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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民间契约文书词语考释二则

2018-01-01黄文浩

安康学院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典藏风水文书

王 娟,黄文浩

(陕西师范大学 文学院,陕西 西安 710119)

福建民间契约文书是明清时期福建地区百姓土地、山林、坟墓等各种交易凭证的原始记录,具有数量大、真实性、口语化等特点,为学界进行历史、法律、经济、社会、语言等方面的研究提供了大量的第一手珍贵资料。当前有关明清福建契约文书的史学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与之相比较,文书的语言学价值还未引起多少学人重视,这需要我们予以关注,并花大力气去探索。契约文书的语言学研究主要包括语音、词汇、文字和语法等四个方面,就词汇而言,福建民间契约文书中既有通语词,也有方言俗语词,其词汇学、方言学价值不言而喻。因此,在研究时,我们要注意契约文书用语的地域性特点。黑维强先生曾论道:“契约文书具有的地域性,可为古今方言词汇研究提供有效材料。契约文书用词的口语性特点同时还蕴含着地域性特点。一般说,口语词既有通语中的词语,又有方言中的词语,那么,口语中的地域性词语就是方言词。”“契约文书是最具地方性特征的文献之一,因此在古代文献词语的考释,特别是方言词的考订中发挥独特的价值。”[1]基于此,本文以《闽南契约文书综录》 (下称《综录》)、《明清福建经济契约文书选辑》 (下称《选辑》)、《厦门典藏契约文书》 (下称《典藏》)、《福建民间文书》 (下称《民间》)等为研究对象,运用辞例归纳、文献比较及方言佐证等方法,对其中的“造作、剪造、剪作、剪做、整做、开作、开做”和“坐落、坐贯、坐址、址在、坐产、坐属”两则词语进行考释,以期为文献的准确解读和闽方言一些词语的历时研究提供参考。

行文引例题目在原文书的基础上作了适当的文字改动,例子后括号内是文书的简称、辑数、页码,□代表契约文书原件缺失的文字。

一、造作、剪造、剪作、剪做、整做、开作、开做

(一)造作

(1)《清乾隆二十二年(1757)闽清县淑修等卖田契》:“受种四升,载租禾米贰斗九升贰合正,永远听叔砌造盖屋。……其田仍叔来年择吉造作,听从其便。” (《选辑》59)[2]

(2)《清嘉庆十五年(1810)侯官县陈仙祈卖厝契》:“外有右边书院空地,以及右边所有空地,统付邱家永远管业造作,随便盖屋。”(《选辑》669)

(3)《清道光二年(1822)侯官县罗文才等盖屋合约》:“言约罗姓止盖正屋八扇并书院照池,更拎八扇廊外丈量贰丈之地听罗围墙造作。”(《选辑》789)

(4)《清同治九年 (1870)侯官县定璋等卖田契》:“其田内倘有吉地,亦听买主或造作或变卖,璋俱不敢言说酒礼花红之理。”(《选辑》196)

(5)《清光绪甲辰年 (1904)孙圳等立卖水田契》:“其田即付与银主起耕招佃掌管为祖业,任从造作盖屋,不敢阻挡。”(《典藏》86)[3]

现有的辞书将“造作”解释为制造、制作,搭配的对象主要是兵器、衣服、礼乐、饮食等。但在福建民间契约文书中,“造作”还指修建、建造,搭配的对象为房屋、围墙。例(1)前边说“砌造盖屋”意为建屋、盖屋,后言道“造作”,与“砌造”相互对举,都有建造的意思。按照农村的风俗习惯,盖房前一般都要请风水先生选定黄道吉日,而后方能动土建造,所以该则文书才会说“来年择日造作”。又例(3)“听罗围墙造作”,谓语动词“造作”放在宾语“围墙”之后,二者构成宾动关系,意思是任凭罗文才修建围墙。“造作”的修建、建造义是由制造、制作义引申而来的,词义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使用范围不断扩大。

在福建契约文书中,“造作”搭配的对象除了房屋、围墙、厕池外,还可以是坟墓。例如:

(6)《清雍正拾叁年(1735)黄士敏等立洗找契尾契》:“其银随收明白,将园地付其造作风水外,其余之地仍听召佃管耕收税拨米人户,永为己业,理无添找。”(《典藏》3)

