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民警职务犯罪的危害与对策研究
2018-01-01夏玉宝
夏玉宝
(安徽省监狱管理局,安徽 合肥 230031)
一、监狱民警职务犯罪的危害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监狱自身若存在严重的民警腐败问题,而又得不到有效根治,最终失去的不仅仅是监狱的声誉,而是中国司法在民众心目中的公信力。只有认识到危害性,才能从源头上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监狱民警职务犯罪。具体来说,监狱民警职务犯罪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亵渎司法公信力
监狱民警承担着警示犯罪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使命,承担着拯救“罪恶的灵魂”和改造误入歧途的罪犯的重任,坚守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试问没有了监狱,没有了监狱民警,违法的人会更加肆无忌惮,在违法的道路上越陷越深。普通的民众整天生活在没有安全可言的阴影下,何来幸福?我们常听到的一句话就是“有困难找警察”,可见警察在民众的心目中代表了正义,是百姓拥戴的英雄。但在现实生活中,少数监狱民警有时为了个人私利,抛弃了信仰,利用职权非法获取物质财富。监狱民警职务犯罪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民众对于司法公信力的考量,主要是通过直观的视觉效应,某罪大恶极的人经法院宣判进入监狱改造,最高兴的是受害者及其亲属,他们认为监狱彰显了正义。如果该名罪犯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民警的特殊照顾,不但劳动岗位轻松,而且违规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最义愤填膺的还是受害者及其亲属,他们会将对监狱民警的不满上升到国家层面,认为司法是没有公信力的。所以说,民警职务犯罪的最大危害是亵渎司法公信力。
(二)损害法治化进程
监狱民警职务犯罪会阻碍社会法制建设进程,影响监狱依法行刑,损害法律秩序。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民众遵守法律,源于民众深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代表了民众的普遍意志,彰显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监狱民警是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支撑,手中的执法权代表了国家的意志。如果监狱民警不敬畏法律,知法犯法,利用手中职权大肆进行权钱交易,徇私舞弊,该减刑的不减刑,不该减刑的减刑,无疑将严重破坏法律的平等和公正。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监狱民警职务犯罪无疑阻碍了国家法治的进程。亚里斯多德认为,法治的形成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具有良法。即外在形式和内在内容都是优良的法。二是民众要普遍守法。良法是普遍守法的前提,是法治的根基,普遍守法是法治形成的关键。监狱民警首先是守法者,其次是执法者,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在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内履行职责。监狱民警职务犯罪对法律的损害在于,监狱民警作为刑罚执行者,脱离法律约束,利用手中的职权谋取个人私利,损公肥己,无异于挑战法律的权威。在司法实践中,会对民众造成职权凌驾于法律,公权力具有比法律条文更管用的错误认识。因此,监狱民警职务犯罪造成的执法不公、有法不依会严重背离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法治中国精神,对法律秩序将造成强大的负面冲击。
(三)疏远警民关系
群众路线是我们开展一切工作的出发点,群众工作做好了,警民关系拉近了,工作也就成功了一半。试问,如果罪犯办理了假释,脱离监狱民警的直接监管,谁对他的情况最掌握,毫无疑问是群众。再者,罪犯办理了保外就医,病情的治疗情况和身体状况,谁最了解,答案还是群众。按照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中政委[2014]5号)要求,监狱系统对符合收监条件的罪犯一律收监。如果没有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许多罪犯很难及时收监。可以说,在很多方面,没有群众的鼎力协作,监狱工作很难顺利开展。回头再看看曾经发生过的多起监狱民警职务犯罪案件,屡屡刺痛了群众的心。比如讷河监狱“艳照门”事件、德山监狱罪犯刘宏“越狱”事件、沈阳第二监狱罪犯朴永君“就医脱逃”事件等。从表面上看,这几起案件是监狱民警渎职、不作为引起的,监狱民警已经为此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从深层次来看,这些案件暴露的则是民众对监狱对司法体系的不信任,“恶有恶报、善有善报”是民众对公平正义的最朴素的认识,监狱居然成为恶人享乐的场所,居然轻易让恶人轻松逃脱,相信绝大多数民众都会对监狱民警的职业操守产生怀疑,监狱最终就可能会失去民心,监狱民警的执法工作将会愈加艰难。
二、预防监狱民警职务犯罪的对策
监狱民警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者,必须把预防职务犯罪寓于各项政策措施之中,只有采取多层次、多角度的防控措施,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和打击监狱民警的职务犯罪问题。
(一)加强廉政教育,提升拒腐防变能力
监狱及其主管单位的首要工作是要加强对民警的廉政教育,筑牢思想意识方面的防线,使不想腐、不愿腐、不敢腐深植于每一个监狱民警心中。监狱在日常工作中,要突出廉政工作的重要性,把廉政教育融入到监狱的各项工作中,在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同时,积极构建廉政教育新思路、新举措。例如,建设廉政教育基地,以图片和视频的形式向监狱民警展示监狱系统近些年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以职务犯的现身说法告诫监狱民警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以正面教育树典型,以反面教育促警醒;开设廉政教育讲堂,邀请法院、检察院及法学界的专家、学者讲授法律知识,以案释法,提升监狱民警的法律意识和法治修养;建设廉政文化长廊,印发廉政执法倡议书,编排廉政文艺节目,最大限度调动每一位监狱民警参与的热情。
