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行刑的基本任务与基本手段选择
——现代监狱刑罚执行基础问题研究(三)
2018-01-01陶新胜
陶新胜
(无锡监狱,江苏 无锡 214000)
监狱自诞生起便具有威而严的气场,隔绝于一般的社会活动和一般的社会人群,残暴、恐怖的色彩一直伴生于监狱的社会形象之中。无论是原始以荆棘为墙②《周易正义》卷三《坎上六》的爻辞曰:“上六,係用徽纆,置于丛棘。”疏曰:“所以被系,用其徽纆之绳,置于丛棘,谓囚执之处,以棘丛而禁之也。”的,还是现代钢筋电网的,监狱作为社会警示的符号角色始终没有改变。文明的发展和人道的出现,并没有将监狱惩罚的血性与矫正(改造)的强制基本内涵抹去。相反,监狱的存在确实以暴力强制与惩罚救赎为基础。在经历“和谐”等非监狱内质的概念异化侵蚀后,现代中国监狱需要重新、审慎定位,阐明自身的属性,确立适宜的行刑样式,准确、有效行刑。
一、监狱的起源属性与演进分化
监狱起源于部落战争的战俘羁押,以原始的荆棘画地为牢,并圈禁部落内部“德衰”、“乱政”者,劳役并使之转化为奴隶。③马克思在《摩尔<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记载:关于战俘的处理经过了和野蛮期的三个阶段相适宜的三个连贯阶段,野蛮的第一时期——俘虏多处以火刑,第二个时期——作为供献神灵的牺牲,第三个时期——转变为奴隶。关押战俘则成为监狱的肇始。及至夏咎繇为士后,④西汉史游著《急就章》记载:“皋陶造狱,法律存也。”《广韵》曰:“狱,皋陶所造。”彭氏注:“皋陶作狱,其制为圜,象斗,其墙曰圜墙,扉曰圜扉,名曰圜土。”“圜土”纷现,⑤圜土,夏商周监狱通称。郑玄注《周礼·地官·比上》:“圜土者,狱城也。”苦役与酷刑在代天惩罚⑥《诗经·商颂·玄鸟》:“天命率鸟,降而生商。”的原始宗教思想下盛行;商周与春秋,狱治作为暴力镇压工具,囚系、嘉石、圜土更加完备,刑罚更加残酷。虽然西周之后“明德慎刑”①《尚书·周书·吕刑》记载:“非尔为天下作牧?今尔何监?非时伯夷播刑之迪!”告诫“四方司政典狱”以蚩尤为教训,代天牧民,刑罚适中。逐渐开始在狱治中推广,强调教化改造,但其核心依旧是“聚教罢民”,维护阶级统治。纵观夏商周时期的狱治,在其原始性、多样性和苦役性的表象下,则是监狱的镇压原始本性与以惩罚为基准的教化手段的暴力工具本质。
秦汉之后,封建法、儒成为国家统治的文化根基。秦朝以严刑峻法加强统治,两汉以宽缓刑狱系囚恤囚,外儒内法维护阶级统治秩序;②《汉书·周勃》记载,汉开国元勋、丞相周勃被诬入狱,备受凌辱,出狱后感慨:“吾尝将百万军,安知狱吏之贵也。”隋唐盛世,封建狱治走向成熟。鉴于前朝灭亡教训,当政者“重上惠政”、“慎狱恤刑”,讲究宽仁治狱、以威治狱。但在仁政标榜下,监狱设置更加繁多,禁锢更加严酷,“专任刑杀以为威断”,捕亡、断狱更加血腥;宋元时期,狱政高度集权,③《宋史·刑法志》记载,宋徽宗崇宁五年(1106年)颁令:“出令制法,轻重予夺在上。”规定狱吏不执行皇帝御笔手诏为“十恶”之“大不敬”之罪。宋《刑统》、编敕与编例完善了监狱立法,进一步强化了监狱的镇压职能。元朝狱治沿袭蒙古奴隶制旧习,民族歧视、落后与专制,以野蛮方式维护蒙古族特权和统治;④元史·布鲁海牙传》记载,元初,“法制未定,奴有罪者,主得专杀。”《元史·刑法志》记载:“诸主奸奴妻者不坐。”明清时期,封建社会逐渐进入鼎盛时期,狱治主张礼法并用,“情得其真,刑当其罪。”⑤《明会典详谳考》记载:洪武十五年(1383年)十月,命刑部、督察院断事等录囚。太祖谕:“录囚务在情得其真,刑当其罪……”但明朝推崇“刑乱国用重典”⑥《明史·刑法制》记载,朱元璋认为:“奈何胡元以宽而失之,朕收平中国,非猛不可。”“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建文帝)治平世,刑自当轻,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重典治狱,尤其是明朝后期,以厂卫法外酷刑对待反抗者,强化中央君主集权统治。清前期,注意民族融合,在刑罚宽仁的同时也强化文化专制,严刑峻法,冤狱横生。清末,虽然开始了狱治改良,但其目的依旧是为了巩固皇权,延喘旧制。