(7)《清乾隆四十六年(1781)福州建秀卖墓地契》:“但伯家盛向族内来龙仑尾批买吉地乙穴造作寿坟。” (《选辑》 741)

(8)《清咸丰六年 (1866)雷朝泰立合约》:“胞兄值年份祭田□占耕作,自种自收,造作父母墓坟。” (《民间》6/43)[4]

“风水”指的是宅基地或坟地周围的风向、水流、山脉等形势。就生者之屋宅而言,谓之阳宅;就死者之坟地而言,则谓之阴宅,故例(6)的“风水”当指坟墓义,“造作风水”即修建坟墓。

“造作”在历史文献及宗教典籍中亦有记载。例如:

(9)西晋·陈寿《三国志·魏书·武帝纪》卷一:“及造作宫室,缮治器械,无不为之法则,皆尽其意。”[5]38

(10)西晋·陈寿《三国志·魏书·王毌丘诸葛邓钟传》卷二十八:“冬十月,艾自阴平道行无人之地七百余里,凿山通道,造作桥阁。山高谷深,至为艰险,又粮运将匮,频于危殆。”[5]579

(11)唐·欧阳询《艺文类聚》卷九十二《鸟部下》:“【颂】晋傅统妻辛女燕颂曰:翩翩玄鸟,载飞载扬,颉颃庭宇,遂集我堂,衔泥啄草,造作室房。”[6]

(12)唐·瞿昙悉达《开元占经》卷三:“又曰:天火焚朝庙社稷,主有大殃,国将亡。谨按:后魏时,造作宫室过度,而频有天灾,其后寻有兵乱。”[7]

(13)唐·释道世《法苑珠林校注》卷三十三:“复有五施人天得福。云何为五。一造作园观。二造作林树。三造作桥梁。四造作大船。五与当来过去造作房舍住处。”[8]

(14)明·黄佐《泰泉乡礼》卷三《乡校》:“一、吃酒穿衣,甚妨农事。若不系祭祖祭社凶吉聚会,及造作屋舍之时,俱不许吃酒。其穿衣俱不许长袍大衫。”[9]

(15)清·郭柏苍《乌石山志》卷三《五百罗汉寺》:“改按察司署作部院衙门,每日用扫地磨砖挑石夫六百名,官兵押工匠于烈日中造作亭,午不休,又取沙土筑高台,门柱榱题俱用灰布白粉彩妆取緕布五六百匹,所用各物皆行县转票铺户。”[10]

(16)《碛砂大藏经·大般涅槃经》:“毗首建磨既为彼王造作宫城,皆悉竟已,与王辞别,忽然不现,还归天上。”[11]

例(9)—(16)的“造作”皆为修建、建造之义。例(9)“造作宫室”、例(11)“造作室房”指的是修建宫殿、房屋;例(13)“造作园观”、例(15)“造作亭”即建造园林、驿亭。

(二)剪造、剪作、剪做

在元明清的徽州文书中有“迁造(扦造、阡造)风水”的说法,是指建造或修建坟墓之义①承蒙黑维强先生提供“迁造(扦造、阡造)风水”例证,在此谨致谢意。。而在明清时期的福建地区亦有一些闽方言词,其搭配的对象也是坟墓、坟地。除上文提到的“造作”外,还有“剪造”“剪作”。例如:

(17)《清光绪七年 (1881)锦成立卖地契》:“银即日仝中收讫,地原付银主前去掌管,永为己业或剪造风水成坟或召佃耕种,听从其便,皆不敢刁难。” (《典藏》 65)

(18)《清光绪贰拾伍年 (1899)洪标等立卖山园契》:“其银即日仝中收讫,其园地即付银主前去掌管剪作风水,不论多少穴场□□□□□□□□剪做风水,听从其便,不敢阻挡。”(《典藏》83)

(19)《清光绪二十五年 (1899)龙溪县李成等卖园契》:“其山园乙所,受种子壹斗伍升,即付交银主掌管,任从开剥剪作,一穴方员,不敢阻当(挡),异言生端。”(《选辑》453)

