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践行执纪“四种形态”浅议
2018-01-02夏莺
夏莺
【摘 要】 国有企业纪检机构运用“四种形态”对企业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有利于促进从严治党在国有企业的延伸。本文在对国有企业在贯彻落实“四种形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了有效加强“四种形态”在国有企业运用的措施,如增强国有企业纪检人员的责任意识,促进党员队伍的健康发展,提高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的监督执纪能力,建立问责机制。
【关键词】 国有企业;四种形态;问责机制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反腐败工作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加大了反腐败的工作力度并取得良好的成效,但由于腐败问题的复杂性,仍然存在着不严不实等问题,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反腐任务更为艰巨。因此,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指导国有企业的纪检反腐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有企业落实“四种形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落实主体责任意识不强
由于国有企业领导对经济属性的过分重视,强调国有企业的市场性,导致了对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忽略,国企领导不能树立责任意识,对党风纪律的监管较为宽松,呈现出自上而下逐渐弱化的状态,无法充分落实“两个责任”,对纪律的管理不到位。
2、执行主体对“四种形态”认识不足
某些国有企业领导不能充分认识执行“四种形态”的必要性,仅仅是对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于大多数人的违纪行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生怕管理过于严格,会束缚企业的发展。有的企业,对涉嫌违法违纪的人员只是批评教育,并不立案审查,也不予以处分,生怕影响企业的形象和经济利益。[1]
3、运用“四种形态”的方式落后
部分国有企业对内部员工行为的监督只能依靠群众举报和上级纪委的转办文件,违纪线索来源较为单一,监督的范围也比较狭窄。除此之外,与国家纪检机构相比,国有企业纪检机构收集研判违法违纪线索的方法比较落后,监督执纪的途径比较单一,造成了部分违法违纪线索流失的现象,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利益。在实践过程中,纪检机构主要对员工工作环节进行监督,对生活中的监督较少,导致监督工作缺乏深度和广度。
4、“四种形态”的执行机制不顺畅
现阶段,国家并没有出台明确的政策对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的工作进行规定,导致国有企业纪检机构“三转”难以落实。当前,虽然大多数国有企业的纪检机构设置双重领导,但实际上还属于国有企业的内部部门,工作性质和地位与其他部门无异,无法形成监督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威慑力。
二、国有企业践行“四种形态”的对策
1、国有企业纪检人员要树立责任意识
国有企业纪检人员作为监督执纪的主体,要切实履行好“四种形态”的落实责任。“四种形态”是依据党对纪律的监管进行划分的,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是管党治党理念的重要体现。“四种形态”既明确划分了具有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问题,又区分了违法违纪行为,方便纪检机构能够对症下药,为国有企业的监督执纪工作提供指导。因此,国有企业的纪检机构要牢牢树立“抓监督执纪工作就是抓业绩”的理念,把加强党建工作贯穿于国有企业发展的全过程,国企领导要加强对党建工作的认识程度,用纪律对干部行为进行约束,保证领导干部队伍的清正廉洁,杜绝腐败行为的发生。例如,国有企业的党组织书记要明确自己的身份定位和工作职责,严于律己,充分发挥榜样的作用,促进从严治党向企业的延伸,从而不断推动企业的发展和变革。[2]
2、促进党员队伍的健康发展
以监督预防为主,以整治执纪为辅是充分落实“四种形态”的关键环节。首先要充分落实好监督的过程,把违法违纪行为扼杀在源头,实现防微杜渐的目的。国有企业与事业单位和民营企业不同,资产规模较大,通常都是通过行业垄断的方式,从而实现区域资源的独享,经营范围较广,下属单位多,部门岗位设置繁多,鱼龙混杂,针对这些特点,充分运用“四种形态”中的批评教育方式,对国有企业日常活动进行监管,具有较强的必要性。通過对党员干部的批评教育,使党员干部能充分意识到自己身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能及时改正,避免了党员干部僭越底线,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例如,国有企业可以经常开展提醒教育工作,使“红脸出汗”,批评和自我批评成为常态,对于具有苗头性的问题,纪检人员要予以提醒,可以采用领导谈话等方式,促进党员队伍的健康发展,为国有企业的发展注入健康的活力。
3、提高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的监督执纪能力
“四种形态”的贯彻落实,对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的监督执纪能力有了更高的要求,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的担子更重了,执行力度更强了。因此,国有企业的纪检机构必须积极转换工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通过不断的探索实践,创新监督执纪的方式,从而更好地落实“四种形态”。国有企业的纪检机构要创新纪检机制,转变传统以对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人员进行监督的方式,实现对企业员工日常工作行为的监督,通过商讨制定各级纪委书记的考核制度和奖惩办法,增强纪检机构的独立性和威慑力。同时还要创新工作方法,拓展线索来源和渠道,拓宽监督视野,主动去发现问题,并及时教育指正,指正后坚持不改的要利用党纪党规做出一定的处分。对于企业的重要领域,要实行严格的监督,防范违法违纪行为给企业带来的严重后果,从而不断提高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的监督执纪能力。例如,国有企业可以构建企业内部信访举报网络,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匿名举报,这不仅拓宽了线索的来源和渠道,还能有效提高纪检人员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4、建立问责机制
建立问责机制并将问责贯穿于企业发展变革的始终,是提升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责任意识的重要手段。单靠纪检机构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执纪是远远不够的,充分落实“四种形态”,需要每一名领导和党员干部参与其中。实现问责机制和“四种形态”的有机结合,强化责任意识,使各级领导干部有所担当,促进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执行。利用问责机制解决国有企业纪检机构中不作为等行为。同时,在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的过程中,也要注意检查各级领导干部对“四种形态”的落实情况,并根据落实情况实行问责,以促进企业的更好发展。例如,某企业建立了问责机制,将监督的具体责任落实到个人,问题发生的时候,能够有效落实责任,为企业的监督执纪工作提供了极大地便利,同时也减少了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通过以上研究发现,在国有企业运用“四种形态”进行监督执纪的过程中,国有企业的纪检人员应充分树立责任意识,严于律己,有效提高监督执纪的能力和水平。在此基础上,加强领导干部队伍的批评和整治,建立问责机制,也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变革。
【注 释】
执纪“四种形态”:即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参考文献】
[1] 张龙.国有企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践探索[J].经营管理者,2016.30.374.
[2] 李海萍.国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之道[J].现代国企研究,2017.04.267.
【作者简介】
夏 莺(1980-),陕西西安人,回族,高级工程师,学历: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土地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