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案件“刑民交叉”的司法逻辑
2018-01-02秦昕
秦昕
【摘 要】 经济案件刑民交叉现象频发,虽已确立“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但其理论准备不足及司法适用中的各种不适,使之依然困扰司法实务部门。本文从“先刑后民”的逻辑起点出发,通过明确其适用前提,结合主要情形进行类型化分析,提出了刑民交叉经济案件不同情形下的司法路径:继续审理或驳回起诉;继续审理;中止审理,则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关键词】 刑民交叉;逻辑进路;司法路径
刑民交叉,长期困扰司法实务部门,在经济案件中,“刑民交叉”现象尤为突出。所谓“刑民交叉”,通常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同时侵犯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导致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均可适用于该法律事实的情形。从立法层面和理论研究角度,能够清晰区分刑民关系、明确各自调整范围,得出并行不悖的基本结论。但现实生活情境和司法实践中,刑事和民事内容往往交织难分,司法部门处理起来颇为棘手,甚至出现难以衔接的司法尬局。以经济案件为例,一方以经济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却以涉嫌经济犯罪为由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报案。
一、经济案件“刑民交叉”的处理原则
刑民交叉案件的多发性和复杂性,司法部门通过规范性文件早有回应,从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998年先后出台的《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到2005年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基本都确立了“先刑后民”的基本处理原则。
尽管如此,时至今日,刑民交叉经济案件或者说“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依然是困擾司法部门常谈常新的难题。“先刑后民”原则在适用中滋生的一些问题,如恶意启动刑事程序,通过中止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以达到规避民事责任之目的,而过分强调“先刑后民”原则的刚性适用,极易导致经济等私权救济的过度迟延,由此便形成了对“先刑后民”的质疑。与此相反,有论者基于刑事诉讼在目的和内容上的重要性,推论出刑事诉讼必然在价值层面上具有某种优先性,以致刑事裁判的效力在位阶上应当高于民事裁判,为保持民事、刑事判决的一致性,避免对同一事实得出不同结论,对“先刑后民”完全持肯定立场。
形成这种截然不同论点的起于司法实践,但根源却在于有关“先刑后民”原则适用的法理基础的研究过于薄弱,即因同一法律事实引起刑事和民事法律关系时,优先进行刑事诉讼的法理依据何在?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虽未确立“绝对的先刑后民”,但纵览其具体内容,民事诉讼绝无优先进行之可能性,至多只能刑民并行,其隐含的刑事优于民事的意味不言而喻。寻根究底,笔者认为:从实体法角度分析,正如卢梭所说,“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法,还不如说是对其他一切法律的规定”,社会规范体系的层阶性和刑法的保障法性质,是使刑事诉讼在价值层面上具有一定优先性、刑事裁判在效力位阶上占据高点的理论基础;从程序法角度考察,刑事诉讼所独有的多个司法部门共同参与、具备的侦查取证手段、认定法律事实的证明标准更高等特征,使之更能全面揭示案件事实真相,为民事诉讼参照刑事诉讼认定的法律事实提供依据。
二、经济案件“先刑后民”的逻辑进路
结合“先刑后民”原则的法律规定和法理基础,在具体适用该原则时,关键在于“同一法律事实”的认定,在此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处理。在有关处理经济案件的规范性文件中,均以“同一法律事实”为前提适用“先刑后民”,是否属于“同一法律事实”也是判断某一经济案件是否属于刑民交叉案件的标准。
通常来说,“同一法律事实”的理解和认定并不会产生分歧,具体而言,一般只要法律事实的主体、内容、标的具有同一性,我们就可将其理解为同一法律事实。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各自所具有的属性,包括但不限于:取得证据的方式和证明标准的不同,可能造成在民事诉讼中所认定的事实与刑事诉讼中所认定的事实并不一致,因而导致在认定涉案事实是否属于“同一法律事实”产生不同见解,进而对经济纠纷是继续审理,还是“先刑后民”产生困惑。此外,不管是从支持“先刑后民”的论据,还是有关刑民交叉经济案件的规范性文件分析,确立“先刑后民”,主要是基于经济犯罪案件中查明认定的事实及其处理结果可能会对经济纠纷的处理产生影响。故而,对于经济犯罪案件,不仅要查明是否构成犯罪,还要帮助判断是否会影响到经济纠纷中法律事实的认定,如合同的效力等。
对于实践中常见的刑民交叉经济案件的处理,可在上述逻辑思路下进行类型化分析:
第一种情形:对某一法律事实,是构成经济犯罪还是属于经济纠纷存在争议的。该类情形虽然往往也作为刑民交叉案件进行讨论,但该类情形实质上仅具有刑民交叉之表象,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刑民交叉案件,亦不存在孰先孰后的问题,需要解决的只有刑民界定问题。
