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职教师资专业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2018-01-01
(安顺学院特殊教育学院,贵州 安顺561000)
当前我国职业教育的政策文件、理论研究和实践情境中,“产教融合”和“现代学徒制”均为重要主题。《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把“产教融合”列为我国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一个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要求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落实到微观教学领域,便是“推进校企一体化育人”和“强化校企协同育人”[1]。既然是校企一体化协同育人,就不能只靠职业教育教师的单方“育人”,还必须有企业师傅(或称实训教师)的参与和协同合作,由此所培养的人才方能较好地满足产业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技能的供给与需求才能实现较佳匹配。因此,在校企一体化协同育人框架下,育人的师资至少应有两类人员:职业院校教师与企业师傅,二者缺一不可。这两类人员便是本文所探讨的职教师资。职教师资对校企协同育人的质量发挥关键作用。在欧洲,职教师资(职业学校教师和企业实训教师)专业发展问题从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日益受到重视,开展了许多相关改革。文章从宏观视角对欧洲职教师资的专业发展要求与相关支持措施进行简要比较分析,以期获得我国深化产教融合、实施现代学徒制背景下职教师资队伍建设的一些有益启示。
一、欧洲职教师资专业发展的背景因素
在欧洲,虽然各国职业教育发展各有差异,但是依据承担的职责和任务划分,各国职业教育师资基本可确定为两大类型,即职业教育教师和企业实训教师。企业实训教师(trainers in companies)常称为学徒师傅(apprentice tutors)或学徒导师(apprentice mentors)、实践训练导师(practical training instructors),在学徒制或作为学校本位职业教育体系中的企业实习阶段承担重要职责和任务,发挥人才培养(特别是技能训练)的重要功能。[2]
欧洲职教师资专业发展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如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人口、国际化、欧洲一体化等等。以挪威为例,教育和培训属国家公共事务,平等获得优质教育是一个基本政治原则,该原则直接影响到挪威职业教育教师和企业实训教师专业发展的权利获得以及个人选择的自由度;中小型企业占挪威所有企业的99%以上,雇用约61%的劳动力,因此,在挪威中等职业教育和培训领域,学徒制培训常发生于中小型企业(SMEs)[3],且在各利益相关者中具有较高声誉和吸引力,由此,企业实训教师的作用、能力要求就具有了挪威特色。在芬兰,“绿色经济”的理念备受推崇;2006年,芬兰教育部颁布《教育可持续发展》报告,提出要为职业教育教师和工作场所导师在异质工作场景中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4]。21世纪以来,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世界范围内的文化交流与碰撞频繁,“地球村”真实存在于人们的现实与虚拟世界中;新科技革命进程迅猛,技术创新速度超乎人们想象;在教育领域,慕课、翻转课堂等等正在颠覆传统教育理念与教育模式;人口老龄化问题被世界各国提到教育议题中,终身教育理念日益深入人心;欧洲职业教育一体化进程加快。所有这些背景因素均在不同程度上影响欧洲职业教育师资专业发展的要求与措施选择。