民国前期,北洋军阀政府以“中华民国之名,行军阀专制之实”,刑律、狱治以维护封建纲常礼教为原则,实行残酷、野蛮和愚昧落后的管理方式,实质是禁锢和镇压民众反抗之阶级工具。[1]国民党政府时期,监狱立法以维护法西斯专制独裁统治为基准,空前强化监狱机构,狱治承接了北洋军阀政府的封建野蛮政策,以集中营为代表,实施法西斯恐怖主义,残酷镇压共产党人和革命志士。
从监狱演进的历史来看,有原始到现代,野蛮到文明的进步过程,但剔除表现看实质,无论在哪一个历史阶段,监狱始终是在维护统治者的统治秩序而发挥作用。在其历史进程中分化出来的文明与进步,则是为狱治服务的附属品。
二、监狱的现代行刑本质属性特征
现代社会是继农业社会(传统社会)和工业社会之后新的社会发展阶段,也称科技社会。社会分化剧烈,社会分工精细,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社会流动性增强,业缘关系取代了血缘和地缘关系而成为人们社会关系的主要形式,法治取代人治成为政治系统运行的基本方式,社会的民主化程度提高,人的思想观念充分更新,竞争意识加强,追求变革成为人们基本的行为或价值取向。[2]在这一背景下,社会公众看待监狱的角度因为个人的知识、阅历和偏好而改变。即使是专职于监狱行刑的监狱警察也对监狱各有定义。监狱的属性在议论纷呈中出现各种版本,中国传统的、西方现代的、法学的、社会学的、甚至人类学的定义呈现“百家争鸣”的景象。梳理各种定义,存在明显的偏失,即忽略了监狱产生的本源及其价值作用:监狱历来都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在不同社会发展时期,对监狱的性质和作用有不同的认识。马克思主义关于监狱性质和作用的学说,是我们认识监狱的基本依据。需要根据社会发展阶段的经济基础水平、阶级运动状况、社会发展秩序与国家治理需求等因素,来厘定监狱的本质属性。
政治性。国家的政治上层建筑主要由国家政权、政治法律等制度以及警察、法庭、监狱、政府等设施组成,国家政权、政治法律等制度需要通过警察、法庭、监狱、政府等设施的运行来实现。其中,核心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对任何阶级来说,政权掌握在谁手里,都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监狱是社会政治结构的基本组成部分,也是维护政权归属的强权机关。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监狱是人民专政的工具,用以镇压敌人、惩罚犯罪、维护革命秩序;1949年新中国建立初期,监狱以镇压反革命,巩固新政权为职责,明确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工作方针;1981年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后,逐步加快监狱法制进程,以刑罚实施来维护国家社会治理秩序,巩固和保障国家政权。监狱的依法运行,进一步强化了其镇压职能和维护社会治理秩序的权威性。因而,政治性是其本质性,是其存在的第一属性。①监狱的法律性,也可称之为监狱的法律属性,是用以固化监狱存在、发展的排他性、合理性的国家及社会组织依据;也是监狱自身运行的流程对照规则和实施手段的强力来源、依据。从根本上说,法律性不是监狱的原始属性,他是为实现监狱政治属性而派生出来的,定义监狱社会地位,规范监狱运行规则,惩罚触犯监狱利益的支援性属性,为监狱的政治属性服务。现代法治社会,强调运用法律手段和方法处理社会问题,监狱法治必然其中。监狱的运行及其规则是法律性的,因此说,监狱是法定的,狱治手段是法治的,但监狱本源依旧是政治的,不可突破法治为政治服务得底线。
