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梦背景下的律师社会责任承担
2018-01-01万春梅
万春梅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习近平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闭幕会上指出:“中国梦是民族的梦,也是每个中国人的梦。只要我们紧密团结,万众一心,为实现共同梦想而奋斗,实现梦想的力量就无比强大,我们每个人为实现自己梦想的努力就拥有广阔的空间。”[1]深刻阐释了中国梦不仅是经济富足梦,更是公平正义梦,目的是让人们生活的更幸福、更公平、更有尊严。幸福的生活离不开法治的保障,法治中国的建设离不开律师的参与,中国梦的实现需要律师更多的承担社会责任。
一、中国梦的本质是法治梦
(一)公平正义是中国梦的基石
《道德经》曰“以正治国”,意思是治国的正道在于公平。中国梦的实现不仅要大力发展经济,更要致力于社会公平,让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使人民群众对改革发展充满信心。面对复杂的利益关系,在中国梦的实现过程中,努力实现分配公平、机会公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三种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让每个人有了相同的起点。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从权利的保障到权力的监督,公平正义基石正在铺就中国梦的宽广大道。
(二)公民权益保障是中国梦的起点
“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不断为人民造福。”[2]国家依法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的权利,保护每个社会阶层的合法利益,才会增强中国梦的凝聚力。面对改革进入到深水区、矛盾凸显期、社会转型期的各种问题,必须重视公民个体利益的表达,必须重视个体权益的保障。依法保障公民的表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充实个体权利保障的体制和机制。只有保障公民的个体合法权益的实现,中国梦的现实基础才能更加充实。
(三)法律之治是中国梦的保障
中国梦是中国人为国家独立和强大不懈奋斗的梦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3]法治是实现中国梦的根本保障,宪法确立国家性质和基本政治制度,是立国之基、政治之本。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提出,到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落实,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均在法治的指导下有序运行。中国梦的实现依赖法治的保障和支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国家治理模式、执政方式方法、社会管理创新必须依赖于法治才能有序健康发展。
二、律师的社会责任内涵和法理依据
从讼师到律师、从法律顾问处到律师事务所、从恢复律师制度不足千人到如今执业人数愈二十万,从旧社会不被社会认可的行业到如今的社会主义法律从业人员,中国律师走过了不同寻常的历程。律师不是商人,律师职业的法律性、社会性、政治性和公益性要求律师作为一名法律人更多的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
(一)律师社会责任的过去与现在
从历史上看,中国古代推崇 “息讼”、“无诉”文化,讼师被称为“讼棍”,是“操两可之说”的小人。讼师不是一个正式被许可的职业,其所进行的活动称之为挑唆诉讼不被官府所认可,根本谈不上社会责任承担问题。现代律师制度是舶来品,与传统的中华文化所不同。一些地方的领导认为律师不识大局,没有政治觉悟,与政法机关步调不一致。同时,社会上对律师的偏见依然存在,刑事律师是为 “为坏人说话”,民商事业务律师是在“拿当事人的危难财”。律师形象不佳,既有社会的偏见,也有自身的原因。联合国通过《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规定律师“在向一切需要他们的人提供法律服务以及在与政府和其它机构合作进一步推进正义和公正利益的目标等方面起到极为重要作用”,从另一个角度肯定了律师在正义和公益方面的作用。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职能作用,努力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服务,通过参与调解、信访等形式努力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采取诉前调解、庭内调解、庭外和解和其他方式,引导当事人调解解决纠纷。采取直接参与立法、组建民间法援机构、与媒体互动扩大影响、进入边远地区和深入社区等形式发挥新时期律师的社会担当。
(二)律师社会责任的内涵
责任本义是分内应做的事,如职责、尽责任、岗位责任等。社会责任就是“在法律法规以外,社会公德、商业道德等所要求特定主体对他人、对群体的论理关怀,是主体应当对社会公众履行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它隶属于道义责任或道德义务范畴。”[4]“社会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与行为人的社会自由相对应的、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自己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道义责任、纪律责任等等。从狭义上,指除法律责任以外的其他社会责任”。[5]亦有学者认为律师的社会责任就是职业责任,但目前对律师社会责任的定义尚未统一。
律师作为一支维护法治进程的社会力量,肩负着推进社会民主与法治的历史使命,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过程本身就是在承担社会责任。“对于律师而言,承担社会责任不是一种苛求,也不是一种强加的义务,而是由社会现实和职业角色定位要求其应有的内心自省和坚守。”[6]据此,不能把律师的社会责任等同于道德责任,更不能拘泥于职业责任,而应该站在时代的角度,定义为律师在推进法治进程中所应承担的政治担当、法律责任、公民义务、职业操守和社会期待的综合。
(三)律师社会责任承担的法理依据