在欧洲职业教育领域,无论是在教室、实验室、模拟性学习环境或工作场所,尽职、称职的职业学校教师和企业实训教师是保证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中心)和企业学习质量以及学习与劳动力市场相关性的关键。21世纪以来,为确保职业学校教师和企业实训教师的知识、能力、技能都能达到理想水平,欧盟政策给予了大力支持。近年来,欧盟基金项目成为职业学校教师和企业实训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动力。支持职业教育教师和企业实训教师的多数措施已通过欧盟基金项目启动。一些国家(如比利时、德国、克罗地亚、奥地利、瑞典等)实施国家拨款计划来支持职业学校教师和企业实训教师专业发展,而其他许多国家则充分利用欧盟基金项目[5]。欧盟于2009年5月12日达成《欧洲职业教育与培训策略性合作框架委员会决议》(ET 2020),强调“必须确保高质量教学,为职业学校教师和企业实训教师提供充足的持续专业发展资源,使教学专业成为一个具有吸引力的职业选择”[6]。2011年1月31日,欧委会颁布《布鲁日公报》(Bruges communiqué),邀请欧盟成员国投入资金,改善职业学校教师和企业实训教师的职前教育和继续教育状况,并通过提供灵活的培训供给,发展职业学校教师和实训教师的如下能力:获得适切的整套能力;承担范围更广、责任更多的培训相关任务;应对学习者日益增多的差异性;使用新的学习方法;充分利用新技术等等[7]。2015年6月22日,欧委会颁布的《里加决议》(Riga Conclusions)对该议题再次强调,要求为职教师资专业发展提供系统的途径和机会,各利益相关者间的合作和伙伴关系被看成是提供支持的一个途径[8]。总之,进行欧洲各国职教师资专业发展问题进行比较研究时,不可忽视背景因素;一个国家的职业教育师资专业发展为何选择这种策略、模式和内容,而不选择另一种,往往有其背景方面的原因。换言之,脱离本国具体背景而盲目照搬他国“成功模式”,并非明智之举。
二、欧洲职教师资专业发展要求与相关措施
(一)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要求与相关措施
1.任职资格与职前教育要求
欧洲各国职业教育教学专业人员的资格要求均有严格规定,有的由教育法或职业教育法予以规定(如克罗地亚、拉脱维亚、马耳他、芬兰),或由专门法律来规定(如罗马尼亚)。有些国家构建了职业教育教师专业标准(standards or profession)(如斯洛伐克,英国)。其他国家(如立陶宛、斯洛文尼亚)则在职业培训计划或课程中做专业要求。大多数国家要求高等教育作为教学专业人员的入职标准;有些国家(如捷克共和国、芬兰、法国、冰岛、挪威、葡萄牙、罗马尼亚、西班牙)要求具备硕士学位;有些国家,报考者需要通过专业教师考试或得到一个入职许可证(如克罗地亚、意大利、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9]。
欧盟职前教师教育(initial teacher training)久负盛名,大多数国家均提供高质量的教师教育计划。欧洲的教师职业资格处于欧洲资格框架的5-8级水平。有些国家有专门的职业教育教师教育计划(如丹麦、德国、瑞典)。大多数国家的职前教师教育包含经验丰富的教师指导下的实践。有些国家新手教师在执教第一年接受专家教师的入职指导。对于职业实践学科教师,较低级别资格可用专业经验来补充,如中等职业教育或一流工匠证书(德国、匈牙利、冰岛、拉脱维亚、波兰、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在大多数国家,来自劳动力市场的专业人员可在职业教育领域从教,其聘用和资格要求相当灵活(除非自己要求成为专职教师),有些国家则需要参加教学法培训课程(如克罗地亚、立陶宛、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10]。
2.继续专业发展要求与支持措施
21世纪以来,国际竞争加剧,欧洲新一轮产业革命驱动职业教育持续改革,职教师资继续专业发展(CPD)问题日益受到重视。欧洲多数国家一致认为,新时期下的职业教育教师必须实现持续专业发展,不断更新其知识、技能和能力,以促进职业教育质量和吸引力的稳步提升。有些国家甚至把职业教育教师专业发展列为其国家战略发展重点(如保加利亚、克罗地亚、捷克共和国、拉脱维亚、马耳他、荷兰、挪威、波兰、罗马尼亚等等)。多数国家(特别是已建立完善现代学徒制体系的国家,如芬兰、挪威、英国等)提出,职业教育教师专业发展必须与产业实际和不断变化的劳动力需求同步。有些国家(如捷克共和国、斯洛伐克、芬兰等等)发起项目或设立相关规定(条款)(如奥地利、丹麦、法国、挪威、罗马尼亚等),为职业教育教师在企业工作实习提供有力保障。继续专业发展的要求、规则、条例、监督等在各国之间差异较大。约有半数国家为职业教育教师和企业实训教师的专业发展建立了法律基础。然而,并非所有这些国家都已确定了职业教育教师专业发展的程度标准、持续时间与预期成果。在一些国家,继续专业发展是职业教育教师的权利,并明确写入共同协议中。有些国家还把继续专业发展列为职业教育教师的一项义务(如保加利亚、匈牙利),或作为学校发展和质量保障过程的组成部分(如保加利亚、意大利、波兰、葡萄牙等)。在西班牙和斯洛伐克,参加继续专业发展计划成为教师的重要红利[11]。芬兰在国家层面要求职业教育教师参加工作实习期以促进自身专业发展,并成为职业教育和工作世界之间合作的一个重要元素[12]。