惩罚性。刑罚的目的,无论是在一般民众的自然感情中,还是在学院教师的一般理解和教学中,“报应刑无可争辩地占有统治地位”,[3]“而刑罚的唯一的法根据应当是他的符合目的性。”[4]从监狱的历史来看,任何监狱都是国家政权镇压敌对阶级和敌对势力反抗与破坏,惩罚社会反抗者、违法者,维护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的专政工具之一。它以刑罚执行为载体,通过监狱剥夺、限制罪犯人身自由,实施罪罚相当的惩戒,具有严厉的惩罚性。因此,惩罚是刑罚的固有属性,也是监狱存在的天然属性。给予罪犯严厉惩罚,以实现刑罚的目的。惩罚是国家意志通过刑罚来实现的,因而,监狱的惩罚性也即监狱的法律性(刑罚性)的主要反映。它是国家意志维护阶级利益和刑罚维护统治秩序的本能性的体现。失去惩罚的监狱不是监狱。
社会性。在社会文明发展进程中,人们逐渐从国家阶级学说扩展到社会学说领域来更加丰富地挖掘监狱的功能,将监狱作为社会治理的角色机构来看待,认为“现代监狱是社会的监狱,监狱是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是一定社会上层建筑中的重要政法制度和设施,是处在统治地位的阶级和政府为维护社会治理秩序而设立的履行社会治安和刑罚执行的专门机关、人员及其职务行为的总和。”[5]监狱代表国家政府管理社会某个领域,“始终按照国家的意志,行使着调控社会的基本职能,”[6]从而社会管理成为现代监狱罪基本的社会角色特征。同时,罪犯作为自然人,具有稳定的社会性,并不因为罪犯的身份而改变其社会人的自然属性。相反,监狱需要通过刑罚刑罚、思想矫治和劳动技能培育等手段,将罪犯由刑罚的“监禁人”再次复归到“社会人”的角色上。从这个意义上说,监狱、罪犯具有根深蒂固的社会性,因而,可以说社会性监狱行刑原始本性。
政治性是阶级性的反映,惩罚性是法律性的内涵,社会性是人类发展在监狱的链接和延展。政治性的目的通过惩罚性的实施来实现,而政治性与惩罚性的实施为社会性的目标做了可能性的铺垫,社会性的顺利延展又反过来促进了政治性的巩固和发展。
三、现代监狱行刑法律样式分析
监狱固定属于阶级和国家的产物,监狱行刑必然服从于国家政权统治的延展性内涵。这种延展性内涵既包括固定赋予监狱的性质和职能,也包括国家政权在治理社会时阶段性的扩展内容,需要监狱根据国家治理形势和刑事政策的内容,适时变革,以适宜的行刑样式、方法来实现国家刑罚目的。现阶段,阶级斗争虽然已经不是我国的主要矛盾,但国内敌对分子和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以及国外敌对势力存在,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工具之一的监狱仍然是国家政权治理的基本依靠。“在阶级斗争存在的条件下,在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存在的条件下,不可设想国家的专政职能的消亡,不可设想常备军、公安机关、法庭、监狱等等的消亡。”因此,依旧作为国家权力专政机构的现代监狱的基本任务是维护社会基本的法律规范和社会治理秩序,张扬社会正义和符合社会正义的基本道德价值观念。履行现代社会赋予的镇压、威慑、警示和救赎职能是现代监狱的基本任务。
为正确实现现代监狱的基本任务,必须对监狱行刑的状况进行科学评估,在坚持依法、科学、合理、人道和有效原则的基础上,摒弃超出自然规律的想象,遏制奇思妙想的创新,坚持实事求是,遵循司法规则和管理伦理,对监狱的行刑样式作出合理选择。分析目前监狱行刑的现状,总结过去的经验,应当在一般行政司法的基础上,重点强调监狱行刑的刑事惩罚性、罪犯人的发展性和警察执法的从容性。
