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入增值税新时代
2017-12-29晨曦
晨曦
近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简称《决定》),决定全面取消营业税,调整完善增值税征税范围。
这意味着在我国实施了60多年的营业税正式“退休”,增值税时代已经到来。
营业税正式“退休”
从2012年在上海开始试点,到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推开试点,再到2017年10月30日在全国全面铺开,营改增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减税效应持续显现,对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税收法治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营改增试点以来,目前已累计减少企业税负1.7万亿元,而且有效扩大了税基,2017年四大行业试点纳税人月均增加14万户。
营改增是近年来我国实施的减税规模最大的改革措施,也是本届政府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
10月底,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指出,此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结构矛盾凸显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财政收入也出现增速下滑势头。但政府没有选择加大征税力度,而是“放水养鱼”,通过扩大营改增范围和试点,进一步推进减税力度。
对于增值税立法,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冯俏彬认为,增值税目前是我国最大的税种,其立法工作正如期进行,属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营改增和增值税立法对于我国优化营商环境意义重大。
营改增带来“福利”
《决定》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修改主要在于将实行营改增的纳税人,即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明确规定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中相应增加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税率,并根据已实施的简并增值税税率改革将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天然气、图书、饲料等货物的税率由13%调整为11%。
记者注意到,自今年7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已经取消13%这一档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目的是为了将营改增试点主要成果法定化,并没有增加新的政策。《决定》施行后,现行的有关营改增的过渡性政策将继续执行。
其实,2016年5月1日,在全国营改增还处于试点阶段时,山东就已经落地开始实施了。
据山东省国税局初步测算,2016年,山东有2700多户纳税人受惠,减税约8.28亿元,其中商品混凝土行业减税效果最明显,减税约2.39亿元。
营改增带来哪些“福利”呢?济南市房产交易大厅开具出了一张税额为19047元的增值税发票。对购房者张桂艳来说,最大的实惠就是少缴了1000多元的税。
在槐荫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拿到增值税发票的济南市民张辉丽说:“有了这张税票,自己租出去的房屋可以让承租企业更安心踏实。”今年,她将自己的一套个人住房租赁给一家互联网企业。为实现报销冲抵成本,对方要求张辉丽开具发票。在这张税票上,纳税额为零。张辉丽说,自己享受“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2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减免优惠政策。
这一张张增值税税票,让更多人享受到了营改增带来的“福利”。
国际上其他采用增值税的国家税率档次一般为一至两档,目前学术界对增值税基本税率也有不少探讨。从研究角度来看,大部分学者认为增值税在简并税率档次和下调税率方面还有空间。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认为,目前服务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6%和11%,工商业适用17%的税率,从降低制造业增值税税负来看,降低17%增值税税率是一个可选项,可能是未来的趋势。
链接
建国以来营业税的发展大事记
1950年12月19日
政务院发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
条例明确,凡在本国境内之工商营利事业,不分公营、私营、公私合营或合作事业,应于营业行为所在地缴纳工商业税。公营企业应纳之工商业税,其营业额部分,就地缴纳营业税。
1958年9月13日
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
草案明确,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一切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货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都是工商统一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工商统一税。
1984年9月18日
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
草案明确,自1984年10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其他各种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缴纳营业税。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有经营业务的,也是纳税人,都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营业税。
1993年12月13日
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
暂行条例明确,自1994年9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营业税。
2008年11月10日
国务院发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
暂行条例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2011年11月16日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
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
国务院将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2013年8月1日
营改增试点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2014年1月1日
將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2016年3月18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
2017年10月30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实施60多年的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