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皖江流域亩产水平与种植结构
2018-01-01吕君丽陈恩虎胡茂胜
吕君丽,陈恩虎,胡茂胜
(巢湖学院旅游管理学院,安徽巢湖238024)
粮食的产量和种植结构与产粮地所处的自然地理条件、技术水平(水利、耕作技术水平、经营管理等)以及气候等因索是分不开的,尤其是气候灾荒因素对农业的影响最难控制。除此之外,也有一些人为因素,如田亩的折算等。研究明清时期皖江流域的亩产水平和种植结构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抛开气候灾荒因素不说,科学的统计所需的大量系统的数字资料残缺不全且不成体系,很难进行系统的对比。明清皖江流域有详实数据的文献记载少,尤其是关于灾荒的记载大都比较模糊,丰年表述是“人给家足,户有余粮”,灾年就是“饥”“大饥”“人相食”等描述性的词句。再加上各地亩积或量器衡器方面存在差异,极难做到精确划一,分别换算也难免存在误差①。所以,研究明清时期皖江流域的粮食单位面积产量,研判粮食亩产的变化趋势,受到的干扰因素很多。不过,明清时代距现代不远,那个时代许多的耕种技术、农作物、田亩计算至今尚有遗存,甚至仍在使用。因此,从农业经济史的角度看,我们能够通过梳理现有历史文献大致推断出当时的粮食产量和农业产品种植结构。
一、影响亩产水平和种植结构的因素
(一)自然地理条件
皖江流域的自然地理条件决定了皖江一地农业生产的类型、结构、作物分布与经营方式。皖江流域属亚热带湿润气候区,四季分明、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平原、山地、丘陵兼备,以长江水系为主导,周围散布着大大小小的河湖沟汊,草洲滩地连片,池沼稻田相间,物种丰富,非常适宜生物的繁衍生息。水网密布,使得皖江流域水田所占比重较大,沿江圩田土质肥沃,粮食作物种植稻谷占绝对优势。明清皖江流域由于人口的逐渐增加,后期山地高产作物的开始引进并推广种植,如豆类、玉米、番薯、茶叶等,作物品种趋于多样化,有利于食物结构的改良。皖江处南北交汇之地,先进的农业技术很容易传入并得到推广,水资源不仅使良田得以灌溉,生产得以发展,也为通航运漕带来极大便利。皖江贸易市场多以水道相连,大小水系为沿岸增添了经济活力。许多口岸应时而生,尤其是清代中后期,形成了众多繁盛港埠和市镇,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带动农作物的生产与交易。
(二)农业技术水平
1.水利灌溉技术
水利技术是衡量农业技术水平的重要标准。皖江流域水旱灾害频繁发生,治水成为明、清地方官民的重大课题和难题。皖江流域的治水活动,经历了长期实践,至明清时期,人们对于皖江流域的地形特点、成灾原因以及如何治理,总结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一套针对不同类型的地理环境的治理方法,如可根据皖江地区不同的自然地理条件,修筑塘坝,蓄水灌溉;建渠排水,筑圩抗洪;开河导航,以通舟楫,可谓因地制宜。这些治水之举不仅保证了稻作区的用水,更对丘陵山地作物的用水起到了关键作用,使皖江流域的作物种植面积扩大,单位面积产量提高,有力保障了农业生产正常进行。明清政府官员对农田水利建设非常重视,设专职水利人员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维修,委派重臣主持兴建大型水利工程,列入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内容。明太祖朱元璋曾下诏:“凡陂塘湖堰可潴蓄以备旱熯宣洩以防霖潦者,皆宜因其地势修治之。”[1]“有清首重治河”[2],从顺治帝开始建置河政体制的步伐。明清时期,“官督民修”在农田水利建设经营中得到普遍实行,地方绅衿亲自出任圩长、堰长、堤董、渠长,直接主持农田水利工程、经营,形成了上上下下都重视农田水利建设传统,大大小小的水利工程得以建成并得到有效利用。