人道惩罚。监狱是国家的暴力机器,体现其固有的暴力惩罚性是监狱行刑的必然。①现代法治社会,人们通常以私有权力为中心思考和处理人际关系、权益关系。当中国传统的人道、人性惯性思维遇上西方的人权概念时,传统的东西容易被冲毁,于是,权利在瞬时间取代人道并发生变异,强调权利的无限性,而忽视对等的义务、责任对权利的限制性。表现在监狱行刑领域,强调罪犯的权利保护声盖过对罪犯刑罚的刑罚性,于是监狱行刑出现惩罚异化并逐渐衰落的现象。这是现代法治理念在监狱行刑中的不正确体现。监狱行刑必须回归监狱本位,运用现代法治权利与义务对等、刑与罚相当的基本原则,严格依照国家政策和法律,实施监狱行刑。监狱行刑惩罚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剥夺罪犯人身自由、限制罪犯权利和强制罪犯遵守与服从管理;惩罚的目的:使罪犯身心劳累,体会到惩罚带来的痛苦,促使反思自己的行为,逐步改变处世心态,纠正不良习性,消除违法犯罪心理,树立社会责任,遵循社会规则,以保障罪犯在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能依照国家治理秩序和社会运行基本规则行事;惩罚的依据:国家法律、制度和社会道德正义。国家法律、制度是惩罚的必要条件,而社会道德正义则是惩罚的辅助要件,是在惩罚中加以引导的基本社会伦理和基本社会行为规范;惩罚的主要措施:(1)处遇。在监狱分等、罪犯分类的基础上,实施更加科学合理的罪犯处遇类别极差制度。从罪犯享有的日常生活基本权利入手,按照罪犯个体刑罚、服刑表现、现实危险程度等因子,实行严格的处遇极差制度,严格区分和限制罪犯的自由活动、物质供给,强化行政司法管理。(2)劳动。②我国监狱行刑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坚持罪犯劳动的强制性,这是我国刑罚制度与西方国家的差别所在。强制有劳动能力的罪犯从事生产劳动是我国监狱机关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是我国监狱工作制度的基础,奠定了我国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劳动与教育相结合的监狱工作基本路径,在监管、劳动、教育三大工作手段中起着基础性作用。从新中国建立以来的实践来看,强制罪犯劳动是将监狱工作目的与监狱工作手段有机融合在一起,在强制劳动的惩罚中实现了劳动改造的目的。(参见徐勇、周雨臣主编,《罪犯劳动管理学》,金城出版社2003年版,第25—36页。)无论是自愿劳动还是强制劳动,劳动天生具有对人的生理和心理的改造意义。在强制劳动下,罪犯心理的对抗更加剧了劳动对人的痛苦程度。罪犯的劳动,不同于社会一般意义的工人劳动,对罪犯的劳动管理更不能照搬一般社会工厂的劳动管理。罪犯劳动的意义首先是惩罚,其次是技能培训,再次是劳动效益。③罪犯劳动有别于社会一般意义的工人劳动。罪犯劳动被赋予了刑罚惩罚和刑事强制,但罪犯劳动依旧是一种社会化的劳动,劳动创造价值。罪犯劳动的价值反映为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两个方面。在对待罪犯劳动价值上,实践主义者和理论主义者有两个截然相对的论点。实践主义者认为劳动必然创造价值,没有价值的劳动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动,罪犯劳动必须要创制价值,惟其如此,罪犯劳动才会有改造的意义和价值存在;而理论主义者认为,罪犯劳动不应当追求经济价值,罪犯的劳动主要是为了培训罪犯劳动技能。但实践上,罪犯劳动是“一种有效劳动”,“必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参见徐勇、周雨臣主编,《罪犯劳动管理学》,金城出版社2003年版,第40页。)从当下监狱建设和运行的情况来看,罪犯劳动的价值,尤其是经济效益价值依旧十分重要,不仅仅是为了解决罪犯“做吃闲饭”问题(1951年5月10日至15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将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作为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讨论,并通过了《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决议》明确指出:“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工作。”