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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

2017-12-27张梦林王豆豆

西部论丛 2017年9期
关键词: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

张梦林 王豆豆

摘 要: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等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与金融业之间的融合更加深入。互联网企业借助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网络金融产品销售等业务迅速融入金融业,其规模和影响不断扩大。互联网金融产品拓宽了居民投资渠道,提高了金融服务的灵活性、便利性,然而也给宏观金融管理和金融风险防范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主要探讨互联网金融所产生的风险及挑战,以及对相关金融监管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风险 金融监管

互联网金融是指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融资模式。互联网金融包括三种基本的企业组织形式:网络小贷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以及金融中介公司。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向传统金融业渗透,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然而,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在带给中国传统金融业巨大冲击的同时,自身也暴露出较多的风险。作为新兴行业,目前的法律体系尚未出台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如何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金融监管,降低金融风险,是未来需要面对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一)替换现有金融机构的部分功能,倒逼金融机构加快创新步伐

互联网金融对银行类金融机构最大的影响是支付功能和居民理财服务的部分替换。互联网金融首先替换的是银行活期存款,导致银行活期存款的减少,进而导致银行利差收益减少;其次是“普惠金融”的创新直接弥补了银行理财产品起点高的缺陷,使更多的企业和个人享受到低廉、便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利于金融深化和市场效率的提高。互联网金融凭借技术优势和客户优势,对传统金融体系发挥着“鲶鱼效应”,倒逼各类金融机构加快创新步伐,完善服务,提升市场化程度。

(二)优化或重构现有金融业务流程

利用数据挖掘和信息流优势,互联网金融极大地优化和重构现有的金融业务流程,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多样化产品和服务。如网上信贷业务的出现,解决了传统信贷模式下对小型及微型客户贷款所面临的较高的运营费用问题,通过网上信贷直接衔接了银行传统金融模式下所无法覆盖的小型、微型客户。

(三)创新金融业务模式

借助社交网络、网上贷款、电子货币等形式,互联网金融通过虚拟的信用平台,创新传统的金融中介甚至货币发行体系,实现基于互联网的创新金融生态圈的重构。

二、互联网金融暴露的风险和问题

互联网金融除传统金融所具有的风险外,还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和问题: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互联网金融依靠互联网进行数据的传递、存储、处理和使用,有可能面临因设备问题和人为问题带来的信息泄露、網络诈骗等问题。目前互联网理财产品存在风险提示不充分、收益与预期存在较大差异等问题,互联网网贷平台跑路、网上木马病毒盗取消费者网银资金事件也时有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然而,由于互联网金融维权环节多、举证难,往往难以及时找到侵权人,导致互联网金融维权成本高。

(二)流动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受到投资者的青睐,不仅仅因为其高额的投资回报率,更因为其具有良好的流动性。资金实现T+0的及时赎回,使互联网基金真正成为和银行活期相媲美的现金管理工具。然而,互联网金融机构缺乏相对应的应对流动性风险的机制与资金,同时央行不是其“最后贷款人”,如果市场意识到互联网基金投资的资产有信用风险,大批的投资者就会集中赎回,而互联网金融机构有限的余额准备金是不可能抵挡如此大规模的赎回,从而造成流动性风险。

(三)业务风险

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在电子信息构成的虚拟世界中进行,因此很难确认交易对手身份、造成信息不对称等,增加了业务风险和管理风险。不法分子有可能利用互联网金融高效便捷的金融产品、虚拟的交易方式,为洗钱、非法集资等不法活动提供便利。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加强互联网金融交叉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互联网金融跨市场、跨行业特征明显,“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制度已经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时代的监管要求。对此,笔者认为对互联网金融可以实行“交叉监管”,相关部门可以及时搭建跨界监管体系。由于互联网金融对新媒介技术较依赖,这在提高创新品种协作互动能力、降低运作成本的同时,也打通了网络风险向金融领域渗透的通道,严重威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当前国内网络病毒攻击、黑客盗号等现象未能得到有效遏制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的运作环境亟待净化。这不仅需要政府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广大消费者普及互联网及金融安全知识,谨防各种新型诈骗圈套,更需要工信部等部门参与其中,与金融主管部门通力合作,交叉监管,通过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各种高科技新型犯罪行为形成有力的震慑,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管前置”

事实上,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海外早已有之,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管理经验就是“监管前置”,即在严格制定好操作规则之后再全面放开市场。我国可以积极借鉴国外先进、有效的监管做法,用以完善我国相关的制度建设。例如:美国监管部门会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定期压力测试并要求其提交处置预案,以备风险爆发后采取必要的善后措施。如果相关测试未能通过,那么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一项或多项业务将被强制停止。笔者认为,主管部门应当在互联网金融产品推出之前就预先设计好风险评估机制,预先把控好金融创新的速度和质量,在提高新型金融产品信息透明度的同时,充分披露产品结构及风险要素,让广大消费者对金融创新品种有完备的认知,以避免盲目购买而带来损失。

参考文献

[1] 殷红军,陈钢.发展互联网金融的三点建议.证券时报,2014-03-18.

[2] 马红漫.厘清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边界.21世纪经济报道,2014-03-20.

[3] 姚传术.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探讨.金融时报,201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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