通过比较例(17)与例(6),可以发现,“剪造”与“造作”都跟“风水”搭配,构成动宾关系,在文书中出现的位置也基本相同,由此可知,“剪造”当为“修建、建造”义。但有一点值得我们思考的是,“造”本身就有“修建”义,“剪”却并无此义。何以“剪”亦可指建造、修建?“剪”与“建”会不会是同音字?“剪”在中古时期是精母仙韵上声,山摄开口三等,《广韵》即浅切。“建”,见母元韵去声,臻摄开口三等,《广韵》居万切。从语音演变的规律来看,“剪”字与“建”字在语音上较为相近。关于“剪”“建”在闽语里是否同音这个问题,笔者曾请教张振兴先生,据张先生告知:“剪”和“建”在土官话地区同音。另外,在福建南部某些地方,“剪”的白读音跟“制”字读音亦相同①承蒙张振兴先生提供有关闽南方言的例证,在此谨致谢意。。既然“剪”“建”在福建土官地区同音,而“剪”又无建造、修建义,因此,我们推测“剪造”之“剪”或为同音字,其本字可能为“建”字。“剪造”当为“建造”。

与“剪造”义同的有“剪作”。“作”,《说文》:“起也。”本义为人起身,后引申为从事,创造。若将“作”释为“建造”似可说得通,但前面既然用了“剪造”,词义很明确了,为何还要把“造”字换为“作”字呢?我们认为,“剪作”之“作”恐非本字。因为在闽语里,“造”与“作”这两字同音,“剪作”或为“剪造”。故例(10)“剪作风水”即为“剪造风水”,指修建坟墓。又“作”与“做”同音,故“剪作”亦常写作“剪做”。在例(10)中,“剪作风水”与“剪做风水”同时出现,即为明证。再如:

(20)《明嘉靖三十四年 (1555)林天蕃立卖契》:“托中又求剪做砂水,存留荫树。”(《综录》99)[12]

(21)《清康熙四十二年 (1703)戴丁立认批》:“听载(戴)剪做成坟,存留杉木什木遮荫风水。”(《综录》 102)

(22)《清乾隆二十三年 (1758)柯兴众立给批》:“即日收起,其风水听黄剪做成坟,安葬亲骸,历年约墓产米银叁分永。”(《综录》77)

(23)《清光绪贰拾捌年 (1902)聪枝立卖田契》:“将田付银主起耕掌管为业,不敢阻挡或起盖剪做风水开掘栽种,不敢言及贴契,亦不敢酒礼猪价。” (《典藏》 83)

(24)《清宣统二年 (1910)叶在立卖结窟契》:“该结窟即付银主前去掌管永为己业,或自耕种或召佃或剪做风水种种,均听其便。”(《典藏》136)

例(20)“砂水”为堪舆术语,这里指的是风水,即坟墓。“剪做砂水”意思是建造坟墓。例(21)(22)的“剪做成坟”,例 (23)(24)的“剪做风水”,皆与例(20)义同,不再繁赘。

(三)整做、开作、开做

在《综录》中,表示修建坟墓的词语还有“整做”“开作”“开做”。例如:

(25)《清乾隆八年(1743)贤文、龙章等立合同》:“今贤文等整做风水有碑龙章旧屋。”(《综录》104)

(26)《清乾隆二十七年 (1762)谢明山立尽卖契》:“其山林即付银主起耕管掌,栽插杉松竹木,存留培荫,开作风水,仍从见置,不敢阻当。”(《综录》 210)

(27)《清道光二十六年 (1846)吴交良立卖字》:“今奉母命,引就卖与陈宅上前去开做风水,安葬亲坟。”(《综录》14)

(28)《清光绪九年 (1883)陈门李氏立尽卖契》:“任从其变(便),开做风水,迁左迁右,不敢阻挡诸事之理。”(《综录》213)

通过比较发现,例(25)—(28)中的“整做风水”“开作风水”“开做风水”与上文“造作风水”“剪造风水”“剪作风水”“剪做风水”在文书中出现的位置相同,据此可以推断“整做”“开作”“开做”等亦表示修建、建造之义。其中“整做”还在今粤语中使用,譬如笔者的母语平南白话里“整做草屋”“整做鱼塘”即表示修建成草屋、鱼塘。另经张振兴先生告知,“开做风水”“造作风水”在福建的某些地方仍有此说法。

综上所述,“造作”“剪造”“剪作”“剪做”等词语与“迁造(阡造、扦造)”为同义词,都是流行于某一地区的方言俗语词,而且都与修建墓地有关。不同的是,“迁造(阡造、扦造)”主要在元明清时期的徽州地区出现,而“造作、剪造、剪作、剪做、整做、开作、开做”等则主要流行于明清时期的福建地区。