明确了劳动改造罪犯的指导思想和主要措施),更是为了弥补监狱建设和维护罪犯权益的监狱运行经费不足问题。(3)教育。对罪犯实施教育矫正,具有严格的法定性。教育的惩罚意义在于通过形势、政治、法律、人伦知识与现实对比的强制灌输,使罪犯内心产生痛苦和煎熬,促使罪犯在激励的内心挣扎中反省。(4)管理。罪犯狱内活动是一种规范性活动,所有活动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要求罪犯必须无条件服从。因此,罪犯的日常活动具有高度的惩罚性;惩罚的途径:严格依法管理。监狱行刑的惩罚需要严格遵循法治原则,必须严格依照国家现行的法律和刑事制度实施,不得有超越法律、刑事制度的行为;惩罚的底线:人道。现代监狱已经从落后走向先进,从野蛮走向文明。法治是监狱行刑的基本规则。法治的前提是尊重人的基本权益,即尊重人的基本生存与发展权利。监狱人道即是始终尊重罪犯的生存与发展权利。其主要内容是尊重罪犯人格,保障罪犯健康,维护罪犯获得知识、技能的权益。
社会恢复。监狱行刑的最终目的是要将罪犯改造成为无犯罪(再犯罪)思想(或者动机),可以回归社会并能够顺利转化为与社会秩序相适宜的 “社会人”。这个过程即是罪犯的社会恢复(过程),或者也称制为再社会化(过程)。历史上大多数监狱只满足罪犯的羁押与惩罚,只有到了近现代以后,中西方监狱才真正开始注重罪犯的矫正(改造),关注罪犯出狱后的社会生存问题。新中国成立之后,由于一直采用政府统管安置的模式,监狱的关注点也是刑罚过程和狱内的教育,直到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前期,罪犯出狱后的生存与发展问题才逐渐为监狱所重视。本世纪初,随着开放监狱、监狱社会化、行刑社会化等现代狱治概念的传播,监狱与社会的联系进一步加深,监狱行刑资源社会化利用,以及罪犯教育矫正社会化延伸问题得到重视,并开始理论探索和实践突破。但监狱与社会的联系依旧出狱自发阶段,有组织的制度设计仍然凋敝和不力。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情势,社会恢复应当是现代监狱的重点任务和行刑关键。在现代监狱行刑的三大任务中,刑罚执行是过程,教育改造是手段,社会回归(社会恢复)是终结。刑罚执行、教育改造为社会回归作铺垫和服务,只有罪犯真正实现社会恢复,刑罚执行和教育改造的目的才能达到,监狱行刑的人物才能最终完成。结合现代社会运行规律和社会治理秩序要求,监狱行刑中的社会恢复,需要做好罪犯六个方面的教育改造:(1)法治意识。包括法制观念和法治行为。通过刑罚惩罚和教育改造使罪犯认知违法的成本,树立遵守法纪,遵从法治的意识。以法律、制度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这是监狱行刑目标的最低要求。(2)责任意识。包括作为社会人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在诱发犯罪的因素中,缺乏责任意识是大多数罪犯的共同表现。教育罪犯树立责任意识,是监狱行刑的关键。没有责任意识就不可能有成功的教育改造。(3)社会伦理。包括社会道德和社会行为规则意识。应当教会罪犯在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相互关系时应遵循的一般道理和准则,避免行为失范,出现又犯罪。(4)权益意识。是罪犯明确自身享有的权益、自身权益与他人权益之间的关系,享受权益必须建立在能尊重他人权益的前提下,合理处分自身权益。(5)劳动技能。从现有资料来看,在罪犯刑满释放后又犯罪案例中,缺乏生存技能(劳动技能)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培育罪犯一技之长,使之能赖以生存是减少又犯罪的有效手段。监狱培育罪犯劳动技能需要根据社会发展需求和罪犯个体特质来定。(6)健康心理。罪犯健康心理培养的方向是:罪犯个性趋于完善,认知、情绪反应和意志行为处于较为积极状态,能够适应社会环境变化。其中,重点是能保持正常的调控能力,能够控制欲望,在社交、劳动、生活上能与他人保持较好的沟通、配合。
