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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冲突治理:法治的缺席及其矫治

2018-01-02吴新叶袁铭健

社会科学 2017年12期
关键词:法治文化

吴新叶+袁铭健

摘 要:由医患关系所引发的社会冲突长期存在,在患方博弈筹码的反复权衡和医方压力型体制的约束下,法治在冲突治理过程中基本处于缺席状态。医患双方拒绝法治的理由不尽相同,但二者同时都具有双重角色,由此决定了各自的行为取向和价值偏好。因此,治理医患冲突的现实对策是回归医患双方的本体身份,通过改变医方的官民二重性身份、以当事人身份替代患方的不当身份认同等途径,在弘扬法治信仰的路径上矫治因法治缺席带来的治理失灵问题。

关键词:医患冲突;法治缺席;双重角色;法治文化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7)12-0013-08

作者简介:吴新叶,湖北工程学院“楚天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袁铭健,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 (上海 201620)

近年来,中国的医患冲突数量一直居高不下。其中,“医闹”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暴力伤医事件也时有发生。从温岭到岳阳、从城市到乡村,医患冲突已经成为困扰医疗部门的“心病”,同时也变成了社会关注、舆论炒作的热点问题。学术界的研究大体可以做三类分析:一是“委托代理”视角的分析,认为冲突发生的原因是医患双方之间的效用目标不一致、信息不对称、双方的契约不完全与责任风险不对等①; 二是“利益相关者”视角的研究,从利益纷争与利益博弈来探讨医患冲突的机理,有学者坚称只要确定了主要利益相关者就能够为冲突治理提供解决方案②;三是体制机制研究,试图以医疗体制改革为突破口,比如通过促进医患互动来提升医患间的信任程度③。这些观点无疑都具有很强的建构性特征,但偏好并不一致,要么侧重于保护患者利益,要么试图从医疗的不确定性来为医方寻找保护。如果考虑到近年来医患冲突的反复性,则能够发现上述这些研究的局限性。从国家治理的高度衡量,当前医患冲突治理过程普遍存在法治缺席问题,正是因为缺乏公正的衡平准则,才导致医患双方的预期无法契合,而且利益诉求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也无保障。那么,医患双方的角色到底是怎样的?本文在阐释法治缺席医患治理原因的基础上,分析了二者的实然与应然角色,并提出了建构性的矫治对策。

一、对当前医患关系的基本判断

(一)暴力伤医事件频发,“职业医闹”以不同方式存在,活动空间很大

在林林总总的医患冲突事件中,尽管严重暴力伤医事件的发生仍是个例,不具有普遍性,但总量不少,社会影响恶劣。当前,尚无具体数据显示暴力伤医事件在医患纠纷中的比例,但从新闻报道和网络舆情分析看,暴力伤医尚不是中国医患纠纷的主流周静东等:《医患关系的社会舆情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影响的调查与分析》,《中国医学伦理学》2015年第2期。。然而,社会上反响强烈的“职业医闹”则表明了医患冲突发展的一种新动向。从其惯常使用的方式看,大体有三大类:一是以暴力胁迫所实施的妨害行为,比如强制医护人员做出有损其人格的行为(典型如强迫医护人员下跪)、聚众扰乱医院秩序(典型如霸占医护人员办公地点、设灵堂)、毁坏医疗(公共)设施等;二是以暴力手段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蓄意危害医护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等犯罪行为,典型如殴打、限制自由、持械伤害等;三是语言暴力伤害。尽管刑法未做具体规定,但在医患纠纷中,语言暴力是发生几率最为频繁的一种现象,典型如侮辱性的嘲笑或谩骂,给医护人员的精神和心理造成侵犯或损害。

一般情况下,严重暴力伤医事件一旦发生就会受到来自于官方、社会和媒体的高度重视,并在一段时间内带动相关法制建设和医院保卫工作的改善。相应地,患方企图通过“医闹”达到目的的难度则开始变大。比如,在“10·25温岭袭医事件”发生之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对此十分关注,要求有关部门对于因医患矛盾引发的暴力事件要高度重视,并做出指示要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以维护医疗秩序刘琼:《李克强批示“温岭医生被刺”事件,要求维护医疗秩序》,《新京报》2013年11月1日。。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时总结到,“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将共同开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严惩‘温岭杀医案等暴力伤医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曹建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检察日报》2015年3月23日。。需要指出的是,政府和医方对暴力伤医事件的重视和一系列反制措施,尽管遏制了“职业医闹”无序、滥用暴力的弥散性扩张趋势,但医疗管理体制仍然给他们留下了生存空间,他们换了“马甲”仍然活跃在医患纠纷的现场,“职业医闹活跃在大医院的周边,从谋划策略到人员的选择,再到收费标准的制定,甚至形成了一条完整的地下产业链”邓为:《职业医闹,医患矛盾怪胎》,《法制日报》2013年11月8日。。很多情况下,职业医闹主动联系患者,并做出承诺甚至订立合同,以代理者的身份向院方“讨说法”。

