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售同权
2017-12-27王煜
王煜
2017年 3月,住建部有关负责人提出“逐步使租房居民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与买房居民享有同等待遇”,这被不少媒体概括为“租售同权”。7月下旬,住建部等九部门发文推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并提出此举是“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的重要方式”;7月26日,住建部有关负责人更是进一步表态说:将通过立法,明确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租期和租金等方面的制度,逐步使租房居民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与买方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而就在住建部负责人上述明确表述之前一周的7月19日,《广州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出台,提出“赋予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享有就近入学等公共服务权益,保障租购同权”。“租购同权”,虽然和“租售同权”相差一字,但二者含义一致,这是该概念第一次出现在我国地方政府的正式文件中。继广州之后,无锡、郑州、扬州、济南等一些城市也先后出台与“租售同权”相关的文件。比如,无锡取消了原先购房面积达60平方米以上准予落户的门槛,改为只要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不论住宅面积大小均可落户。
租售同权是公共服务方面的同权,应包括教育、养老、医疗、公共交通等社会公共资源的同权。实际上,这样的政策并非完全是“新政”,对广州而言,从2015年2月起,租赁合同就是有效的“居住地证明”,能作为孩子入学的“门票”,此次文件提及是突出强调;而在无锡,以前除了购房人员之外,投资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也都能落户,只是需要满足相关条件。
租售同权是大势所趋、现实所需。党中央提出:“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除了自有产权的房子之外,租赁住房也是解决“住有所居”的一种重要方式。当前我国要建立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一个重要举措就是通过租售并举来满足城镇各类人群的住房需求,而要使“租售并举”落到实处,“租售同权”势必要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同时,如果让租房者也能逐步享受到同等的公共资源,这些人群就不一定非挤到购房的“独木桥”上,这样,购房者会更加理性,投机得到遏制,有利于房地产市场良性发展。
并且,租售同权最大的意义并不在于对市场的影响,而在于让租房也能成为一种体面的生活方式。比如能方便办理居住证、不被房东随意驱赶、不被随意涨租金、孕妇可以生孩子、孩子可以就近上学等。这样才能真正引领“是购还是租”观念的改变。
当然,不能忽视的是,租售同权的真正落实需要有一个大前提,那就是公共资源足以让租售双方可以同权,否则它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与租售同权相随的,必须是一系列体制机制的改革和相关的制度安排。