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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GB12978-2003《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标准的异议

2018-01-02叶永和

质量技术监督研究 2017年6期
关键词:委托方合格规则

叶永和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浙江 温州 325007)

对GB12978-2003《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标准的异议

叶永和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浙江 温州 325007)

GB 12978-2003《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是消防电子产品检验的指导性标准,其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对消防电子产品质量判定的准确性,必须严谨、准确、到位。而该标准的一些规定与设置值得商榷,它容易束缚检验机构的思路,甚至会导致错判误判,还有可能成为一些弄虚作假的挡箭牌。

GB 12978;检验规则;异议

1 引言

GB 12978-2003《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以下简称《检验规则》)最大的特点,是对检验进行分类,并规定了各种检验的程序与要求,使阅读者能一目了然。然而,标准对检验分类没有从本质上进行说明,对检验机构的工作与指导帮助不大,会使检验工作者在实际操作中感到茫然,容易造成各自按照自己的理解来确定检验的内容与性质,产生不同的判定,使检验规则失去了严肃性、科学性。

2 检验分类存在的问题

《检验规则》把检验分为五类:型式检验、委托检验、监督检验、科技成果鉴定检验和仲裁检验。从表面上来看已把检验分得很清楚,可以指导检验机构按照规定开展检验,但是深入分析后发现这五个检验性质完全可以凭个人(或委托方)的主观来决定的,破坏了标准的严谨、准确、规范的特性。《检验规则》给五类检验的定义为:“型式检验为考核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某一指定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依据该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对样品进行的全部项目检验;委托检验受委托方委托而进行的检验;监督检验受质量监督机构委托,为检查该产品是否符合产品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查性检验;科技成果鉴定检验受组织或主持科技成果鉴定部门的委托,根据《检测鉴定——检测委托书》要求进行的检验;仲裁检验受质量争议受理机构的委托,为解决产品质量争议的法律活动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

同时,《检验规则》还对各种检验类别的受理过程、检验程序、检验结论、样品处理等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与要求。但是,如果各种检验类别没有客观确切的规定,可以凭主观要求来决定检验类别,那么各种检验的规定与要求的再详细、再规范都是多此一举,很可能会诱发矛盾,成为一些弄虚作假的挡箭牌。

比如,对某一产品进行全项目检验,按照《检验规则》对检验类别的定义,它是型式检验,也是委托检验(即有委托方),也是监督检验(即委托方是质量监督机构),也是科技成果鉴定检验(即委托方是主持科技成果鉴定部门),也是仲裁检验(即委托方是质量争议受理机构)。而作为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是主持科技成果鉴定部门,也可以是质量争议受理机构,同时还可以对某产品进行全项目委托检验等。换言之,检验类别的确定是由委托方自己说了算,或检验机构首先要对委托方的真实性、委托的目的进行审核,尔后才能决定检验类别、确定检验程序,这样无形中增加了检验机构的工作难度与责任风险。

3 检验机构无法决定检验程序与类别

《检验规则》是用于指导检验机构如何开展检验的作业指导书,它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手册。检验机构的目的是如何准确地把委托产品的特性值反映出来,其他事项都应该是委托方负责、决定,不能越俎代庖。

(1)检验结果的目的,一种是对委托样品进行判定,另一种是通过检验委托样品对批产品进行判定。除科技成果鉴定检验外,其他四种的检验既可以对样品进行判定,也可以对批产品进行判定。如果只对样品进行判定,它不涉及到抽样环节或抽查程序,检验机构可按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并根据产品标准给予判定即可;如果想对批产品进行判定,检验机构是不能按照产品标准规定进行判定,必须按照委托方所确定的检验方案(程序)执行,否则就会产生看似“正确”的错误。因为,不同的样品数量〔即不同的抽查方案(n;Ac,Re)〕判定批产品合格与否的概率是不同的,这一点检验机构必须有一个清楚认识。

