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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式”犯罪的心理分析及预防

2018-01-01秘雨欣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犯罪人犯罪心理

秘雨欣

(四川农业大学 法学院, 四川 雅安 625000)

自2018年5月一空姐在郑州搭乘顺风车遇害后,时隔4个月,浙江乐清一年轻女子坐滴滴顺风车被司机强奸并杀害,令人扼腕。过去四年中,经媒体报道或有关部门处理过的滴滴司机性侵、性骚扰事件,至少已达50起,几乎每月都会发生。这类案件因犯罪分子身份透明、路线透明,辅以发达的互联网数据技术,侦破难度并不大,破案周期短且几乎没有争议。另外,近两年来诸如山东威海“5.09”客车放火案、北京西单大悦城砍人事件等公共场所个人暴力犯罪案件频频发生。这些案件之中,犯罪人有的不计后果,有的不加掩饰不逃跑,极端行为的背后,犯罪人的心理问题引发了人们的关注,其犯罪决策是否完全受制于心理的病态,这种病态心理是否可以得到及时的诊断与治疗,以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一、“自杀式”犯罪的界定

(一)“自杀式”犯罪的定义

所谓“自杀式”犯罪不同于人们通常所认为的“个人恐怖主义”,而是犯罪分子在明知犯罪后果且几乎无逃脱几率的情形下,仍然选择实施恶性犯罪行为的犯罪案件,有的在作案中身亡,有的作案后自杀,有的很快就被绳之以法,相当于自杀。不少人认为这是犯罪分子穷凶极恶、蔑视法律的表现,站在正常人的视角,做出如此行为选择让人难以理解,但是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可以给出较为科学合理的解释。

(二)“自杀式”犯罪的特征

1.犯罪条件便利,犯罪支出少、成功率高

作案目标容易获取,被害人难以反抗——犯罪人有着便利的犯罪条件,而且此类犯罪通常没有任何直接成本,无需精心策划,犯罪支出少、过程简单且成功率高。

2.犯罪人主观恶性大,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

犯罪人对于行为后果有着明确的心理预期,通常选择置人于死地,他们以追求变态的刺激为乐趣而不计后果,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影响十分恶劣。犯罪人的目标是特定人群中的不特定个体,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往往有重复犯罪的倾向,社会危害性很大。

3.案件侦破难度小、周期短

此类案件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没有复杂的人物关系,由于犯罪分子并不会刻意伪装、精心策划,因此警方能够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案件整体侦破难度小,破案周期短,犯罪分子几乎没有逃脱的可能。

二、“自杀式”犯罪的心理分析

谈及人为何会犯罪,不可避免的会遇到一个问题:是否存在天生犯罪人?龙勃罗梭认为犯罪人是一种机体和心理的返祖现象,进而提出一种天生犯罪人理论。弗洛伊德则更侧重心理层面,认为犯罪人是一种倒退到遗传学的心理发展阶段的心理返祖现象。我国著名学者教授、犯罪心理学专家李玫瑾也提出了危险人格一说,认为存在少部分先天犯罪人。但是,在犯罪心理学的各种研究中,基本上不认同犯罪人与非犯罪人在整体上、本质上存在先天区别的观点,更多的是强调导致犯罪的后天心理因素,以及该类因素得以产生的背景,因而人之所以会犯罪,更大程度上是源于其后天心理因素,而这同样会受到家庭、社会、经济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一)异常社会化导致的反社会心理

有学者“否认人性本善或者本恶之说的片面性,认为在人性的深层结构中,存在着一个张力场,同时存在着善恶两极。人的社会化过程,实际上就是人性中两级相互对立、斗争、引诱与反引诱、制约与反制约的过程,在具备一定条件时都可能相互转化。因此不存在天生的犯罪人。”[1]人之所以犯罪更大程度上是由于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出现了问题。有的研究将反社会性作为犯罪人格中的核心成分,认为“犯罪人的反社会性具有以下人格表征:具有错误的信念体系;具有歪曲的需要结构或者需要的满足经常处于挫折状态;自我意识发展欠缺;具有不良的性格特征;不良行为方式或生活方式的习癖化”[2]异常的社会化使得人在心理成长的过程中发生心理扭曲,形成一种反社会心理,进而有了犯罪倾向。