二、坐落、坐贯、坐址、址在、坐在、坐产、坐属

(一)坐落

“坐落”一词,在元明清徽州、福建、贵州、广东、浙江、江西、陕西等契约文书中习见。我们先来看徽州、福建、广东契约文书的例子。

(1)《元廷祐六年 (1319)徽州汪润翁卖山地契》:“十六都汪润翁有山地一段,坐落十八都七保,土名深渡胡家坞,上山四亩一角,元(原)系国字第一百二十八号,经理系出字一千四十五号。”(《历代》 555)[13]

(2)《元至元二年(1336)晋江县麻合抹卖花园屋基官契》:“坐落晋江三十七都东塘头庙西,四围筑墙为界。”(《历代》567)

(3)《明宋龙凤十年(1364)徽州谢公亮退地白契》:“拾都谢公亮□用价买受到谢士云住屋基地壹片,坐落王坑源,经理唐字号尚(上)地肆十步半,夏(下)地叁拾九步。”(《历代》580)

(4)《明建文三年 (1401)侯官县江十郎卖山契》:“又原买得三郎山一段,坐落二十五都罗演连车石路,东至横路坑,西至江君宴山为界,南至薛二郎屋后界,北至横路垅头岩。”(《选辑》308)

(5)《明嘉靖三年(1524) 侯官县方显卖山契》:“侯官县二十五都大箬住人方显,承祖有山大小壹拾贰号,坐落安仁溪里并丈溪上下等处,堂弟方兹共分。” (《选辑》 311)

(6)《明万历四十八年(1620)广州府为乞悯念忠贤保全血食事》:“查得梁继祖伊祖进士乡贤梁焯大宗郡马祭田,土名石子蚬涌沙,有税二顷在户,坐落大通堡界内。”(《广东》1)[14]

就契约文书的内容来看,例(1)—(6)的“坐落”某地表示买卖之地的具体位置。“坐落”,《汉语大词典·土部》释为:“山川、田地或建筑等位置(在某处)”。[15]此解即为契约文书“坐落”之义。但就引用例证而言,《大词典》举的例子是《西游记》第五十九回:“那山坐落何处?唤甚地名?有几多里数?”从例证的时间上来说,“坐落”表位置义,早在唐宋时期就有了。譬如:

(7)唐·刘汾 《大赦庵记》:“(唐)光启二年(886),佃得荒间山田一段,约计八百馀亩,名曰南山。坐落饶州路乐平县归桂、丰乐二乡,居崇山峻岭之间,人境寥绝。”(《全唐文》卷七百九十三)[16]

(8)宋·蔡戡《定斋集》卷三《条具屯田事宜状》:“然后于濒江临湖一带近里州县根括可以开耕,无主荒田开具坐落地段、四至、田亩数目,供申朝廷,候到降下,以凭摽拨,措置开耕。”(《全宋文》卷七百九十三)[17]

(9)宋·魏岘《四明它山水利备览》卷上《赵都丞淘沙米田牒魏都大》:“乞浚河淘沙奉台判呈刘泳,没官田,欲就内拨一项充淘沙使用,据元承勘司理院推级刘楠供到山田地,坐落、价钞、数目,内水田二十九畮三角二十五步。”[18]

从上面引例的内容看,“坐落”出现在与田地交易、开垦等有关的文献中。例(7)“坐落饶州路乐平县归桂、丰乐二乡”,指“南山”的地理位置在“饶州路乐平县”,后来划归到“桂、丰乐二乡”。例(8)“坐落”出现在田地开垦的公文里,“坐落地段”即开垦荒田荒地的具体位置。到了元明清时期,“坐落”在历史文献、文学作品及契约文书中频繁出现,尤以后者为最,这里再举几则清朝至民国时期契约文书的用例。

(10)《清雍正六年 (1728)黄祯龙立卖地基契》:“自情愿将到祖父遗下地基壹块,土名坐落廿一都石仓原(按:“原”当为“源”)庄。”(《石仓》1/1/3)[19]

(11)《清乾隆二年(1737)程国珍等立卖明水田文契》:“情愿将祖父遗下科田贰块,地名坐落坟底下,东至沟,南至田家田,西至田家田,北至冯家田,四至分明。”(《吉昌》2)[20]