职业学校校长在确保职业教育教师接受继续专业发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在大多数国家,职业学校校长有权决定某教师是否参加或应该接受继续专业发展,但通常由教师个人确定学习需求与未来培训计划,一般需得到校长的批准。在克罗地亚、冰岛、英国的苏格兰,职业教育教师须自己拟定继续专业发展计划。继续专业发展的认定在国家间也有差异。认证的培训课程或计划虽被视为继续专业发展,然而,并不承认教学或培训同时所获得的能力。有些国家认可“自我学习”是继续专业发展的一种形式(如瑞典),也可包括教师独立获得的培训课程学习。有些国家,教师在企业接受继续专业发展(如爱沙尼亚、斯洛文尼亚、芬兰),而其他一些国家(如捷克共和国、德国、拉脱维亚、英格兰)已经开发了教师专业发展和交流成功实践的数字环境。荷兰为职业教育教师量身定制继续专业发展课程计划。提供职业教育教师继续专业发展计划的机构类型取决于所在国家教育与培训体系的组织情况,职业教育教师继续专业发展内容通常是供给驱动型的,且多数国家对继续专业发展没有进行监督和评估[13]。
(二)企业实训教师专业发展要求与支持措施
在欧洲多数国家的产业政策与职业教育政策文件,以及欧盟职业教育发展和产业经济发展相关的一些政府会议、学术论坛与正式发布的相关文献上,“技能需求与供给的匹配”、“工作本位学习(WBL)”、“学徒制”、“利益相关者”、“社会伙伴”等等成为高频词语,由此,一个特殊群体成为亮眼角色,此即“企业实训教师”。在学生工作本位学习、教师在岗学习以及职业技能的培养、鉴定和考试等方面,特别是在发展现代学徒制的背景下,企业实训教师的主体功能凸显。在欧洲职业培训发展中心(CEFEFOP)2009年9月发布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专业人员能力标准指南》中,企业实训教师与职业学校的校长和教师等处于同等地位,受到同等重视[14]。在欧洲,企业实训教师被视为职业教育质量的一个重要保证;因此,企业拥有实训教师是其获得工作场所学习环境资格的一个前提条件。约半数的欧洲国家要求配备企业实训教师,这些国家,多数拥有完善的学徒制体系,且重点转向企业实训教师的能力问题,同时在其职业教育体系中(重新)建立或加强各种形式的工作本位学习。企业实训教师的能力要求包括从职业资格结合个人良好履历,到职业资格结合多年的专业经验和教学法培训不等[15]。
在前述的欧洲《职业教育和培训专业人员能力标准指南》中,与职业教育和培训专业人员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的功能相适应,欧洲企业实训教师能力标准的活动领域与能力维度的划分与职业学校校长和教师基本一致,即欧洲企业实训教师的活动领域与能力要求涵盖四大方面,即管理、培训、发展与质量保证、工作关系网构建[16]。近年来,在欧洲具有全职实训教师的较大企业,实训教师的监督功能退居次要地位,而执行任务所需的主要能力为项目管理能力、组织能力等。企业实训教师常需承担个人指导的角色,发挥指导、支持和顾问的功能,实训教师必须与专业领域保持密切联系,以便能跟上不断更新的专业领域发展趋势,并能把这些发展纳入培训课程中[17]。2012-2014年间,欧委会和欧洲职业培训发展中心协调建立一个关于职业教育领域实训教师专业发展专题的工作组,开发了一套实训教师专业发展的指导原则[18]。当然,这些标准和原则是建议性的,欧洲多数国家对企业实训教师接受继续专业发展并没有硬性要求,通常更多强调实训教师在入职前需满足始业要求(initial requirements)。
三、启示
当前我国正在实施《中国制造2025》、“一带一路”,同时面临产业行业深刻变革、技能需求持续变化、国际竞争日益剧烈等诸多形势,在此背景下职业教育深化产教融合、实施现代学徒制,必须高度重视师资队伍建设问题。欧洲的经验表明,职教师资队伍建设的核心是职教师资专业发展问题,建议采取如下举措。
(一)动态把握职教师资专业发展需求