(二)长期压抑的心理本能冲动

由于人生的发展阶段不同,幼年和儿童时期的本能冲动与情感需求如果得不到应有的满足,会以压抑的方式潜伏下来,并在成人之后表现出来。家庭对一个人的重要影响往往就在其中。如果一个人从小生长在动荡的家庭环境中,没有充分感受到家人的关爱与呵护,冷漠、自私、欲望、暴力这些因子就会在内心潜藏下来,形成一种本能的心理冲动,有时人能够意识到,有时是无意识的,但都可以左右人的行为。弗洛伊德认为“无意识罪恶感的增长会使人们成为罪犯,这一发现是令人惊讶的。但这毫无疑问是一个事实。在许多的罪犯身上,特别是在年轻罪犯的身上,人们会发现在犯罪以前存在着非常强大的罪恶感,所以罪恶感不是犯罪的结果,而是它的动机。”[3]‘正常人’成功地压抑住一部分犯罪的本能冲动,将另一部分在社会意义上改造(升华),而对犯罪分子来说,就是这种适应过程失败[4]。

人格动力学的驱力降低理论认为驱力或动力的高低,源于需要的满足程度。当人的需要得不到应有满足时,个体会出现紧张、不适等不平衡状态,并由此产生用行为方式寻求满足以平息不平衡状态并实现内在或外在适应的行为驱力。笔者认为,行为是心理的映射,当犯罪的驱力达到峰值,就会产生相对应的行为,降低驱力以达到自我满足。

(三)现代经济文化环境下的心理病态

在高速发展的互联网经济的大背景下,人们的选择变得越发多元与自由,不少网络业务让毫不相关的陌生人的经济往来更加便捷与自如,比如年轻群体的网贷。但是,大多数网贷却成为变相的高利贷,让无数年轻人深陷其中而铤而走险。时下的“快文化”营造了海市蜃楼般的虚幻繁荣,让日益浮躁的人心难以再踏实沉静下来,病态心理几乎存在于每一个现代人之中,不少人经常感觉到无名的紧张和焦虑,环境在飞速变换,人们的心理却越发的不成熟。国外有一门学科叫“闲暇社会学”,一方面是现代人日益迫近的生活压力,另一方面是面对形形色色的“机遇”却无事可做或三心二意,所以,不少人看似疲于奔命实则内心空虚,这是一种变相的内心闲暇。如果一名成年人总处于“想像着做成某件事”,而事实上又一无所成的时候,他的心理发展就会退缩或停滞,这是一种轻性的心理障碍[5]。

奸杀浙江乐清年轻貌美女子的滴滴顺风车司机钟某就是一个很好的实例。儿时父母外出打工,缺乏家庭关爱与管教,性格孤僻,初中未毕业就辍学步入社会,爱打牌,自从沾染上赌博后频繁网贷,欠下巨额债务。只想追求自由而无法在工厂本分工作,辞职之后游手好闲,屡次找父母要钱还贷、接济生活,后来开上了顺风车,最终犯下滔天罪行。“另一个世界在等我吗”是钟某最后发布的QQ动态,可见他已经准备好了接受法律的严惩。自小形成的性格缺陷以及现实的经济窘境在他的心中形成了强烈的不平衡感,渴望被别人“瞧得起”成为“人上人”的想法长期压抑在心里而无法实现,当这种扭曲的心理欲望到达峰值,犯罪自然就会发生,犯罪的快感可以使其达到心理上的满足,他通过这样一种行为向社会挑战,来证明自己的“成功”。

综上,笔者认为犯罪人的心理因素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历史心理因素,一个是现实心理因素。犯罪的产生是这两方面心理因素的综合作用结果,历史心理因素的累积加之现实心理因素的失衡导致了犯罪的爆发。犯罪人的历史心理因素可以看成自小而逐渐累积形成的反社会心理和长期压抑的心理本能冲动,而现实心理因素则近似于短时间的心理受挫失衡。而现实心理因素往往与犯罪人当下所处的环境密切相关,较容易因社会、经济的影响而产生较大的波动。

三、“自杀式”犯罪的预防措施

通过犯罪心理学的分析,找出这一类犯罪的内在原因,才能够进行有效的预防。李玫瑾教授认为,对于危险人格犯罪应当采取刑事措施进行预防,而对于危险心结犯罪应当采用社会政策进行预防。通常情况下,犯罪群体的多数人其犯罪心理往往源于因生活刺激而引发的一种心理危机现象。当一个人出现心理危机时,可能自识,也可能以回避或自欺的方式,或以一种全然不顾的方式按惯性行事,这种状态就属于心理危机状态。危机心理最容易导致心理创伤并导致其后的危险心结发生。[6]因危险心结而引发的犯罪案件的很多作案形式都带有严重暴力的特点。这是因为危险心结发生的“刺激源”往往不是“无生命的客观物质”,而是社会生活中遇到的“他人”,如因他人的力量强大而带来的心理压力感,因他人的敌视而带来的恐惧感,因他人的不同意志而带来的挫折失败感,因他人的期待带来的焦虑感等,这些压力、恐惧、挫折和焦虑等恰恰是危险心结发生的原因。因此,犯罪人的危险心结发泄对象也多为“人目标”,而且必是置“他人”于死地而后快。他们有的公开作案,也有隐秘作案;有的不仅杀他人,而且还自杀[7]。

