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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論三辨券
——讀嶽麓書院藏秦簡札記之四

2018-01-03邢義田

简帛 2017年1期
关键词:里耶

邢義田

再論三辨券
——讀嶽麓書院藏秦簡札記之四

邢義田

在《校讀史語所藏居延漢簡的新收獲(2013年6月—2014年7月)》一文中,我曾推測秦漢三國常見的三辨券,分剖爲三,由官府保留中辨之制始自秦:*簡牘整理小組: 《校讀史語所藏居延漢簡的新收獲(2013年6月—2014年7月)》,《古今論衡》28(2015),第86—87頁。

一式分成左、中、右三份的三(參)辨券爲秦漢别券形式之一,見於睡虎地、里耶、 龍崗秦簡和居延漢簡(簡7.31 圖1)。整理小組舊釋“券”爲“界”,誤。胡平生指出迄今未見參辨券實物,其形式尚不明。本簡(202.22“辨券中辨在破胡□ /□□”圖2)提到“中辨”,則其制有左、右辨而成三,似可推知。居延、敦煌邊塞簡中有左右對剖的符或券,然未曾見三辨券之左或右辨。三辨券“中辨”實物在走馬樓三國吴簡中有迹可尋。田家莂大木牘如胡平生指出是一種别券,其上時而可見剖分後,或在左行或在右行或在左右兩側的殘筆,可知目前所見之簡很可能是三辨券的中辨,其左右辨於剖分後,應各在其他持券者手中。相關例證很多,這裏僅舉左、右和左右皆有殘筆的各一件爲例。里耶秦簡提到“不智器及左券在所未”(8-435),其措詞“左券在所”云云與“辨券中辨在破胡”相類,可參。又由嶽麓書院藏秦簡“上券中辨其縣廷”,亦即上交券之中辨於縣廷,從而可以推知三辨券之中辨藏於官府之制,應自秦以來,已然如此。

圖1

圖2 簡202.11+202.15+202.22及局部

當時僅根據《里耶秦簡校釋》頁331校釋4所引的幾條嶽麓簡和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簡牘整理小組的新釋文。本文所附爲最新經綴合後的圖版(圖2)(見史語所2015年出版的《居延漢簡(貳)》第238頁)。又根據《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的《田律》和《金布律》,可以很清楚確認這是秦制:

1. ·《田律》曰: 吏歸休,有縣官吏乘乘馬及縣官乘馬過縣,欲貣芻藁、禾、粟、米及買菽者,縣以朔日

(1284正—111正,第104頁)

2. 平賈(價)受錢,先爲錢及券缿,以令、丞印封,令令史、賦〈錢〉主各挾一辨,月盡發缿令、丞前,以中辨券案雔(讎)錢,錢輒輸入少内,皆相與靡(磨)除封印,中辨臧(藏)縣廷。

(1285正—112正,第105頁)

3. ·《金布律》曰: 官府爲作務,市受錢,及受齎、租、質、它稍入錢,皆官爲缿,謹爲缿空(孔),嬃(須)毋令錢

(1411正—121正,第108頁)

4. 能出,以令若丞印封缿而入,與入錢者參辨券之,輒入錢缿中,令入錢者見其入。月壹輸

(1399正—122正,第108頁)

5. 缿錢,及上券中辨其縣廷。月未盡而缿盈者,輒輸之。不如律,貲一甲

(1403正—123正,第108頁)

本文要指出的是《田律》和《金布律》“中辨臧(藏)縣廷”、“上券中辨其縣廷”之語,證實了我過去對中辨藏在官府的猜想。此外,里耶簡8-1452也可證明寫有“出入”字樣的三辨券,其“中辨”原本是在經手之吏的手中,每月底前才上交,最後由縣廷收存:

[廿六] 年十二月癸丑朔己卯,倉守敬敢言之: 出西廥稻五十□石六斗少半斗;輸粢粟二石,以稟乘城卒夷陵士五(伍)陽□□□□。今上出中辨券廿九。敢言之。□手。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330頁)