2.耕作技术
明清时期皖江流域的农业耕作技术汇集南北,集历代之大成,达到封建社会的顶峰,在农时把控、施肥灌溉、除稗杀虫等各个方面都总结了丰富的经验。可针对不同的土壤进行耕作,出现水旱轮作和套作技术,以提高土壤肥力和土地利用率。在施肥养地技术方面,明清皖江流域所用的肥料主要有粪肥、青肥、火肥、枯饼等,针对不同的土质、作物品种和生长期进行施肥,甚至还采用了绿肥及河泥。安徽怀宁县“草,湖陂生者,三四月农人采以粪田,山陂生者,八九月刈取为来春烧畬之用。……近来又有红花草,粪田极肥。其种来自江南,每升撒种,可粪田一斗。”[3]110康熙《当涂县志》记载,沿湖地方农民取草肥田“沿湖称沃壤焉”[4]。芜湖县“自池塘及运河中掘取沃泥以为肥料,斯则土壤最大改良之一道也”[5]。农具种类齐全,从耕地播种到收获运输都配有不同的农具。农具是农夫劳动的媒介,明清皖江流域的各种农具构成了一个农业技术体系。而农业技术体系,在一切农夫之间,成立了农业生产关系的体系[6]。
3.经营管理水平
明清皖江流域人民在生产实践中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农业耕作技术,在经营管理水平上达到前近代社会的最高峰。明清皖江流域的耕作经验,已经有了集约利用土地、水、肥料等农业资源的意识,不管是轮作、套作、间作等土地耕作技术,还是稻田养鱼、稻田养鸭,利用鸭子吃虫子等,都是尽量合理有效地配置各种农业资源;而各种养地技术更是凸显出皖江人民对于土地的珍视,栽树造林更是体现出皖江人民的可持续发展观,对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性的认识。
(三)影响亩产水平和种植结构的其他因素
明清时期影响皖江流域亩产水平和种植结构的因素除受到自然地理、气候灾荒和生产水平等的影响外,也应考虑田亩折算的差异。折亩制宋元就有,本意更多是根据土地肥沃程度不同,用以调剂赋役之意,明清盛行,且在“万历年间已几乎普遍实行,……安徽全省各县几乎没有例外地都已折亩。”[7]338
明清皖江一带统计分标准亩制(官方)和地方亩制(田亩折算,又叫折亩制)。官方的标准亩制,按平方步来计算:5尺为1步(清代改步曰弓),240平分步为1亩,实则各地的亩制算法差异极大,“除了尺、步已各有大小之分这一点不谈外。或则以360步(按即1亩5分),或720步(即3亩),或1200步(即5亩)为1亩;甚至有用8亩以上折合为1亩的情形。因此,当时人把这些亩数都称作“大亩”,以别于法定的240步为一亩的“小亩”。州县编造黄册,便用经过折合后的数字(即大亩)上报“朝廷”,但向民间征收赋役则仍用小亩(地方亩制)来计算。所以填报给朝廷的亩数是远低于实际的亩数的[7]338,528。地方执行的田亩折算制,各地差异极大,计量单位非常复杂,后来便成为地方官吏、里胥舞弊营私的方便法门了,明清两代时人有“人得以[任]意长短广狭其间”的感喟。“粮册所揭之亩,乃系折合而成,大小殊不一致,小或二三亩折为一亩,大或十余亩为一亩,亦称折亩。”[8]县与县间,甚至一县之内亦有差异,换算困难,误差频出。
明清皖江流域的步亩计算方式在民国期间仍在延续使用,标准差异很大,有鲁班尺、普通尺、木尺、弓步尺、旧制尺、裁尺、市尺、尺等不同测量工具,造成每亩合市亩数差异多变,在0.890 6和1.35 375之间都有。