(二)“法外私了”是医患纠纷处理的常态,短期内难有彻底改观

医患关系不和谐、医患冲突频出,虽然得到了社会各方的高度重视,但是医方的选择更多是在法律框架之外寻找解决之道,常见的是给予经济补偿和提升医方安保措施两个方法。这些做法无疑是“治标不治本”的权宜策略,因为无论是经济补偿,还是提升医方安保措施,均为治理技术的次优选项,对于解决个案性医患纠纷是有效的,而结果则极可能成为诱发“医闹”的隐患,成为滋生“职业医闹”的温床。总之,这种治标策略是单纯从医方角度的考量,不是从法治的角度来保护医患双方利益之舉。当然,医方出于“维稳”和自身利益的初衷,也是弃用司法途径的原因之一。

与此同时,在医患纠纷中,患方也不约而同地选择“法外私了”,而不愿主动诉求司法程序。客观分析,司法的高成本是主要原因。比如,取证难、鉴定难、程序复杂、耗时长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吓阻了患方诉诸法律的冲动。同时,现有法律规定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较低、担心医方与司法机构存在利益勾结的可能性,也为“法外私了”盛行提供了生存土壤。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法治建设和机构改革没有实质的变化,那么“法外私了”这种方式仍然会继续存留。endprint

(三)“打击医闹”会促使患方寻求其他抗争方式,为依法治理医患冲突增加了新的不确定性

可以想象,患方在“医闹”途径受阻的情况下会寻求其他方式伸张“正义”,以表达自身的不满。法治本应该是患方维权的最佳方式,但是现有医院管理体制、低下的医患信任关系、高昂的司法成本等因素,迫使患方的诉求表达游离于法治之外,客观上造成医患冲突治理上的法治缺席。在经验上看,患方过去多通过媒体和社会舆论向医方施压。现实生活中,不乏有媒体在其中逾越了“新闻人”操守的底线,不实或夸大的新闻与评论让医方承受过多的压力甚至是大众的谴责,成为医患纠纷推波助澜的消极因素。比如,在安徽宿州“右肾失踪”事件中,新闻媒体为了吸引大众的眼球,在医闹的推波助澜下,不惜扭曲事实而加剧了医患矛盾,这种做法不仅伤害了医方的利益,也给社会大众带来了不良的影响杨晓飞:《从“右肾失踪”事件看新闻媒体对医患纠纷的报道》,http://media.people.com.cn/n1/2016/0808/c405835-28619300.html。。无疑,患方的这种抗争方式比“医闹”给医方带来的打击和损失更大,而公众也难以得到理性的认知信息罗以澄、王继周:《医患冲突议题中新闻报道的话语策略及启示——以近年四起医患冲突事件为例》,《当代传播》2016年第5期。。与此类似,不实举报、恶意差评、网络攻击、频繁骚扰等方式,也是患方表达不满的常用方法,给医方带来的损失和压力无法估量。总之,在法治缺席和坚决打击“医闹”的背景下,患方会选择其他抗争方式,其不确定性将在很长时间成为治理的风险。

二、双重身份下的医患关系:一个解释框架

陈昶和周燕将医患关系中的利益主体分为确定型、预期型和边缘型三类:确定型利益相关者包括医方、患方和政府;预期型利益相关者包括“职业医闹”和大众媒体;边缘型利益相关者包括医药公司和社会公众。作者认为,治理医患纠纷的前提是有效区分和满足各利益相关者的不同诉求,并将其认定为制订对策的基础陈昶、周燕:《利益相关者理论视角下“医闹”治理策略》,《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6年第10期。。这一解释为预防医患纠纷提供了治理思路,但将政府纳入利益相关方势必默认了医方和患方为行政相对人,医患纠纷的边界因之变得模糊。这种解释的说服力存在疑问,尤其不能解释纠纷演进的趋势及冲突方的策略选择。