這是倉守敬將寫有“出”字廿九件出糧中辨券上呈的文書。可見倉庫出糧的中辨券原本在倉守敬手中。他出糧後,須按一定的時限,將“出中辨券”上呈。這個時限就是嶽麓簡1285正-112正中所謂的“月盡”,即月底。官府作務等收入的錢,如簡1399正-122正所説“月壹輸缿錢”,也是一個月上繳一次。里耶簡8-1452的“[廿六] 年十二月癸丑朔己卯”是始皇二十六年,朔日與張培瑜《中國先秦史曆表》合,十二月己卯正是廿九日,月底前一日。“今上出中辨券”的“今”是如今,也就是在月底前一天的廿九日上呈。由此不難推知,如果是入糧或入錢財,同樣應在每月月底前將“入中辨券”上呈縣廷。

三辨券的中辨既然最後藏於縣廷,左、右辨又由誰收執呢? 十餘年前我寫《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讀記》時,據《二年律令·户律》和漢世先令券書,曾推想應由(1)當事人、(2)鄉嗇夫和(3)縣廷各執一份:*邢義田: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讀記》,《地不愛寶》,中華書局2011年,第144—199頁。王素先生研究走馬樓三國吴簡田家莂,引關尾史郎之説後指出參辨券可能是分執於鄉、縣(侯國)和納税者之手,但未作結論,表示須要“繼續探討”。參王素: 《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研究的回顧與展望》,《吴簡研究》第一輯,崇文書局2004年,第19頁。

《户律》簡334~336.178“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財物,鄉部嗇夫身聽其令,皆參辨券書之,輒上如户籍。有争者,以券書從事;毋券書,勿聽。所分田宅,不爲户,得有之,至八月書户。留難先令,弗爲券書,罰金一兩。”

(《户律》)

這一條簡334上半截保存情形欠佳,扭曲變形,字迹模糊,近年新出刊紅外綫圖版 的《二年律今與奏讞書》,原簡殘缺更甚,字迹並不比較理想。尤其關鍵的“先令”二字,依舊圖版看,尚隱約可見,新圖版反難以辨識。如果原釋文可從,最少表明兩點:

第一,自漢初(可能相沿自秦)以生前所立遺囑(先令)處分財産受到法律承認,而且是法律上解決遺産争訟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依據(“毋券書,勿聽”,這是説没有券書,即不聽告,不受理争訟之案);

第二,民立遺囑,須由鄉部嗇夫“身聽其令”,即親自聽當事人述説遺囑,並以“三辨券”寫下券書,並像户籍一樣上報。

“三辨券”或“參辨券”之制已見於秦《金布律》(《秦律十八種》第39頁),秦律注釋者謂“三辨券,可以分成三份的木券”(第39頁),由當事者分别保存。以先令來説,當事人之一當然是立遺囑的人,其次是作爲見證“身聽其令”的鄉部嗇夫。還有一份不知由誰保存。如果是“輒上如户籍”,像户籍一樣地上報,則應是保存在縣廷。因爲處理争訟的基層單位是縣。如距縣廷太遠,百姓也可就近請鄉嗇夫聽取案件(簡101.148)。如此,縣和鄉都須要有先令資料。這一條似乎也透露出這樣的信息: 户籍像先令一樣,也是一式三份,可能即由户長、鄉和縣分别保存。

這一推想和前引第二條嶽麓簡“令令史、錢主各挾一辨”大致相符。現在如果細讀嶽麓簡,似乎又可以多知道一點細節。陳偉先生推想“因爲縣令不會親臨交易,而三辨券中之中辨需要上呈縣廷,此外衹有上、下兩辨由令史與買者分别持有。”首先,辨券有上下對剖的(即一簡正背之間中剖而成上下或前後兩片),也有左右剖分的。以三辨券而言,不論竹或木券,在剖製上似乎以使用同一面分成左、中、右三辨最爲簡便可行。迄今似不曾見三辨券有一方竹或木牘前中後剖分爲三的例子。

其次,稍一細想,即可推知在秦代左辨應由入錢的當事人收執,中和右辨原都在經辦之吏的手上。每月月底之前,經辦的吏才須將累積一個月,分别封存在缿或罐子一類容器中的中辨券和錢呈送縣廷,自己保留右辨,以備上級核查。如果是兩辨券,右券應在官府,左券交當事人。如果不到一個月,缿中積存的錢和券已太多,可不必等到月底,隨時上呈。因事不同,收執的單位和吏不必相同,但各單位處理别券的模式應十分相似。

爲什麽説秦代借貸或納錢糧的當事人執左券? 陳偉先生注釋里耶簡8-435“不智(知)器及左券在所未”一句時説:“左券,古代契約多分左右二片,左片稱左券,由債權人收執,用爲索償的憑證。《史記·田敬仲完世家》:‘公常執左券以責於秦、韓。此其善於公而惡張子多資矣。’”(《里耶秦簡牘校釋》第148頁) 這一注釋雖是針對兩辨券而説,似不妨設想秦三辨券的左券也由當事人收執。