(12)《清嘉庆十八年 (1813)李谌民立卖杜绝文地契》:“今因手乏,正用,将祖遗地壹段,坐落天津南海光寺南御路旁。”(《天津》2)[21]

(13)《清道光六年(1826)毛门岳氏卖田契》:“毛门岳氏,今因钱粮无办,情愿将夫自里民田壹处,坐落土名澳中杨(按:“杨”当为“央”),田计壹坵,粮计壹亩零。”(《宁波》1)[22]

(14)《民国二十二年 (1933)王朝贤卖生熟山地房屋文契》:“愿只得将自己分受之业山地壹分,坐落土名庙塔坪门口一段,四至俱照袁姓地畔窖石为界。” (《陕西》95)[23]

从以上所举的例子来看,我们基本能够确定“坐落”一词出现的最早时间为唐代,本义指山川、田地或建筑物等位置,即位于某处。到了元明清时期,除表位置义外,还派生出“停留,落脚;停留之处;落座;获罪”等多个义项,但在民间契约文书中仍是“位置”义。这是为何呢?因为契约文书是一种应用性质的文体,有一些构成要素是必须具备的,书写清楚可以有效避免纠纷的发生。黑维强先生在考察契约文书的构成要素时指出,归纳其必备要素,大致有如下一些内容:所有权人姓名、契约性质(出卖、绝卖、活卖、租佃、借用、推单、赎回等)、转让原因(有的是实际意思的表达,有的流于表面形式)、位置、标的物、数量、界限、价格、交易的形成过程(双方、第三方)、钱物交易方式(钱契两清)、出让标的物的担保、反悔处罚、意愿表现(自愿、强迫)、承担税收转移、立契时间、参与交易各方签字画押等[24]。“位置”既然是必备要素,那么契约文书中“坐落”的词义也应该是固定的,一般不会产生新的义项,但可以用不同的语词来表示。譬如“坐贯、坐址、坐在、坐产、坐属”等等。

(二)坐贯①“坐贯”一词,黑学静在《厦门典藏契约文书语词释例》中有所论及,详见《怀化学院学报》,2016年第8期。

我们先来看看“坐贯”的用例。

(15)《明弘治八年 (1495)谢舜荣立卖契》:“立卖契人谢舜荣,有承买产山一仑,坐贯晋江四十一都黄埭北村,土名橄榄垵山。”(《综录》30)

(16)《清雍正六年(1728)史行仁、承愿等同立卖尽契》:“立卖尽契人史行仁、史承愿、史行义、史世美、史世泽,有承祖买得黄增岳产山一所,坐贯晋江县三十二都双坑乡兴贤里土名待御垵。”(《综录》 32)

(17)《清咸丰陆年 (1856)施麟楣等立卖田契》:“立卖尽契人施麟楣等,有承父阄分业田壹坵,坐贯本处土名大坂洋尾。”(《典藏》41)

(18)《民国五年 (1916)林学球立认租批字》:“托中向蔡□□老认租店屋壹座与本号比怜,坐贯亦在马板巷口对面左畔第伍间。”(《民间》2/368)

引例中“坐贯”某都或某处,指佃卖山地、业田及店屋的具体位置。“坐”,许慎《说文解字》云:“止也。”段玉裁《说文解字注》曰:“止,下基也。引申为住止。”但段注所言“住止”为“坐落、坐罪”,即获罪被贬,与契约文书“坐落、坐贯”之“坐”的原意不符。又曰“引申为席地而坐。”“席地而坐”之“坐”有固定在某个座位或位置之义,由此引申为田地、房屋等的具体位置。“贯”,指原籍,出生地,《汉书·元帝纪》:“惟德浅薄,不足以充入旧贯之居。”“旧贯”即长期居住。又,《字诂义府合按·贯》:“乡籍谓之贯,言编贯於版籍之中也。”由原籍、“乡籍”义引申为位于某处、某地义。“坐贯”有时候又可以用“贯”“贯在”来表达。例如:

(19)《明天启四年 (1624)林钟岳立送卖契》:“贯西墩邓家厝后山,东西南至田,北至路。”(《综录》 100)

(20)《清乾隆叁拾玖年(1780)锡如立典水田契》:“立典契人锡如,今因缺银使用,自情愿承父阄分应分下有水田贰段,贯在新林,土名壁后。”(《典藏》 5)