从冲突方的行为方式与应对角度看,医患双方的心理预期与指向是不可忽视的主观因素,并直接关系到事件走向与博弈结果。必须承认,处于医患冲突中的双方均有不同的价值偏好与心理预设,这些潜在因素是博弈的资本,并以此作为对方能够予以满足的条件:满足程度高,则冲突烈度就低;否则,冲突将处于胶着状态,直到形成新的博弈均衡。因此,要解释医患双方同时舍弃法治手段的原因,不能脱离这些主观因素,需要对冲突双方的心理预期和行为方式作出考察。本研究认为,身份是社会主体的文化符号和重要的行为规范准则,作为社会心理结构的组成部分,身份能够持续地固化人们的价值观和意识结构,在各自的具体社会生活情境中左右其价值取向和行为倾向。基于此,以下将对医患冲突双方的身份特征进行分类研究,以发现与身份相关的这些价值观和行为倾向是否同舍弃法治的结果产生关联。

(一)医方:“官民二重性”身份

中国的医院管理体制凸显了医院的“官民二重性”特征。一方面,“官”身份犹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成为社会地位的象征。医院及医疗机构承担着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神圣职责,既是公益性、福利性的事业单位,同时也属于市场经济下的营利性机构。作为事业单位,医院正式工作人员被列入事業编制,其工资和活动经费的开支渠道由国家事业费及单位收入开支。虽然改革开放后,国家在医院事业单位的改革过程中,有意扩大医院作为“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减少行政压力和政府的控制,但是医院的“政医合一”管理体制本质上仍然没有变化,这使得医方具有较为明显的“官”身份的属性特征。另一方面,“民”身份显著。随着医院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一度以市场逻辑的改革思维为指导,医院及医疗机构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淡化了“官”身份,尽管扩大了自主权力,却自然也会失去程度不同的行政权力和行政庇护。相应地,医院的“民”身份开始显现,突出的表现是不得不将营利性收入作为医院运转的经费支撑。客观地评价,医方在自主管理过程中扮演着社会企业的角色,但同时有别于普通公民和企业,因为医院的行为方式游走于“官”与“民”之间。

在医患冲突中,医方的这种身份二重性加剧了治理的难度。其一,医方作为“官”身份的治理难局挥之不去。一方面,医疗卫生主管部门的“官本位”影响甚广,医院领导的遴选与晋升、医疗资源的配置、体制改革的方案制定等公共压力如影随形;另一方面,医方“官”身份同公共责任的模糊性遭遇到社会的诘问和质疑。特别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代表的信息型公共压力机制,日益深入到公共管理的各个领域”吴新叶:《网络监督下的公共压力、形成机制与利用策略》,《理论与改革》2011年第2期。,任何信息疏漏都可能使公众对医院“官方”决策产生逆反心理,加剧医患之间的不信任。其二,医方作为“民”身份的治理难局。由于不是完全身份的“官”角色,医院自身不具有处理纠纷的行政能力刘晓亮、包烨怡:《医患纠纷暴力事件:问题形成与对策思考》,《中国社会公共安全研究报告》2014年第2期。,其自主处理纠纷的便捷通道是以纠纷“当事人”的身份同患方进行讨价还价,在双方共识的基础上进行自主决策。同时,考虑到医院诉诸法律可能会产生削弱竞争力的消极社会影响,以及漫长的法治程序对医方资源的耗蚀,特别是社会舆论可能会将医方置于长时间的质疑和声讨之中,如果“法外私了”能够迅速平息冲突,医方基于“民”身份的决策,舍弃法治手段自然也是其中意的、合理的选项。

(二)患方身份:“受害者”甚或是“加害者”

相比较于健康甚至是生命的丧失,患方所声称的“受害者”身份是同医方进行博弈的优势砝码。常理下,一旦医疗事故发生,患方作为个体同医方沟通总是处于劣势,因而很容易在社会上形成“受害者”身份的共识。这也能够从一个侧面来解释为什么公众易于接受患方实施“医闹”行为。在这种社会声援下,患者家属的抗争“以行动影响医方决策”的成本很低,因而“闹大”成为患方博弈的首选。过犹不及,一旦“医闹”成为常态,更严重者如雇佣“医闹”(职业医闹)在获得更多谈判筹码的同时,也可能导致局面失控。如果出现暴力伤医事件,则表明医闹失控并走向极端,患方也从维权者滑入了违法者的泥沼,其身份自然由“受害者”变成了“加害者”。即便是没有发生暴力伤医事件,雇佣医闹本质上已经改变了患方“受害者”的身份标签,患方的双重身份特征使医患冲突治理平添了新的不确定性。endprint