因此,笔者认为,具有危险心结的人更容易选择“自杀式”犯罪,而在特定催化剂的作用下更容易被加速反应。这一点用复旦大学汪明亮教授的犯罪化学反应方程式理论可以得到很好解释。犯罪化学反应方程式理论认为,犯罪是由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其中既有人的因素,又有社会的、自然的因素,这些因素在犯罪生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所谓“带菌个体”指的是潜在犯罪人,“致罪因素”是指促使“带菌个体”形成犯罪动机,由潜在犯罪人向危险犯罪人转化的因素,主要包括经济政策失误、性禁忌、政治制度弊端、信仰缺失四个方面。“催化剂”是指加快“带菌个体”和“致罪因素”相互作用速度,从而导致犯罪发生的“导火线”。主要包括:有特定时空因素、社会控制疏漏以及被害人因素三个方面。“控制‘带菌个体’与‘致罪因素’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难以在短时间内见效,而控制‘催化剂’因素则相对容易些,可以在短时间内控制犯罪的效果。具体来说,只要把握了某些类型犯罪易于发生的时空条件,就可以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规避;只要增加成本投入,特别是司法成本投入,硬控制强化也容易实现;对某些高发生率的犯罪,直接通过管理、设计、调整的方式持久有效地改变环境,可以减少犯罪;对于被害人而言,只要提高他们的自我防范意识,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被害的可能性。”[8]因此,通过控制“催化剂”因素,可以在短时间内控制犯罪,从长远上逐步控制“带菌个体”与“致罪因素”,可以最终实现对此类犯罪最全面有效的防控。

(一)刑事政策

对于“自杀式”犯罪的犯罪人来说,更严厉的打击并不能阻止其犯罪,因其并不忌惮最终的刑罚,反倒是“视死如归”。在这种情形下,“严打”的刑事政策作用力是极其有限的。因此,预防此类犯罪需要的是“矫治型”刑事政策,对于初犯,可以通过狱中矫治或者社区矫正,对其进行心理观察和访谈,为他们建立矫治档案,从根源上入手,化解个人特有问题,以达到矫正其行为的效果。同时在他们回归社会后,对他们进行一段时间的跟踪调查。为此,笔者认为可以在监狱或者社区按照矫治人员数量配置相应比例的专业心理矫治师以及观察员。对于再犯,可以视其接受矫治的程度从严从重处罚,积极响应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二)社会政策

社会政策与刑事政策的最主要差别在于,其政策具有对社会活动的协调与管理而非对社会活动结果的审决与处置上。

1.大力发展个人成长教育和适应性教育

人们通常理解的教育是基础教育,基础教育的目的是帮助每个人更好地融入社会活动中,无论文字还是计算,这都是人在社会生活中必不可缺的基本知识,但是,人还有因个性差异带来的职业差别问题,有因地域资源差别带来的产业发展的需要,如何结合个人的天赋特长,通过科研的普及让每个人找到适合自己的生存之道,如成年的职业指导性教育,对于人的生活难题的破解性指导与教育等都可让更多的人受益,从而减少一时的疯狂之举。个人成长教育可以帮助人们更好的认识自身,理解生活,以寻求自身的最好的发展道路。适应性教育可以帮助人们正确面对生活中的挫折与变动,建立起良好的人际关系,帮助人们更好地社会化,更好地融入社会。

2.广泛培养民众的心理咨询意识

当今社会人们重视医疗保健,关注的是身体健康,但是人们的心理健康却未能被给予足够的重视,心理咨询的普及程度与公众接受度都较差,不少人都是因为心理上的障碍而走入魔道,如能在遭遇心理危机时及时通过心理咨询采取治疗措施,消解心理障碍,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如在大学和社区等人员密集的地方,按人口比例建立心理咨询所,如同医疗服务一样,让孤弱的个人得到思路扩展的咨询与服务,得到外人的帮助和依靠,得到第三方的介入和调解。民众可以更好的了解自己的心理状态,理智把控自己的行为,在遭遇困难时可以寻求社会力量的帮助而不是与社会为敌。

3.完善社会救济制度,缩小贫富差距

贫富差距的存在是一个永恒的话题,由于先天条件以及后天努力的差异,加之环境、政策、社会以及诸多可能存在的意外事件的影响,在与他人的比较之中,每个人的心中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不对等感。对于处在社会底层为生活所折磨的群体,社会救济是一个必然的选择,通过再分配使得财富不被少数人掌握而是能真正的涵养社会,逐步缩小贫富差距,进而缓解人与人之间因财富的不均而产生的心理落差,可以起到很好的预防犯罪的作用。