(21)《清道光贰拾壹年 (1841)享晃立卖地契》:“立卖契人兄享晃,承父有竹林地一所,贯在山内岭,土名大垵,有竹林及地并杉松杂木。”(《典藏》 33)

(22)《清同治叁年 (1864)初辣等立卖佃田契》:“仝立买尽契人□□□□胞侄初辣,有承祖父阄分租佃田壹段,贯本乡湖柳洋,土名格挑。”(《典藏》 48)

例(19)(22)“贯西墩邓家厝后山”“贯本乡湖柳洋”意为位于墩邓家厝后山、本乡湖柳洋。例(20)(21)的“贯在”亦指位于某处、某地义。郭在贻先生在《训诂学》中指出:“俗语词研究必须建立在归纳语言材料的基础上,在归纳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在比较的基础上进行推勘。”[25]此言甚是。又,郭先生在《俗语词研究概述》一文中提出了七种考释俗语词的方法:一是审辨字形,二是比类综合,三是据对文以求同义词或反义词,四是据异文以求同义词或近义词,五是即音求义,六是探求语源,七是方言佐证[26]。其中,第二种“比类综合”又分为两点,第二点是“把同一类型的句子排比在一起,进行比较和推勘,借以找出同义或近义词”。这一方法用于考释契约文书词语和俗字尤为重要。上面引例“坐贯”与“贯”“贯在”,即是在通过语料归纳,比类综合的基础上,来推断二者之间的词义关系。

(三)坐址、址、址在、坐在

下面,我们仍秉此法,对“坐址”“址”“址在”“坐在”等词语进行考察。“坐址”的语例如下:

(23)《明万历十六年 (1588)侯官县黄尧鼎卖山契》:“立卖山契人黄尧鼎,祖有税山壹所,坐址十五都香山院地方,土名洋头、墘仑尾等处。”(《选辑》 312)

(24)《清乾隆五十一年 (1786)张春诚立卖契》:“立卖契人立卖契仝侄盛亨等祖上置有民田肆号,坐址下村,土名后园岭尾”(《民间》6/217)

(25)《清道光贰拾柒年 (1847)王忠山立出赁地字》:“立出赁字人王忠山,有自己明买之旷地壹所,坐址黄厝保,土名新街仔。”(《典藏》39)

“坐”,前文已有论述,不赘。“址”,《说文》云:“阯,基也。址,阯或从土。”按:《说文》认为“址”是“阯”的重文。段注曰:“《左传》曰略:基址。”由“基址”引申为表处所的“地址”“位置”义,例(23)“坐址十五都香山院地方”,指(税山的)地址在十五都香山院。“坐址”有时还用“址”“址在”“坐在”等来表示田地的位置。例如:

(26)《清嘉庆二十二年 (1817)龙溪县张盛卖山地契》:“立杜卖契人东门外廿二都黄柑保张边社张盛等,有公置会山乙仑,址在廿二都,地名并头土地公坑山内,土名东诰山。”(《选辑》343)

(27)《清道光十三年 (1833)陈德周立出推条》:“立出退条人陈德周,承祖遗管有水田一段,址仁安里垵坑乡,小地名赵坑,载租弍拾陸□”(《民间》 6/322)

(28)《清同治五年 (1866)顺中立退字》:“立退字人长房下西尾顺中,前年先买得四房光恩叔园壹坵,土名坐在井仔下受种子柒升,载米壹升四合。”(《典藏》 55)

通 过 比 较 例 (23) (24) (25)与 例 (26)(27)(28)可以发现,“坐址”与“址”“址在”“坐在”在契约文书中的位置都基本相同,表达的意思也非常一致,都是“坐址”“址”“址在”或“坐在”某处,“土名”某某。虽说民间契约文书是典型性的应用文体,但书写者在按照一定的范式草拟文书内容时,会尽量避免重复使用某个词语,这就使得同义词、近义词或同类词产生。这些词语往往会带有一定的地域性色彩,经过不断发展演变后,成为流行于某个地区的方言俗语词。

(四)坐产、坐属

在福建契约文书中,“坐产”一词,与“坐落”亦为近义关系。例如:

(29)《明万历五年(1577)闽清县欧成吾卖田契》:“立卖契欧成吾,原有承祖阄分民田数号,坐产闽清县二都漈上、云墩里、前坪、四都宝溪等处。”(《选辑》 1)