在过程论的角度,患方的双重身份能够解释为什么他们会对法治手段采取抵制态度。究其原因有二:一方面,由于司法程序过于麻烦,难以迅速获得理想预期,尤其是双重身份及其行为的不确定性加大了法治裁决不利于自己的风险;另一方面,医方和裁决机构的“官”身份给患者产生了官官相护的错觉,担忧会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对于法律维权的不信任导致倾向于“法外私了”。与此同时,患方的双重身份却能够使其很容易获得医方的谈判底线,尤其是“受害者”身份有助于患方游走于法律的边缘,迫使医方就范,化被动为主动,拿回谈判的话语权。即便是转换为“加害者”身份,患方也能够同先前的“受害者”身份相抵,从而站上道德制高点。显然,这种博弈结果不是法治手段所能够达到的。

三、法治缺席:身份标签下的行为偏好与取舍

学术界使用“压力型体制”参见荣敬本《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体制的转变》,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来描述中国地方政府的运转形态,以追溯地方政府发展的约束机制及其成因。如果将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独特的“官民二重性”身份对应于压力型体制进行比较,则能够发现医院管理层内部也具有同样的压力型体制特征:科层制管理模式、官本位思想、一票否决制的人事制度等,无不同医方的身份特征相互叠加,构成了针对医方的压力机制。特别是在“维稳”和“从快”原则下,法治往往不会成为医方优先考虑的治理方式,因为稳定是“官”方的首选方案何跃军:《维稳的现实考察与法治反思》,《华东理工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需要指出的是,医方的这种行为偏好同样会对患方心理与行为产生影响,并产生导向作用。

(一)医方:政治大局与“官”身份的彰显

在压力型体制下,医方各层管理者的身份特征是相通的,而且职业前途总同上下级之间发生密切联系。因此,为了维护医院整体的利益不受某一环节的影响,具备“官”身份的管理者在遇到医患冲突问题时,都不自觉地秉持“维稳”和“从快”的治理原则。一方面,“维稳”是政治大局,事关“官运前途”。表现在价值目标选择上,医方管理层倾向于重效率而轻公平、重秩序而轻自由、重结果而轻过程、重管理而轻服务。通常情况下,这种局面多发生在地方政府或基层政府身上,如利用人民币“摆平”的做法本质上就是维稳的非理性化表现徐家庆:《转变理念:维护社会稳定的应然选择》,《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3年第4期。。这种追求效率和结果导向的做法,是以舍弃公平公正的法制程序为代价的,难免造成法治的赤字。以此推论,医方的这种取舍也自然概莫能外。另一方面,“从快”原则是行为指针,不给上级领导“添麻烦”。在上级主管机关的压力下,医方领导扮演的是“下级”身份,一旦被要求对冲突和矛盾“快解快结”,这种带有很强行政命令色彩的原则落实到医方便逐步演化为一种“执行上级决策”的心理,迅速化解和处理医患冲突,将冲突造成的影响尽可能限制在短时期之内便演化为一项政治任务。在这个意义上判断,舍弃法治的做法无疑是“执行上级”决策的简单易行之举,是医方作为“下级”身份的本能反应。与此同时,由于医院属于事业单位,院领导往往是具有行政背景的官员,他们的身份决定了决策偏好。医院决策者的“官”身份具有权威性,赋予了医方领导在做决策时拥有最高话语权和处置权,因此法治作为次优选项也自然水到渠成。

此外,相较于法制程序的繁琐和高成本,“法外私了”的方式无疑是“从快”原则下最符合医方心理的选择。这种做法虽然损失了一定的利益,但是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并不会对医方高层管理者和医方的初始规划、工作安排造成影响,也避免了繁琐的司法程序展开后所带来的人力与物力消耗。在积极的方面看,维稳式治理的确能够更加迅速地缓解医患关系,防止冲突的扩大化,同时也能够迅速化解因冲突对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影响。对于医方领导来说,如果一定要在依法解决医患纠纷与医院管理工作效率二者之中做出选择的话,医方身份决定法治不会是首选。