警察豁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系统规定执行豁免制度,但“警察掌握信息的有限性与迅速处置险情的预期存在矛盾并导致警察执法过程中产生误判不可避免”。[7]而且,“目前对警察执法全方位的监督和制度性挤压使执法警察承受巨大的压力,执法保障措施的缺位常令警察不能有效的规范行使职权。”[8]同样,监狱警察执法也面临上述问题的困扰,并带来诸多消极后果。从法治角度来说,警察权是源于宪法和法律法规对警察从事警务活动的法定授权,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对于罪犯,警察权即是国家政权强制。监狱警察执行刑罚和现场管理行为具有执法活动的法定性、强制性和应急性,执法活动具有不可抗拒性。因而。在执法活动中出现法定情形必然导致警察权的强制,以达到执法目的和效果。因此,执法活动具有伤害的高风险性,同时,这种高风险具有不可控性。它既包括对监狱警察自身的伤害和对罪犯的伤害,也包括对身体的伤害和对精神的伤害。如果对执法伤害一律由执法警察来承担,“既不公平也不服国际惯例。”[9]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经验,以及我国部分地方实践探索,①2017年9月1日,福建省泉州监狱与泉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福建省泉州监狱人民警察依法履职保障办法(施行)》,规定监狱警察履职规范和免责标准:免于责任5种,从轻、减轻、免除责任25种,开启了监狱警察执法免责制度探索的先河。2017年11月1日,江苏省公安厅召开“(公安民警)现场执法标准”发布会,规定:对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可能造成的后果和影响,一律有公安机关承担,民警个人不承担责任。从而,确立了“依法履职受保护、按规执法不担责”的导向,在全国公安系统,首开警察执法豁免权。2017年12月15日,时任公安部长赵克志在全国公安机关视频会议上强调:“要切实加强民警执法权益保护,探索建立民警依法履职免责制度,坚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建立监狱警察执法豁免制度十分必要。一定的执法豁免权既可以保障监狱警察合法、正当权益不受侵害,也可以减缓监狱警察执法压力,促进监狱警察更加果断、有效地使用警察权,维护监狱行刑秩序,监狱警察(执法)豁免制度必须直接体现在执法责任追究上,只要监狱警察依法行使权力,非故意侵权行为应当被免除或者减轻责任。制定监狱警察(执法)豁免制度应当充分考量六个问题:(1)刑罚立法的完善性。法制完善不仅是确定职责的前提,也是责任豁免的法律依据。建立监狱警察执法责任豁免制度首先必须有完善的刑事执行法律体系。(2)监狱行刑制度的可靠性。执法责任除了依据刑事法律以外,大多数来源于行刑制度性规定,制度的可靠性决定了责任的稳定性,不确定的责任只能是消除或者强加,无法得到法定豁免。(3)监狱警察岗位、职责的确定性。责任附着于执法岗位,监狱警察执法需要有岗位及岗位职责的支撑,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或者上级另有指令,超越岗位的“执法”不是监狱行刑,也无法取得责任豁免。(4)监狱行刑危机发生的概率性。制定豁免制度前,需要对监狱警察执法状况进行梳理,并做预测性评估,概算可能发生的执法过错行为及其频次,并判断其中可以豁免的情形与几率,尽量科学地确立可以豁免的执法行为与责任条款。做到宽严相济。(5)执法过错追究体制机制的科学、合理性。(6)社会认同性。执法责任豁免的意义并不仅仅限于法律范畴和监狱内部,必然要波及到社会公众,受社会舆论的关注。即,责任豁免既要受制于法,也要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因为,监狱执法也要接受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
