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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招投标政府监管存在问题剖析

2018-01-01汪树年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合肥230031

安徽建筑 2018年5期
关键词:监督管理招标主体

汪树年 (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 合肥 230031)

政府在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招投标是在政府指导下进行的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历程中的重要标志,招投标监管主要体现在政府行使市场活动监督管理职能和约束经济主体不合理交易行为的职能。

政府监管单位应加大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力度,从而确保建设工程如期完工,工程质量达到要求。随着招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招投标涉及面广,开标环节多,伴随着各方主体间的利益矛盾也不可避免,文章分析行驶监督管理职能的政府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并指出问题产生的根源,从而完善相关预防措施,对我国的招投标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1 政府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政府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①多门监管。各行政部门根据管理职责的分工不同分别行使各类别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工作监管权力;各职能部门分别颁布有招投标监督法规;地方政府为有效管理本地招标市场,也相继出台其职能范围内的地方性招投标监管法规。

②行政干预。招投标工作的实质是各方责任主体达成的一种商品买卖行为,出于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保护,招投标过程中仍存在大量的地方保护、私下交易等行政干预行为。作为管理国有资产的政府,通常在执行监管职能的同时,又是招投标的主体,不能有效地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合理性。

③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我国的《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投标过程应严格遵循相关法规,招标单位应赋予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权力,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均可参加投标。但地方保护及行业垄断现象仍普遍存在于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部分监管机构为了获取既得利益,制定各种限制措施,对各种正常招投标行为进行暗中抵制。基于招投标法规的监管措施很难实施,招投标问题日益突出。

④事后监管缺位。目前,事前、事中监督在大量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得到了很好执行,但却忽略了招投标活动结束后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的重要性,致使项目实施与招投标文件要求相差甚远,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⑤监管力度不够。政府监管不力的问题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仍较为普遍。监管、审查的法律法规仍不完善,由于领导的要求与想法不尽相同,使得不少具体监督法律法规难以贯彻执行,监管工作不到位的现象屡禁不止。

2 政府监管问题原因分析

①法律规章制度有待完善。随着我国招投标工作的快速发展,相关的监督管理能力没有相对应的得到增强,监督管理法规建设仍然任重道远,很多法规条文明显较粗,法规漏洞仍然较多。招投标过程中的监管仍缺乏强制性和连贯性,相关配套制度仍需完善。

②招投标监管趋于形式化。为加强招投标监管制度建设,全国大部分地区委派了招投标管理部门、财务、审计、纪检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工程建设的监督工作,但在实际监管过程中未能尽到监管义务,各招投标主体未意识到监管部门的权威性,使得许多招投标工作的监管未能取得明显效果[3]。

③监管机构人员配备。招投标监督部门仍存在监管人员严重不足、经费少等影响监管质量的问题,使得招投标监管人员的素质及责任心大打折扣。大量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的人员配备不齐,有些地区监管部门多为一人多职,监管工作量大,容易力不从心,疏忽审核了一些重要条款,招投标监管难以深入。

④行政干预地方保护。一方面政府监管权力的加入,使得原本采用市场机制原则处理的问题的工程收益受到较大影响;处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利益考虑,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人员时常在开标前已经确定中标单位,其它投标单位只能陪标,垄断某一地区的建筑工程,使得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另一方面仍存在少量建设工程项目,在当地政府的保护下,各方的威逼利用下,强制揽活,甚至把工程项目通过非法渠道分包或转包,并且强制工程材料购置渠道。

3 监管机制健全与完善措施

①明确监管主体。招投标监管体系仍待完善,各区域的招投标工作均由所分管的监管部门行驶监督管理的职能,相互之间也未进行有效的交流,形成各自为战的乱象。监督管理的尺度也不尽相同。监督各方应明确各部门的监督条例和相对应的权力,使得监督各方建立起符合各地方区域工程特点的政府监管临时机构,构建较为完善的监督管理模式,使得各方利益能够得到最大化的体现,行之有效的行使监管职能。

②加强过程监督。大力加强监管制度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招投标的监管水平,有效规范监督管理流程,具体包括:a.事前监督,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大力加强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条款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相关要求和招标方式进行严格审核,力求招投标模式公平合理。从根本上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等违背市场规律的行为,避免不合理的招投标行为发生。b.事中监督,招投标监管人员应对招投标的流程及相关职能的权力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并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予以曝光公示,从源头上遏制串标、陪标事件的发生,同时根据评价委员会的审定结果及时在指定媒体发布中标信息,并接受社会大众及媒体的监督,最大程度的确保评标过程的合法与公正性。应严格审核中标公告发布、中标通知书内容等重要环节。c.事后监督,其具体内容包括:项目经理是否如期进场,工程进度是否按约进行,工程量变更是否合规等情况。对中标施工现场动态要做到随时跟踪监督,健全投诉问责机制,特别要严查合同违规、违法转包分包等恶劣行为。只有实行全过程监督,完善招投标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并依据相关的职责和权力开展监督管理工作,防止腐败案件滋生[4]。

③加强招投标各方主体监管。按照招投标监管工作流程,实行对招投标活动中各方责任主体的进行有效监管,坚决遏制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明确监管人员在各招标监管节点中的相关权责。并采取电子监控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管,并使用电脑视频监控系统对开评标过程全程录音和录像,并进行通讯屏蔽,确保开标工作公平公正,通过以上手段有效约束与规范各招投标主体的行为,提高他们的自律意识,从而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行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进行监管:a.完善招标人政府监督管理制度;b.完善投标人政府监督管理制度;c.加强评标专家管理;d.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监管。

④完善监管制度建设。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加强:一实行终身负责制;二构建社会监督管理模式;三提高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四加强对监管人员业务培训。

⑤完善市场及招标平台建设。规范建筑市场、促进公平竞争。严格规范建筑市场监管人员的行为,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公开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增强监管效率;规范招标行为,在各重要环节继续跟踪监管和备案时限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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