中國古代尚左或尚右,因爲尚左和尚右的例子都能找到,曾引起不少辯論。*彭美玲: 《古代禮俗左右之辨——以三禮爲中心》,台灣大學出版委員會1997年。其實尚左尚右可因國,因事,因時代而有不同,恐難一概而論。*胡平生引高亨的意見並説:“左右尊卑的問題十分複雜,不同的時代,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族群,的確有著不同的左右尊卑觀。”十分贊同其説。參胡平生: 《走馬樓吴簡“嘉禾吏民田家莂”合同符號研究》,《胡平生簡牘文物論稿》,中西書局2012年,第85頁。如今可知最少秦、漢兩代既有差别,也有相同。

高震寰和我在另一篇讀嶽麓書院藏秦簡札記中,曾注意到秦漢兩代烙馬印之制有異,秦烙“當乘”馬之右肩,而漢邊塞傳馬、驛馬却皆左剽,牛皆左斬,遂疑心兩代左右之制有異,寓有深一層的意義。*邢義田、高震寰: 《“當乘”與“丈齒”——讀嶽麓書院藏秦簡札記之三》,簡帛網2016年4月8日。現在參以前述符、券之制,則知兩代在某些方面所尚,確實有所不同。

單以目前新出牛馬灸識和符券材料看,在這些方面秦尊右,漢尚左應該算是已有若干證據。由此而推,秦代地方郡縣三辨券的左券即應在當事人之手,右和中券應分别在鄉嗇夫、令史或其它主管其事的官吏手上,最後由主管吏將中辨券上呈,藏於縣廷。漢代則相反,右券在當事人,中、左券則在官府之手;如果是兩辨券,左在官,右券交當事人。居延簡中有不少由居延都尉發交金關的符券,全部都是“左居官,右移金關”(簡65.7、65.9、274.10、274.11、73EJT9: 10、73EJT22: 84、73EJT22: 99、73EJT24: 19、73EJT26: 16、73EJF1: 31)。

接著要稍提一件出土的三辨券。去夏遊湖南長沙,承張春龍先生告知益陽兔子山六號井出土一件東漢獻帝建安十九年(214年)“出入米”券牘(圖3),這件券牘的紅外綫圖版已刊佈在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網站。它是一式三分,内容除牘首一字有“出”和“入”之别,其餘文字全同的三辨券,其中左側兩辨之間已完全剖開,中右二辨之間只剖到一半,要斷而未全斷。此券牘長24.7、單支寬1.1、厚0.5公分,重47.6克。文字分上中下三欄,湖南考古所網站名之爲“三聯單”。釋文如下:

入掾胡盛平斛品米三斛五十升六合 建安十九年二月二日□倉嗇夫文 □□

入掾胡盛平斛品米三斛五十升六合 建安十九年二月二日□倉嗇夫文 □□

出掾胡盛平斛品米三斛五十升六合 建安十九年二月二日□倉嗇夫文 □□

據圖版,“五十升”無疑應作“五斗”,“二日”後一字無疑應作“付”字。可惜末尾二字不清,疑爲人名。去年六月卅日承張春龍先生惠賜較好照片,末二字應如張先生所説,爲“熊受”二字。兹重録釋文如下:

入掾胡盛平斛品米三斛五斗二升六合 建安十九年二月二日付倉嗇夫文 熊受

入掾胡盛平斛品米三斛五斗二升六合 建安十九年二月二日付倉嗇夫文 熊受

出掾胡盛平斛品米三斛五斗二升六合 建安十九年二月二日付倉嗇夫文 熊受

出入券末的“某人受”,和三國吴簡别券末尾用語完全相同。*邢義田: 《漢至三國公文書中的簽署》,《文史》2012年第3輯,第163—198頁。這種糧食出入券,有兩辨和三辨的。兩辨的寫在一簡正背面,中剖爲二,懸泉簡IT0114①: 26AB可説是目前最好的例證。*張俊民: 《懸泉漢簡刻齒文書概説》,《敦煌懸泉置出土文書研究》,中西書局2015年,第384—409頁。也有在同一面,一式三份寫好,再縱剖分爲三者,益陽兔子山牘無疑是目前最好的例證。此外,有些在側面有刻齒,有些没刻齒,却有大大的“同”字或墨綫畫的“米”形供剖分後,勘合的字或符號,胡平生、籾山明、大川俊隆、張春龍和張俊民等都已論之甚詳。*券書相關研究參胡平生: 《木簡出入取予券書制度考》、《木簡券書破别形式述略》,《胡平生簡牘文物論稿》第52—64頁,第65—73頁;張俊民: 《懸泉漢簡刻齒文書概説》第384—409頁;張春龍、大川俊隆、籾山明: 《里耶秦簡刻齒簡研究—兼論嶽麓秦簡〈數〉中的未解讀簡》,《文物》2015年第3期,第53—69頁;籾山明: 《刻齒簡牘初探—漢簡形態論のために》,原刊《木簡研究》第17號(1995),收入《秦漢出土文字史料の研究》,(東京)創文社2015年,第17—61頁。益陽兔子山券牘没有田家莂那樣跨越三辨的“同”字或“米”形符號,也不見刻齒,可見券别形式多種多樣,不能看死。*邢義田: 《一種前所未見的别券——讀〈額濟納漢簡〉札記之一》,《地不愛寶》第200—204頁。按,里耶秦簡中的祠先農簡中也有三辨券,簡邊有刻齒表數字。參張春龍: 《里耶秦簡祠先農、祠綎和祠堤校券》,《簡帛》第2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393—396頁。

再者,這一券牘的右側二辨,天頭書“入”字,最左側一辨,書“出”字。結合前文所説,這三辨無疑是準備交給不同的人收執。但因剖製尚未完成,並未分送出去。將會分給誰呢? 我的猜想是右券給當事人倉嗇夫文,中券和左券有一“入”一“出”字樣者,原本都在出入糧食的掾胡盛手中,胡盛在規定期限内須將“入”字中辨券呈交益陽縣廷,自己保留“出”字左券,以備縣廷日後核查出賬和入賬是否相符。這僅僅是據漢符券尚左而作的推想。益陽兔子山出土簡以千計,正待刊佈;刊佈後參照其它簡,或許有機會較明確地知道這樣的三辨券會分别落入什麽人的手中。

圖3 J6⑥3兔子山三辨券

券書在秦漢兩代運用的很廣。遺囑也用券。在《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讀記》小文中,我曾指出先令券書是秦及漢初法律上解決遺産争訟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依據。現在據《嶽麓(肆)》可知不僅是遺産争訟須以券書爲憑,其它財産借貸、嫁娶等争訟也須以券書爲憑:

6. ·十三年六月辛丑以來,明告黔首: 相貸資緡者,必券書吏,其不券書而訟,乃勿聽,如廷律。前此 (0630正—301正,頁194)

7. 令不券書訟者,爲治其緡,毋治其息,如内史律。 (0609正—302正,頁195)

8. ·十三年三月辛丑以來,取婦、嫁女必叁辨券ㄥ,不券而訟,乃勿聽,如廷律ㄥ。前此令不券訟者,治之如内史 (1099正)

律。 .謹布令,令黔首明智。

.廷卒□ (1087正)

以前我提到户籍可能採三辨券形式,現在可再補充一條材料。《二年律令·户律》簡305:“自五大夫以下,比地爲伍,以辨□爲信,居處相察,出入相司。”辨下一字極模糊,無以辨識,據前引嶽麓簡中頻頻出現的“辨券”,這裏很可能也是券字。李均明認爲“以辨□爲信”之“辨□”當爲身份憑證,一式多份,類今身份證。*見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 《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15頁校釋三。其説當是。唯不知辨券形式的身份證是以户爲單位,還是以個人爲單位。個人或户有此辨券憑證在手,即可據以明確知道“比地爲伍”者,哪些人或户彼此間有“居處相察,出入相司”的義務和責任。

文字寫成的券書在黔首百姓生活中既然如此重要,券書由誰來寫呢?由相關的吏?*簡6“必券書吏”是指必須將寫妥的券書上呈於吏,或必由吏來寫或立券書,如何解讀才妥?一時還不能定。陳偉在2016.5.16電郵中指出里耶所見分産券書8-1443+8-1455“典私占”,8-1554“典弘占”,似表明吏占的可能性更大或機會更多。謹謝指教。或由當事人自己,或其他代筆者? 這是值得我們今後繼續追問和思考的一個問題。

2016.12.31再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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