(2)根据质量术语标准[1]的定义,合格是满足明示的、通常隐含的或必须履行的需求或期望,即可以理解为满足规定的要求。这个规定的要求对单件产品来说,是指是否符合产品标准的技术指标或预先规定的特性值要求;如果对批产品来说,是指是否达到接收质量限(或合格品率)的要求。因此,样品合格(或不合格)与批产品合格(或不合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对批产品进行判定,委托方必须提供考核批产品的质量水平指标或检验方案(n;Ac,Re),否则就会产生盲目的判定结果。

(3)从抽查控制理论分析,在对该批次产品进行判定、检验要抽多少样品、如何留样复查等这些都属于技术范畴的工作不能由检验机构来选择,应该由实施委托方来决定。因为,这些内容既是技术问题更是管理要求,它们与抽查的目的、要求以及所承担的风险大小是紧密相关。换言之,如何把样品质量情况与批产品合格与否相关联的工作,应该由委托方把握与制订,而不是由检验机构来把关,进行包办代替。否则,检验判定容易出现差错,检验机构还会落个好心办错事的结果。

(4)目前所有的产品标准规定的判定规则[2],是为了控制整体产品质量水平而设置的(但有的不是,只是对样品或项目进行判定),它适用于连续的生产过程,并不能用于一次性对批产品质量进行判定。因此,如果采用产品标准规定的抽样数量对批产品进行判定,肯定得不到正确的结果。也就是说,用产品标准规定的抽样数量作为各种检验取样的依据是一种偷梁换柱的做法。

4 检验判定设置要客观、准确

当确定检验分类后,其程序必须按该检验的目的与性质进行设置,使检验能准确地体现出该检验类别的特点来,使检验更具有针对性、准确性。但是,《检验规则》设置检验程序不够准确,给检验机构错判误判埋下了隐患。

(1)监督检验,《检验规则》规定不同的检查总件数所规定的合格判定数Ac与不合格判定数Re是不同的。比如,《检验规则》附录A中表A.1正常检查判定表,见表1。

表1 《检验规则》附录A中表A.1正常检查判定表

比如,质量监督机构对B类合格品率都是93.5%批产品进行监督,一个抽取样品为2,另一个抽取样品为13,检验机构根据《检验规则》的监督检验规则进行检验,即分别采用检验方案(2;0,1)与检验方案(13;0,1)。根据概率论的二项分布[3]抽样计算,当一批产品的质量水平(也称为不合格品率)为p,用检验方案(n;Ac,Re)的通过概率为公式(1)所示:

式中:n:样品数;

Ac:合格判定数;

d:样品数中的不合格品数。

批产品的质量水平不同,检验方案(2;0,1)与(13;0,1)通过(即判定合格)的概率如表2所示。

(2)型式检验,《检验规则》规定在型式检验中出现不合格时可以进行补检,第5.2.3.1规定“试验补做用样品应予加倍”,第5.2.3.2规定“试验补做用样品可以使用抽取样品的预备品,也可以使用由原抽样部门重新样的样品”。型式检验原则上是考核生产企业是不是已达到生产该产品的技术能力,一般可以不用随机抽样的方式获到样品。以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型式检验,它不仅要考核企业的技术能力,而且还要考核企业的管理(即控制)能力。采用加倍数量的方式进行质量控制(即试验补做进行判定),从表面上来看是增加了考核难度、提高质量把关水平,实际上是大大降低了考核要求。

比如,型式检验的样品3个,即检验方案为(3;0,1),补检样品6个,即检验方案为(6;0,1),根据公式1这两个检验方案判定批产品不通过的概率分别是1―(1-p)3和1―(1-p)6。而《检验规则》中5.2.3.a)与5.2.3.b)规定在检验方案(3;0,1)检验不通过时,只要再加倍数量的检验方案(6;0,1)两次中有一次不出现不合格品就可以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即通过),反之,只有三次抽样检验都不能通过,才能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因此,实际加倍数量补检判批产品为合格(即通过)的概率Pa(p),如公式(2)所示:

表2 检验方案(2;0,1)(13;0,1)在不同质量水平下的通过概率

按照公式(1)与公式(2)来计算检验方案(3;0,1)及加倍数量二次补检后判批产品合格(即通过)的概率,如表3所示。

表3 检验方案(3;0,1)及加倍补检在不同质量水平下的通过概率

从表1中发现,对于质量水平为6.5(即:合格品率为93.5%)批产品进行监督,由于采用的检验方案不同,可能会得到完全相反的结果,即一个判定为合格,另一个判定为不合格(因为判定概率相差一倍以上),这既不符合国家监督抽查标准[4]规定的判定不合格要有相同概率,又会给被监督者带来监督抽查乱判定的印象,以致影响到政府的形象。

从表2中的数据发现不管批产品质量水平是多少,加倍数量补检会大大增加通过的概率,甚至是严重不合格批产品(不合格品率达到40%),用(3;0,1)检验方案判定为不合格后允许其加倍数量补检二次,这样抽查3次还有2次多判定为合格。这种加倍数量补检的规定不仅会大大降低要求,而且经常出现自己否定自己的现象,使检验质量把关成摆设。

(3)仲裁检验,《检验规则》中9.4.2规定“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由检验机构保留样品”。此规定会大大增加检验机构的风险,除非该仲裁产品是属于非破坏性检验。比如,尺寸、重量、外观等项目的仲裁检验。否则,无形中给那些人说检验机构进行“乱判、错判”埋下了伏笔,提供了方便。

仲裁检验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破坏性检验(即样品经检验后不能再进行同样的检验),另一种是非破坏性检验(即样品检验后可以进行重复性多次检验),而绝大多数的仲裁检验都是破坏性检验。由于每个产品的特性值不可能都完全一样,哪怕是同一批产品(除特殊产品外),这是客观事实。比如,在同一批电容器中,检验一只电容器的耐电压不合格,难道就可以肯定剩余电容器的耐电压一定不合格,或同一批的电容量值会完全一样?这显然是不可能的。而《检验规则》中9.4.2简单地规定用保留样品来解决检验结果的异议,这不仅对检验机构不利,也是违背了复查的本意。复查应该按照国家复查标准[5]的规范进行,这一点作为质量监管部门必须要遵守的,检验机构对此要有清晰地认识。

5 结语

标准主要是发挥规范、准确、指导的作用,而《检验规则》对检验类别划分的定义不够严谨,同时各种检验程序没有按抽查控制理论与性质进行设置,给检验机构不能准确判定埋下隐患,大大增加检验机构的责任风险。因此,确定检验类别不仅要准确赋予定义,而且一定要根据定义设置相应的检验程序,确保检验过程与判定规则的科学、准确、简便。否则,给检验类型进行区别也就没有意义了,对此应用者,尤其是标准检验规则的制订者更要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1]GB/T19000-2016《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与术语》[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7(1).

[2]叶永和.产品标准中检验规则的对与错[J].中国质量,2004,12:81-82.

[3]于振凡.抽样检验教程[M].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1998(6),88-87.

[4]GB/T2828.4-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4部分:称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11).

[5]GB/T16306-2008《称声质量水平复检与复验的评定程序》[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11).

Disagreement to Standard of GB 12978-2003 "Rules for Test of Fire Electronic Product"

YE Yong-He
(Wenzhou Institute of Quality Technology Supervision and Testing , Wenzhou 325007, Zhejiang, China)

GB 12978-2003 "Rules for test of fi re electronic product"is the guidance standard for the fi re electronic product test. The standard must be exacting, accurate and in place, due to its correctness is related to the accuracy of quality judgment to fire electronic product.However, some rules and settings in the standard are questionable, which are easy to limit idea for the testing institution, lead to misjudgment,even may become a shield for fraud.

GB12978; Test rules; Disagreement

2017-06-07

叶永和,男,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副院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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