十种类目,但我国多民族聚居历史源远流长,非遗形式和种类更丰富。但是有些具有重要文化价值的非遗项目依然可能出现找不到适合的类目的情况。例如,“语言文字”类的非遗就没有比较合适的分类,名录中仅存的与语言文字相关的项目“女书”和“水书”便归类到了民俗之中,但如果是“甲骨文”或其他缺乏民俗特质的语言文字类非遗项目便没有什么合适的分类了。以上是分类中有缺漏找不到对应分类的情况,除此以外还有非遗名录分类重合的情况。“传统美术”与“传统技艺”之间就有重合区域。在进行艺术创作时,非遗传人必定是掌握了某项过人的传统技艺才能做出具有杰出意义和价值的非遗产品。那评审委员会又是如何将界定一个非遗项目属于“传统美术”而不是“传统技艺”?例如,非遗名录的“传统美术”分类里面的雕刻艺术里“327Ⅶ-28扬州玉雕”“330Ⅶ-31夜光杯雕”“331Ⅶ-32金石篆刻”“337Ⅶ-38临夏砖雕”,然而,不用玉、石、砖作为基本材料的雕刻“400Ⅷ-50雕漆技艺”“405Ⅷ-55厦门漆线雕技艺”和“Ⅷ-56成都漆艺”便归属到了“传统技艺”分类下。
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了好几方面的文化元素和表现形式,而《办法》里并没有条例对具体非遗划分归属的具体规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选过程中,评审会按照非遗项目的主要特征划分其归属类目,然而,非遗自身便具备“无形”“活态”等复杂的特性,难以断定其主要特征,这就很容易导致非遗项目归属混乱的出现。如我国著名的中草药药材集市安国药市(国家级,Ⅸ-60)并没有进入“传统医药”类目,而是入选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民俗”分类。
2.我国暂时只有不同层级的代表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没有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我国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重要性、影响程度等划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但是,这只是在非遗项目上的代表性和杰出性上分类。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非遗名录分为“代表性名录”和“濒危性名录”,这就增加了名录的功能性,即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性保护和开发等指明了方向;也为文化保护资金的流动和投放画出了重点。
3.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在各分类上未能保持各分类间的平衡。
目前公布的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在某些分类之间数量差距过大,导致非遗名录各个分类在“视觉上”有些失衡。而根据上表统计,我国近年来陆续公布的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里共有1837项非遗项目,而“传统医药”类非遗仅占45项,只占非遗名录所有项目的2%,是非遗名录十大分类里项目最少的一类,与此同时“传统技艺”分类占了整体的17.7%。中医是我国祖先对于自然宇宙的理解与认知,它包含了中华民族对人与外部世界关系的哲学思考,是很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我国中医药的发展至今,其种类形式多种多样,虽不能与“民间美术”“民间音乐”等形式丰富的大类相比,但可以且值得被列入表中的“传统医药”类的非遗项目也绝不止是45个。这些“传统医药”相关的非遗项目其中还有部分和习俗有关被归入了“传统习俗类”(国家级,Ⅸ -60安国药市)、有的与强身健体有关则被归入了“传统体育、游艺与竞技”(国家级,Ⅵ-63华佗五禽戏),这就导致真正入选进入国家级非遗名录“传统医药”类的并不多。与此同时,“传统技艺”也因为其概念较广,收纳进了许多本可以划分到其他分类的非遗项目,如上文提到的“漆雕技艺”等,导致这个分类异常壮大。名录的分类之间项目数据的差距太过明显,这个名录可能会给人以某个分类的非遗更有意义、更受重视(轻视)的错觉。但各种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中华民族的瑰宝,都应该得到同样的尊重和重视。国家级非遗名录不仅仅是鉴别非遗的真实性和重要性,也是对非遗保护和开发产业发展方向的指示,所以更要审慎考量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分类方式,传达出非遗保护进程中最需要的信号。
4.没有具体的跟踪评估制度。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虽然在《办法》中这项工作仅仅用了一句话概括,但是这项工作的工作量和重要程度其实并不亚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和评选。但是距离这个暂行的评审办法公布到现在,也并没有与之对应的评审会对于已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非遗项目进行评估、检查、监督的标准文件出台。非遗名录的作用在“鉴定”和“展示”以外,还有“规范”作用,筛选出具有重要文化历史价值的非遗项目不止是非遗项目信息的存档和宣传,还有对非遗活态发展状况、申报提交的十年保护计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和监管。
四、讨论
(一)名录制度的好与坏
“名录”制度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完全展开之前很重要的一步。它能帮助筛选甄别出具有“代表性”和文化、历史意义的非遗项目以及“濒危急需保护的非遗”,能为非遗保护工作的重心指明方向。而且,“名录”的展示作用也能让群众对非遗涵盖的范围有基本的认识,同时也能向社会呈现出我国非遗的多样性和非遗背后的文化重要性。
但过于倚重建立“名录”的方式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导致很多问题的出现。这其中最需要注意的就是“名录化”与“边缘化”等内外矛盾。