劳动力市场人才需求是职业教育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依据。产业领域技能需求的持续变化,要求职业教育的技能型人才供给也随之变化。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较大程度上依赖于高质量的职教师资队伍。当前,产业变化所带来的人才培养要求的变化,必然会影响到职教师资需求(如师资类型的重新界定、各类型师资人员的专业分布和能力要求等等)的变化。同时,在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背景下,有必要从“产”、“教”双方在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过程中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进行分析,清晰界定职业教育教师和企业实训教师(企业师傅)的各自功能,在深入调研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对其做本真的解读。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生存和发展的背景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必须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发展趋势、产业行业变革态势、劳动力市场需求变化等等做深入调研与科学预测,并汇聚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这个焦点,动态把握职教师资专业发展需求,以此作为制定和实施职教师资专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参照。
(二)实施职教师资专业发展国家战略
分析欧洲一些职业教育发达国家(如德国、芬兰、挪威、瑞典等等)的职教师资专业发展需求与相关措施,可以发现,这些国家职业教育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国家层面重视师资专业发展问题,制定和实施专业发展国家战略,如:充分利用欧盟基金项目,以此驱动职业学校教师和企业实训教师专业发展;在异质工作场景中为职业教育教师和企业实训教师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继续教育机会;借助欧盟的政策支持,确保职业学校教师和企业实训教师的知识、能力、技能均达到理想水平;实施国家专门拨款计划,以此支持职业学校教师和企业实训教师的专业发展;等等。借鉴欧洲的经验,建议首先把职教师资专业发展议题列为国家职业教育战略发展重点,给予充分的资金保障;其次,重视提升职业学校教师和企业实训教师的待遇和社会地位,为其提供充分的持续专业发展资源,通畅其专业发展路径,使职业教育教学和企业培训专业成为一个具有吸引力的职业选择;最后是基于动态变化的产业需求,全面构建并动态更新各类职教师资的能力标准,并提供专业发展相关指南或建议。总之,职教师资专业发展必须与产业实际和不断变化的劳动力需求同步,以此为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提供可持续发展的师资保障。
(三)国家层面建立企业实训教师制度
“产教融合”的核心是“产”(产业)与“教”(教育)的“同步对接”与“一体化”。它不是要产生一种新事物,更多强调的是要建立一种“教育”与“产业”深度合作的常态化制度与机制。当前,在我国职业教育深化产教融合、实施现代学徒制、强化校企一体化协同育人的背景下,企业实训教师(或称企业师傅)的主体功能凸显。借鉴欧洲的经验,建议重视企业实训教师(企业师傅)队伍建设的问题,在国家层面建立企业实训教师(企业师傅)制度,并以此作为行业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的重要契机和“瓶颈”突破口。为企业实训教师专业发展建立法律基础,并规定继续专业发展是企业实训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写入学校、企业、企业实训教师共同签订的三方协议中,同时把继续专业发展作为产教融合质量保障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企业实训教师量身定制继续专业发展课程规划,增强企业实训教师多方面能力,最终为提升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提供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