律师职业具有法律属性,律师是法律工作者,是法律人。信仰法治,捍卫宪法的尊严并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法律对律师的要求。律师职业是现代民主法治的产物,在工作中向社会传播法治理念,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恶魔,但律师是维护公平正义的一支力量。律师积极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弱势群体维权等,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律师应该具有历史使命感,敢于挑战权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任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敏锐地发现当前我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利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为司法制度改革有针对性的建言献策,扩大参政议政的广度和深度,服务国家法治建设,为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发挥作用。
律师职业具有政治属性,律师是公民,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在西方国家,律师是国家政治制度的制约力量,其直接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并深刻影响国家政治制度。法律赋予律师在执业过程与检察官、法官具有同等重要地位,共同构成法律职业共同体且作用不能互相替代。在中国,律师具有独特的地位,2013年1月1日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把律师界定为“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并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表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律师承载着非同寻常的政治属性。
律师职业具有社会属性,律师是社会人,法律专业人员。律师的业务来源于社会,是社会需求的自然表现,是社会主体的自主选择,执业活动具有非公务性,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活动就是为了维护“私权”。这种服务方式的社会性与审判权、检察权的“公权”行使截然不同,这种自然性和自主性决定了律师业务与法检业务显著不同,作为国家权力机构的后者,其案件办理与社会信任之间没有关系,而律师必须高度依赖赢得社会的信任,即,律师业务取决与社会的自然选择或认可。律师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美国、英国、日本等国的律师法规定,任何社会主体皆有权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我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也作了大致相同的规定。律师执业业务范围随社会需要变化而变化,以及律师在律师协会自律管理下,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不受非法限制等都是律师职业社会性的体现。中国律师职业恢复初期,主要业务是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房地产、保险、证券、商标、专利,海事海商、知识产权保护、反倾销等非诉讼业务领域蓬勃兴起。
律师职业具有公益属性,律师代理案件要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从案件本身看,每一个案件都有其自身的个案价值和社会价值,律师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从业人员,自身不是法律的制定者,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就是通过既存的法律规则。
三、“中国梦”进程中的律师社会责任承担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实现中国梦,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期待和共同愿望,需要每一个行业、每一个公民都焕发出最大的热情和动力。律师需要自觉地把“实现中国梦”作为执业的内在价值追求,在实现中国梦的过程中,实现职业价值和人生价值。
(一)律师职业的现状
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实施,律师事业实现长足发展。律师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力量,律师以自己的辛勤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律师执业环境持续改善,律师队伍建设不断加强。目前形成以专职律师为主,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和军队律师共同组成的多元律师队伍,律师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不断提高,广大律师依法、规范、诚信履责的意识得到增强,律师执业作风进一步好转;律师队伍党的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一支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力量,正在以全新的面貌展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舞台上。与此同时,社会公众的期待与律师履行社会责任存在一些距离。对律师的偏见和误解依然存在,挣不义之财和操两可之说的观念尚未完全消除,无视执业操守,违法违纪的情况尚存,极个别律师代理案件过度商业化、欠缺社会责任感。