第二种情形:确因同一法律事实引起了刑事和民事法律关系,但该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既不会引起矛盾,也不会产生相互影响,孰先孰后并没有任何实质性影响时,如通过暴力手段强行索债的行为,该事实不仅会引起债权债务的民事法律关系,还可能引起刑事法律关系。此时刑事诉讼中是否构成犯罪的审理结果并不会影响民事诉讼中债权债务关系的认定,就应“刑民并行”,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分别进行即可。该种情形下经常引发讨论的问题是:因同一法律事实同时引发刑事和民事双重责任,是否违反禁止重复评价的司法原则?仔细研究就会发现,该种情形下同一法律事实引起的是两种不同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且不同的法律关系有各自相对应的规制范畴、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对应的功能亦有不同侧重,不存在重复评价的困扰。
第三种情形:因同一法律事实引起了刑事和民事法律关系,且刑事诉讼的审理结果会对民事案件的审理产生重要影响,比较典型的就属合同诈骗案件。行为人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货款,刑事诉讼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审理结果,直接关系到经济纠纷中合同效力等的认定。若在刑事诉讼中查明签订合同仅仅是一种犯罪手段,并最终认定经济犯罪的成立,那么已经开始或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之后,只能得出合同无效、不能依据合同认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结论,一方当事人唯有通过刑事诉讼中的返还被害人财产这一程序寻求救济。相反,若在刑事诉讼中查明签订合同确属正当业务行为,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无法完全履行合同,从而得出不构成经济犯罪的审理结果时,当事人当然能够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这一经济纠纷,至于合同效力问题就应在民事诉讼中予以审查认定。实践当中经常会出现一方当事人为了规避或延迟民事责任的承担,而试图通过刑事报案等手段将经济纠纷作为经济犯罪处理,故而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判断和分析同一法律事实引起的刑民法律关系,有助于避免成为某些不良用心的司法帮凶。endprint
三、“刑民交叉”经济案件的司法路径
刑民交叉经济案件的类型化分析,是准确理解和适用“先刑后民”原则的逻辑起点,能够妥善同一法律事实引起的刑民法律关系。但除此之外,对于交织的民事和刑事诉讼程序,在具体的司法程序中如何操作依然不够清晰。对应刑民交叉经济案件的不同情形,就其司法路径提供以下有益参考:
1、继续审理或驳回起诉
仅仅是对某一法律事实是属于经济纠纷还是经济犯罪存在争议的情形,实则只存在实体认定问题,通常并无司法程序之困惑。但由于刑事和民事诉讼启动程序的不同,实践中不同的司法机关对同一事实的法律属性做出了不同的认定,且均已启动程序时,该何去何从?由于该法律事实并未同时引起刑事和民事双重法律关系,不具备追究双重法律责任的基础,对于已启动的司法程序,只能择一终止。确定终止的司法程序的依据就在于法律属性的界定,即:该法律事实确属经济纠纷的,应终止刑事诉讼程序,视不同阶段做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不构成犯罪判决,民事部分继续审理;确属经济犯罪的,应终止民事诉讼程序,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经济犯罪嫌疑的线索、材料等移送刑事司法机关。通常引发争议的是最终由哪一个司法机关来界定法律属性,结合相关司法解释中移送犯罪嫌疑材料的规定,笔者认为对该种情形下做出法律属性认定的,以人民法院为宜。
2、继续审理
同一法律事实引起的刑民关系,其刑事和民事处理结果并不会相互影响时,其刑事和民事诉讼可分别进行。即使在审理经济纠纷的民事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的,也只存在材料移送问题,经济纠纷案件应继续审理。实质上,该种情形有时也被理解为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直接分开审理。无论何种理解,对司法程序都不会有实质性影响,刑事、民事诉讼都得以继续进行。
3、中止审理,则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因同一法律事实引起了刑民关系,刑事诉讼的审理结果会对民事案件的审理产生重要影响时,是适用“先刑后民”原则的典型情形。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中止审理的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人民法院在处理过程中,发现的经济犯罪嫌疑与经济纠纷的关联程度较高,在权衡相关事实与法律后,认为民事案件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时,民事案件应中止审理。在具体操作层面,公安机关发现经济犯罪嫌疑,且与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系同一法律事实、可能相互影响时,应主动函告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过程中,发现经济犯罪嫌疑的,则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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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秦 昕(1989.1-)女,江西宜春人,汉族,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现任职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助教,研究方向:刑法学.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