四、现代监狱社会角色职能实现的样式结构选择
现代监狱法治为前提,以精细管理为基础,以精准执行为标准,以精益改造为手段,强调警察执法的直接、有效性。将监狱的惩罚威慑融入日常的规范管理之中,在教育改造个别化、精益化中实施罪犯行刑社会化,确保罪犯安全回归并顺利融入社会的可能性和有效性。这是现代社会对监狱作为国家暴力机器和作为社会治理强力机构的角色要求。实现现代家监狱的社会角色职能,需要从监狱顶层设计开始,改革监狱管理体制机制,健全法律规则结构,理顺法律责任关系,确立行刑标准体系,改善监狱行刑环境,实施精准执法,精益改造。目前突出的是要建立现代监狱行刑样式结构,解决传统效益低下的行刑模式。核心内容是法制健全,一个标准,三项分类和依法治监。主要包括五项器物型静态样式和一项法定型能动样式。
刑罚执行法律体系完善。必须着力解决监狱行刑法律依据问题,使监狱行刑各项行为达到有法可依的精准执法状态。其一,加快监狱刑事立法。在宪法、刑法、刑诉法的基础上,筹备制定国家刑事执行法,取代现行的监狱法,作为监狱行刑的专业法,规范监狱行刑的具体事项。其二是制定监狱行刑法律制度,包括国家刑事执行法的实施细则、监狱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规定,作为监狱日常管理的组织活动依据和执行标准。第三是制定监狱组织法。规定监狱设立与撤销、监狱管辖关系、监狱等级分类、监狱等级建设标准、监狱建设构造模式、监狱执法岗位、警察准入标准、警察执法责任、监狱经费等事项,规范监狱建设。
监狱分等。目前,全国监狱建设不论男女、老幼,监房、围墙以牢不可破为基准,设计、投资无限加码,造成全国监狱一样“高”①目前,各种监狱设计你追我赶,起点高,投资大;围墙高,电网厚;技术高,浪费多;要求高,管理乱;成本高,绩效低;制度高,运行差。无论何种监狱,都以安防的牢不可破为首要,布局结构随意性大,功能配套不合理,建设设计与关押、监管、教育改造相容性有待提高。的局面,浪费了大量财力物力;由于罪犯混押,监管与教育改造无法做到个别化、精细化、精准化,大一统的监管与教育改造模式很难适应当下形势的需求;同时,上述两个问题直接导致了警力资源与安防资源的无差别配置,资源臃肿和浪费成为监狱运行的经常现象。监狱分等正是为了解决目前监狱建设标准混乱、罪犯监管与教育改造缺乏针对性、警力资源和安防资源配置混乱这三大难题。监狱分等是在传统的男女分监的基础上,以罪犯犯罪暴力程度为基础,以罪犯现实危险性动态评估为对照标准,将监狱分为不同戒备等级的标准监狱,并按照监狱的戒备等级关押与危险性评估结果相匹配的罪犯。按照监狱等级,配置相当的安防设施,确保监管安全和运行秩序;调配警力,精准配置到各等级监狱、岗位,进一步提高监狱行刑、监管、教育改造的精益化水平。
罪犯分类。与等级监狱相匹配,以罪犯犯罪性质为基础,按照罪犯现实危险性动态评估结果为对照性标准,参考罪犯可改性动态评估结果,将罪犯分别流转、关押到相应等级的监狱中,实施差别化个别矫正。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对监狱在押罪犯进行分管分教研究、试点和推广,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但在九十年代末期,分类工作逐渐销声匿迹,主要是其以罪类为基础标尺的分类在监管、改造上出现一些类群负面关系,影响监管安全和教育改造实效。以罪犯现实危险性动态评估结果为对照性标准的分类,罪犯还是处于混押状态,避免了类群负面关系的出现,更加有利于罪犯改造个别化。同时,也有利于根据押犯的不同结构,配置相应的警力资源。