在我国的非遗保护制度里,对于入选“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非遗项目给予的政策、经济支持非常充足,政府和相关保护机构会逐渐将这个非遗项目包装打造成为这类项目中的权威,这就导致了大部分的非遗项目与非遗传人都想列入到名录里面,这就更造成了社会对于“名录”的追捧。与此同时,这个现象会导致有些与列入名录类似的非遗项目丧失了话语权,反而变得更不为人知,更加边缘化。这样的局面不利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反而加速了部分非遗项目的灭绝速度。
(二)现有名录制度的问题以及解决方式
1.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分类单一,可能导致非遗项目归类混乱。
张敏借鉴了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文物藏品和旅游资源的分类法之后,在2010年提出了非遗的“四层次”分类法。
表4“四层次”分类法
张敏认为第一层的划分想要简洁又明了必须要找到合适的分类指标,于是她提出要按照“社会生活属性”来划分。在社会生活属性分类下第二层则根据这一类属性现代学科进行的划分细化这一个类目的分类。在第三层则根据这类目遗产的特质再进行细分,并留出一个代码x.x.9作为收容类收容不具体对应其他亚类的非遗项目。在第四层次上,则给每个项目标设数字编码。
表5“四层次”具体分类示例
在“四层次”分类方法的基础上,周耀林(2012)等人提出了用“重构”的思路来解决这一问题,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着手对非遗项目进行了更细致的分类。
表6 宏观中观微观分类法
张敏(2010)和周耀林(2012)的分类方法的确能够把我国现有的非遗项目按照性质、特点分类得特别清晰。但是这样分类对于分类制定的工作量会特别大,而且四五级类目的分类要求尤为细致和科学,不然也会产生分类混乱的情况。
不过,这个多层级名录结构还是没能解决非遗项目性质复杂,同时对应多个分类的问题。王伟杰认为如果将某一非遗项目只归类于某一分类下,有割裂非遗项目整体性之嫌,这样不利于非遗整体性的传承和保护。
而采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中采取的五项基本分类,同时,允许非遗项目对应一个以上的类目这个分类混乱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这样上文提到的“刘三姐歌谣”,就可以直接对应到“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的分类下,并不用再为到底是其表现形式还是语言特质更为重要而起争端。有人可能会质疑这个分类太过于简单笼统,我国非遗种类多数量庞大,使用只有五个基础分类的名录,名录检索的困难会变大。然而,采用这个名录分类法对于非遗项目进行分类的首先是联合国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它容纳了来自全球各个地方和民族的非遗项目,并没有出现其他问题,而世界上采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分类的印度尼西亚、土耳其等国家亦在五个基础分类的名录下,管理了成百上千种非遗项目。
如果采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这套非遗名录分类体系,则上文提到的名录十大分类中“不够平衡”的问题也会随之解决,各种非遗形式和种类都被划分进基本的五类之中,并不会产生因为非遗表现形式过于特殊而看起来势单力薄的问题。
2.我国暂时只有非遗代表性名录,没有濒危性非遗名录
非遗具有“无形性”“不可触碰性”等负责的属性,而又多是口口相传活态流变传承的,这些特质会导致部分非遗的发展和传承步履维艰濒临灭绝。目前我国没有建立濒危性非遗名录,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灭绝。我国已经有7项非遗项目(羌年、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新疆维吾尔族麦西热甫、中国活字印刷术、中国水密隔舱福船制造技艺、赫哲族伊玛堪说唱)入选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级“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也就是说我国濒危的非遗名录上已经至少有7项了,然而,现在我国仍没有推出一个“濒危非遗名录”来指导非遗保护和抢救工作的开展。
我国正在消亡和即将消亡的非遗绝不仅仅只有7项,还有更多的濒危非遗项目等着被发现、被保护。在国家还没有出台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评选工作的情况下,我国的民间力量就变得尤为重要。我国的学术研究机构、民间非遗组织、非遗协会等可以如印度尼西亚的Sena Wangi项目一样,自发构建“民间非遗名录”“民间濒危非遗名录”等等,这也是推动社会大众参与到非遗保护过程中的手段。
3.我国需要设置切实可行的名录跟踪制度
在国家还没有“濒危非遗名录”的情况下,对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非遗项目的跟踪监管尤为重要。《办法》应该针对非遗名录中的非遗项目的评估、检查和监督做出详细的规定。诸如,多久入选项目多久上报一次情况汇报,汇报包括哪些内容;参与跟踪评估的评审委员会又是如何组成,对于入选项目的评估又有哪些评审细则;对于保护不力或未履行十年保护计划或出现问题的非遗项目又如何来评定其“问题程度”,到哪种情况会给予警告,哪种情况下会严重警告,到什么地步会直接除名处理;警告和除名处理之余,对于非遗项目还有哪些抢救措施。在制定好这些详细的跟踪评定制度之后,应该公开制度,呼吁全社会参与到非遗项目的跟踪中来。
这些不仅可以让非遗传承人和保护单位更清楚应该如何保护非遗,执行他们的非遗保护计划,也相当具有威慑作用,在这个规定下,保护单位以及保护人会更审慎地对待非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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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 希,伦敦大学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文化遗产。
曹晓花 E-mail:erbantou200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