(二)晋升压力和一票否决制度固化了医方决策层的“官”身份认同

在压力型体制下,最为常见的做法是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模式和“一票否决”式的绩效考评机制。上级权威通过“下管一级”的管理方式给地方政府或基层政府下达任务指标,并以此作为下级官员晋升的绩效依據,上级对下级的绝对政治权力和优势地位削弱了下级对上级的博弈能力;与此同时,不乏有下级领导为了自身利益与“升迁”之路不受影响,通常会在理性上采取各种策略以迎合上级“结果取向”而非“过程取向”的压力型考核机制,以便实现个人效用而非组织利益整体最大化曾凡军:《GDP崇拜、压力型体制与整体性治理研究》,《广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6期。。“在惩罚上,对一些重要任务实行的是‘一票否决制,即一旦某项任务没有达标,就视其全年工作成绩为零,不能获得任何先进称号和奖励。”杨雪冬:《压力型体制:一个概念的简明史》,《社会科学》2012年第11期。这就意味着具有“官”身份的领导在这种绩效同担的压力下,既要刻意维护下级人员的利益,又要抑制下级人员的错误行为,以免对自身造成不良影响,上级庇护下级错误行为现象的发生在所难免。

这种格局在医方“官”身份的庇荫下亦有体现。对应于医患冲突而言,不管是哪个科室、哪个医生个人造成的错误行为,院领导作为组织上级必须负有相应的责任。而如果将医患冲突的影响扩大,转向司法程序,那么院领导会因医患冲突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而承受来自多方的问责。这是医院领导所不愿接受的。与此同时,考虑到晋升考评的一票否决制度,如果使用司法程序解决医患冲突,那么对事件控制便可能超出医院的能力范围,院领导必然面临为失控而“买单”的风险。也就是说,不管在其他方面工作成绩多优异,院领导也会因为这一个“污点”而“功亏一篑”,失去晋升机会。因此,在医患冲突产生后,迅速和患方和解谈判,通过“私了”的形式不将冲突的影响扩大,这样外界和上级领导甚至不会知晓冲突事件的产生,力图把“工作错误”的影响降到最低。

(三)患方:“法外私了”倾向同医方具有高度契合性endprint

鉴于医疗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行为,尤其是手术更是一种高风险的治疗方式,患方作为受害者对此充满疑虑,并不清楚自己的“受害程度”,所以依法维权的底气不足。一旦医患冲突事件升级,并演变到由“受害者”到“加害者”的身份转变,在理屈心理暗示下,患方往往会接受医方的维稳式治理方式。更为重要的是,患方对于法律并无满意的预期,因此容易同医方的“法外私了”思维产生共振。这是法治缺席医患冲突治理的深层次心理原因。

应该说,在医患双方同时接受“法外私了”的过程中,医方扮演着主导性的角色。从法治文化背景上来分析,医方领导的偏好是一种花钱、用权摆平一切的“官”思维。他们往往将自身定位于医患冲突中的强势方,在与患方对话时具有自身和地位的优越感,医方一般不会把“闹事群体”放在同等地位对待,而常做的方式便是打压和抑制,一旦强势手段失效才转而求“花钱买稳定”,并不会想到借助司法程序来调解。而从医方领导的知识储备上看,他们拥有更多的行政执法相关的知识,而对于法治维权、司法流程却了解甚少。这是医方领导应对医患冲突过程中不擅长使用法治手段而是偏好于行政手段的原因之一。

四、身份转变与依法治理的法治文化路径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的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构建法治权威的根本是凝聚全社会都能够尊崇法治的共识。当前医患冲突的解决难局同双方身份的二重性密不可分,从社会心理的角度判断,是二者都没有从内心树立起对法律的真诚信仰造成的,因此需要回归法治文化的解决路径。

(一)改变医方的“官民二重性”身份,扭转轻视法治的治理偏好

中国自古以来有“厌讼”的文化传统,儒家的“德治”思想主张“导之以德、齐之以礼”,强调以仁义道德来启迪公众的内心省察,从而达到无讼的目的。这种文化因子在医方的“官”身份中体现得比较充分,也是造成轻视依法治理医患冲突的主观诱因,医院领导干部不但厌讼,而且在冲突处理过程中对法律持拒斥态度,“原因主要在于放不下身段,感觉尴尬、丢脸”沈峰:《官员出庭应诉更加敬畏法律》,《法制日报》2014年11月3日。。2016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联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要求在县级以上各级党政机关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同时要求事业单位等也要逐步推进这一制度,以“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人民日报》2016年6月17日。。法治走上前台是大势所趋,依法治理医患冲突势必要医方基于官民身份二重性所产生的心理与行为偏好。在中国当下背景下,体制机制创新是割除“官”文化基因的利器。