除了步亩计量单位存在较大差异,皖江流域还有其他的单位计量法,各县单位名称不同,有种、担、石、石斗、升合、实秧、实种等。地亩的单位求法也不同,巢县是“以所需种量求得之”,每斗1亩。太湖是以担折亩,每担折田6亩,折地3亩,田每亩240弓,地为480弓。滁县竟还是“估计”计算得出。即使一地之内,差异都很大,如潜山“西北乡每担4亩,东南乡每担3亩6分及3亩3分”,合肥、庐江亦是如此。除此之外,还有“根据个人经验约计田亩大小”和“以声计积”者[9],随意性都很大,这都造成明清皖江流域的地亩面积和亩产水平的难以估算。
因为土地本身复杂多样,肥瘠不同,用途不同,产量不同,历史成因不同,所有权不同,光“田”就有田、滩田、老荒田、牧马场地田、安宁场地田、芦田、高弓田、低弓田等,“地”又有:地、滩地、老荒地、芦地、次芦地、密芦地、稀芦地、沙地、基地、黑地、湖地、黄地、黄黑地等,再加上测量工具和测量单位的复杂性造成统一换算的困难,这些都造成明清皖江流域的耕地面积和亩产水平的难以准确估算。
二、明清时期皖江流域的粮食亩产水平
明清时期皖江流域粮食的亩产量,文献记载不多且杂乱。土壤质量造成的收成差异显而易见,以和县不同等级的甲乙丙三类土壤为例,在各类型农作物的亩产量上对比鲜明,甲区一般最多,乙区次之,丁区更次之。除了黄豆和棉花例外,有数字对比的作物产量,诸如小麦、大麦、油菜、春季稻等,甲区都高于乙区和丁区;夏季水稻对比更为鲜明,甲区:乙区:丁区=621斤:428斤:374斤。另外,粮食亩产还受耕作水平、折算单位的影响,还要考虑气候等原因造成的不同年成的亩产水平差异。
除了明确记载产量的文献,还可从额租入手,结合额租占比(皖江流域各地的额租占比较为固定)进行推断。方志记载了一些学田租额,可以作为我们分析的材料。康熙《含山县志》记载有学田16亩,可收租二十五石(亩产25÷16×2=1.25石)[10]。光绪《续修庐州府志》记载:合肥南乡花园地方学田一庄,田弓十四石八斗七升五合,每年田租四十五石(亩产45÷(14.875×4)×2=1.51石,南乡1石种4亩)。从以上的学田租额统计可以看出,皖江流域各县的亩产量基本在在二石左右,大约三百市斤/市亩。当然区域内也有差异性(肥沃田地亩产三四石,贫瘠土地亩产一石左右)。
作为鱼米之乡,明清皖江流域水稻的产量最受关注。据珀金斯、吴慧和史志宏等学者的研究,明清时期水稻的产量一季平均“亩产二石或二石多”[11]236,随着耕作技术的提升,产量随时代发展有一定提升。加上麦豆连种,可达到三石,双季稻为3.3石,但种一季稻不到3石(平均2.72石)。吴氏又推算,当时单季晚稻占全国水稻种植面积的72.6%,双季稻的比例是3%,稻与豆麦复种占24.4%,合算结果,水稻平均亩产为2.695石,合今制3.03石,或367市斤/市亩[11]236。清末民初,无为县圩田每亩平均产四石,亦有多达六七石的,而“山田则以土味较瘠,年产每亩不过二石左右”[12]。总的说来,平原地区亩产较高,山地丘陵地区亩产较低。根据1919年安徽省60县经济调查,皖江水稻种植面积达1 133.04万亩,水稻产量达1 872.25万石,麦种植面积为271.34万亩,麦类产量达366.1万石[13],平均每亩产约水稻1.95石,平均每亩产麦类约1.473石。因此,推算亩产量普遍在二石左右大致符合历史实际,这个亩产量与1919年的《安徽省六十县产业调查简表》统计数字也较为吻合。
三、明清时期皖江流域的作物种植结构
以种稻为主,辅以麦稻轮作、油稻轮作和稻棉轮作。皖江流域是传统的鱼米之乡,历史上皖江流域种植水稻多为一年一熟,主要种植单季稻,少数种两季稻,由于土、肥、水、种等生产条件的限制,早、中、晚稻“三稻”的种植比例,中稻占80%,早、晚稻各占10%。圩田水稻前茬多是冬闲田,辅以麦稻轮作和油稻轮作等,至迟在明清时期,皖江流域也普遍实行各种套种技术,如稻豆套种、稻肥套种、麦豆套种等。稻棉轮作更早,明代就在整个长江流域定型。