(30)《清顺治二年(1645)侯官县方继养卖田契》:“立卖田根契方继养,承祖置有民田根叁号,坐产廿五都大箬地方,土名赤墓。”(《选辑》4)

(31)《清康熙三十七年(1698)侯官县能从卖田契》:“立卖契兄能从,承父阄分下有民屯田二号,坐产二十三都下洋地方,土名湖蜞垅。”(《选辑》9)

(32)《清雍正四年 (1726)闽清县维久退田契》:“立赎回契本族维久,始祖原得月台公抽分有民田乙号,坐产本都上演地方,土名山竹坑等处。”(《选辑》 25)

(33)《清道光十四年(1834)□存忠立典龙眼契》:“立典龙眼契存忠同弟存孝,承祖遗自己阄分下有龙眼乙株,坐产本都本地方,土名俗呌孤老寨,历掌无异。”(《民间》6/411)

(34)《清同治柒年(1868)林仍礼等立兑耕断契》:“立兑耕断契林仍礼仝弟仍义,承父阄下有屯田壹号,坐产古山里贰亩地方,土名塝尾官。”(《典藏》 56)

“坐产”,在《妇人良方集要》《世医得效方》《万病回春》《沈氏女科辑要》等宋元明清的医书中经见,意为一种接生的方法,但在例(29)—(34)中其词义发生了变化,“产”非生产之义,而指“产业、物产”。个人产权、产业,如山地、水田、房屋、树木等都为固定不动的,这与“位置”固定不变的意义具有相似性,故“坐产”与“坐落”当为近义词。又,“坐属”与“坐产”亦义近。例如:

(35)《清咸丰元年(1851)雷大登等立托断田根约》:“立托断田根纳雷大登、典仝原父阄下份置有佃田壹号,坐拜井里小穫地方,土名墘尾。”(《民间》 6/40)

(36)《清咸丰陆年 (1856)雷朝泰立合约》:“立合同约雷朝泰胞兄朝梁,自系祭田壹号,坐拜井里小穫地方,土名洋中。”(《民间》6/43)

(37)《清同治元年 (1862)雷向传立托田根约》:“立托田根约雷向传,原伯嗣下之业承有本姓佃田壹号,坐属年井里小穫地方,圡名七斗洋。”(《民间》 6/45)

(38)《清同治四年(1865)雷大健立托断山根约》:“立断山根约雷廷亮,父手阄下份山场壹位,坐陈八井地方,土名双嚳大石下。”(《民间》6/46)

(39)《清光绪十五年 (1889)雷向灶立卖断园坪约》:“立卖断园坪约雷向灶,原父己置有园坪壹位,坐拜井里小穫地方,圡名俗呌大岩下。”(《民间》 6/62)

(40)《清光绪二十三年 (1897)雷坤德等立放佃田根约》:“立放佃田根约雷坤德、太,原祖手还存佃田壹号,坐拜井里小穫地方。”

上面引例的“”“”“”“”“”皆为“属”的俗字。例(35)“”将部件“禹”符号化,写作“手”字形。例(38)(39)的“属”字分别俗作“”和“”,前者下边部件似“于”字形,后者则作“干”字形,俗书中,“手”“于”“干”往往相混不分。“”又讹作“”,如例(36)。例(40)的“”为“”的增旁俗字。张涌泉先生认为:“增加意符是汉字分化的常见方法,也是俗字产生的最有效途径。”[27]44故在字书、碑刻或手书文献中,增加意符的俗字俯拾即是,譬如“瓜”作“苽”,“亭”作“楟”,“随侯”作“瓍”,“昆吾”作“琨珸”[27]45-46,“丘角”作“坵埆”,“支當”作“枝檔”等等。“属”,有古代行政区域名之义,如五国为一属,十县为一属。古代某国、某县的名称会发生变化,但其地理位置不管怎么命名、划分总是不变的,故“坐属”与“坐产”的意思暗合。再者,运用类比、归纳,亦可推断两者之间的词义关系。

综上所述,“坐落”在各地的契约文书中都见使用,可看作通语词;而“坐贯”“贯”“贯在”“坐址”“坐在”“址在”“坐产”“坐属”等词语,目前多见于闽台契约文书,其中“坐址”“坐在”在徽州、广东契约文书中亦有使用。我们不好断定它们一定是方言俗语词,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这些词语带有鲜明的地域色彩,丰富了近代汉语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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