4.加强对信息社会企业的规范与监督

对企业的监督应当包括政府监督、公众监督两个方面。现如今,“互联网+”的理念已经渗透到各行各业之中,其核心就是网络平台的建设,政府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严查漏洞,采取适当的手段干预,尽可能的降低平台的风险,及时将犯罪扼杀在摇篮之中。企业自身也应当明确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反省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滴滴公司为了追求规模和增长,对顺风车几乎没有门槛,其商业模式背离初心,后台客服机械僵化,存在大量不安全因素等。共享经济依托于庞大的参与者群体,每一个参与者都有权利和义务对于自己置身的环境进行监管,例如滴滴司机QQ群中存在大量污言秽语等,参与者及时投诉、建言献策等有助于营造一个健康良好的环境。

5.逐步建立起各行业各领域互通的信任机制

网络平台应当加强参与者的信用审查,或者说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一种互通的信用评价体系,没有信任,就没有共享经济,信誉度较差的人,将会不同程度地丧失共享经济的参与资格,这对于一些恶性犯罪事件将起到很好的预防作用,但是与此同时,将会产生另外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些因为各种因素不断累积而导致的低信用群体,在多方受阻后,是否会强化其反社会性进而引发更严重的犯罪。笔者认为,为了避免此问题的发生,需要在两者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比如尝试一种信任救济制度,由国家建立信誉救济基金,个人可以申请适量的救济金用以填补以往的不良记录,同时在此后的每一次履约行为都将录入信誉救济档案,当满足一定条件时即可恢复其信誉。恢复信誉的难度并不小,因此在这样一个将良好信用当做通行证的社会,会在潜移默化之中督促人们谨慎行事,以此来避免极端情况的发生。

(三)构建以大数据战略为基础的犯罪治理模式

1.运用技术手段甄别管控潜在犯罪人

对于个人极端暴力事件,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研判技术加强对心态失衡、报复性强的重点人员的动态管控和民间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仍是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9]对于这些潜在犯罪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敏感的犯罪易发区域做好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公安机关可以加大警力巡防和部署,及时有效地遏制犯罪。

2.推动网络管理中心建设

全国政法机关应以总结推广浙江枫桥创造的“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传统经验和新时代创新的“网上枫桥经验”为契机,构建以大数据战略为基础的预测、预警、预防的违法犯罪治理模式和以社会稳定为目标的社会矛盾风险综合防控新体系,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犯罪治理新格局和新模式,以筑牢社会和谐稳定新防线和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水平。[10]

(四)提高民众防范意识

安全防范意识是指对不安全因素及潜在危险的预判与辨别能力。[11]无数案例证明,“被害人因素”往往催化着犯罪的发生,如果民众能够增强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危险、保全生命。对于女性来说,避免深夜独自出行,不和异性在敏感的封闭性区域单独相处超过30分钟,另外乘坐网约车坚决不取消订单,出门在外避免与人发生激烈矛盾,遇到异常情况及时和亲人朋友取得有效联系等等,在可能发生犯罪的每一个环节都提高警惕,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另外,提倡网络媒体在把握尺度的前提下对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进行揭露,重点突出警示作用,让民众了解身边真实存在的案例,提供一个交流讨论的良性平台;电视媒体多编排一些安全教育类的节目,邀请安全专家进行访谈,传授自我保护的方法,进而提高民众尤其是青年群体的防范意识以及应急能力。

(五)提供求救便捷方式

一方面,公安机关在犯罪预防中的作用应当重视,每当危急情况发生时,便捷的报警方式可以及时制止犯罪,解救被害人。山东烟台警方已经在全国率先采用视频报警新模式,自上线以来共接警1.8万起,处警效率提高,同时,这种一键报警的方式可以增强对犯罪分子的威慑力,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加强公安机关平台建设,运用技术手段让警民可以无缝对接,例如将滴滴平台与公安系统联网,可以起到很好的犯罪情境预防作用。另一方面,现在手机功能越来越强大,通过智能语音可以实现快速拨号求救、发送智能定位,甚至通过屏幕手势即可实现拨号。虽然大多数情况下通过语音拨号实际操作性并不强,容易被犯罪分子发现并控制,但是多一个选择就多一线生还的可能,然而很多人未开启或者对相关功能并不熟悉,未能充分有效地利用。此外,通过APP例如“怕怕”可以实现亲友之间相互守护,还有人设计出了基于Android系统的可穿戴报警设备,通过智能手环或者电子鞋报警模块和Android APP相互配合及时快速求救,这些都是值得探索的求救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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