监狱警察岗位资格准入制度。监狱警察有别于其他公务人员,必须建立相应的准入制度。包括监狱警察身份的准入制度、监狱警察岗位的资格准入制度。监狱警察身份的准入制度即是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狱警察招录制度:(1)资格。设置一般资格条件和岗位资格条件。根据招考岗位的不同设置不同的招录条件。其中,突出政治素养、道德水准和心理素质条件,并以为最后的否决性条件。(2)程序。脱离公务员统一招考的大一统程序,单独设立监狱警察招考程序,根据监狱政治性、专业性特点,设置精准招考程序要件。(3)淘汰。监狱警察招录后需要放置专业院校进行为期不少于六个月的专业训练,非监狱核心专业①指以监狱管理、狱政管理、教育改造为核心的相关专业。毕业人员训练不少以十二个月。专业训练是对新招录监狱警察专业知识的培训和专业思想的培育,更是对其综合素质、能力的考核,淘汰不能适应监狱工作的人员,使招录更加有质量。监狱警察岗位的资格准入制度是在监狱执法岗位分类的基础上,根据每个岗位的具体条件对全体监狱警察的公开招聘。必须坚持凡岗必考的原则,力争把最合适的人用到最合适的岗位之上。监狱警察岗位资格准入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是进行监狱执法岗位分类和监狱警察分类管理。
监狱刑罚执行标准确立。标准是一种规范性。监狱刑罚执行标准是监狱行刑活动的规则和对活动结果的预期值。确定的标准为监狱行刑与监狱警察个体的执法行为提供了导向和对照值。确立监狱刑罚执行标准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当下监狱行刑中参照标的缺失、行为准则失范、考量随意的混乱现象,为监狱警察执法确立依据和裁量参照。监狱刑罚执行标准主要包括刑罚(刑事判决)执行标准、罪犯管理标准(生活居住、处遇等)、教育改造标准、劳动改造标准(劳动态度、能力、技术)、监狱行刑质量(效益)标准(罪犯出监考核标准)。刑罚(刑事判决)执行标准是对法院刑事判决(裁定)书所载明的刑罚执行时应当依据的行为标准和执行绩效考量,保障刑事判决(裁定)的准确执行;罪犯管理标准主要涵盖罪犯的生活、居住、健康以及处遇等方面的权益保障,它为监狱日产管理确立了行为规则;教育改造标准。确立罪犯教育改造的内容体系、教育手段及教育期间、教育改造达到的预期效果等,为教育改造树立规范,促进教育改造的有序化和实践化;劳动改造标准。确立罪犯劳动目标、劳动时间、劳动规范和劳动效益。考核罪犯劳动态度、劳动能力和劳动技术。促进监狱在罪犯劳动项目选择、劳动岗位匹配、劳动效益计算上作出科学、合理的安排;监狱行刑质量(效益)标准。这是作为罪犯刑罚执行完毕,在刑满释放前,对监狱行刑质量作出的最后的考核评价依据,也即罪犯出监考核标准。它主要解决三个问题:刑罚执行过程情况、教育改造绩效情况、监狱行刑质量情况。
从容执法。面对信息碎片化下的社会舆论,监狱行刑需要始终保持坚定的依法执法的信念,信守法律至上的执法理念,时刻依照监狱性质、法律规定淡定、从容执法。②从容是一种理性,是从监狱行刑规律性的更高层面和更高要求来认识和理解监狱工作。当下,我国监狱建设与行刑已经发展到物质保障相对优越,监管安全秩序基本稳定,教育矫正方法与技能相当丰富、娴熟,队伍结构相对合理,警察素养与能力大幅度提高的阶段,监狱工作亟待提升到一个较高的新起点,以图突破并实现质的飞跃。在这个快速发展的阶段,更需要监狱警察自信、理智、娴熟地运用知识和技能,遵循监狱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有条不紊开展各项执法活动,努力实现监狱与社会的同态发展。监狱是暴力的,同时监狱也是法治的;监狱行刑需要社会监督,但监狱也有其特殊性,不能因为监督而放弃其暴力的本质。国家治理强调社会公众和谐、政府服务和人民满意度,都是从社会发展、国家治理的宏观范畴确定的大概念,对现代国家法治有现实的指导意义。但毫无原则地将宏观概念变异、微缩到具有强烈对抗意义的监狱行刑,则不仅曲解了国家治理的正确思想,也直接否决了监狱的暴力本性。坚持从容执法,就是坚持监狱本质,依据国家监狱政策、法令赋予的方法、手段,毫不动摇地开展监狱行刑活动。主要包括:不受干扰,独立执法;接受监督,秉公行刑;依法行事,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