清代乾隆以后,玉米和番薯逐渐推广。玉米和番薯都属高产作物,耐旱耐涝,性喜沙土,最适宜于山区种植。自明代中叶相继传入中国后,到康熙晚期,虽然已遍及南北各省,但是除了少数地区以外,还没有受到人们更多的重视,在各地农村中,无论就种植的面积或总产量,都远落在其他粮食作物的后面。乾隆后期“延山曼谷”皆种植玉米,并被山区农民“持为终岁之粮”的安徽霍山县,康雍之际,只不过“民家惟菜圃间偶种一二以娱孩稚”[14]。随着大批流民进入山区垦荒耕作,玉米大量地被引种并推广开来。安徽旌德县,“种苞芦者都系……池州、安庆等府流民租山赁种”[15]。番薯的大规模推广也在乾隆年间,情况类似玉米。由于玉米、番薯被大量引种推广,一些不适宜种植稻麦等作物的山区、沙地得到开发利用,乾隆以后更使玉米等作物广泛传布,在不少山区已排挤稻、麦、粟、粱等传统食粮,成为人们的主要农作物了。
棉花是重要的农业收入,清中期后提倡植棉及美棉的传播。安徽产棉区域,“以宁国……和州等处为最,岁收或三千余石,或四十余万斤不等;……怀宁、望江、东流、贵池次之,太湖、太和、建德、繁昌又次之。棉盛白籽黑籽二种。……种法……均系土法,不种美棉。”[16]421“1908至1910年间,安徽宁国、定远、涡阳、和州棉花年产量3000+石(系每一州县产额,合40余万斤)”[16]418。怀宁县,“多精纺织,虽浴种采药,此户不废,而所重惟布。木棉之出,盛于望,聚于石碑,流于江镇,高河铺。大率四斤木棉,可取一斤花,三斤花可纺一匹布。布有美恶不等。……清光绪末,棉花减收,出布渐少,乡人衣着,大半仰给于洋纱布也。”[3]415可见,清中后期虽然政府提倡种植棉花,但在外国资本主义入侵下,洋布洋纱倾销中国,给棉花的推广种植造成很大冲击。
提倡蚕桑及湖桑的种植。宁国、池州、太平等地养蚕缫丝补贴家用的现象在明代就有,甚至成为明代洪武、弘治、万历三朝输纳区域分配区之一。清代光绪年间,政府大力提倡种植,民间官绅也积极配合。芜湖设课桑局,并多辟地段,推广种桑,“并于河南岸南寺沟、北岸枣树园两处空隙之地,多种桑条,以便农氏来局领种,实为兴利要务,闾阎莫不称便。”[16]884-885怀宁在清光绪以前,养蚕的人家并不多,清光绪间,“省长官创设桑园,由江浙送桑秧栽于城之东郊,使人习养蚕缫丝诸法,并迭经出示劝导,风气渐开。”在怀宁的白麟坂、戴家店、江家嘴等处,不下数十家以养蚕为业,“得丝数百两或百余两不等”[3]5。安庆“素不知蚕桑之利。往岁彭大令赴湖州购买桑秧数万株,合众集股,设课桑园于五里庙之东偏,又雇熟于植桑者栽培浇灌。现已成林,各处乡民颇知观感。”[16]884石埭“山多田少。田禾以外,以蚕桑最为先务。丝由本县自行捐廉购到湖桑五万株,不取民间分文,分给里乡一万四千株,外乡三万六干株,发由各该都董转给领户。”[16]885太平天国以后,滁州“养蚕颇多,每年可出茧四千斤。”[16]429
麻类的种植。怀宁县,宣统年间,“麻有黄麻、苧麻、白麻、柳叶麻。黄麻须种,不若苧麻宿根在地,至春自生,每岁三刈,获利甚速。朱家凉亭及白麟坂有之。白麻、柳叶麻,较黄白麻楷稍矮,亦待种而后收,洲圩种者颇多。”[16]423
花生的种植。落花生宜沙地。怀宁县道光以来,洪水泛溢,田地沙化,“蔬菽不生,惟宜种此。”“共利虽簿”,但“落花结实,或挖或篩,为酒馆茶肆中所不可缺之品。亦可以之榨油,每斤可值钱四五十文。”[16]435亦能帮补家用。
烟叶的种植获利较大,“其值视他产为高,农民一亩烟之获利,厚于一亩田。人之耽烟者,视为日用不可缺之物。岁六七月,扬州烟贾大至,洪家铺、江镇、牙行填满,货镪辐辏,其利几与米盐等”[16]438。在安庆、滁州、和州均有种植,如怀宁县“自独秀山至东西冶塘、江镇所产尤多,惟香炉冲、蔡家坂最良。”[16]442全椒“各处多种鸦片,原湿龙麟,弥望皆罂粟花,嫣红夺目。小户人家均种一二亩二三亩不等”,也是因为“咸谓利多于禾。”[16]460烟叶的种植不仅使人民面如膏肓,也使土地贫瘠。清政府看到危害,下达了禁种令。“限自光绪三十四年下半年起,全行禁种。”[16]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