(二)加强法治教育,提升执法综合素质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授予权力,更约束权力。在当今高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旗帜的形势下,要加强监狱民警法治教育,树立“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提高执法水平,规避职务犯罪风险。过去针对监狱民警的法治培训主要停留在 “知法”的层面,现在要站在提高监狱民警“法治思维能力”的高度探索建立“普法教育”的新模式,提高监狱民警法治教育的科学性、系统性、实效性和 “硬约束”。通过专家授课、交流研讨、知识竞赛等形式,丰富监狱民警法律知识储备,使每一位监狱民警珍惜、敬畏法律授予的权力,时刻懂得“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理。
(三)强化监督机制,约束权力运行
实践表明,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滥用。在监狱执法工作中,只有加强执法监督,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性。一是完善纪检监察工作机制。作为监督主体之一,每个监狱都设有纪检监察机构,但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派驻机构反映业务管理方面问题研究改进情况的通报》中作出的明确答复,监狱纪检监察机构作为监狱内设机构不能行使行政监察职能,这种机制上的缺陷,约束了纪检监察人员独立行使监督职能。目前有学者建议,参照《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的做法,监狱纪检监察机构一律由省、市级行政监察机构派驻,由派出机构直接领导、统一管理,独立行使监督权。2018年下半年,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开始对监狱采取巡视措施。二是健全重点执法环节监督机制。检察院对监狱行使监督职能主要是通过派驻监检察室来完成的,驻监检察室自身力量有限,应把主要精力放在涉及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执法工作中极易发生职务犯罪的环节,建立重要执法环节重点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应把罪犯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执法工作列入全程监控,重点实施监督。对照监狱“狱务公开”的内容,实施直接、公开监督,切实增强监狱民警执法工作的透明性,杜绝和预防“暗箱操作”。从监督工作实效来看,驻监检察室应重点对三类罪犯(职务罪犯、经济罪犯、涉黑罪犯)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环节实施重点监督,增强实质性、刚性、事前性监督。对法院审理完结的减刑、假释类案件,检察机关要进行跟踪检查,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涉及监狱民警违法违纪问题严肃查处。三是畅通外部监督机制。建立由权力机关、新闻媒体、人民群众为主体的外部监督机制,对监狱民警执法活动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制约和监督。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既要要对日常的监狱民警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建立人大代表评警制度,又要从法律层面对可能存在的权力寻租空间进行专门立法,如2001年江苏省无锡市人大出台《无锡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2003年安徽省人大出台 《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监狱民警执法的事前监督,多关注一般性问题,对处于权力顶层的监狱领导干部加强监督,要调整监督的重点,多一些针对性监督。要鼓励并保护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在监狱建立和实施社会监督员制度,广泛聘请社会各界人士监督监狱民警执法工作。2015年底,我省监狱已全部建成狱内数字化法庭,结果在网上公示。2016年3月,我省20所监狱全面实现了减刑假释网上办理,初步建成了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实现监狱、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互联互通。这些都是主动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的明智之举。
(四)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执法程序公正是执法结果公正的首要前提和法律保障。严格的执法程序能够对监狱民警权力配置系统进行平衡,制约和规范权力运行。一是明确监狱各项执法活动的基本要求,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监狱工作手册》(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编印)等法律、法规、规章,使每一位监狱民警明确行使职权必须依据的法律标准。二是根据监狱工作需要,对每一项执法行为、措施、环节进行细化、明确,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狱执法工作手册。三是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管控,在刑罚执法权、人事任免权、财务管理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等方面突出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坚决杜绝“拍脑袋”、“一言堂”等现象,实现对权力的制约。在罪犯减刑、暂予监外执行、计分考核等刑罚执行各个环节推行“狱务公开”制度,公开执法程序,使每个执法环节合法有序,最大限度根除监狱民警利用职务实施犯罪的土壤。
(五)加大惩处力度,增强法律威慑力
在现实工作中,部分监狱机关担心监狱民警职务犯罪案件有损单位和人民警察形象,不配合办案人员工作,在调查取证环节人为设置障碍,如篡改原始资料、删除监控视频、拖延进监时间等违规行为。在处理环节,通过做工作就低、从轻、低调处理监狱民警违法违纪行为。这正是造成监狱民警利用职务实施犯罪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笔者认为,加大惩治力度,就要摈弃姑息养奸思想,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使监狱民警严守工作纪律,克服侥幸心理,降低职务犯罪几率。要建立健全监狱民警职务犯罪案件举报制度,对群众、罪犯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相应的奖励。加大对涉案监狱民警惩处力度,在刑法规定的量刑范围内从严、从重、从快判决,严格控制涉案民警不起诉和缓刑、低刑判决。对减刑、假释的审批程序和条件进行严格规定,进一步完善罪犯保外就医的审批手续和条件,全面推行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倒查机制,以法律的威严达到震慑和预防监狱民警职务犯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