(二)党和国家及社会各界对律师的期待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是新形势下指导全面深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决定》提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任务,作出了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的重大决策部署,体现了党对律师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对律师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实现中国梦的法制建设进程中,需要广大律师的不懈努力奋斗,甘于奉献和担当,传播“法律至上”、“公平正义”的理念,同时,社会各界的期待也给律师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实现“中国梦”的过程也就是作为法律人律师实现法治梦的过程,党、国家和社会的期待是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动力源泉。
(三)律师在实现“中国梦”进程中的作用
实现中国梦,我们就要推进法治建设,建设法治中国。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在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肩负着重要职责。在法治建设中,律师在是现在个人梦想,实现自身个人价值的同时,应当更多的发挥律师的社会作用,承担起社会责任,传递社会正能量。
1.排忧解难,化解社会纠纷
律师参与或仲裁,有助于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理性、恰当地推动纠纷解决。通过正确解读法律,合理表达利益诉求,正确选择诉讼策略,最大限度的便利纠纷解决。
2.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公平与正义
随着律师社会责任制度的不断完善,律师服务的重点正逐步移向收入较低的人群;公益律师通过维权热线、微博、微信以及现场咨询,不断创新了为公众服务的方式方法,便利群众接受法律帮助,维护了弱势群体利益,体现了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效用。
3.民意上传下达,架起沟通桥梁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传送给公众,将社会公众的诉求表达给相关机构。通过法律意见书等方式,提出合理性建议。对在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损害群众利益的情况,通过公益诉讼行为,矫正双方的力量,尽力促成和谐社会的应有状态。
4.提供法律咨询,提高政府决策水平
在重要的社会管理政策出台前,律师提供法律分析意见与建议,从源头上防止和避免社会纠纷的发生。在突发性事件、群体性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及时合法为政府提供相关的处置方案和建议。解决矛盾解决过程中起到了应有作用。协助政府信访部门接待信访群众,对群众在上访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评判,引导相关人员采取合理的方式解决问题。
5.进行法制宣传、普及法律意识
律师通过法律宣传活动结合案例,以事说法,促进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掌握百姓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对社会主义法制宣传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完善和发展。实现中国民族的伟大复兴,实现平安中国、法制中国的“中国梦”,离不开广大律师的不懈奋斗。
(四)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创新举措
实现中国梦,律师作为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应该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在不断创新中为律师事业和律师行业增光添彩。
1.加强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宣传
律师愿意履行社会责任,而且许多律师已经以各种形式不同程度地履行了律师的社会责任。但是,社会公众却了解甚少。比如律师协会对执业律师每年参加法律援助的案件有数量的要求,实际上每名执业律师确实也在承担着法律援助的义务,但是社会却认为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中心做的,似乎与事务所律师无关。因此,需要加强宣传,使社会公众对于律师界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深入,“酒好也怕巷子深“宣传工作可以使公众全面认识律师,更加信赖律师界,提升律师的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
2.提升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质量
探索激励大型律师事务所和资深优秀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机制。尽管许多律师在社会责任方面做出了大量工作,但大型律师事务所和资深优秀律师相对不多。导致社会误认为公益律师或承担社会责任的律师不是优秀律师。大型律师事务所具有利用规模效益提供优质服务的优势、资深优秀律师具有社会影响力广的特点,法律全球化要求本土精英律师更加积极投入公益服务和社会责任承担。既可以吸引更多的人参与进来,又可以发挥影响力推动舆论关注,不断提升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质量。
3.加大对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激励政策和机制
律师承担社会责任,不同于律师职业道德、也不同于律师的法律责任。社会责任需要社会各界给予关注和支持,国家可以在涉及律师社会责任承担的方针政策上给予支持,比如构建公益法律援助机构的税收优惠、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给予荣誉表彰;鼓励企事业单位公益法律组织或活动给予捐赠;政法机关或教育部门对公益律师在互聘、互派、挂职、晋升、交流方面作出特别安排。通过政策和机制引导律师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承担环,为中国梦的实现贡献法律人的智慧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