其一,稳固推进医院管办分开的改革进程,逐步明晰医方的身份地位。早在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出台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指出,“公立医院要坚持维护公益性和社会效益原则,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国务院办公厅:《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http://www.gov.cn/zwgk/2009-04/07/content_1279256.htm。。仅就医患冲突而言,原有医院管理体制存在着主体缺位、职责分散和多层级、多委托人的委托代理问题等困境,其结果是固化了官民二重性,导致医院领导决策中法治的缺席。当前迫切的任务是理顺医院同行政主管机关的隶属关系,尽可能以功能划分的方法将医院“官”身份进行制度确认,扩大作为“民”身份的管理自主权。同时,积极探索“第三方评估”的可能路径,实现医院“管办评”的职能分离,为医方处理纠纷的决策提供客观公允的制度支撑,积极缓解和改善医患双方的不信任僵局。

其二,改革当前医院的绩效考评机制,尤其是针对医院领导的绩效考核制度需要更新和替代,有效减轻医方治理冲突的心理压力。其中,除疴的关键是破除上下级之间政绩同构、风险同担的陈规。一方面,要将医方领导的工作要求和任务具体化、减少与下级人员绩效的一体化指标,增加医方领导的考评项目,更多地考评他们自身相关的工作成绩,降低下属人员工作成绩在其绩效考评中的比重;另一方面,医院领导同上级主管领导的绩效考评指标相分离,使下级人员自身成绩对医方领导产生的影响降低,考评医方领导的工作实绩;再一方面,逐渐取消政绩考核中的一票否决制度,考评医院领导的整体成绩和各方面综合表现,从长远、全面的角度考核政绩。医方绩效考评机制改革的目的在于试图解决上级领导因晋升压力而包庇下级错误,而倾向于采用内部私了现象的反复发生,鼓励医方主动寻求法治手段解决冲突。

(二)对患方的两种身份进行及时替换,逐步树立对法治的信仰

患方的“受害者”和“加害者”身份本是一种矛盾体,而且任何一种身份都不利于构建良性医患关系。在医患冲突中,患方基于自己身份认知所采取的各种“闹”現象“在本质上是反规则的,并极易将激烈的方式以至极端的暴力方式引入整个社会政治而使法治遁入无形”徐祖澜:《公民“闹大”维权的中国式求解》,《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4期。。概括地说,患方的行为逻辑和主观偏好是因为法律信仰缺失,这也是患方为什么对法治产生怀疑甚至拒斥态度的主观因素。如何清除这两种身份的影响,法治文化提供了可能的路径。

其一,以身份意识塑造法治信仰。在中国语境下讨论法治文化,可以得出这样的基本判断,即中国目前阶段还缺乏现代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因子,如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公权力的边界等尚未在全社会形成共识。一般认为,公民法治认同的前提是对一种秩序状态具有可预期性,比如以法治来提供冲突解决的方案,从而为公民提供一种正当、现实的权益保护江必新、王红霞:《法治社会建设论纲》,《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1期。。有学者建构性提出,法治信仰是思想情感和精神寄托,能够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提供观念意识和行为取向的支撑,“使法治价值成为社会主体的信仰源泉”季金华:《法治信仰的意义阐释》,《金陵法律评论》2015年第1期。。因此,培养公民法律信仰,必需首先从公民身份意识入手,其结构要素包括共同的价值精神、法律信仰、法律理性参见梁治平《礼教与法律:法律移植时代的文化冲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梁治平《国家、市场、社会:当代中国的法律与发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卓泽渊、冯永华主编《新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林乾《传统中国的权与法》,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在可见的将来,中国的法治进程与社会变迁实现同步和互动依然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以培育法治的社会根基为立足点,重建价值观体系、重塑体制机制、重组社会结构和塑造公民性品格”马长山:《“法治中国”建设的问题与出路》,《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3期。。推而广之,要着意于在全社会范围内塑造对法律信仰的基础,形成人人知法、懂法、用法的环境,濡化和导引各类社会主体的法治取向和行为方式。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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